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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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

公报

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统筹兼顾、量质并重,切实改进作风、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整体工作实现稳中有进。

一、城乡就业

2013年末,全区城乡共有就业人员351.3万人。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167.1万人,占全区城乡就业人员的47.6%;第二产业60.5万人,占17.2%;第三产业123.7万人,占35.2%。年末城镇就业人员140.1万人。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67.3万人,城镇私营单位人员 37.3 万人,城镇个体就业人员30.7万人,城镇其他就业人员4.9 万人。乡村就业人员211.2万人。

图1 近五年全区就业人员产业构成情况

单位:%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3万人,比上年增加0.01万人,增长0.14% 。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6316人,比上年增加26人,

增长0.4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4.69万人,比上年增加0.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6%,低于4.5%的年度控制目标。

图2 近五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单位:万人

图3 近五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登记失业率

单位:万人,%

自治区购买3300个公益性岗位,市、县(区)购买1741个公益性岗位。

年末全区共消除“零就业”家庭15542户,比上年增加642户,增长4.31%,实现了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全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0.33万人,比上年减少0.62万人。实现工资性收入48.54亿元,比上年增加2.23亿元,增长4.82%;人均收入6896元,比上年增加369元,增长5.65%。组织城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1.37万人,鉴定1.16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0.93万人,取证率80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9万人,鉴定1.81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44万人,取证率79%。

组织生态移民培训1.43万人。其中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9045人,生态移民就业援助培训5221人。受训移民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1.28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08万人,取证率84.4%。实现就业1.38万人,就业率为96%。

通过企业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等多种渠道力促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就业率为93.6%。

年末全区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98家。其中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42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56家。从业人员1794人,比上年增加138人。举办现场招聘会584场次,比上年增加87场次;提供招聘岗位50.16万个,比上年增加2.2万个;进场求职 56.8万人次,比上年减少7.61万人次。劳务派遣9.12万人次。管理流动人员档案25.79万份。

二、全民创业

全区共建立创业服务组织118个,比上年增加5个,增长4.42%。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251个,比上年增加30个,增长13.57%。培养小老板6678人,比上年增加513人,增加8.32%。

培育小企业3211个,比上年增加142个,增加4.63%。创造新岗位40000个,比上年增加453个,增长1.15%。各级财政累计注入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4.29亿元。其中当年注入担保基金500万元,增长1.2%。全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5.48亿元(含农村妇女创业贷款),比上年增加8亿元,增长29.11%。开展创业能力培训14651人,比上年增加606人,增长4.31%。其中取得“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合格证书5782人,比上年减少187人,减少3.13%;取得“创办你的企业”(SYB)合格证书7957人,增加577人,增长7.82%;取得“改善你的企业”(IYB)合格证书912人,增加216人,增长31.03%。

三、社会保险

年末,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91.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9.96亿元,增长26.3%。基金支出165.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1.91亿元,增长33.8%。基金累计结余25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6.35亿元,增长11.3%。

图5 近五年全区社会保险合计参保人数情况

单位:万人

图6 近五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合计收支及累计结余情况

单位:亿元

(一)养老保险

年末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43.7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54万人,增长10.4% 。其中参保职工101.83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1.94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1.48万人和2.06万人,增长12.71%和5.1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179.5万人,参保率84.7%。有36.2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比上年增长0.83万人,增长2.35%。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1.63亿元,比上年增加21.26亿元,增长23.1%。支出103.83亿元,比上年增加17.66亿元,增长20.5%,支付率为100%。累计结余166亿元,比上年增加7.8亿元,增长4.9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97亿元,比上年增加2.15亿元,增长37%。支出4.23亿元,比上年增加1.22亿元,增长40.4%。累计结余12.56亿

元,比上年增加3.75亿元,增长42.5%。

年末全区共有41.7万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比上年增加2.1万人,增长5.3%。其中纳入社区管理服务37.53万人,比上年增加1.89万人,增长5.3%。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为90%。社会化管理服务率为100%。

