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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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决定》,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具体意见。

一、目的意义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及省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单位(个人)委托,为其提供人事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

1、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人事档案;

2、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3、代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代办各类人才招聘引进业务;

5、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6、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接收手续;

7、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根据代理单位和个人要求,开展其它可以办理的人事代理业务。

三、实施人事代理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持法人证书,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1、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实现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及省上有关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事业单位(个人)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它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趋势,也是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打破人才区域壁垒和所有制限界,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有效方式。

3、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4、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有: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新录(聘)、分配、安置、调入到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事业单位未聘、落聘、待岗、分流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跨区域人才交流。

5、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6、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业务范围:

⑴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省、市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⑵按照职工现所在单位性质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晋升标准,为所有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正常晋升档案工资业务。

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未聘、落聘、待岗、分流、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建立享受固定工资标准;建立当地社会最低生活工资;建立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制定的福利待遇标准。

⑷为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业绩、专利成果、荣誉称号和年度考核材料等。

⑸为未聘、落聘、待岗、分流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进行再就业、职业介绍和聘用就业合同的参定及聘用就业关系的流动转移。

⑹为聘用制事业单位纯增录(聘)用人员,国家指令性政策新安置人员、调入人员承办各类人事代理业务。

⑺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工作的具体要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内外招聘引进人才。

⑻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事业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⑼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⑽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档案工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⑾办理在职流动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⑿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⒀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调节或提交仲裁。

⒁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⒂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委托单

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保险。

⒃为委托单位承办其它人事管理事宜。

人事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位或多项委托代理。

7、单位委托代理,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申请书和委托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个人的履历表和聘用合同书、身份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8、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不同情况,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和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以及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9、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行政区以外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

10、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是受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的工作部门。

11、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委托单位负有宣传指导,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制度、走访座谈制度、情况反馈制度以及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程序,维护委托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12、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人事代理的程序:

⑴人事代理业务一般在事业单位竞争上岗结束,实行岗变薪变两个月内,迅速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⑵聘用单位设专聘工作人员负责对已聘、未聘、落聘、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等人员的档案进行代理、登记、造册、移交和代理期间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健全、完善工作。办理新增人员的人事代理业务的初审、申报、转递手续。

⑶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衔接、复审、验收本系统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材料,确认和督办、指导上报工作。

⑷经聘用制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个人档案清理单》上签名(盖章)后,及时转达交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全员代理服务。

⑸县人才交流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及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14、委托单位(个人)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代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有关证件材料到人才交流机构验证。对逾期不办或在委托代理期间违法乱纪行为者,人才交流机构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四、人事代理人员流动管理

1、在县直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流入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到县人事局办理计划进入通知单后,由本人填写《人才流动申报表》,经流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

2、调出调入县区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部门办理。.

3、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签定的聘用合同依法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订且需要流动的,由单位或人事代理人员及时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人事代理关系。

五、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材料的管理

在聘用期间,单位对代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和档案工资调整与需要纳入个人人事档案的材料,由聘用单位定期不定期负责收集、整理,定期不定期的汇总后,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归档。

六、实行县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手册》制度。

今后各单位到县人事局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计划审核手续时,应出具经县人才中心核准的《县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凡新增人员未实行代理的,不得办理工资基金计划审核手续。

七、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社会公益组织,各类企业单位及适于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全面客观评价我院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人事代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办法》(赣制院字[2013]6号)文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把思德放在首位,强化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实绩为重点,体现工作量,突出业绩贡献 2、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分类考核,兼顾各类岗位工作的不同特点,按教学岗、实训(验)岗和管理岗等三类岗位进行考核。 3、坚持定性评价,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既充分考虑人事代理人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也要充分考虑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效果。 二、考核范围:全院人事代理人员。

三、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学效果、管理服务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制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1、教学岗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应包含教学、育人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取得工作实绩情况,主要以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和取得的业绩为主要依据。 2、实训(验)专业技术岗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除考核其实训(验)教学工作量和取得的业绩外,还要考核其承担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3、管理岗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管理能力水平和执行管理制度等情况,注重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及质量。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1、学院成立人事代理人员考核领导小组; 2、教学岗、实训(验)专业技术岗的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由教务处参照我院现行教师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单位人事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23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人事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单位人事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文件)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8]94号文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人事代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进行人事代理(被代理人员名册).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以下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临沂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临大校办发〔2013〕15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附中: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临沂大学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5日

临沂大学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证学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外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二、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敬业爱岗,团结协作。 (二)硕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0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三)应聘教师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紧缺专业可以放宽至硕士研究生学历;应聘教师岗位以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应聘特殊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五)有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记录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聘用程序 (一)提出计划。具备以下情况的部门(单位)可向学校提

