退运货物调查表(1)

退运货物调查表(1)

进出口退运流程[1]

退运货物首先要考虑一下几点问题: 第一,是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退运?? 第二,时间问题,货物进出是否满一年,超过一年的和没超过一年的要做分别处理 第三,原进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出口?还是买单方式?还是不正常渠道出口? 第四,出口退税问题,是否已经退税?如果退税,海关肯定要你补回去 第五,其他问题:有没有收汇?有没有退税?有没有核销?退运货物的货物方向:是进来不出去了,还是翻修后再出口?? 把这些最基本的原因搞清楚了,需要哪些单据就基本出来了 基本的单据:箱单/发票/提单/退运协议 特别单据:相关收付汇、核销、退税、商检第三方证明等 还需要:原出口的相关单据、核销单(部分退运)、退运申请、情况说明等等 要特别注意商检和特别监管的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二)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三)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四)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退运进口货物 因故退运进口货物,如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凭《登记手册》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如加工贸易合同停止执行,料件退运后不再复进口的,贸易方式填报为“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 1.退运进口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2、进口退运的报关手续 1.退运进口报关手续: (1)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退还企业)或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未收汇,凭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出

外贸企业发生退关退运财务处理

第五:外贸企业发生退关退运财务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会计处理 1.已申报免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 ⑴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应在发生次月冲减少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红字) (2)如果属于跨年度,按下列会计分录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同时,调整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红字) (3)外贸企业对出口退税款的处理方法是:在申报系统中无法冲减原免退税,采取补缴出口退税款方法,将出口退税还原到进项税额科目,并与计提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同时,结转征退税率之差与税金计算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如果是跨年度,需将免退税调整为征税的,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按内销征税时,冲减外销收入,增加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并将出口应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填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资料(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用于抵扣计提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税额) 月底,计算应纳税额,申报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地(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地(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未申报免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 ⑴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应在发生次月冲减少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直接退运操作指南

直接退运操作指南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注意:转关进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申请退运不适用于直接退运手续,具体办理步骤请见第五条。 三、直接退运办理步骤及申请时应提供的单据 (一)企业先办理直接退运申请手续,待海关审批同意后办理申报手续; (二)应提供的单据 1、进口报关单核对联及手填联; 2、企业关于直接退运的情况说明; 3、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4、直接退运协议(双方盖章、签字的正本,英文的需中文翻译); 5、能够证明货物实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往来函电(加盖企 业公章,英文的需中文翻译); 6、报关委托书、代理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 单、发票、提单、提货单等; 7、直接退运的滞报金可以减免,若产生滞报金,需企业提供滞报 金减免申请表、《滞报金缴款通知书》; 8、其他证明材料: 1)对错发、误卸货物,属运输部门原因的应提供运输部门书面证明,属发货人原因的应提供发货人的书面证明或往来函电; 2)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3)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4)超期未报货物应提交罚没财物处理岗位出具的货物尚未处理的证明;

