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公司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公司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管理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库是指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企业或经营环节。包括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粮油仓储企业以及综合性企业内的粮油仓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粮油加工企业的仓储环节。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油脂、油料以及成品粮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库和仓储业务实施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粮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粮库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库存粮油台账,确保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五条粮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粮库应加强仓储业务管理,推进粮油储藏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在粮库中的运用,提高粮油仓储业务管理水平,防止污染粮油,降低粮油损失损耗,减缓粮油品质劣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粮油资源。

第七条粮库的分类。以仓容规模1000吨或罐容500吨为限,粮库仓容规模大于1000吨或罐容大于100吨的为规模以上粮库,其他粮库为规模以下粮库。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业粮油仓储制度和标准,制定行业仓储政策,指导行业仓储工作,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粮库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地市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指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粮库有义务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和调研活动,应执行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主动接受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粮库的命名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收的粮库可以命名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其他粮库一律不准在名称中使用“中央储备粮”的字样。

(二)地方粮库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字样。

(三)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总公司名称+字号+直属粮库”。

(四)地方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省份+地区+属性+字号+粮库。

第十四条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粮库名称中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调整,在完成调整前,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发放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不得安排其储存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

第三章设立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对粮库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粮库或开展粮油仓储业务,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容规模。登记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周边1公里内没有对粮油造成危害的污染源、危险源,用于存放粮油的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二)拥有不小于500吨仓容规模的仓房或100吨罐容的油罐。仓房地面、墙体、罐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不得对粮油储存安全产生威胁。

(三)拥有粮油检验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下粮库应有检测粮油水分和等级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上粮库还应拥有与库存粮油品种相应的化学检验基本仪器以及必要的粮情检测、粮油运输、粮油清理等设备,且状况良好。

(四)拥有至少1台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粮库还应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四章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粮库收购粮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粮油收购工作必须持有粮油收购许可证。

(二)应在收购场所公示粮油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

格。

(三)应向售粮者出具粮油收购凭证,收购凭证应载明粮油的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事项。收购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规定外扣水扣杂。

(四)采购粮油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标明粮油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粮库应提前做好粮油入库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准备好接收粮油的仓房(油罐)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状态良好。并做好仓房、场地、设备、器材的清理消毒工作,避免对入库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粮库要认真执行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入库的粮油进行严格检验。并建立粮油入库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储备粮油入库时按储备粮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粮油入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对粮油数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入库粮油应分类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安全水分与非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粮油应分货位储存、堆放。

粮油入库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危害及交叉感染。已经被污染的或有病虫害的粮油,必须单独存放,防止扩大污染或病虫害感染,并根据污染和病虫害程度,妥善处理;发现带有属于动植物检疫对象的病、虫、种子,要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的有

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成品粮入库时,粮库应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内容除主要质量指标外,还应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粮库散装储存成品粮的设施,必须满足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入库粮油应及时进行整理,保证储存安全。长期储存的粮油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入仓粮油的质量要求。杂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并在入仓过程中,采取措施减轻自动分级,避免杂质聚集。水分超过当地安全储藏水分的粮油应根据水分高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使之达到当地安全水分要求。安全储藏水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入库粮油宜存放在仓房内,并将粮堆整理成型。包装储藏做到堆码牢固、规范、整齐,散装储藏做到粮面平整。确需露天储存的粮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防水、防潮、防鼠、防雀、防虫的要求打囤做垛,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二)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打囤做垛的器材不能对粮油产生污染。

(三)露天囤垛要规格一致,每个囤垛不宜过大,囤垛大小应满足确保粮油安全、便于进行粮情检测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粮油入库应制作凭证并及时登记账目,入库粮油的原始凭证应记录完整,详细记录粮油的品种、产地、等级、收获

年度、水分、杂质、储备粮油储存品质等指标。入库结束后应及时建立“库存粮油专卡”,保管账要与“库存粮油专卡”相符。库存粮油专卡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填写,见附表2。

第五章储存管理

第二十六条粮库必须对库存的粮油妥善管理,防止出现储粮安全事故,降低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损失。

第二十七条粮库要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管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活动,努力实现仓储管理的规范化,研究探索、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不断提升仓库的储粮科技水平。

第二十八条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实行责任制。

粮库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对本人管理的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检验员对本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粮库负责人、粮油食保管员、粮油检验员应熟悉相关设施、仪器的基本情况,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

第二十九条粮库应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

(一)根据所处储粮生态区域的特点、不同的粮油种类和仓储设施条件,采用适宜的粮油储藏技术,以保持粮油品质良好。

(二)按要求进行粮情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库存粮油在储藏期间,每年春季和秋季应对库存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四)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熏蒸剂、防护剂。