出招聘申请: 1.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岗位因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出现空缺的; 2.学校允许使用招聘人员的; (二)审核批准。人事处根据学校机构与岗位设置方案,确定招聘岗位,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发布信息。用人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 (四)考核确定。 1.人事处会同招聘部门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初审)。 2.组织招聘笔试、面试。 3.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办理手续。拟聘人选报学校批准后,人事处为招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聘期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三年。初次聘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根据合同期限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试用期间,用工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试用期满,用工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提出是否正式聘用意见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聘用的,转入正式聘期;不同意聘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建设是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最基础性的、不容缺失的重要内容。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档案管理意识,从每个人员、从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起,认真加强档案建设。 (一)档案收存的范围 1、行政档案: 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 ②发出的的各类文件 ③及各部门工作计划、规划、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 ④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 ⑤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 ⑥各类统计资料 2、人事档案 ①编人员的档案材料 ②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 ③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⑤挂靠人员相关资料以及挂靠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⑥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⑦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⑧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及其它信息资料。 3、财务档案 ②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②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③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④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⑤各种税费、社保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⑥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 ⑦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4、业务档案 ①历年以省局名义或经济发展中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相关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项目文件。 ②历年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③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④教员、考评员队伍相关资料。 ⑤各类、各批学员报名、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⑥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合作协议、项目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⑦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杂志、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⑧网络建设相关资料。 ⑨重大专项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总结等专题项目资料。 ⑩历年物业管理、机关食堂管理的相关资料。 5其它有价值的资料。 (二)档案管理体制: 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 1、建立档案室,对及各部门档案资料正本统一管理。办公室分工专人管理档案。 2、人事、行政财务档案由直接管理。业务档案由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正本交档案室管理,副本留部门使用。 3、分管主任为档案建设责任人。各部门主任为部门档案建设责任人。及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各自负责的档案负直接责任。 4、根据工作需要,主管会计可在财务室保留当年和前一年的财务档案,尔后逐年建档移送档案室保管。各部门业务档案副本在部门保留时间控制在五年以内。第六年起向档案室移交。

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 施细则 1

南阳市人事代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事代理制度, 规范人事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 ]70号) 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人事代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 承担。市级代理机构对县级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优先、服务”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范、高效、简便”的标准, 积极支持配合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 也可个人委托代理; 可多项委托代理, 也可单项委托代理; 可全员委托代理, 也可部分委托代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 ( 一) 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 其人事档案必须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委托代理人员的需归入档案的材料,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要按时转交人事代理机构归档, 人事代理机构要及时对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和归档并纳入信息库, 规范管理, 保证档案的完整与使用方便。 ( 二) 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 须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 2

业单位录用、聘用时, 须凭代理机构出具相关的材料, 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同时, 其人事档案也由人事代理机构按规定管理或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管理。 ( 三) 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查、鉴定代理人员档案。档案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凡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人事行政部门各业务主管机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工资变动、职称评审、考试、调动、高层次人才选拔、离退休等手续。 ( 四) 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必须以人事档案为依据。 第五条档案工资的调整核定 ( 一) 人事代理人员调整档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代理人员根据单位性质按相应的现行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其它代理人员原则上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核定。 ( 二) 被聘用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经过正常手续录用或调入的各类人员) 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在办理其正常工资变动时, 凭人事代理手续由工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 人事代理机构归档。非行政事业单位代理人员办理工资手续由代理机构在工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审批。 ( 三) 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工资转正定级的, 其人事档案须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1年以上。办理工资变动手续的, 其人事档案应在代理机构保管两年以上。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新形势下人才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洛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洛市政[1996]16号、洛市人[1997]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保留原职工身份的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含非统配毕业生)、复员军人等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洛市政[1996]16号和洛市人[1996]08号文件规定进行筹集。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按现行事业单位征集基数和比例征集,在职职工征集基数为个人档案工资,比例为25.5%,其中参保单位按参保人员档案工资之和的22.5%缴纳,个人按本人档案工资的3%缴纳;退休人员的调剂养老保险金按养老费用的26%由参保单位缴纳。 (二)、养老保险金补交。属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后聘干的人员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其他身份的人员一九九六年四月前参加工作的,从一九九六年四月补缴养老保险金;一九九六年四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征集,按月结算。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无聘用(服务)单位的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使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聘用分离,达到学校与聘用人员之间只存在劳动聘用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而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为学校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学历和未获得硕士学历的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并与学校签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聘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三种。 第三条学校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理管理费。 第四条聘期管理 (一)被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二)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者,享受本校正式职工待遇。 (三)学校负责人事代理聘用期间的被聘人员原有身份的确认、工龄核算、核定档案工资;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各项等级考试、政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办理社会保险;管理党团关系等。如需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事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 (四)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负责管理,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解聘。 第五条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人员自然回到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终止与学校的一切关系。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七条对特殊专业引进人才,家属安排经研究可不受本办法约定。 第八条如聘用人员的聘期至退休时,其退休按学校现行的在职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管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人事代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相抵触之条款以本文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官方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基本待遇 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考核制度: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是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而且一此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的制度。 二、工资制度:工资是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工资制度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工资分配原则有一下四点: 1、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挂钩。 2、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是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实际贡献结合,克服平均主义。 3、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工作人员的工资,并能与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 4、对到边远地区及在脏、库、累、险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还要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三、专业技术人眼职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具有明确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人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四、培训制度:培训是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在社会中的形象,使其成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在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上得到改善、发展和完善的,有利于单位和社会发展,有利于个人成长的一项有计划,有目的和系统的活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历程 1994年人事部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办法》初步规范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称评定制度。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 XX年6月中央办公厅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提出一系列指导建议,包括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指导以及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等。 XX你,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科技、高等学校、文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 XX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XX年人事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规定提出推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程序、聘用合同的内容、考核制度、解聘辞职制度以及委聘人员安置等作出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而制定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XX年,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在组建后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尽快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条例早日出台。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说明第五条“除本合同所列内容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之精神,对受聘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考核、续签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规定 1、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实行人事编制管理职能的制度。人事代理制人员是指与社会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接受人才代理机构的编制管理,同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考核的受聘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 2、受聘人员的编制及相关问题由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个人档案及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 3、受聘人员与学校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在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学校招聘受聘人员以教学岗位为主,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选拔或选聘。 二、聘用程序 1、教务处在寒暑假提出所需聘用人员计划报分管校长同意并经党政联席会通过。 2、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编制情况以及上级安排确定招聘形式,按规定上报。

