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效力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第二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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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下表是上述四类合同的区别:

表1: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下表是上述四类合同的联系:

网络服务合同通用版

网络服务合同通用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5525

网络服务合同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项目 乙方代理甲方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注册甲方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注册的数量为通用网址_____个,分别为_________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对所注册的通用网址拥有internet通用网址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nsi和/或cnnic,下同)认可意义下的所有权。 2.1.2 甲方可以在注册成功之后的任何时候,将通用网址保留在乙方的通用网址服务器或者转移到其他甲方指定的通用网址服务器

上。 2.1.3甲方所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应该没有侵犯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果该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侵犯了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1.4 甲方承担此次通用网址注册全过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及违反2.1.5所可能产生的后果。 2.1.5甲方认识到通用网址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由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乙方仅以代理身份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对通用网址能否成功注册不提供任何担保。在未与乙方核实之前,甲方不得对外声称自己是该申请通用网址的所有者,也不得断定通用网址注册成功或者注册不成功。 2.1.6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1.7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足额交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所注册通用网址,甲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通用网址管理机构取消该通用网址的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无效合同案例 (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

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 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是一类新兴的合同,其法律规制关系着对作为新型消费者的用户之权益的合理保护。就性质而言,用户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其条款规定应具有“明示”性。除以增进用户利益为目的,运营商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协议条款。运营商应负有服务说明义务、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应有区别地对待不同情形下免责条款或禁止性条款的效力。 网络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接受特定网络平台的服务、与网络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建立合同关系,依赖于运营商单方拟定的合同,即网络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用户协议通常涉及买卖、服务、授权、管理等多种权利义务,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考察目前较为盛行的多种用户协议,不难发现,运营商往往在协议中缩小或免除自己的义务范围,用户只能无条件接受而并无“合意”的可能。当用户与运营商发生纠纷,现行法律能否为作为一类新型消费者的用户提供足够的权利保护的途径?运营商与用户的合同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其效力如何?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厘清?本文将以用户协议为分析对象,就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合同关系的调整寻求相应的法律规则,以期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提供合理的保障,平衡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 一、用户协议及其法律地位 (一)用户协议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网络活动中用户与运营商法律关系一般是随着用户注册而建立起来的。签订用户协议是用户注册的必经程序,也是用户接受网络服务、进行网络活动的前提。而用户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应当受现

行合同法的规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同时,用户协议还有两个特殊性,一是格式合同,二是典型的电子合同。就这两个特殊性而言,对用户协议更具有加强法律规制的必要。 作为电子格式合同,网络协议反映了现代生活中交易关系的高速度、高效率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严密的科学性、复杂性。运营商拟定的网络协议,由于其特有的专业优势,通常能够较详尽地预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格式文本,一定程度上弥补用户在技术、法律等方面知识的欠缺,能预先明确双方责任范围和风险分担,使网络协议在全面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便捷的缔约方式,促进信息交易的迅速、有效等方面,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网络协议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用户协议的内容由运营商预先拟定,用户只能就协议条款概括地接受或拒绝接受,没有协商的余地,由此构成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其次,运营商往往在用户协议中极力维护自身利益,对用户权利则多加限制,使得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例如:一些网站提供的用户协议条款过于冗长复杂,而多数用户未充分阅读便点击“同意”,即便条款中有“霸王条款”也难以识别;一些网络协议将本应在主页显示的条款故意置于其它网页而不加以说明或设置不方便的链结,使用户难以了解条款的完整意义;一些网络协议赋予运营商自身任意修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一些用户协议则通过预设条款限制用户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等。 可见,网络协议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功能,同时又存在违反交易公平的可能与风险。因此,对网络协议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制,对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新型消费者,维护公平交

合同类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其分别适用什么范围? 答: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拒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祥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与以下项目:(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答: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停止履行施工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节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及解释程序? 答: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一般(合同约定在先者为准)解释顺序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浅谈合同的效力

