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管理办法

培训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员对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与试运营的知识有全面认识。使学员了解城市轨道交通新线介入的要求、试运营的设备要求及新线接管交接的基本条件。

随着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扩建、在建的线路也逐渐增多,对于新线的接管任务日趋繁重。为了适应新线建设的需求,同时能更有效的开展新线介入和试运营的相关工作,在新线的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接管阶段、试运营准备阶段,规定了各系统实施新线介入、试运营准备、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等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运营介入阶段与实施

一、运营介入部门和工作职责

1.新线管理部门

新线管理部门负责新线建设的前期介入、工程施工、验收接管、试运营准备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统一负责公司有关新线建设各阶段的对外联络,计划制定、组织与展开,对外单位合同的统一协调,并负责公司内部各专业之间的协调。

2.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程进展、验收、试运营准备工作的进度和总体要求,做好新线人员需求计划并按进度配置必需的人员。

3.各专业公司

各专业分公司是运营介入、试运营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参与并具体实施运营介入、试运营准备等相关工作。

二、运营介入阶段与实施内容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1.规划阶段

选线规划完成后,运营单位参与选线规划工作,了解规划选线的基本情况。

2.预、工可报告阶段

运营单位配合编写预、工可报告运营相关章节内容。

运营单位参加内部预、工可报告交流评议,提出修改意见。

运营单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预、工可报告专家评审会。运营单位了解预、工可报告的基本情况。

3.总体设计阶段

运营单位配合建设管理单位确定运营相关的总体设计技术原则及要求,配合总体设计单位编写运营相关章节的内容,提出运营需求和标准。

总体设计编制完成后,运营单位参加总体设计文件会审,提出修改意见。

运营单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总体设计文件报告专家评审会。运营单位掌握总体设计的情况。

4.初步设计阶段

运营单位配合建设管理单位确定运营相关的初步设计技术原则和要求,并配合有关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写运营相关具体内容,细化运营要求。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运营单位参加初步设计会审,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运营单位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运营单位掌握初步设计的情况。

5.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运营单位根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目录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所需的具体图纸资料,并组织专业人员仔细研究,全面掌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系统功能状况。

根据运营实际需要,运营单位可向设计单位提出运营功能相关的设计变更。当设计变更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情况通报运营单位。

6.设备招标阶段

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编制设备招标技术文件。在编制设备招标技术文件时,应组织运营单位参加设备系统功能要求、技术规格等内容的研讨工作,运营单位应重点对设备的备品备

件、专用工器具,专业培训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需求和建议。相关文件经确认后,进行统稿并实施招标工作。

7.设备系统设计联络阶段

设备管理单位会同运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设备系统设计联络会,运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技术文本等要求以及运营实际情况,对相关设备系统的具体技术细节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完成设计联络工作。

在设备系统设计联络结束后,设备管理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设备系统技术联络相关文件。

(二)工程施工阶段

1.土建工程施工实施

土建工程开始实施时,建设管理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工程筹划报告,定期通报工程进度和计划调整情况,并且详细说明需要关注的重点工程问题,运营单位掌握工程施工动态和重点工程问题。运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区客流调研工作。

2.设备安装实施

在设备安装实施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设备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运营单位参与施工管理、工程交接、试运营演练及试开通各项准备等工作。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通报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节点计划安排、协调运营单位提出的工程相关问题、审核多系统联合调试和试运行演练方案、研究处置工程交接具体工

作等。

根据设备系统安装进度实施情况,设备管理单位应会同运营单位按专业成立供电、车辆段(停车场)、线路及建筑(工务)、通信信号、车站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AFC)、行车管理和客运服务等专业工作小组,运营单位应安排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参加各专业小组。根据需要,设备管理单位可组织业主代表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相关专业工作小组。

3.单体设备系统调试

设备管理单位安排施工单位负责单体设备系统调试。单体设备系统调试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调试报告并通过建设管理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每个专业系统调试报告。

各专业工作小组应组织运营单位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施工单位的单体设备系统调试工作,并对调试记录作书面确认。

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实施单体设备系统调试工作和运营单位对该系统功能确认工作应同步进行。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的有关技术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确认并作相应的记录。

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运营单位提供设备系统的技术功能规格说明书、维护手册、操作手册等文件资料,组织运营单位进行设备系统相关培训工作。在施工现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对运营单位的设备相关培训工作可与调试工作同步进行。针对不符合设计文件或实际运营需求的情况,提出建议或变更要求。

