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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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高度

2.1限制规定

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

度。

2.1.2 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

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

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

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

高度和保护措施。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图2-1-2

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

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度限制要求。

2.2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2.2.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

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

墙顶。如图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

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

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如图2-2-1所示。

124

图2-2-1

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

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2-4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125

图2-2-4

2.2.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

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所示)。

图2-2-5

126

第三节建筑间距

3.1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3.1.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

(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

(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3.2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增城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3.3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3.3.2的规定值。

表3.3.1

建筑高度(单位:米)建筑

朝向

建筑短边

长度

(单位:米)

建筑间距

方向

建筑间距(单位:米)

密度1区密度2区密度3、4区

居住建筑

<30

公共建筑

<24南北

≤14 南北

≥0.7H

且≥6

≥1H

且≥8

≥1.2H

且≥8

东西≥6 ≥8 ≥8 >14

南北≥0.7H

且≥8

≥1H

且≥10

≥1.2H

且≥12

东西≥8 ≥10 ≥12 东西

≤14

南北≥8 ≥10 ≥12

东西

≥0.5H

且≥8

≥0.7H

且≥10

≥1H

且≥12 >14 南北、

东西

≥0.5H

且≥8

≥0.7H

且≥10

≥1H

且≥12

居住建筑≥30

公共建筑≥24南北

≤20

南北

≥(0.7×30)

+0.5(H-30)

且≥13

≥(1×30)

+0.5(H-30)

且≥13

≥(1.2×30)

+0.7(H-30)

且≥18

东西

H≤60,≥13

H>60,≥18

H≤60,≥18>60,≥22 >20

南北

≥(0.7×30)

+0.5(H-30)

且≥18

≥(1×30)

+0.5(H-30)

且≥18

≥(1.2×30)

+0.7(H-30)

且≥22

东西

H≤60,≥18

H>60,≥22

H≤60,≥22

H>60,≥26

东西

≤20

南北

H≤60,≥18

H>60,≥22

H≤60,≥22

H>60,≥26

东西

≥0.5H,

且不少于18

≥0.7H,但不少于22 >20

南北、

东西

≥0.5H,

且不少于18

≥0.7H,但不少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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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表3.3.2

建筑类别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13米9米

多层建筑9米6米

附注:表3.3.2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3.4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并按表3.3.1和表3.3.2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

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 3.3.1规定值的1/2以及表

3.3.2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

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3.3.1和表3.3.2

的规定择宽确定。

3.5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3.3.1和表3.3.2规定值的 1/2

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

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3.3.1条规定

值的1/4和表3.3.2条规定值的1/2。

3.6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3.3.2的规定。

3.7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3.3.2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表3.3.1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3.8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3.3.2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3.8.1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

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

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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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3.10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3.11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3.5条的规定。

3.12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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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4.1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2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4.3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

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建筑控制线距规划道路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临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

城市道路

规划路宽≥60米,

D≥10 15米<规划路宽<60米,

D≥5

规划路宽≤15米,

D≥3

城市高架路D≥10

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D≥20

环城高速公路D≥50

对外出口高速公路D≥100

建筑控制线距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退让间距D(单位:米)

河涌规划控制边线D≥3

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4.3.1控制临路退让间距;

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

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4.3.1执行。但当高架路中线

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

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所示):

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

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

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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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3

4.3.4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市轨

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

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米。

4.3.5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间距应自立交规划红线退让10米。

4.3.6建筑退让间距少于建筑间距的,应同时适用本节和第3节的相关规定并择宽确

定建筑退让间距。

4.3.7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区的建筑退让间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建筑控制线距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如图4-4所示)应符合表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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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表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

建筑物性质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等级

主干线D≥50 D≥25

支线、专用线D≥50 D≥15

4.5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4.5.1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如图4-5所示)

应符合表4.5的规定。

4.5.2地下电力电缆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不得少于0.75米。

图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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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