(二)医疗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为565.5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8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8.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9万人,增长1.87%。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56.9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69万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职工79.1万人,参保退休人员29.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 0.97万人、1.02万人,增长1.24%和3.58%。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城镇居民10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12万人,增长7.67%;农村居民356.9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3.57万人,增长0.99%。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4.8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28亿元,增长61.5%。支出27.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02亿元,增长57%。累计结余31.85亿元,比上年增加7.27亿元,增长30 %,其中个人账户积累12.72亿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2.34亿元,比上年增加了 4.22亿元,增长23.3%。支出21.02亿元,比上年增加了8.36亿元,增长66%。

累计结余14.9亿元,比上年增加1.33亿元,增长9.8 %。

(三)失业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失业保险70.1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66万人,增长8.78%。领取失业保险金2.39万人,比上年减少0.11万人,增长4.4%。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8.87亿元,比上年增加2.62亿元,增长41.9%。支出3.33亿元,比上年增加1.79亿元,增长116.4%。累计结余22.8亿元,比上年增加5.5亿元,增长31.79%。

第九次上调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为845元,二类区为795元,三类区为750元,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32元,总体增幅达24.3%,调整后全区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达到797元。

(四)工伤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72.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84万人,增长13.84%。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6.48万人,比上年增加0.66万人,增长4.17%。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4.41亿元,比上年减少3.71亿元,降低45.69%。支出4.52亿元,比上年增加3.16亿元,增长232%。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55亿元,比上年减少0.11亿元,降低1.3%。

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5255人次,比上年增加1453人次,增长38.22%。全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2.39亿元。其中医疗待遇

支出0.52亿元,伤残待遇支出0.84亿元,工亡待遇支出0.96亿元,康复待遇支出75万元,分别占总待遇支出的22%、35.4%、40.4%和0.3%。

全区认定(视同)工伤3531人。其中认定工伤3440人,视同工伤91人。全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433人次。其中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3268人,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96人,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69人。

(五)生育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生育保险68.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2万人,增长3.0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72万人次,比上年末增加1.83万人次,增长96.83%。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9亿元,支出1.4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0.37亿元和0.38亿元,增长24.4% 和35.3%。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12亿元,比上年增加0.46亿元,增长28%。

(六)补充保险

年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8.29万人,比上年增长0.84万人,增长11.28%。实际享受补助3.5万人,比上年增加0.64万人,增长22.4%。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06.84万人,比上年增长0.54万人,增长0.51%。实际享受待遇1.62万人,比上年减少1.34万人,降低45.27%。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3.66万

人、享受待遇1.26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12万人、0.73万人,增长44.09%和137.74%。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一般诊疗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基金疑点信息核查,共清理退出社保关系151人,清退(停发)待遇11人,追回基金5.27万元,每月停发待遇0.88万元。年末,共有125家企业参加年金(含独立备案的所属子企业),参加职工2.6万人,基金总额11.2亿元,已领取301人。

四、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全年城镇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14.55万人,比上年增加9.15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26% ,比上年增加0.34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24.86万人,比上年减少1.22万人,签订率为90.3%,比上年增加0.16个百分点。全区签订企业集体合同6146份,涉及职工64.14万人。

全年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891件,比上年增加304件。其中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8件,比上年减少103件。审结案件2933件(含2012年未结案数296件),结案率为92%。受理的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险的占39.47%;涉及劳动报酬的占24.32%;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占4.91%;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占17.09%;其他占13.97%。

全年接待来信1195件(次),较上年增长25.79%,接待来访11318人次,较上年减少25.43%,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全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9件,办结27件。其中维持25件、撤诉2件。全年受理行政应诉5件。其中维持2件,撤销申请2件,调解1件。

全年主动检查用工单位5866家,涉及劳动者17.40万人。接受投诉案件3797件,立案3683件,投诉案件结案率为97%。受理群众举报案件650件,立案630件,举报案件结案率96.92%。受理群众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4.12亿元,涉及劳动者4.53万人。督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807.8万元,涉及劳动者3.18万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4.10万人。为3.89万名农民工清欠工资2.58亿元。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率100%,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98%。

五、公共人事管理

全年公开招考公务员1317人。其中区直机关58人、市级机关252人、县级机关551人、乡镇456人。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732人,占55.6%;少数民族543人,占41.2%;本科以上学历1147人,占87%。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127人。其中法院系统27人、检察系统16人、公安系统29人、司法系统55人。