运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成设备系统的调试、启动工作。当设备系统启动操作需要运营单位实施时,应及时提供操作人员名单,组织相关操作人员到岗。

4.多系统联合调试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进行多系统联合调试。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委托运营单位进行多系统联合调试。多系统联合调试结束后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调试报告,并向运营单位提供多系统联合调试报告。

运营单位在参与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通报,在此过程中有新的运营需求应及时与建设管理单位协商和沟通。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处置运营单位提出的问题并作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处置的问题应作备案。

(三)工程验收接管阶段

1.单位工程预验收

设备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各单位工程预验收,运营单位作为预验收成员参加预验收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在预验收会召开前组织运营单位安排专业人员仔细了解相关单位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对工程

质量提出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设计要求以外的其他相关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沟通协商,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意见和建议应作备案记录并明确回复,但不可作为工程验收意见。

2.单位工程正式验收

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各单位工程正式验收时,运营单位作为建设方代表成员参加正式验收工作。运营单位掌握验收情况。

3.项目验收

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各项目验收时,运营单位作为建设方代表成员参加各项目验收工作。运营单位掌握验收情况。

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设备管理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在特殊专业如消防验收时,应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名类验收资料应在竣工资料交接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运营单位一并移交。为确保运营顺利进行,设备管理单位在各项目验收后及时向运营单位提供非正式的验收资料。

4.工程交接

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运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工程交接应根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按项目实施,主要包括管理权(含行车作业指挥及管理权)交接、工程实物资产交接、备品备件交接以及合同和竣工资料交

接。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满足管理权交接基本条件下,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可在项耳验收前进行管理权交接,管理权交接内容可按项目类别、合约类别或专业类别划分。其他交接可在管理权交接后安排进行,原则上在试运营开通后一段时间内和运营单位应完成全部交接工作。

为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以及合理运用电动客车,在满足相关基本条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运营单位移交行车作业指挥及管理权,运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送建设管理单位并实施行车作业指挥和管理。如相关基本条件不能满足,为确保安全,设备管理单位可与运营单位协商,借用行车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交接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对项目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采取签署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对重大的和涉及安全的问题,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但双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5.试运行演练

根据工程调试和验收情况,运营单位应负责编制试运行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试运行演练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提供足够的时间保证试运行演练顺利进行,并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配合运营单位进行试运行演练。运营单位应将试运行演练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通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

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原则上试运行演练能和多系统联合调试结合的应同步进行,并尽可能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前完成,运营单位应将试运行演练的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形成报告提交设备管理单位。

在进行试运行演练同时,设备管理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建设情况报告,运营单位应负责编制试运营准备报告。

6.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

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配合政府部门完成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工作。

根据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的情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相应工程整改工作,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为整改工作创造条件。

7.试运营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始试运营后,设备管理单位委托运营单位全面负责试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8.工程国家验收

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成工程国家验收。

工程国家验收时,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验收相关文件资料,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试运营报告。

(四)其他工作

1.分期接管

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轨道交通施工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必要性和建议 轨道交通属于新兴领域,目前大多数企业分包管理还是建立在公路及市政工程的管理模式上,未有成熟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分包管理措施,对于总包而言如何管理好分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那么建立地铁合格分包商名录是必然的,首先需要将各分包商按专业、按综合实力进行划分,让专业的队伍干专业的活,从而减少技术上、施工上的一些不必要麻烦,并降低分包成本,达到互惠共盈的目的。其次规范内部分包招投标流程,从资源源头抓起,强化分包商合理竞争意识,并建立系统的核算体系,沿用老套路(“拿钱办事”,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一味绑架总部,将分包风险转移给总包)的分包商必然要被淘汰。再者规范分包商名录,强化分包商自身核算能力,“营改增”之后税务链条的建立是一条硬性标准,率先完成税务链条建立能成功抵扣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此类分包商应作为重点扶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能开具专票但需要总包买单的分包商应根据实际项目类型及情况作为次级考虑对象,并逐步淘汰,理应做好分包管理应由分包资源的源头抓起,强化并规范整体分包形势,从而建立行而有效的分包管理体系。 2、当前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目前大多数施工总包企业,项目的成本管控体系是以标后预算为