(五)油脂储藏应控制油脂水分、杂质含量。长期储备宜采取真空缺氧、添加抗氧化剂、充隋性气体、添加除氧剂等综合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粮库应建立粮油仓储管理档案。粮油仓储管理档案包括粮情检查记录、粮食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粮油品质检验记录等。各项记录应规范填写,记录簿应放置在仓内醒目的位置,同一粮库应放置在统一位置。

各项记录卡、簿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的样式及内容见附表3~13。粮食磷化氢熏蒸记录表的样式见附表14,磷化氢熏蒸浓度检测记录表的样式见附表15。粮食机械通风作业记录卡的样式见附表16,谷物冷却机冷却通风作业卡的样式见附表17。

仓储管理档案由粮库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一条粮库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工作,粮库主管仓储的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应组织召开不少于一次粮情分析例会,准确掌握粮情变化,并制定下一步工作和安全保粮措施。

第三十二条粮库在新粮油入库工作基本结束后或季节交替期,应该适时开展库存粮油普查工作。在普查中,要做到有仓(罐)必到,有粮油必查,查必彻底;对不安全的粮油,要边检查,边处理,使库存的粮油达到安全储藏标准。通过普查,要总结经验,解

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保管工作。普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粮库应该积极向农民传授保管技术;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粮油保管防治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也可开办“粮食银行”等形式代农民保管粮油,帮助农民把粮油保管好。

第三十四条有关原粮储存损耗的定义、分类、损耗定额等,规定如下:

(一)粮油储存总损耗指粮油从计量入库起(包括库内搬倒、堆装),至计量出库止的整个储存过程中发生的粮油数量的减少,包括水分、杂质减量和粮油储存自然损耗,不含偷盗、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管理不善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粮食数量的减少。

(二)粮油储存自然损耗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化验和计量的合理误差,检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所产生的粮油干物质数量的减少。

(三)水分、杂质减量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或通风、烘晒、除杂整理,出库时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减量损耗定额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水分杂质减量和储存自然损耗,必须分别计算,单独列报,不得混淆。水分、杂质减量和储存自然损耗,应该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水分、杂质减量应在当年核销,储存自然损耗应在粮油出清后核销。

(五)粮油储存损耗定额,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所允许发生的自然损耗量。

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粮食的自然损耗定额为:

储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0%;

储存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超过0.15%;

储存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的,不超过0.20%。

其他性质粮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粮库应采取科学的粮油储存保管运输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库存粮油的损耗,粮油储存自然损耗在定额以内的应据实予以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在粮食储存环节,不宜采取调质通风方式增加库存粮食水分。粮油储存损耗报销手续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储存粮油的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其多余的数量为“增溢”,应按“商品溢余”处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储存损耗和损失。储存粮油发生损失、超耗或溢余,都必须查实后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粮库应避免发生粮油储存安全事故。粮油储存安全事故指因保管不当等主观因素造成一定规模库存粮油数量的减少行为。

第三十八条粮库应建立粮油储存安全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发生粮油储存安全事故后,粮库应如实核定粮油损失情况,并分析事故原因。一次事故造成5吨粮食失去食用价值或1吨粮食失去使用价值的,或造成1吨油脂失去食用价值或0.5吨油脂失去使用价值

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粮食失去食用价值或500吨粮食失去使用价值的,或造成100吨油脂失去食用价值或50吨油脂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粮安全事故报告表的样式见附表19。

第六章出库管理

第三十九条粮油出库应根据库存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安排出库先后顺序。发现轻度不宜存或粮油储存品质指标虽然为宜存但已接近轻度不宜存时,应优先安排出库。

第四十条储备粮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库存粮油合理安排轮换。以生产时间计算,储备粮油一般不宜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稻谷、玉米3年、豆类、食油为2年;小麦5年。

其它粮油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超过上述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油仓库应当销售出库。储备粮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库存粮油合理安排轮换。

第四十一条粮库在粮油出库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出库人员、设备的准备。

(二)粮油出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三)粮油出库应有出门条,并做好记录。

(四)不得在粮油内掺杂使假。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油,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

准的粮油,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第四十二条粮油出库不得使用产车、不能野蛮作业,出库设备应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不能对出库粮食造成污染,避免粮食破碎。在粮油运输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对粮油产生污染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装运粮油,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四十三条粮库应认真执行粮油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在粮油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油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油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油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二)粮油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油,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油,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粮油,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七章库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粮库库区主要包括:粮油储存区、生活区及附属生产区。