3、受聘人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招考招聘程序,符合上级规定的条件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同意《合同书》的条款和本管理办法,可以签订合同。 4、由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书面通知各有关处室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事务并向全校教师介绍新老师。如有其它安排,由各处室上报校行政会统一协调。 5、续聘和合同变更程序 ①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合同起、迄时间一般为学年初、末。 ②试用期满或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受聘人员有续签意向的,需向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聘。 ③学校和受聘人员可以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或经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④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方需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填写离校单,交割清财物后,经校长签字,方可办理离校。 三、受聘人员的待遇与薪酬 1、受聘人员的薪酬按《合同书》的商定及上级规定,享受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在首次合同期限(一年)内,学校发放的福利享受一半,续签以后享受全部福利。 2、受聘人员职称晋升并获得聘任以后,与在职在编人员一样调增薪酬。 3、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执行《南昌十三中教师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受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受聘人员与在职在编教师实行同等管理,须服从学

北京人事代理暂行办法[1]

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许可,取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据代理合同,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并设有相应的人事代理部门。 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须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并严格按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人事代理。 第五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有开展人事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办公场所等。第六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申请报告 1、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 2、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范围; 3、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条件。 (二)有关证明材料 1、从业人员的学历、资格证明; 2、《许可证》; 3、区、县人事局审核意见; 4、与人事代理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

部门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增项事宜。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事代理增项的,应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 (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 (三)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 (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 (七)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 (八)代办聘用合同鉴证; (九)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 (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委托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条人事代理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委托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人事代理应明确代理期限。 第十一条开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代理项目、服务程序、收费项目等,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开展人事代理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委托代理对象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定代理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合同期限内,若需变更或终(中)止合同,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若违反合同,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裁决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人事代理合同书由代理双方依照法律程序按代理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订立。人事代理合同签定后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吕梁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薪酬实施细则【模板】

吕梁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薪酬实施细则 根据吕梁学院关于《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暂行)》(院政字[2013]148号)、《吕梁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薪酬由工资、超工作量酬金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工资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工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受聘岗位职责并结合本人学历经历等情况,参照学校同级同类正式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资基本情况表 “奖励绩效工资”按《吕梁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吕梁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办法》执行。 三、超工作量酬金

全校各类人员每人每年的额定工作量为288个。人事代理人员超过额定工作量的工作量计算超工作量酬金。 (一)工作量计算办法 1、从事教学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及酬金分配办法》(院政字[2011]48号)执行。 2、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3、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工作量计算按《吕梁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4、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为“一个坐班制工作人员全年坐班工作量定额为288个;正常上班时间,每工作5个小时计1个工作量,实际发生的坐班工作量以出勤时间折算”。 (二)工作量计算要求 1、采用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的办法核算工作量。 2、采取学期初预报,学期末核实申报的方式核对工作量。 3、树立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全部扣除本人相应的工作量酬金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工作时间不能重复计算工作量。 (三)超工作量酬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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