退运操作流程

退运操作流程 一. 退运信息确认和收集 1. 业务接到客户退货指令后,与客人确认货物的具体型号(产品上型号和工厂型号)、货物上的溯源号以及退运数量。 2. 业务根据客人提供的信息,查找每款货物对应的生产批号,原出口订单号,出口日期; 3. 船务单证根据业务提供的以上信息查询对应的出口报关发票号和报关单号;核对原出口报关信息是否跟退运货物相符,如相符再进行后续工作,如不相符将不能退运。 备注:退运货物时限必须在出口后2.5年内,但最好是2年内。二.调单 1. 报关员根据单证员查找的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给报关行向海关申请调单; 2. 报关行凭报关单复印件和调单申请(情况说明)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调出原出口报关资料;原则上退回货物涵盖原出口的报关资料均需调出,但为了节约调单成本,同一型号退运所调原出口报关单上的数量超过退运数量即可;调单时间大约一周; 三.备案 1. 调完单后凭调出来的报关单有海关盖章的报关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按规定需要三个工作日。 2. 备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核准表》一份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份 注: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须报经机电处室核准。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核准表》 三.通知发货 1. 备案后让业务通知客户发货 A. 如果预付由客户安排退运,并且需让客户向货代申请目的港14天免箱期,同时申请靠厦门岛外码头(海沧国际货柜码头,海润码头,嵩屿码头); B. 如果是到付,在退运前先向货代询价对比费用给业务评估确认是否安排退回;确认退运后让货代申请14天免箱期,并申请靠厦门岛外码头(海沧国际货柜码头,海润码头,嵩屿码头); 2. 业务向客户索要单证资料(清单,发票,提单),核对提单数据是否跟原出口一致,以及提单上收发货人信息;并需了解到港信息,货代信息; 3. 退运清关资料 退货分析,退货说明,维修合同,退货合同,以上均需中英文, 清单,发票,提单; 四.到港换单 1. 退运货物到港前四天左右,如果是指定船公司的船公司会发到货通知和SEAWAYBILL给我司安排换单;如果是指定货代的会发到货通知和账单给我司,经办安排请款支付费用后,货代换好船东单给我司

青岛港直接退运货物清关流程

直接退运货物清关流程 一、直接退运货物定义: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放行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二、适用范围: 1、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件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件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件的。 2、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三、前期需要了解的信息: 1、因为什么原因直接退运; 2、要求直接退运的公司是否有进出口权,若该公司没有进出口权,需提供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之间的委托书;注意海关特殊要求,比如海关指定经营单位。 3、退运的货物进口抵港时间,货物货位,出口谁订舱,出口的船期以及出口船挂靠哪里;根据进口抵港时间看,是否需无舱单申报,是否需反核销;根据货物具体货位,确定联系几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会计处理案例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会计处理案例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会计处理案例 根据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30号公告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的处罚。同时,61号公告又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在正式申报出口退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因此,对于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二是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三是退关退运货物发生出口转内销的;四是退关退运货物进口经修理或调整后又重新出口的。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其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2016年8月~9月发生如下业务: 8月业务 2016年8月8日发生一笔出口业务,出口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价格为400000元,商品核算成本为350000元,当月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8月9日有一笔在2016年12月4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2000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160000元。该笔货物当时因出口单证未收齐,只做了外销收入未申请办理免抵退税。8月13日有一笔在2016年5月10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3405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272400元,该笔货物由于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已在当期申请办理了免抵退税。假设8月有材料采购与内销发生,经计算其月底产生留抵税额为8000元。该生产企业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6年8月8日的出口业务做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400000。 同时,按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 口货物因质量问题,现退回。如何操作? 根据税收征管办法的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你司的货物如能满足上述要求,则经海关核实后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退运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供进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委托书、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退运协议、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号”栏填报原出口报关单号。如不止一个,则将其余出口报关单号填在“标记麦码及备注”栏。具体手续应以现场海关的决定为准。 根据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30号公告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的处罚。同时,61号公告又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

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因此,对于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二是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三是退关退运货物发生出口转销的;四是退关退运货物进口经修理或调整后又重新出口的。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即在免抵退税申报期收汇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2014年8月~9月发生如下业务: (一)8月业务 2014年8月8日发生一笔出口业务,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成人民币价格为400000元,商品核算成本为350000元,当月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8月9日有一笔在2013年12月4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FOB)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2000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160000元。该笔货物当时因出口单证未收齐,只做了外销收入未申请办理免抵退税。8月13日有一笔在2014年5月10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3405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272400元,该笔货物由于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已在当期申请办理了免抵退税。假设8月有材料采购与销(此处税额略)发生,经计算其月底产