浅谈合同的效力

题 目: 浅谈合同的效力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工程管理 姓 名: 陈昌全 学 号: 110707203 完成日期: 2013.12. 13 经济法学

摘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以前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都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要从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以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来作为终结的。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得到明确认可的合同的效力类型至少有这么几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除了上述四种合同的效力类型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合同效力,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从案例谈联建开发合同的效力

从案例谈联建开发合同的效力 苑克群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共同开发房地产,一般的做法是签订联建合同,约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成立项目公司或松散型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利益的关系会产生各种纠纷,尤其是联建合同的效力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以下案例对联建开发合同的效力进行论述。 一、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某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与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民福)于1995年11月1日签订《联建开发合同书》,约定就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5号院,进行合作开发,建综合商业楼和住宅楼,农工商提供建设用地13900平方米,并负责拆迁,提供水、电、通讯、取暖设施条件;办理用地手续;其它全部建设费用、拆迁费用及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及费用均由民福负责,建成后经营销售及售后均由民福负责,同时约定,民福给予农工商拆迁补偿费人民币1200万元;综合楼和住宅楼建成后农工商分得总建筑面积的50%;计18830.83平方米,同时约定农工商将该部分住宅楼按每平方米6000元转让给民福,价款共计12663.94万元。 合同签订后,农工商依约对合作用地进行拆迁工作,交由民福使用,但是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供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由民福成立的项目公司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最后项目公司完成相关房产开发建设,并对建成的房产进行销售,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仍拖欠部分款项,2004年10月农工商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民福支付拖欠的欠款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民福公司以原告方对集体土地进行非法转让,合同无效进行抗辩,并主张应按相应的拆迁、安置等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原告方主张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项目公司依法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不存在违法转让之说,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其支付欠款及利息。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联建合同依法成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被告主张本案实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理由,由于运作本案争议项目的力鸿公司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并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联建合同效力 (一)是否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及其它相关手续是认定联建合同效力关键

最新合同效力案例分析资料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

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介绍及判决结果 (一)刘某诉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在2012年8月16日在被告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商城下通过注册成为该网站的用户,其中注册协议第10条规定:消费者一旦注册成本商城用户后,本商城内所有货物信息均不在构成网络购物合同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用户最终的下单行为构成网络购物合同的要约,网站的发货行为及发货通知构成对用户下单的承诺,此时双方合同才算成立。不久之后原告刘某在商城里购买一台某品牌32英寸电冰箱。原告在被告的商城订购的电冰箱下单成功后,收到被告网站商城的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感谢您本次电冰箱下单行为,我们将诚挚为你服务。 本次订单的价格为6800元,产品为某品牌32英寸电冰箱,产品收货人为刘某,货物将以快递的方式送货上门。2012年10月15日,被告某公司网站商城再次向原告刘某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称:在此十分抱歉,由于商品暂时缺货,导致无法满足原告刘某的本次订单需要,不能作出发货与发货通知的承诺,双方的购物合同未成立,因此将原告刘

某所支付的款项6800元全额退回。原告刘某认为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理应自订单作出之后就已然成立,而不是应当按注册协议的规定要等到被告作出发货行为以及通知后才成立,而且被告对该特殊规定也没有进行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因此该注册协议规定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原告刘某将被告某公司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原订单并且交付订单所购的某品牌32寸电冰箱的合同规定责任。而被告认为既然原告已经注册成为了商城会员,那么就视为对该协议的同意,故理应受到该条款的约束,自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虽然以上三个案例的具体法律事实并不相同,但其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网络合同中网络经营者常常利用注册协议、服务条款或协议、管理规则等格式条款来规制同消费者签订的网络合同,而且它们的存在确实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双方网络合同的快速成立。不过这些格式条款都是由网络合同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协商,因此难免不会产生网络合同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并且这些格式条款具有隐蔽性,消费者一般都不会去仔细阅读与理解此类格式条款,即便是认真阅读了也认为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谈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