全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721名。其中高层次急需

人才853名,专项108名,卫生、地质和其他事业单位招聘3482名,中小学、幼儿教师278名。招聘特岗教师2916人,免费师范毕业生291人。2010年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转正1931人。43人聘任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13人、自治区政府特贴10人,获得相当于国家或自治区级奖项20人。事业单位推聘率和聘用合同签约率均达到100%。

全年落实军转干部安置计划215人。其中计划分配153人,自主择业62人。计划分配的153人中,安置在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公务员岗位64人,安置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53人,安置在事业单位34人,安置在企业2人,分别占计划分配总人数的41.83%、34.64%、22.23%和1.3%。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等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完善落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解困范围,解困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人才队伍建设

推荐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人。评选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0人和“313人才工程”人选27人。组织选拔“塞上英才”24人。成功举办2013中国(宁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合作洽谈会,柔性引进“两院”院士28人、知名专家57人,全职引进博士30人。新建院士工作站8个、专家服务基地5个,签订引才项目23个。首次评选表彰“先进院士工作站”10 个、“先进专家服务基地”10个,并分别给予10万元

奖励。组织205名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

全年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1067人。组织全区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加网络培训13589人次。选派公务员参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口培训班40人。组织公务员管理者培训48人,“两区”建设专题培训280人,公务员心理调适培训48人。组织公务员赴澳大利亚进行公务员考核及能力素质提升的学习培训18人。组织国家级研修项目4个,培训专业技术人员256人。组织自治区高级研修项目38期,培训专业技术人才5480人;协助各行业企业举办知识更新工程教育培训953期,培训20.6万人次,继续教育覆盖面达95%。组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186场次,参加考试19246人次。

新增长期在宁工作外国人154人,累计256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3.9%和138.4%。在全国率先出台《外国人在宁夏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的良好环境。围绕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优势特色农业、生态环保以及社会公共管理创新等领域,实施引智项目90个。其中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72个、引进外国专家389人。选派出国(境)外培训298人。

组织开展31个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新评审初级5860人、中级4310人、高级4209人(其中正高423人)。组织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64510人。其中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20588人。

年末全区共有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281所。其中技工院校19所、就业培训中心22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40所。全年技工院校招收新生1929人,比上年增加133人,增加7.41%。在校生达到5873人,比上年减少2305人,下降28.19%。当年毕业1888人,实现就业1886人,就业率达99.89%。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2万人。

年末全区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104家。其中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58家、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29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17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10.02万人。其中通用工种鉴定6.25万人、行业特有工种2.73万人、全国统一鉴定0.32万人、参加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0.73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7.53万人,比上年增加0.64万人,获证率为75.2%。获证人员中,高级技师351人、技师2757人、高级工9653人、中级工25686人、初级工36878人。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1863人。

选拔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赴区外培训600人,选送农业技术人员到宁夏大学研修深造20人。

七、工资分配

年末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74亿元,比上年增加38.01亿元,增长11.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52185元,比上年增加3224元,增长6.59%。其中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130元,增长7.01%;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526元,增长12.46%;其他各类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289元,增长5.65%。

年末全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134亿元,比上年增加31.19亿元,增长30.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2097元,比上年增加6363元,增长24.7%。

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区1300元、二类区1220元、三类区1150元。平均增幅19.6%。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区12.5元、二类区11.5元、三类区10.5元。平均调增15.16%。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9%、基准线15%、下线零增长。五个地级市发布767个职位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八、基础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世界银行贷款“农民工培训与就业”项目2013年末累计完成投资4501.69万元人民币,培训农民工10.79万人,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7.89万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

继续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2013年分别在金凤区、平罗县、红寺堡区、隆德县4县(区)开展了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总投资6577万元。

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加快推进。年末累计发放符合全国

统一标准并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561.8万张。其中城镇居民105.2万张,农村居民366.7万张,城镇职工89.9万张。

新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总投资510万元。

在宁夏大学建设国家及继续教育基地。总投资300万元。

在贺兰县和同心县分别开展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总投资200万元。

九、规划工作

力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区备忘录促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为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书》。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开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宁夏沿黄经济区建设共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示范区备忘录》进一步贯彻落实。签订了《闽宁人力资源与人才开发合作框架协议》。厅内印发了《落实闽宁人力资源与人才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任务分工方案》。

十、法制建设和窗口服务

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和

诊疗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和《关于非宁夏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我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7个规范性文件。