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

0.1~1万伏5米

3.5~11万伏10米

15.4~33万伏15米

50万伏20米

4.6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规定

4.6.1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应用作人流集散和绿化,但第4.6.2条和第4.6.3

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6.2建筑物退让规划路边线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内和建筑工程消防间距范围

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经城市规划批准的与城市轨

道交通、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相连而进入该范围的地下室、地下隧道、空中行

人廊道除外。

4.6.3建筑工程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和消防间距范围外,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可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步级(含台阶)和

外挑构件(含雨蓬)(如图4.6.2所示),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要求的除外:

图4-6-2

4.6.3.1 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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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 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边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少于3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顶面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2米,同时应满足市政管线和绿化的要求。

4.6.3.2 外伸步级(含台阶)控制规定

(1)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或等于5米的,建筑工程方可外伸步级(或台阶)。

外伸步级(含台阶)宜平行规划路边线设置,步级(含台阶)的进深不

得大于2米。

(2)外伸步级(含台阶)的高度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0.3米。

4.6.3.3 外挑构件控制规定

(1)外挑构件(含雨蓬)应当统一设置,且外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小于3米。

(2)外挑构件(含雨蓬)的底面梁底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小于4.5米。

(3)除雨蓬外的外挑构件进深不得大于0.5米。位于建筑物出入口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宜大于2米,其他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得大于1.5米。

4.7 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

下列要求: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少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1.5米,且其建筑外缘边线

距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

4.8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

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退让间距不能满足以上各项规定时,只能进行原

状维修。

4.9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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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5.1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5.2 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

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

不应大于2.2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5.3 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5.4 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新塘加工区建筑设计室意见: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吗?)

5.5 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

5.5.2 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

5.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5条的规定执行。

5.7 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8 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5.9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荔城中心城区及新塘中心城区(如图5-9-1、5-9-2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米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3所示)。

137

138

图5-9-1

图5-9-2

图5-9-3

5.10 建筑外墙装修及建(构)筑物外飘构件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同时应满足防水、

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

5.11附设于建筑工程外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除应满足第4.

6.3.3条第2点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有关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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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6.1 居住单体建筑如需设置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

6.2 居住单体建筑设置的开口天井或者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形成的开口天井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开口天井净宽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如建筑层数少于九层,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4米;如建筑层数超过九层(含九层),其开口净宽度则不得小于6米。

(2)用于非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2.4米;但仅用于楼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1.8米。

6.2.2 开口天井最大净深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满足第6.2.1条要求的开口天井,净深度不宜大于8米。如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需要,导致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8米且小于或等于12米的,其开口天井净宽

度则应分别在第 6.2.1条规定值的基础上递增开口天井净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

50%。

(2)若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12米的,开口天井的净宽度应按第3.3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图6-2

6.2.3 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空调室外机外挑搁

板应避免与对面住户窗口相对设置。

140

6.3 居住建筑封闭式天井规定

6.3.1 居住建筑如确需开设封闭式天井通风采光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少于九层)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8米。

2)居住建筑(九层以上)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米。

6.3.2 封闭式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设置于封闭式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

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边线0.5米。

6.3.3 与封闭式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且应直接对外。封闭式天井应有对外直

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141

第七节骑楼

7.1 本市规划区内的骑楼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7.1.1 A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路缘石、占用人行道路的骑楼(如图7-1-1-1、7-1-1-2

所示)

图7-1-1-1

图7-1-1-2

142

7.1.2 B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无临路退让间距的骑楼(如图7-1-2

所示)

图7-1-2

7.1.3 C类型骑楼: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退让后建设的骑楼(如图7-1-3

所示)