出口退运货物如何操作

出口退运货物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出口退运货物如何办理进口手续的问题,困扰大家很久,现在此作简单介绍一下操作流程 一、关于出口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问题 1、若属已收汇、已核销的情况,由出口商向外汇局面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 况申请表”,经外汇“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办理出 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见附件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 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 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填写“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 单”,并注明该笔支出款对应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项的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 “0204”,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货”字样)。九对外汇局未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的出口退汇业务,各外汇指银行一律不得办理。 2、若属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则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 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 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差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 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额手续。 3、若属部分退运出口货物,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 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并,同时签发一出口返运货物 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 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 应收汇金额。 二、关于进口货物办理出口退运问题进口货物办理出口退运时,退运人及其代理人 应持海关签发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外汇局签发的备案登记表向海关办理出口 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在对外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 企业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的,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 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款在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同时,企业还应填列“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机关。 三、未申报,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企业尚未申报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字样。 处理情况 国税发[2006]102号 成文日期:2006-07-12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退运货物”的三要素

2007年底某外贸公司以“美国进口商未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备案”原因,以“全免”方式申报进口退运货物“干高丽参片”,共计40公斤,申报总价1000美元;2007年3月10日某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将原出口日期分别为2005年3月20日和2005年3月23日的“杨木木线”,以“全免”方式申报部分退运进口,共计54.05立方米,申报总价58810.23美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退运货物”申报是否正确呢? 《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对除出口货物由于“品质”和“规格”以外其他原因退货复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据此规定,海关以“退运原因”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该外贸公司把报关单的“征免方式”由“全免”修改为“照章”,从而计征关税1564元,代征税1219.92元;以退运期限“超过1年”为由,要求该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把报关单的“征免方式”由“全免”修改为“照章”,计征关税18209.8元,代征税80487.31元。 由上可见,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品质规格”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7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3.1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 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制度 格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 修正)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

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出口货物退货办理程序

出口货物发生退货的办理程序 一、若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 部分退关退货,主管退税部门不需出具任何证明,企业 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直接向海关 办理退关退货手续。二、若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已申 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凡退货日期距 货物原出口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必须凭有关资料到 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据此向海关办理退货手续;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 结税务证明》的办理(1)企业货物已报关出口,并已 申报办理过退税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应持《出 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并附 报以下资料到主管退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 结税务证明》:①国外退运证明或协议(必须注明退 运原因、数量和金额);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复印件;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复印件;④出口货物外销发票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资料。(2)《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 请》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系统”产生 二、出口退货流程 (2007-07-23 15:05:30) 转载▼

分类:Lisa的工作圈子 直接退运 申报直接退运的步骤: 1.全套单据不需预录直接递给负责退运业务的海关关员。单据包括:手写联报关单、委托书、进口的发票,箱单、出口的发票,箱单、退运申请、退运协议、合同、提单、提货单等其它相关单据。 2.单据交给关员后,如果海关提出验货则先验货。验货结束后关员填写直接退运审批表提交科长、处长三级审批。(通常需要四到十天) 3.审批结束后,将单据分成进口和出口两票,同时预录。预录时需注意贸易方式为直接退运,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将出口的报关单号打在进口报关单的备注栏里,进口的报关单号打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 4.刷卡待现场交单后,先申报出口。待出口放行后,将放行单(下货纸)付在进口单据上递给负责进口退运的关员。5.关员审单签字以后便可放行。 注:在审批、申报进口、申报出口时海关都有可能提出验货,如果提出验货,则先验货。 关于出口退运货物办理进口手续问题

退运货物与退关货物

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退运的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滥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 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①退运进口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己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在办理退运手续时,提交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应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

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 年内准予退还。 ②退运出口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 年内原状退