将51项政务服务事项整合为39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6项、公共服务25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共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87151件。其中办结87079件,占累计受理量的99.9%。

采取“全区大集中”模式,建成并开通了我区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7月1日至12月31日共接听电话16821个,咨询问题78691个,其中政策咨询占23.2%,信息查询占46.8%,办事指南占26.05%,投诉举报等占3.96%。

注:1、本公报中城镇就业人员未包括灵活就业人数。

2、本公报中全区城乡就业人数及分三次产业人员数据、工资分

配和年平均工资等有关数据来源于自治区统计局。

3、2011年(含)以前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及基金收支结余情

况不包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数据。

4、本公报中个别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情

况;增量及增长率根据四舍五入前数据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保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真题

2012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第二部分理论知识 (26~125题,共100道题,满分为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26~85题,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涂黑) 26、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追求的目标是( )。 (A)利润最大化 (B)差额最小化 (C)效用最大化 (D)差额最大化 27、( )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按价格计算的货币价值总量。 (A)总需求 (B)国民净收入 (C)总供给 (D)国内生产总值 2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 )的性质。 (A)劳动法律事实 (B)劳动法律制度 (C)劳动法律事件 (D)劳动法律关系 29、( )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A)宪法(B)劳动法律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3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 )。 (A)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B)劳动合同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集体合同关系 31、在市场营销学中,市场是( )购买者需求的总和。 (A)显性和隐性 (B)男性和女性 (C)城市和农村 (D)现实和潜在 32、影响产业购买者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 (A)社会因素 (B)环境因素 (C)组织因素 (D)人际因素 33、( )包括行为者所处的各种环境和机遇,所从事的工作的特点和难度,以及工作与人的相互作用,他人对行为者的强制或约束、鼓励的作用等。