指导,过程中的施工预算为调整纠正,以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及收入对比及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盈亏分析,然而地铁项目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为“三边工程”,施工图纸不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全(甚至有的没有)此类因素对预算的编制质量及施工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成本浪费及利润流失。再者轨道交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多采用非全费用单价,即综合单价仅包含直接工程费(人、机、料)、管理费及利润,不包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措施费(通用措施及专用措施),而分包合同中大多数包含人工、机械、辅材、部分措施、管理费、利润的综合单价,如此就形成了收入—成本对比较难统一的局面,可能带来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及成本数据归集不匹配,出具了有偏差的经济数据。 建议: 规范并完善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序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成本核算体系,推进区域指导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形成内部信息集中共享,有效结合项目地方行政特色,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正确合理的匹配收入与成本。 3、关于集中采购方面的建议 集中采购的理念是以量换价,目前集中采购已经比较成熟且系统化,但容易忽略了一点如何提高现场采购人员的认识水平及业务能力,在当今形势下管理不断精细化,而实际执行团队的建设无法跟上管理需求,造成了一定的脱节,导致有制度但无法完全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北京地铁规划

北京地铁规划 昌平线二期全长10.6公里,将从南邵站向北延伸,依次经过昌平新区站、水库路站、昌平站、十三陵景区站,直达涧头西站,全部为地下线路,也真正进入到昌平城区。根据计划,昌平线二期2015年内开通,开通后从最南的西二旗站到最北的涧头西站,预计需要40分钟。 地铁14号线是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中一条连接东北、西南方向的轨道交通“L”形骨干线,线路全长47.3公里,途经丰台、东城、朝阳等区。目前西段(张郭庄站-西局站)和东段(金台路站-善各庄站)均已建成通车运营。即将开通的中段(西局站-金台路站)长20.3公里,规划在沿途设置了20座车站。

点击进入:北京地铁16号线车站设计方案展示(点击查看大图) 一、功能定位 西郊线连接了颐和园、南水北调公园、玉东、北坞郊野公园、万安公墓、植物园、香山等景点,是一条服务于西郊风景区,以旅游、休闲、观光为目的的旅游专用轨道交通线路。 二、线路方案 西郊线西起于香山路停车场,沿香山路向东,下穿西五环路香泉环岛后,右转进入旱河路,沿旱河路向南经过万安东路后右转,沿万安东路向东穿过茶棚村后进入规划玉泉郊野公园,线路经过北坞村路前转向南并下穿北坞村路,而后沿北坞村南街向东,在规划金河路路口转向南,再沿规划金河路向南,同时线路穿过规划南水北调公园北端,在规划金河路终点处线路右转从南水北调公园东侧上跨四环路和京