图7-1-3

143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试行) 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第二条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一、现状地形图 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现状地形图章; 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 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3.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一、现状地形图 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 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 4.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相同; 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 (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2021年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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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 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 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 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办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 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 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 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第二节办公用房 第3.2.1条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 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 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 2.1 一般原则 (9) 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 2.2.1居住用地 (9) 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 2.2.3工业用地 (11) 2.2.4 仓储用地 (12) 2.2.5对外交通用地 (13) 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 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 2.3.1村民住宅用地 (16) 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 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 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 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 3.3.1 一般要求 (19) 3.3.2村民住宅用地 (20) 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 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 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 第四节名词解释 (23)

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1.1 用地分类及代码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 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 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06-11-29发布 2006-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 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90701)

广州市绿化条例(20190701)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4日通过 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绿化条例 (2019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 4月10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 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折叠编辑本段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 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 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 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 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 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 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 应留有堆放场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 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 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 合理确定建筑平面, 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五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为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零星建筑垃圾管理经费,扶持建立规范有序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 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 名词解释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6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 城镇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项用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1-29发布 -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 ,自 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

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5月1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种类繁多,例如可分为钢铁厂建筑、机械制造厂建筑、精密仪表厂建筑、航空工厂建筑、造船厂建筑、水泥厂建筑、化工厂建筑、纺织厂建筑、火力发电厂建筑、水电站建筑和核电站建筑等。工业厂房按用途可分为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以及各种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滑道、烟囱、料斗、水塔等;按生产特征可分为热加工厂房、冷加工厂房和洁净厂房等;按工业建筑的空间形式可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类。 工业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 1、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这是确定工业建筑设计方案的基本出发点。与工业建筑有关的工艺要求是:①流程。直接影响各工段、各部门平面的次序和相互关系。②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与厂房平面、结构类型和经济效果密切相关。 ③生产特点。如散发大量余热和烟尘,排出大量酸、碱等腐蚀物质或有毒、易燃、易爆气体,以及有温度、湿度、防尘、防菌等卫生要求等。 2、合理选择结构形式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材料、施工条件,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易得,施工方便,耐火耐蚀,适应面广,可以预制,也可现场浇注,为中国目前的单层和多层厂房所常用。钢结构则多用在大跨度、大空间或振动较大的生产车间,但要采取防火、防腐蚀措施。最

好采用工业化体系建筑,以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3、保证良好的生产环境 ①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一般厂房多为自然采光(见工业建筑采光),但采光均匀度较差。如纺织厂的精纺和织布车间多为自然采光,但应解决日光直射问题。如果自然采光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则采用人工照明(见工业建筑照明)。②有良好的通风。如采用自然通风,要了解厂房内部状况(散热量、热源状况等)和当地气象条件,设计好排风通道。某些散发大量余热的热加工和有粉尘的车间(如铸造车间)应重点解决好自然通风问题。③控制噪声。除采取一般降噪措施外,还可设置隔声间。④对于某些在温度、湿度、洁净度、无菌、防微振、电磁屏蔽、防辐射等方面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车间,则要在工业建筑平面、结构以及空气调节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⑤要注意厂房内外整体环境的设计,包括色彩和绿化等。 4、合理布置用房 生活用房包括存衣间、厕所、盥洗室、淋浴室、保健站、餐室等,布置方式按生产需要和卫生条件而定。车间行政管理用房和一些空间不大的生产辅助用房,可以和生活用房布置在一起。 5、总平面布置 这是工业建筑设计的首要环节。在厂址选定后,总平面布置应以生产工艺流程为依据,确定全厂用地的选址和分区、工厂总体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以及公用设施的配置,运输道路和管道网路的分布等。此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 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

开平市规划局业务申请及办事程序暂行规定(规划一类业务分册)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业务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广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分类开平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申请类别上分为规划一类(含用地项目类和建筑工程类)、规划二类、规划测绘验收类、市政类、违法建设查处及其他类共五大类。该分类旨在明确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申请的条件、期限、期限的依据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 第三条规划一类业务(用地项目类)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 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 6.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7.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 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 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0.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 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0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 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下同)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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