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

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
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

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

为提升我市道路命名的规范化和品质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的指位功能和城市名片功能,根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名命名工作中“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十六字命名方针,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指道路是指我市辖区内各类市政道路。道路命名时,应以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的起始点。较长的道路可根据方便社会使用的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的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过10千米。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应尽量选取统一的道路起止点。

二、道路通名语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规模、形式等相对应。地面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一般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里、坊)三个等级。两道牙之间,宽80米以上、长8

千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大道”作通名;宽60米以上、长5千米以上且较繁华的道路可采用“大街”作通名;宽20米以上、长度超过500米的道路可采用“路”“街”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在500米左右的道路可采用“巷”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500米左右的大型居住区之间的道路可采用“里”“坊”作通名。“大道”“大街”作通名的要控制使用。

三、道路专名应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位功能,

同时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内涵与时代精神风貌。采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汉语的使用习惯。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做专名。

道路专名用字以现行《印刷通用汉字字型表》为规范,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带有序数的道路名称,一般应按照自东至西、自南至北的规律有序命名。

四、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在同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避免使用同音或谐音字为不同道路命名,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无歧义。

五、增强道路命名的时效性,道路规划确定后,应及时启动命名工作。区(县)、开发区申报道路命名请示时,应同时提交道路规划图、道路施工图、命名依据等相关资料。各级道路规划、建设部门应主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道路命名所需资料。

六、对道路进行命名、更名时,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充分征求意见。

七、道路名称未经市、县政府审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使用由市、县政府审定的标准路名。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地址名称时,必须使用标准路名。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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