第四十五条粮油储存区应相对独立设置,与生活区之间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粮库要搞好库区清洁卫生。经常保持库区内清洁整齐,及时清扫地脚粮。保持仓房内外墙面地面干净整洁,仓房外无垃圾、污水等污物,做到仓房内外不清洁不装粮;附属生产、生活用房,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十七条要保持储存粮油的清洁卫生,在保管、搬倒、整晒等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污染粮油。

第四十八条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动物。用于安全保卫的犬类除外。

第四十九条粮库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并强化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粮油、物资出库要有出门证。非因工作需要,未经粮库负责人同意,未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任何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储粮安全的物品进入库区。

第五十条严禁在粮油储存区内经营、堆放、储存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污染粮食、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用于处理粮食害虫的熏蒸剂、防护剂除外。

第五十一条粮油储存区内要通水、通电,配备必要的消防、安保设施。

第五十二条粮油储存区内禁止放电影、演戏、开群众大会或进行其它公共活动。

第五十三条粮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新建、改建的可能危害粮库储粮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污染源、易燃易爆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粮库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协调有关单位予以阻止整改。对

粮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改建项目不受1公里范围限制。

第五十四条粮库仓房(油罐)应按规定编排号码,悬挂标牌。仓房(油罐)号码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仓房油罐编号方法参见附表18,标牌的样式参见附图1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为确保人员和储粮安全,凡已批准报废的仓房(油罐),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不得再储存粮食。

第五十七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仓房、油罐、货场,未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外借,不得改作加工厂、门市部、宿舍、办公室等其它用途。暂时不储存国家粮油的仓房、油罐、货场,经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代其它部门储存不会污染粮油、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粮库设施、设备,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库存粮油。

第八章设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粮库机械设备、装具器材主要应包括:输送设备、清理设备、仓储设备、计量设备、信息化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烘干设备、专用车辆等,其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粮库要加强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的科学管理,强化安全操作,保持设备完好率。应按业务需求配备机械设备。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工艺流程及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机械设备操作

规程。并严格按规程使用、操作机械设备。

第六十一条粮库应建立健全设备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加强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大型移动机械设备应停放在相对封闭、干燥、清洁的场所。固定式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检查维护、空载运转。移动式机械设备使用前做好各项准备和检查工作,使用后应立即清理、维护、保养。机械设备的电机、控制仪表等重要部件在长期闲置的状态下,要按规定做封存保管。处在保管状态下的机械设备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设备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设备名称、功能、型号、功率等基本情况。

第六十二条谷物冷却机、环流熏蒸系统、粮情测控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的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和相应的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应请厂家派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第六十三条粮库要根据任务大小,设置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所有装具器材,凡是能够制定使用定额的,都应制定使用定额。必须合理添置器材,防止造成积压浪费。

第六十四条粮库对备用的装具器材,要分类堆放整齐,使用过的要及时整理。被污染和感染害虫的,经过熏蒸、去毒后,才能使用。

第六十五条粮库要建立机械设备、装具器材维修报废制度。超过使用年限、失去使用价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仓储设备要及时维修,没有维修价值的要及时报废。

第九章人员与劳保管理

第六十六条承担储存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对仓库容量、粮油库存数量、人员组织、护仓武器、保卫措施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秘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办理涉外事宜,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粮库对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机械操作及维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业人员调动或临时离职时,粮库必须安排适当人员接替,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粮库实行定编定员,按定员定编组织生产、经营,合理安排富余人员。粮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第六十九条粮库要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建立员工考核奖惩制度,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凡是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十条从事粮油保管、粮油质量检验、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持证上岗。

第七十一条粮库应根据仓房条件、气候条件、粮油质量、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粮油保管员工作定额。

第七十二条粮库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负责人岗位。5万吨规模以上粮库应设立总工程师岗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负责制定粮库的技术政策,推广新技术,制定粮油仓储工作方案,负责粮油品质检测及粮情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

检查,会商粮情状况,决定处置措施,防止储粮安全事故发生,对粮库主要业务工作负总责。

第七十三条粮库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制度的规定。按规定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或者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粮库要搞好劳动保护,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对经常接触化学药剂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营养补贴;对参加化学药剂熏蒸,直接接触毒气的人员,应该在工作前食用必要的营养食品。营养补贴和营养食品费标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粮库应为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工作,接触有毒化学药剂、粉尘的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护用品,并应为这些员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做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十六条从事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工作,因从业人员要接触化学熏蒸药剂、毒气等有毒有害物质,有损身体健康,是粮食行业内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相关从业人员有权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凡在粮油保管、防治、检验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及以上的从业人员,男的年满55周岁,女的年满45周岁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粮库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账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账实相符。