进出口退运流程——海关

退运进口工作流程 一、基本退运进口流程 1. 资料信息搜集。 业务接到客人退货指令后,与客人确认货物的具体型号、货物上的溯源号以及数量,业务根据客人提供的信息,查找每款货物对应的生产批号,船务导出原出货日期的海关报检、报关数据。业务与客人签订维修合同、退运合同,注意运费、维修费承担方的表述以及维修后如何交货的条款。把该批退货的共性质量问题罗列在条款中,并要求客人将退货验收不合格过程、不良原因等具体品质不良情况出具不良品退货报告。保存该批退货与客人联络的往来函电。提供客人在当地政府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要体现客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有当地政府的盖章。如果是英语系以外的国家出示的营业执照,还须加附原件的译本,译文格式要与原件对应翻译。 2. 装运前备案审批。 客人退货单证资料全部提供后,船务根据客人提供的溯源号,整理出原出口报检、报关单证,向商检、海关调出原出口单证。凭调阅的出口单证、退货申请报告、维修合同、发票、客人营业执照、收货人营业执照,发送“装运前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至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经质检局评估退回的货物是否有再生利用价值以及是否会造成环境的危害等做出审批决定。 3. 通知发货。

完成装运前检验检疫备案后,业务通知客人发货,并及时向客人索要单证资料(包括:装箱单、发票、提单)以及目的港货代联络信息。注意:封铅号、件数、重量、体积等信息的准确性,以免资料不符产生更改造成的延误。4. 鉴定证书出具。 退运货物抵港后,船务向外轮代理公司换领有海关仓单数据的提货单证,向口岸海关申请调柜鉴定审批,办理码头调柜卸货,预约海关人员会同武警核对柜子的封铅号、货柜号是否与提单信息一致,完成核验后把货从柜子中卸出至一条查验通道,中国检验检疫认证公司查验员对该批货物进行鉴定检验,查验员根据收货人提交的申请检验表、进口单证、质量不符报告、原出口报关单证,抽查核实实际货物存在的缺陷,出具鉴定证书。 5. 检验检疫申报。 凭进口单证、装运前检验检疫备案批文、原出口报检单证、退货调查审批表向口岸检验检疫发送申报信息,并提交相关单证资料进行报检,进口货柜卫生处理以及分流单据到该批货物生产属地的检验检疫局进行监管。 6. 退运海关审批。 凭进口单证、商检通关单、海关修理物品进口免征关税保函、质量不符报告、与客人协商维修函电、原出口报关单证等海关需要提供的资料,向口岸海关通关科申请进口修理物品报关审批,经海关三级审批,对收货人提供的单证进行研究核实,对函电内容的真实性、申报货物的款式型号与原出口报关单证是否相符,以及不同生产批次缺陷分析的真实性,评估进口修理是否可行,如果最终无法复出口滞留国内是否影响环境及危害人体健康。最终批准准予进口申报。

出口退税基本概念

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即对已报关离开关境的出口货物进行退还(或免征)税。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目的在于避免本国出口产品遭遇国际双重征税,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或少含税价格离开本国的关境,保证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根据退税的程度来分类,出口退税可分为彻底的出口退税和不彻底的出口退税。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英国、卢森堡、葡萄牙、瑞典等国税收实践中一般都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中性原则。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不彻底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退运货物注意事项

