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类型及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

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

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

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以委员会的方式进行。

①调停或斡旋(good offices),调停,是要在调停人的善意帮助下促成当事各方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调停多用于争端各方十分对立的情况,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缓和局势。②调停人应一秉善意,调停在经争端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人的建议和调停人传达的争端方的意见,未经争端各方接受没有拘束力。调停成功,调停人可以参加谈判或和解;调停失效,调停人应退出。③调停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一个步骤,一种辅助的方法

和解是以委员会的方式解决争端,和解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特设的专案和解委员会。和解是在争端方同意的基础上,经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促成争端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

仲裁、司法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把它定义为“各国由它们自己选择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根据国际法进行审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三、结合实践,中日钓鱼岛争端该如何解决?

中日双方对该岛都主张本国拥有主权。中国与日本都会强调本国与该岛附近海域的历史的渊源,但是这样一个无人岛,即靠近冲绳,也靠近台湾,古代台湾被称为“小琉球”,而现在的冲绳则被称为“大琉球”,当然各自都有悠长的历史渊源,近代国家体系将原来连成一体的区域硬生生地划分开来,然后美其名曰“国家主权”或“国际法”,实际上都是非自然的人为切割。当然除了上述以外,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到达冲绳海沟一边为中国拥有领海权(钓鱼岛处于冲绳海沟的大陆一方)。而日本则强调明治政府是在确认清政府并未实施有效管辖而于

1895年1月将该岛划归日本(这时正处中日甲午战争日军胜局已定的时期),以及二战后占领该岛的美国在1972年归还冲绳行政权时将其一并交还给了日本。这牵涉到两国在该海域中间线的划分,对于中日两国而言,涉及与国家利益攸关的经济资源,双方在此退让都会在国内引发轩然大波。但是,二战以后中国立刻陷入国共内战,因此对这些周边岛屿都无暇顾及,此后又对美国的占领则采取容忍的态度,直到1970年代美国归还冲绳行政权之际才提出异议,导致

日本现在得以强调由于该海域据报可能藏有丰富资源,所以中国(包括台湾)才立意争夺的观点。

四、结合中日东海争端,比较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的差别?

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到

1984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我国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比如,公约规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

槽,不受200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双方在自然延伸原则上的分歧:

(1)xx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中国的“底牌”--自然延伸原则延伸的概念。其中第76条规定: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

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

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美国学者哈德曾说:

“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日本也有学者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2)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

第一,自然延伸揭示了大陆架概念的本质特征。大陆架的地质地理学概念,通常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

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海床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度。这一概念的核心即是自然延伸。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尽管有几种不同的要素,法律上的大陆架位于领海之外,它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部分,其外部界限的测定也有一定的标准,但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正是这种本质的特征,体现了大陆架法律概念同其地理学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把它同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区别开来。

第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张权利的依据。一个国家要对一定的海底区域提出主权方面的要求,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对其行使主权权利,必须基于该区域是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如果不是种延伸,这种要求便是不合法的。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述:

“一定的海底区域,如果其不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者说最自然的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张权利的依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延续。

第三,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由于国家对大陆架的主张权利是基于国家对陆地领土的主权,这就决定大陆架划界实际上是确定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通过这种程序来具体确定特定大陆架区域的位置和方向,而这些区域早在划界之前即已属于特定沿海国,是其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权利的空间范围也就是说,它是该国主权权利的客体,而不是相邻或相向国家共同权利的客体。划界不是“共同物”的分割,而是在原则己属于有关沿海国的陆架区域的位置和方向的确定。因而,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3)自然延伸的范围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

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该法第1条第2款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第2条第1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还包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由日本内阁另行规定的、200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根据琉球大学海洋系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为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而具体划界方法应该是从两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重叠部分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

(2)等距离原则的产生

在大陆架的概念出现之前,相邻理论一直主导着国际海洋法理论。“陆地支配海洋”,是一种古老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国家对海洋权利的主张来自于海洋与其相邻接之陆地的密切联系。因此,不论是领海制度,毗连区制度,还是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专属经济区制度,都深受这一观念的影响,在大陆架概念产生的初期,这种观念被习惯性的适用于大陆架理论。如果依相邻原则来考察大陆架划界制度,显然对于海岸相对或相邻的国家而言,最恰当的办法就是中间线(等距离线)的方法,因为相邻的观念对于双方而言都是平等的,而且假如有评价相

邻原则的标准,那么这一标准就是距离,因此中间线(等距离线)的方法对双方都是公平的。等距离原则是指以等距离线划定海岸相邻或相向两国的大陆架界限。

等距离线是指在两个国家间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当大陆架制度逐渐发展起来之后,等距离原则在大陆架划界理论中的地位问题,始终存在争论。一些国家认为等距离原则己经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另一些国家则认为,等距离原则只是一种大陆架划界的方法,并不成为大陆架划界原则。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看来,有关等距离原则的规定末被写入公约当中,而对该原则做出明确规定的是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大陆架公约》。

(3)等距离原则的适用

大陆架法律概念出现以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随之产生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研究关于划界问题。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大陆架及相关问题公约草案》,其中第7条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若有其领土邻接共同的大陆架,则在大陆架区域,应依协议划界,如果能达成协议,则当事国家有义务接受以仲裁方式确定疆界”。因该条文将大陆架划界提交强制仲裁,受到广泛的批评。1953年,各国专家对海岸相邻国家间的领海划界提出讨论结果:

第一,通过领海的分界线,若非已依其他方法确定,则必须按照距相关海岸距离相等的“等距离原则”予以确定;第二,在一些案例中,如难以得到公平解决,应协商达成。在这里首次提出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界采取等距离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

(1)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2)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定予以决定。从《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内容的层次来看,首先是协

议划界,其次考虑特殊情况,最后才适用等距离原则。协议划界是大陆架划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划界的相关国家根据该项原则,可以议定采用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划界规则和方法,可以适用等距离原则,也可以不适用等距离原则。因此,无论从等距离原则产生的过程看,还是从《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本身来看,

都无法证明等距离原则是一项海洋法的一般规则,它只是对《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大陆架公约》缔约国之外的更多国家来说,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的方法,并非划界的指导原则,并且这种划界方法不是唯一的方法,受到协议划界和特殊情况的双重制约。是否适用等距离原则,国家间可以依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并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争端与国内争端的差别:

1、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个人、法人、地方行政机关、民族等;

2、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国内争端主要涉及的是个人之间、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或者权利的;

3、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4、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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