要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产节支,减少物质和劳动消耗,降低成本。

第七十八条粮库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粮库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粮库的费用开支,可以制定定额的,必须制定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第八十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如有其他经营性业务,必须将储备业务和经营业务分清责任,分别核算盈亏。

第八十一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或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粮库发生粮油损失、损耗、溢余和其它财产物资长余短少或变等,必须数字确实,并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处理。严禁估报、预报或不报。

第八十二条粮库有权抵制各种摊派。对强行摊派的,粮库可以报告当地有关部门请求协调解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诉。

第八十三条粮油库存账务管理。粮库应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账,并做到库存粮油专卡、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账中反映的粮油数量一致。粮油货位出现变动后,应在变动完成的第2个工作日修改或新建库存粮油专卡。涉及保管账变动的,应在变动完成5个工作日内调整保管账,涉及统计和财务账变动的,应在变动完成的月份内完成相关账簿调整。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粮库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

工作方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范设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粮库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是人身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防火防汛安全以及粉尘爆炸事故。

粮库应将临时聘用人员安全、出租设施安全、分包业务生产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八十五条粮库应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粮库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对粮库安全生产负全责。

企业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按照规程作业。

第八十六条粮库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粮库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粮食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单位视事故等级,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其中,死亡1人及以上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事故应报至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库应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事故报告表的样式见附表20。

第八十七条粮库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安全生产状态,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粮库应详细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八十八条粮库应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源分析、应急处理程序、应急指挥体系组成、应急处置岗位职责、应急物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十九条粮库应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库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必须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内,药品库应严格执行双锁双人管理制度。鼓励对储粮化学药剂实行以县或地区为单位的集中管理。

要建立严格的储粮化学药剂库存管理和领用登记制度,防止药剂流失。要严格按规程组织熏蒸消毒作业,一次熏蒸超过1万吨粮食的熏蒸作业,应事先将熏蒸方案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粮库应加强库区安全保卫工作。未经准许,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擅自进入库区。

第九十一条粮库应设置消防管理机构,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库区吸烟。未经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明火作业。

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保持完好。搭建露天囤垛时应考虑防火措施、预留消防通道。

第九十二条粮库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趋势,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要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杂物,定期检查排水设备工况,制订粮油、药剂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疏散保护方案,做好防汛、防台等灾害性天气工作。

第十二章其他管理

第九十三条粮库仓房设施管理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粮库对仓房、货场、各种机械设备、装具器材,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 一、储粮安全 安全储粮检测: 1、粮食检测环节 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2)、储存检测:粮食自身品质检测主要依据《储粮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粮堆因子的检测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试行)》规定的项目如粮堆温度、粮食水份、害虫密度等。 (3)、出库检测:主要进行品质检测。 2、粮食储存检测 ⑴、安全粮、半安全粮、危险粮的划分 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试行)》的规定,按含水量划分储粮等级,即根据粮食水份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分为安全粮、半安全粮和危险粮。 ①、安全粮:是指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如玉米、小麦、高梁、杂粮、面粮、食豆类等安全水份标准为13%,稻谷为14%。

②、半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 ③、危险粮:指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 3、储粮害虫及其防治 ⑴、“一符四无”容 ①“一符”标准:“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 ②“四无粮仓”标准: Ⅰ、无害虫 Ⅱ、无变质 Ⅲ、无鼠雀 Ⅳ、无事故 ⑵、虫粮等级标准见表 虫粮等级标准 ①、本表是指原粮、成品粮不许有虫。

②、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③、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虫粮。 ⑶、虫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虫粮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②、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 ③、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⑷、储粮害虫常用防治方法: ①、清洁卫生防治 ②、机械除虫 ③、习性防治 ④、化学防治 二、安全储粮责任制 1、储备部认真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管辖围做到不死人、不坏粮、不失盗、不出重大事故。 2、遵守库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考勤公开,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测化制度,保证粮食的品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遵守市区局及中储粮的有关规定,坚持雨中三查,及防汛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调出调入工作,遵守原则,入有凭出有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

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省(区、市)储备粮”字样。

最新粮食仓储部门职责

综合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事务管理,公共事务、负责安排各种会议。 二、负责落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对接中心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 三、负责公司车辆调配、使用、维修、保险等,负责控制车辆各种费用。 四、负责公司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联系公司法律顾问,牵头处理公司与其它单位的合同纠纷及债务处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公司考勤管理,负责安排、登记公司员工年休假。 八、负责公司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仓储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油仓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和合作企业粮食的仓储管理,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二、负责管理公司仓库、检化室,带领保防人员实行科学保粮。