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内涵及生效条件 合同效力的内涵包括信守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信守合同,是指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合同,是指不违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 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4. 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前面三者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最后一条是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在第三人或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之前,该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反映国家对成立合同的态度即国家对合同肯定或否定评价,如

果合同没有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无法确认,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一旦有权人不予承认合同则不能生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则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态,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包括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代订合同资格三种情况。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损害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定的合同和内容违法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使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 人的意志的一种相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签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于购房款数额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从朋来公司所提交的书面证明内容来看,其双方实际系按2004年1月19日协议所约定的价款履行的,此后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标准并未适用,另朋来公司称陈芳兰、李忠林尚未足额支付房款,但陈芳兰、李忠林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属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认,且朋来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也未请求判令李忠林或陈芳兰支付欠款,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朋来公司与陈芳兰、李忠林约定以价位低的合同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避税的嫌疑,但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对此,双方当事人若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查证并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48号严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为买卖××××室房屋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为了避税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20万元,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183万元。合同中双方为了避税而约定的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183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0号曾翔与赖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买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现有证据显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7年8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日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同日,上诉人签收了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二手市场购房贷款意向书》,该信用社同意发放200万元贷款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至上诉人账户。再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金融风暴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才正式爆发,上诉人称由于金融风暴的原因导致房价从229万元急剧下降到177万元,显然没有合理的原因。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即《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避税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对于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定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而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在2007年8月23日后有与被上诉人协商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在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3日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民终字第1175号陈超等与安旻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进行房屋买卖先后签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网络合作合同(唯一)

网络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 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在甲方网站推广乙方的商品或服务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1.0合作商品 1.1根据双方长期战略合作的实际情况,所合作商品及价格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体现,每款产品上线前以附件形式进行最终价格的确认。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供货商品目录,介绍资料、物流价格表、商品实拍图;甲方以乙方发货的方式进行供货。 1.2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于甲方的产品价格在上线档期内不得高于市场或淘宝零售价格。乙方为甲方提供双方指定的货源及物流服务支持,涉及产品内容详见乙方提供的产品目录。 2.0合作流程 ■2.1甲方在网站发布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内容,推广周期 为10天,推广形式:普通合作模式(合作的时间为一年) 并收取预订客户的汇款; ■2.2乙方将于每个工作日18:00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导出当日网站团购商品订单及时发货。 ■2.3 若审核发现快递有无送达、破损等意外情况,已付订单金额根据实际数量金额返还至甲方账户,并积极协调解决办法; 3.0 产品付款方式 ■3.1品牌专场付款方式:产品上线后以周为单位甲方每周四向乙方支付上周已发货订单金额的×作为首付款,团购结束后的×天内甲方按实际消费金额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消费款项,依此类推,至此订单金额支付完毕,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普通付款方式:每期团购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团购订单总金额的50% 作为首付款,每期团购结束后的 7 天内甲方按实际消费金额向乙方支付剩余消费款项,至此订单金额支付完毕,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3.2乙方可以选择第种付款方式①对私转账②对公转账③支付宝 3.21如对公账户转账,乙方必须提供公司账户或企业法人账户,如不是法人账户须写一张授 权书。 乙方账户:开户行 帐号:户名: 支付宝帐号:户名: 4.0广告推广收取方式 4.1 本次团购甲方以收取乙方1500 大写(壹仟伍佰圆整)作为此次合作的推广费 用,在合同签署的当天内,乙方将推广费用打到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运营部会根据产品的特性做好档期安排和推广方案 甲方账户:开户行 帐号:户名: 支付宝:户名: 5.0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与乙方协商安排上线合理时间;在上线之前甲方提供上线商品的预览效果页面,待乙方确 认后正式上线发布;同时可安排其他宣传渠道的推广(如短信、邮件、微博、网站等); 5.2甲方按时向乙方汇款,如有因此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5.3甲方不得伪造仿制乙方产品如果出现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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