密引水渠进入巴沟路,终点进入巴沟车辆段与地铁10号线巴沟站衔接换乘。 西郊线全长约9.4公里,新建7座车站和1座巴沟车辆段。 图上所载站名为命名预案。正式命名方案,将在市规划委就车站站名做专题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获悉,作为一条房山新城与中心城区的连接线路,地铁燕房线主线计划于2015年底实现线路基本贯通,力争在2016年底开通,并将在阎村北站实现和房山线的同台换乘。 主要服务房山新城居民 对于住在房山新城的居民来说,进出城一直是件难事。地铁房山线只开到苏庄站,从苏庄站下车,必须搭乘公交车回到房山新城。因此,正在施工建设中的地铁燕房线,对于他们是个福音。 燕房线分为主线和支线,主线自燕化产业区南段起,沿燕房路、京周路、大件路接入阎村北站;支线起自周口店地区,沿兴房大街、京周路在饶乐府站接入主线。 燕房线主线长度约14.4公里,设8座高架车站,分别为阎村北站、大紫草坞站、阎村站、星城站、顾八路站、饶乐府站、老城区北站和燕化站,并在阎村北站和西延的房山线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探讨 发表时间:2018-11-08T13:34:19.3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赵俊黄看源田洪力 [导读]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现如今,对于城轨交通而言,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空间隔离、施加可控、环保节能、优良的乘车舒适性以及具备强大的运输能力,逐步的发展成为各大中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之中解决交通拥堵温度的主要途径。但是在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发展的形势之下,慢慢的凸显出来了一部分值得探究的问题,城轨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始终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化的机制来实施。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 目前,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来说,具有速度快、安全高效等优势,在城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保证城市交通顺畅的关键所在。加强项目成本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优势。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存在着较多影响因素。因此,必须要采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建设,将建设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企业资源的高效利用与配置,做到降本增效,进而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赢取更多的经济利润。 1 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涵义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简称是“轨道交通”。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在轨道交通所涵盖的地理位置之中存在相应的空间聚集性,如今无论是国外的轨道交通运输网络还是未达到的农村区域,只有在城市区域才会有相对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从经济学的目标来进行分析,在农村区域建设轨道交通的效益也会随即降低,农村区域人口规模相对较少,但是在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之下,会很有很多诸多人口迁移到城市之中,针对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农村区域来进行分析,暂时还没有建设地铁的作者用。部分学者则认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含义,主要住的就是在位于城市区域之内的“以电力为驱动力的有轨公共交通运输系统。在其他的研究之中,集中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含义实施必要的探讨,像是我们国家的《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在香港则特指“港铁”,在我们国家大陆区域基本上可以分成轻轨或者是地铁,另外还有一种是近年来比亚迪推出的胶轮有轨电车,称为“云轨”。建设城市轨道,主要是由于人地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进而引发道路发生拥挤,在轨道交通发展的过程之中,其则是城市公交网络之中的一个关键组成因素,因此被人们称之为“城市轨道交通”,在我们国家轨道交通网络四通八达的形势之下,已经逐步的扩散到世界之上的诸多国家之中[1]。 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要素分述 2.1 降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控制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来进行分析,建设项目基本上可以分成四个环节,分别为决策期,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资金控制依据重要程度则是项目决策期,项目准备期,施工期,投入运营期。项目决策到准备期间可以看做是项目前期,依照可控制资金的比例来进行区分,前期控制基本可以达到70%,施工期20%,运营期10%。 2.2 缩短建设周期,项目设计严格控制是关键 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而言,工程设计则是其中的关键所在。设计费用通常是建设工程费用的4%之下,但是设计是不是科学合理化,对于投资额影响相对较大,依据西方部分国家来进行分析,在初步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50%;另外在施工图设计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则为20%,最终则是在施工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是10%。因此投资控制要从设计环节来着手分析[2]。 2.3 强化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是关键 (1)现场准入制度。运用公开招标,要合理化的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单位,要从源头之上来预防肢解分包工程,否则就会加大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难度,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预防各个参建单位违背工程建设的各项标准。 (2)加强质量培训教育。各个参建单位要始终秉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来实施,逐步的加强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3]。质量培训教育要集中体现在工程施工的各个极端,要分阶段、分期的来针对全体员工实施相应的质量培训工作。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3.1 项目前期管理 (1)项目策划项目策划则是前期管理之中的初步环节,其主要指的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在立项之后的招投标工作、针对所需要的各类策划书和文件的编制工作、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的编制以及针对项目计划方案的进行审批。(2)项目经理部的组建在工程项目基本确定之后,要有施工单位依据施工人员组成,来积极构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机制,运用项目经理部门机构,来积极的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管理有条不紊的予以实施。(3)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在构建相应的管理层之后,就得要全方位的进行施工前期的准备环节,在该环节之中,要细致的研究施工图纸,并且依照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一一核对图纸之中内容[4]。除此之外,要针对施工用地、用水以及用电来进行合理地安排施工组织,并科学化组织施工阶段之中所需要的各项材料。 3.2 材料的控制 针对施工材料的控制是一个全方位的控制,科学通常统筹安排施工材料的进场,并组织监理单位对其实施必要的进场验收工作,进行抽检抽样工作,并一一汇报给甲方单位、设计单位来进行归纳整理,一一核查造册登记,严格依照施工进度来凭借材料出库单据来进行发放使用,并且需要针对所发放的材料实施跟踪,预防发生材料遗失的情况。针对材料的库存量,材料管理人员要及时的进行必要的盘点,并注重针对施工材料来实施分类,对于其中部分易燃品、防潮品则要运用行之有效的决策来予以防护。 3.3 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1)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则是施工环节实施造价控制的关键步骤。从事造价管理人员要将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进行掌握,并运用合同之中的各项条款来解决工程造价之中所发生的各项纠纷,从而缩减承包商索赔的几率。 (2)加强工程变更的控制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之中,通常会引发工程费用增加。要科学化的控制工程变更的出现,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查明引发工程变更的主要因素,之后再针对这部分原因实施行之有效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浅谈如何确保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