三、对出入库所有物品的数量、质量、品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入库粮食的质量把关,按规定做好记录。 四、负责出入库物品的登记、记录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公司管理制度做好库存账户明细和检查记录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向有关部门编制、传递相关报表。 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库存盘点清查,做到帐货相符。 六、负责所管辖范围场地、设施、物品的安全、搞好库区卫生和作业安全工作。 七、负责管理、发放、使用防化药品、用具,切实保证安全。 八、负责仓储机械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保粮和出入库用工、用具、药品及设施维修的计划编制、申报工作。 九、负责仓库信息化建设。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务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精神,负责公司粮食购销业务管理。 二、根据库存粮食的流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如实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三、负责提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粮食购销计划安排、代购、加工、销售等业务工

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总结

山西晋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实现“制度先进、管理科学、操作精细、成本最低”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储备库仓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储备粮油管理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理严格、储存安全、调度灵活、适时轮换。 (二)严格手续、健全制度,真正把“一符、三专、四落实”落到实处。 (三)储备粮油要按规定的储存年限和审批程序做到适时轮换,确保粮质新鲜,并及时补齐库存。 (四)严格执行储备粮油保密制度。 二、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及时做好粮油出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出入库粮油都必须做到

定等准确、质价相符。 (三)出入库的粮油其水分杂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出入库的粮油必须进行检斤和验质,司磅员、保管员要各负其责。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帐目,做到帐实相符。 (六)短斤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岗位责任制度 (一)保管员职责 1、认真执行粮油保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粮油接收、保管工作,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2、认真学习《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断提高科学储粮和仓储管理水平。 3、粮油入库前,做好仓库、器材、用具的准备,铺垫防潮及空仓消毒工作。 4、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按规定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做好粮油出入库检斤工作,出清一仓,及时盘存,核算损溢,超耗自负。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

岗位职责

主任职责 一、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XX分公司和市粮食局的领导下;主持全库行驶的全面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执行政策、确保安全”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十六字工作方针;把握全库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库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处理好行政、党委、工会之间的关系;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中央储备粮的购、销、调、存工作;并注意抓点带面;推广先进经验。 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科技兴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七、负责处理各种突发性事性;及时向分公司和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以求及时、准确、妥善解决问题。

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支部的正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单位情况;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安排支部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文化、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党建工作;增强班子团结;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及五好党组织创建工作;抓廉政;带作风;改革创新;转换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六、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集体领导作用。 七、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汇编之粮油出入库管理

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政策,做到以质论价,质价相符。 (二)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验质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三)严格落实“五分开”制度。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有虫和无虫、安全和非安全、新陈粮要分开存放、分类出入。 (四)入库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各项指标都必须在国家标准以内。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账目,做到帐实相符。最低收购价粮食必须凭国库开具的出库单发货,否则按违规违纪严肃处理。 (六)坚持夜晚和阴雨天不接收入库。 (七)超耗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粮食出入库管理流程 为加强粮食出入库管理,完善粮食出入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记止弄虚作假、营是舞弊、杜绝漏洞。为确保出库粮食的品种数量准确,做到帐实相符。全面提高粮食出库规范化、制度化,特定以下规定: 一、粮食出入库,根据轮换任务及库领导批准的粮食销售购进计划,由仓储部经理根据法人批发的出入库通知书进行合理安排并下达任务到磅房、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按开出或指定的仓号、堆位、品种进行操作。磅房管理员严格控制粮食销售预提数量和入库数量估计。 二、载货车辆过磅除皮后,由磅房司磅员开出粮食出库提 货单(入库单),并指定该车辆在几号仓提货(入库)。 三、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司机提缴的粮食出库提货单(入库单),必须按照单上开出的仓号、车辆号牌验票核实,确认无 误,才准其车辆装货(卸货),如有发现与验票不符,马上与 磅房取得联系。 四、车辆装货(卸货)完毕,由仓库管理员开出出库单,注明仓号、堆位、车辆号码缴给司机作为出库凭证到磅房办理过磅手续。司磅员验证后过磅开出发票缴给司机签名,监磅员验票确认无差错后,开具车辆放行条。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储备粮保管制度 1、库主任对库存粮食有管好、管住的责任,上级开具的出库单,任何人都不准动用,库主任对粮食安全负责。 2、粮食保管实行专职制,任务落实到人,粮食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粮人员、检质人员、计量人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3、坚决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专人、专卡,品种、数量、质量和地点落实。 4、对库存粮食严格执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一月一汇查,危险粮天天查和风雨下雪随时查”的查粮制度,检查中做到“有粮必查、有仓必到、查必彻底”,并做好记录,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储存。 5、认真搞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四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落地粮)。 6、库存的粮食必须根据入库验质、计量凭证及时建立分仓台账和保管专卡等。 7、每批粮食收发结束后,必须如实上报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8、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粮情电子检测、环流熏蒸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七条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1、粮食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数据填入粮油专卡。 2、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3、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油进行1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质检,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帐卡牌管理制度 1、库存粮食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2、中央储备粮用“ZC”代表,省级储备粮用“SC”代表。临时储存粮用“LC”代表。 3、《粮油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储备库和保管人员各一份。专卡要按实际情况及时记录。(统一制作) 第九条粮情检查制度 一、粮食温度、湿度检查 1、以检测最高水分为依据(包括进仓水分和复化水分),安全粮7天巡测一次;半安全粮3天巡测一次;不安全粮2天巡测一次;危险粮每天巡测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真实反映粮情变化。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大米(粳米、籼米、元米)水分放宽0.5%,原粮水分放宽1%。 二、粮情及虫害检查 1、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间隔不能超过15天。 2、密闭桩检查虫害作查看,不作扦筛。 三、消毒工作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检查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检查管理