退运货物(不含直接退运)申报注意事项 1.原出口货物因质量、规格等原因需要退运,且原出口日期与退运进口日期之间在一年以内的,海关同意免税退运进口。其他原因或者原出口日期已 经超过一年以上的,按照普通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增值税。7&8月份出口的这个条款不用考虑了。 2.退运货物属于进口法检货物的,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录入此单。 报检时需向检疫局提供的单据有: 1)原出口报关单,要求:从货物出口申报地海关调取,盖有正本的海关单证复印专用章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该票出口货物所出具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即可。 3)报检委托(正本)、发票、箱单、退运申请(正本)、退运协议(国内方正本)、提单副本。 4)如果出口时是贸易公司代理工厂出口,需要原出口的加工代理协议或合同 3.退运货物海关所需相关单据及注意事项(不涉及法检货物)。 1)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不论进出口岸是否相同),提供:报关委托(正本)、发票、箱单、退运申请(正本)、退运协议(国内方为正本章)、原出口报关单、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正本)、提单副本、提货单(正本)。 2)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非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但进出口岸相同的,所提供的原出口报关单必须为正本(海关签发的结汇联、退税联正本也可)。 3)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非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且进出口岸亦不同的,需提供对进出口岸不相同的情况作出解释的正本情况说明。 4)原出口报关单的运抵国/最终目的国与现进口退运的起运国不一致的,需对此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并提供正本的情况说明。 5)进口退运货物的申报单价与原出口报关单不一致的,需对此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若原出口申报为多个规格型号货物的平均价格,进口退运只为部分规格型号中的部分货物退运,则需提供原出口申报时的发票明细(或从原出口申报地海关调取),并对每种规格的退运数量、金额作出详细、准确的解释,从而达到与现进口退运的申报单价一致。 例: 情况说明 青岛海关: 您好,我司自韩国进口退运货物一票: M/V:OCEAN EXPRESS V. 924W B/L:GLKQD10091 5PKGS/3054KGS/10.103CBM 由于为退运货物,国外所制作发票以平均价格计算,其原始货值如下: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运

流程: 1.原出口合同,发票和装箱单 2. 原出口报关单(正本) 3. 原出口核销单(正本) 4. 退运协议(正本) 5. 情况说明--请详细阐述货物为何要退运,质量问题,请写清楚是什么质量问题,;情况说明要写清楚货物信息,出口报关单号,核销单号。(致上 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一份) (正本) 6. 进口发票和装箱单--显示成交方式,原产国,单价,品名一定要与原出口单据一致。 7. 报关、报检委托书(正本) 8. 若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不一致,请提供内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9. 包装要能看出是中国制造。否则请提供正本原产地证明。 10. 提单复印件 11. 请多提供几张空白公章已备用。 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未)核销证明》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未退税(或退税已补)证明》复印件; 4、出口结汇报关单证明联复印件(已办结汇手续免提交); 5、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复印件(已办退税手续免提交); 6、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直接退运货物直接退运货物出口后退运进口方式 1.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退运 如果已经退税先到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凭已补税证明到海关办理退运报关。没有的话,就请税务出具未退税证明,然后拿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和复入境报关单等单据,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文件部分:退换协议、原出口退单、新的进口文件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没有什么限制 2.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成品退运 进料成品退换须提供:退换协议、进口文件、原出口退单、进料加工手册以及国税部门和外管部门的有关证明;如果该手册已经在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应提供主管海关的手册已核销证明(未核销不需提供证明),贸易方式申报为进料成品退换,最好不要报修理物品,因为如果要报修理物品的话,有可能需要交纳退运成品相应税款的保证金、待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后、向海关申请退还。而且一般进料加工货物海关是不接受修理物品的,除非你有特殊原因。 3,无单证成品进口的退运 有些产品因为出口方式等问题,造成进口时没有单证,无法按上述方式申报,那只能走一般贸易进口和包税进口的方式了。一般贸易进口的成本比较麻烦,所以大部分都是选择都是从香港中转进口退运!这样成本比较低,手续也非常简单,只要退货到香港,然后交给快递公司,快递进来就OK 二)港到门进口流程示意图(以东莞沙田码头进口为例): 客户提供要进口设备资料与图片→众海公司核算各种进口费用→报价→签定进口代理协议→众海公司在国内办理旧切削中心进口商检备案与检验检疫申请→德国出口海运订仓→海运到香港→换单,提货→众海香港仓库→联系香港中检公司做检验→中检合格后→办旧机电进口许可证→从香港安排驳船到东莞沙田码头→东莞商检局换正本备案与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报检→出商检通关单→准备进口报关资料→商检局现场检验核对→海关进口审核→出税单交税→海关查验→提货放行→安排国内海运订仓→拖车到海运码头→上海港→拖车到江苏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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