浅谈如何确保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城市的交通问题越来越严重,日益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地铁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现代城市的地铁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有效缓解了城市的交通问题,对于实现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多地都在进行地铁设施的建设,本文就如何确保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 依据相关交通法规,地铁的试运行要满足安全、可靠、实用等原则。在实际的地铁试运营前,根据相关要求,必须完成单系统调试、联合联调与演练、试运行组织、专项验收及开通评估等工作,并且要达到国家相关的标准规定以及满足市民居住环境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地铁工作人员在地铁试运行期间,采取相关措施顺利保证地铁的有效运行。如何保障上述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从而达到试运营条件,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下面本文将对确保地铁开通试运营工作进行探讨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一、严格按照指标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在地铁投入使用前要认真进行各项工作的研究审核与审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节点,并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图主要包括地铁装饰装修完成时间,以及各项装置的完成时间、车站的移交运营时间等,这个工作流程图一定要简明准确为后续工作提供相关计划。 二、试运营调试控制的基本措施以及风险预控 1、基本措施 实行责任到人,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在进行试运营前建立相关制度以及调试工作的网络计划,在实际试运行中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在试运行中设置验收环节,严格控制质量,按照相关合同协调相关单位的工作进度,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对于达不到相关质量规定要求的要拒绝签写设备予验收证书;同时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以实现调试质量总目标。 2、风险预控 要确保地铁试运营的顺利进行首先要高度重视施工进度,并保证试运营的工期要求。在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后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为日后能够准确落实工作提供依据。要进行风险预控,还要重视隧道风机变频器,检查其是否能够正常启动并运行。在试运行中地铁BAS与综合监控系统以及屏蔽门与信号系统的接口测试要满足接口协议的基本要求。在实际试运营过程中要时刻与运营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执行调试工作。

最新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规范 清单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 (建标[2011]159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四、地方规定类 1、《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1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电[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3、《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 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工程规范类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06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108—200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适用手册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12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与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13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14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得安全防护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5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16条本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17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理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19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监测管理办法 (送审稿)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 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9) 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3) 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19) 第六章惩则 (22) 第七章附则 (23)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业主: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 - 1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例,

摘要: 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例, 尝试开发一种能够集中存储的、共享的、快速检索的高效率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的主要信息管理内容包括资金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通过对“三控制”的流程分析, 以计量支付模块为例, 介绍了数据库设计( 采用了国家规范的工程编码方法进行编码设计) , 给出了部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 轨道交通; 建设管理; 信息系统; 数据库设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数量多, 投资大, 建设周期长,所以其项目管理任务极其繁重。但是目前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基本上还停留在电子表格信息处理阶段, 使得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信息存储分散, 不便于共享, 不便于快速检索, 信息处理效率低, 从而制约了现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应方便项目信息输入、整理与存储, 应有利于信息提取, 应能灵活补充、修改与删除数据( 见GB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提高项目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进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必须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技术, 如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 能够快速收集和传输信息、集中存储和共享信息, 简化和方便数据操作。 1 系统分析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繁多, 但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 即资金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以及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本系统主要就“三控制”中的信息加以分析。 1.1 资金控制 也称计量支付或验工计价, 实际上就是工程款结算。它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并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造价控制工作。工程款结算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 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 月中预支,竣工一次清算, 适于小工程;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 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1]。因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投资大、周期长, 所以一般实行按月结算, 即按分部、分项实体工程完成情况, 按月结算, 最后在工程竣工后清算, 找补余款。 1) 业务流程分析: 项目工程师对承包商已取得报验合格的项目, 经现场核实后, 签发《工程计量表》。每月规定时间前承包商向总监代表办提交《清单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工程计量单》《、计量支付申请数量汇总表》及相应附件资料, 进行本月的计量工作( 整个计量工作在合同文件规定的天数内完成)。总监代表办根据承包商提交资料编制《期中支付证书》, 并提交总监办审核、分管总监助理审批、总监批准后, 最终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核算支付。 2) 系统功能分析: 根据上述业务流程分析, 可知需要人工输入的信息有: 工程量清单、工程报验单、工程计量单、工程变更单、预付款申报单等。需要系统能够自动生成的信息有: 清单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计量支付申请数量汇总表、期中支付证书等。 1.2 质量控制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一定方法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 采用100 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 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1)业务流程分析: 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 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 完成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工作, 确认该部分工程的合同内容已经全部完成后, 向总监代表办提交“工程报验单”。然后, 总监代表办负责查验并评分, 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参加, 其具体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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