粮情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做到检查项目不遗漏,检查时间不间断;风、雨、雪后要及时检查。 (二)要准确、完整、详细、真实地记载检查结果,并认真填写记录。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坚持“三不放过”,并及时处理,坚持较大粮情问题及时上报制度。 (四)每周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认真总结粮情变化规律和储粮经验,并规划下一步整改意见。 (五)认真开展“四无粮仓”创立活动,每月做一次“四无”鉴定,并认真填写鉴定记录。 (六)坚持单位领导“月进仓”制度,对本单位粮油安危要做到心中有数。 (七)仓储报表要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科学保粮制度 一、水分检查 一般情况下,一月一次扦祥测定,每年四月十月复化一次水分(大祥),检验结果要存档,有情况要及时上报。发热粮结露粮,超过安全水分的粮食,要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具体视情况而定。 若在熏蒸、冷通风等情况下,可推迟扦祥,熏蒸放气后72小时才可进仓扦祥,冷通时则要密闭七天以后才可扦祥;安全水分粮七天查一次粮情,半安全水分粮三天查一次粮情,危险水分粮天天查粮情,恶劣天气也要突击检查。要求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记录。 二、虫害检查 一般情况下,按7-10天检查一次,检查可用扦筛法和目测法结合进行(每月至少一次扦筛法),并要注意垛边、垛顶、薄膜下、包装袋上、窗户、门边、排风扇附近等处有无活虫(目测按头数/平方米记录)。 扦筛法:按扦筛时总包数的2%比例扦筛,重量不得少于1kg,扦祥的方法要尽量均匀,要尽可能的代表垛的基本情况。对发现活虫超过基本无虫粮标准的,要及时上报通知防化处理。若是熏蒸要在放气72小时后才能进仓查虫,如果要查熏蒸效果可用试虫,杀虫不彻底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66 —

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 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 — 67 —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

“一符四无”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确保实现“一符四无”。 二、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温、水分、虫害。卡片齐全,记录真实完整。 三、严把入库质量关,提高入库粮食质量,入库的粮食要达到干、饱,净。出入库严格按照分公司的业务流程,手续齐全,操作规范。 四、全面搞好库内卫生,保持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 五、确保仓房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能密闭、便于机械化操作和环流熏蒸性能,仓房完好率常年保持在100%。 六、遵守各项仓储管理制度,执行各种操作规程,积极推广储粮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保化人员业务技术素质。 七、坚持小组粮情例会制度和月互查制度,每月由库主任带队对所有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储粮安全。 八、对在科技储粮方面和“四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粮情检查制度 一、粮情检查的内容:粮食的温度、湿度、水分、虫害、色泽、气味、有无霉变、鼠雀、事故等项目。 1、储粮感观检查内容:(1)仓房门窗密闭是否严密;(2)感官鉴定粮食色泽、气味、有无发热、霉变、结露等事故:(3)鼠雀检查:仓房门窗口、仓内四周有无鼠雀,做好粮食防护和灭鼠雀工作;(4)虫害:在仓门口、窗台下、墙角、粮堆中上层等处认真检查,并根据情况增设机动检查点,记录虫种、虫态、密度和部位;(5)包装垛有无倾斜、撒漏等项目。 2、粮温检查时间:安全粮每周一检查;半安全粮每周一、三检查;危险粮每日检查一次;新轮入的粮食,在三个月以内按半安全粮对待,认真检查粮温。 3、害虫检查期限:粮温低于l5℃时,检查期限由各仓责任保管员自定;粮温在15℃—25℃时,15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危险虫粮在处理后的三个月内,每7天至少检查一次。 4、水分检查期限:安全粮每季度测定一次;半安全粮每月测定一次;危险粮根据情况随时测定。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推荐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第二章粮食仓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 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 第二章粮食仓库修建 第四条粮食管理机关每年度得编列预算,依计划修建或补助修建仓库。 第五条粮食仓库之兴建地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中,交通便利。 二、无淹水之虞。 三、地质坚实干燥,地势平坦。 四、四周无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连。 第六条粮食仓库应具有储存需要之防热、防湿、通风、防虫、防鸟兽等设备,其建筑设计应特别注意下列设施 一、仓库屋顶应坚密完好,并装设隔热防水设备。 二、仓库墙壁应涂防水浸湿材料。