(A)知觉 (B)内因 (C)外因 (D)归因 34、在亨利·明茨伯格提出的经理角色理论中,管理者的角色不包括( )。 (A)决策类角色 (B)人际关系类角色 (C)信息类角色 (D)沟通协调类角色 35、基于“经济人”假说的管理是运用( )来调动人的积极性。 (A)物质刺激 (B)满足社会需要 (C)内部激励 (D)搞好人际关系 36、人力资源的( )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本。 (A)技能开发 (B)创新能力 (C)培训开发 (D)管理能力 37、( )是岗位调查、岗位分析、岗位评价与岗位分类分级等项活动的总称。 (A)岗位研究 (B)工作研究 (C)工作分折 (D)定岗定员 38、被称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纽带的是( )。 (A) 制度规划 (B) 人力资源规划 (C) 战略规划 (D) 工作岗位分析 39、以下不属于人力资源规划中费用规划内容的是( )。 (A)人力资源费用预算 (B)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C)人力资源费用监督(D)人力资源费用结算 40、以下关于工作说明书和岗位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工作说明书内容可繁可简 (B)岗位规范与工作说明书的一些内容有交叉 (C)岗位规范应从实际出发,设计出单位特色 (D)工作说明书是以岗位的“事”和“物”为中心 41、以下不属于企业定员的内部环境的是( )。 (A)考勤制度 (B)退职退休制度 (C)奖惩制度 (D)企业与员工具有双向选择权 42、采用按岗位定员的方法时,应考虑的内容不包括( )。 (A)看管岗位的负荷量 (B)生产班次及倒班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填写在括号内)(30分,每题1分) 1、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A. 解除 B.续订 C.终止 D.中止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4、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七日 B.十五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四二十四 B.四二十八 C. 六二十四 D.六二十八 6、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 A.5 B.10 C.15 D.20 7.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9 B.7 C.5 D.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为( )。 A.2% B.3% C.4% D.6% 9、对持《》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失业登记证 B.低保证 C.再就业优惠证 10、集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 A.企业 B.企业工会 C.企业主管部门 D.劳动部门。 11、劳动合同期限期完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1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A.应当 B.不得。 13、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确认。 A.劳动合同鉴证部门 B.劳动监察部门 C.人民法院。 14、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有一种类型叫做( ) . A.永久期限 B.长期期限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5、劳动者患( )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肝炎 B.肺结核 C.职业病 16、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 )。 A.70% B.80% C.90% 17、元旦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 A.150% B.200% C.300% 18.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19.企业在进行外部人力资源供给的预测时,应侧重于( ) A.关键人员 B.一般人员 C.临时工 D.一线工人 20.生产产品的有效作业时间是指( ) A.工人的纯工作时间 B.工人从上班到下班之间的时间 C.工人的准备时间、操作时间、吃饭、休息时间 D.工人在企业逗留的全部时间 21.在劳动过程中,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主要措施是( ) A.加强福利待遇 B.改善劳动条件 C.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D.保障劳动者权益 2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 A、50万 B、100万 C、150万 D、200万 23、劳务派遣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上的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A、2年 B、3年 C、4年 D、1年 24、湖南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将云南来的一批员工派遣至珠海上班,这批员工享有的报酬和条件,按照() 标准执行。 A、湖南 B 云南C珠海 2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的权利 A、同工同酬 B、试岗而定 C、同工高薪 D、同工低酬 26、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D、唯一性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 A、3小时 B、5小时 C、8小时 D、4小时 2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工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9、以下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0、下列哪些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城乡群众和企业经营者学法、守法、用法能力,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普法宣传月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为手段,以优化经办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目的,强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为正确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活动主题及时间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时间从20XX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三、活动安排 (一)6月上旬,在市中广场举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日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等方式,对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解答有关劳动合同、仲裁调解、工伤认定、劳动维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6月中旬,举办全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重点学习《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今年局党委下发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文件,并严格落实“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参学人数、考试考核”,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6月下旬,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与企业负责人、职工座谈,指导企业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实行人性化管理,全面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使我市的务工环境不断优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整个活动期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设置专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红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一记流年,一寸相思。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这个秋日,一切都很美,阳光浅浅,云舞苍穹,闲风淡淡。捡拾一片薄如蝉翼的枯叶,写着季节流转的故事,沉淀着岁月的风华。安静的享受生命途径上的一山一水。 执笔挥墨,耕耘爱的世界,轻声吟唱岁月安好,把一缕缕醉人的情怀,婉约成小字里的风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静立于秋光潋滟里,赏碧水云天,携来闲云几片,柔风几缕,缝进岁月的香囊里,将唯美雅致收藏,醉卧美好时光。 秋,是静美的,是收获的,是满载希望而归的季节。秋只因叶落,葳蕤消,花残瘦影,不免总给人一种无边萧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黄巢《不第后赋菊》诗中有句: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是不是听起来特别霸道有味。 谁说秋实悲凉的,百花残了何妨?我菊正艳艳,香影欹满山。还有一句歌词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节都美,都明亮,都让人迷恋陶然。 秋有赤枫把美丽的秋燃烧成通红火辣,秋有万千银杏如蝶,秋哪有萧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发现美的眼睛呢? 每一个季节,都有着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尝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绝艳的花季,也有老骥伏枥的暮年。容颜老去,青春不复,所有的美好不会消失,一直珍藏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编号:劳动合同甲方: 乙方: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签订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和签字,字迹必须清楚,并不能单方涂改。 6、本文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社保考试必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D )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A.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B.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C.人社部门人事管理机构D.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3.劳动争议由(D )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A.企业注册地B.劳动者户籍地 C.劳动者住宿地D.劳动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C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D )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A.全体职工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D.企业负责人 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C )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A.3日、5日B.5日、7日C.5日、3日D.7日、5日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结束。 A.7日B.15日C.30日D.45日 8.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C )内完成调解。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9.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B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C )为共同当事人。 A.劳动者和用工单位B.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 位 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D.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 )。 A.60日B.30日C.15日D.10日 13.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C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A.5日B.7日C.10日D.20日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C)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A.1名B.2名C.3名D.5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费用救治费用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试题

宜春市人社系统岗位练兵学习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十九大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们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十二五”规划胜利完成,“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_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4.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 5.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6.2018年全市人社工作“六大工程”具体内容是:就业创业质量提升工程、社保体系建设工程、人才服务工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程、人事管理规范工程、强作风提素质工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9.特殊工时指的是不定时工时、综合工时。 10.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 以内,最多不超过20% . 11.市人社局机关办公场所张贴的局训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C)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A、“团结—批评” B、“批评—团结” C、“团结—批评—团结” D、“批评—团结—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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