三、仓库应坚实干燥或铺设木板。 四、仓库应有良好通风设备。 五、仓库墙壁开关窗户者,应设铁条栏栅,加订铁丝网,并于仓门设置防鼠板。 六、仓库四周应建筑围墙,并开辟排水沟。 七、仓库应置备必要消防设备。 第七条粮食仓库之设计、修建及验收,应经粮食管理机关核定。 第三章粮食仓库管理 第八条粮食仓库应置备衡量器具、检验器材、处理用具及其他仓储有关之必要设备。 第九条粮食仓库所用之衡量器具,须经度衡检定机关检定,粮食管理机关并应随时检查校正。 第十条粮食仓库门前应钉挂收储公粮牌志,仓库内应标示存储粮食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并在墙壁刻划长、宽、高尺码。 第十一条粮食仓库应保持整洁,于收储粮食前,并应彻底清扫及喷洒防虫药剂。 第十二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对于进仓粮食,应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切实检验,其不合标准者,并应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进仓应按品种、年期、等级分仓保管,在堆积时应注意通风、防湿、防热及便于检查与搬运。 第十四条粮食非经粮食管理机关之通知或许可不得出仓。 粮食出仓应按年期先后,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经管之粮食,得现实际需要处理保险。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企业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仓 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仓储设施管理制度

1、仓房作为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主要用作储存粮油,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 2、加强日常管理,对晒场、仓房的门窗、墙体,屋顶,屋架等部位要注意保护,仓库周围的排水系统要保证畅通,仓库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 3、对外租借仓库必须在出租合同中注明有关确保仓房安全条款。 4、要结合粮油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仓房、晒场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5、建立并保管好仓房建设档案,有关内容发生变动时要随时加注说明 仓储设备管理制度 1、所有仓储设备(器材)均应建立帐卡,帐卡与实物数字相符。 2、所有设备(器材)与均应有专室和专人保管。 3、设备(器材)应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 4、设备(器材)库室要符合防潮、通风、防鼠等功能。 5、设备(器材)的采购须经领导同意,由国家指定具备生产资格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大宗产品的采购要进行竞价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6、设备(器材)必须由专业人员使用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使用。 7、仓储设备(器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8、设备(器材)的报废必须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储粮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粮质必须符合安全保管的质量要求,粮油入库前,应搞好仓库内清洁卫生,做好垫底物铺垫工作。 2、依照“有粮必查”原则,粮油入库即建立粮情档案。 3、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粮情,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风、雨、雪天及时进行查粮。 4、过夏粮油七、八、九三个月,每晚要及时开动排风扇调节仓温。 5、过夏粮油全部实现“三低”储藏。 6、冬季及时利用寒冷空气,开动通风机降温。储粮温度降至摄氏5℃以下。 7、春夏、秋冬季节交替,应及时翻动粮面,杜绝粮堆上层结露发生。 8、仓库主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 9、粮情检查记录每期必须有粮情分析,并报仓库主任和库主任签字。 10、粮食保管员全面做好保管帐,并按要求和统计会计对帐,确保帐帐、帐卡、实物相符。 11、储粮安全实行“中心站长负总责、分站长负责、仓库主任技术指导”制。 粮油入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第1篇: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努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坚持做到所有存粮七天一大查,三天一小查,不安全粮天天查,遇到暴风雨雪和讯期要及时检查。作到:粮情检查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实效、查有记录。同时结合检查清卫、安全保卫、仓库牢固程度、防潮、防漏、隔热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洁卫生制度。坚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三净一平”,仓外“四不留”(杂草、垃圾、污水、散落粮)。做到天天清扫,七天一大扫,一月彻底扫。 (五)、害虫防治制度。严格按《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和

防治害虫。虫粮处理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探索、研究新的防治方法,减少污染,降低费用。 (六)、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空仓、工具、装具、器材的消毒、隔离工作,保持防虫帘完整,及时喷洒防虫线,防止害虫交叉感染。 (七)、做好鼠雀防治工作。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布好防雀网、防鼠板等,定时投放毒饵、捕鼠工具,发现鼠雀及时捕捉、驱逐。(八)、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九)、做好各种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以仓为单位建立“粮情检查记录簿”、“储备粮油专卡”、“粮质检验记录簿”等。做好各项数据记录工作,保证数据准确、记录完整并及时存挡。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工作职责

仓储部经理工作职责 1、主持仓储部全面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做好仓储工作。 2、负责制定粮食进出仓、粮食保管计划,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 3、负责科学保粮方案的制订、实施和总结。负责每年春秋二季的粮食安全普查工作及在库粮食质量检测。 4、负责仓储部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做好日常工作的安排。确保进出仓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帐实相符,仓储管理实现“四无”粮仓。 5、检查监督代储单位的仓储及安全工作。 6、检查、督促、监督部内员工作责任制和劳动纪律的落实,对工作有功人员或不称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7、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各项保管费用开支。 8、负责好仓储的安全管理。是仓储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保管员工作职责 1、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 2、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容量、储备粮库存数字、库存品种以及重要文件的有关机密、绝密内容,一律不准外泄。 3、认真做好仓库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活动,确保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4、管住、管好进库作业的搬运队。粮食堆叠管理规范,要求安全、整齐、美观、有序,粮面要平,横直有行。 5、加强仓库器材管理,各种工具及储粮设施用后必须清洁并按规定位置放好。 6、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按照责任区域,坚持“七天一大扫、三天一中扫、每天一小扫”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使库区美化干净。 7、严禁无关人员私自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接待来往亲友,不准在仓库内寄放私人物品。 8、做好仓库安全、防火、防盗、防汛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防化员的工作职责 1、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听从指挥。 2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掌握本地常见储粮害虫的种类、生活习性及防治方法,经常深入仓库指导保管员开展防治工作。积极开展科学保粮、推广和应用科学保粮技术,开展“四无”粮仓活动,确保储粮安全。 3、加强粮情检查。正常的情况下,每月组织保管员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进入仓库检查粮情时,必须有二人以上才可进行,严禁单独作业。 4、负责做好熏蒸杀虫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合理使用药剂,达到“安全、经济、有效”。 5、严格管理化学药剂。完善领用手续,熏蒸杀虫用药详细记录,安全使用。 6、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违反者或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中毒、伤亡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粮油仓储企业仓储管理制度(八项制度汇总)

仓储管理制度(202X年) XX有限公司

仓储管理制度 1、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2) 2、粮油出入库制度 (4) 3、检斤管理制度 (5) 4、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6) 5、粮情检测管理制度 (9) 6、粮油保管制度 (11) 7、储粮害虫检查防治管理制度 (12) 8、通风防鼠管理制度 (13)

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一、职责明确、任务到人。按照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办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上到下、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仓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储粮无事故。做到所辖粮油库存帐实相符,储备粮油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四五”粮仓。 三、要全面实行单仓管理,逐步实现“五定五保”(即定人员、定仓库、定费用、定损耗、定奖惩,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四无、保达标)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粮食入有凭、出有据,目标明确、奖罚分明,确保粮食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四、加强“三防”(防火、防汛、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和库内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建相应机构,更新消防器材,备足防汛物质,要严加防范,责任到人。库内作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五、责任追究制度: 1、储存粮食的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当发生险情,危害储粮安全及其它生产安全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储粮设施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粮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承担

相应的责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 2、保管员不按规定及单位要求及时进行粮情检查,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和通报处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粮情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 3、储粮发生虫蛀、发热、结露问题,保管员自查粮情时未发现的,由保管员负主要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负次要责任;保管员检查发现并汇报单位,因未及时作出正确的技术性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防化等相关人员负次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知情但未及时安排采取措施纠正问题而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4、储粮发生变质、降等问题,经济损失由单位安全责任的各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分别负担。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储粮安全发生其它问题,按岗位责任制度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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