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以房屋作为抵押虽然会因中国房地产产业的特殊性给债权人一剂强心针,但是这

并不代表房屋抵押业务就一定是优质的融资业务。因为其特殊,所以相应也伴随着不

少的“雷区”,其常常会导致看不清真实的风险。那么该如何甄别房屋抵押借款业务

中的风险呢。

一、抵押房有司法行政限制

在一般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当中,如果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出借人

就有将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理并获得相应的抵押偿付款的权利。不过,在法律上,如果当房产先于抵押存在司法或者行政限制的时候,此房产是不具有被抵押的权利的,与之相对应的是出借人就不具备处理这类房产的权利了。

如何规避:提前在人法网、文书网查询借款人是否正在被执行阶段,同时查询借

款人是否在全国失信人名单中有记录,从而杜绝抵押房产因为借款人原因而导致被查封,以确保借款人违约后能对抵押房产处置变现。

二、抵押房产属性是“划拨”

在我国,土地有两种基本的使用权证,一是出让,二是划拨。房产证上属性栏一

般有标明是出让还是划拨。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和有时间限制的,土地使用者在设定的权利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民事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了法律的特别规定外,

没有使用期限的要求,一般只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

事业用地等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但其转让,出租,和抵押受到法律限制。

如何规避:原则上尽力只接受出让类房产和符合房改政策的划拨类房产,以确保

办理抵押手续和处置房产的便捷性及可操作性,减低房产不能变现或变现手续繁琐的

风险。

三、抵押房产尚有贷款未还

在法律上,二次抵押是合法的。但其风险在于:当借款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还

款义务的时候,处置房产之后因平台出借人没有优先受偿权而可能得不到或者不能全

得到赔偿。举例说明,如果A借款人拿自己房产做抵押在B处借款100万,之后又在

C处进行二次抵押借款30万,当A因某原因不能还款时,处置完A的房产后只得到了110万。根据优先受偿条例,B公司获得了100万的赔偿,而C的借款人只有10万的

赔偿金。

如何规避:提前了解此房产首次抵押贷款的未还金额,对于存在较大未还金额的二次抵押房产,在对房产有准确的估价的基础之上,一般要么减少抵押的成数(抵押率),要么要求借款人偿还首次抵押的未还余额,总之,尽力让自己成为第一抵押债权人,即优先受偿人。

四、借款人有且只有一套房

在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当中,如果当借款人抵押的房产是借款人唯一的一套房产,而且面积较小的话,其风险比较大。因为如果借款人因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即使根据抵押法平台出借人获得抵押房产的处置权,但是由于借款人及其家人无其他安身之处拒绝搬迁时,就算平台申请法律援助,司法机关也会考虑到具体情况给予借款人及其家人人道主义的关怀,而不予处置房产,其结果对于平台来说极具道义和法律的考验。

如何规避:要求借款人出具第二套房产居住证明或第三人出具的允许居住证明,以保证房产能有效便捷的被处置。(今年最高法已出新规明确: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五、抵押贷款用途及抵押率

根据民间借贷法规定:只有当借款用途合法时,出借人的权利才会受到法律保障;反之,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合法而出借,则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房产具有较高的保值性,但在一些二三线城市,甚至是一些小城镇,或者是特殊时期,其保值性并不高而且流动性也不强。借款时,如果给予的借款成数(抵押率)过高,遭遇损失的风险就较大。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虽然你获得了其房产的处置权,但是并不能保证处置后的房产就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金。房价下降,流动性差,或者处置成本过高都是影响其的因素。

如何规避:一定要了解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确保其合法性,并在借款协议中明晰标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同时建议抵押率控制在65%以内,以确保遭遇损失的风险比较小。比如房子找专业评估机构估价100万,你最多借给他65万。

六、其他风险因素

其实在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当中,还应注意房产产权不明,借款人年纪过大,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陷入三角债,借款人职业特殊等等风险因素。

如何规避:总之,一定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风险因素,不要以为房子抵押给你了就安全了,如果实在拿捏不准,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多留个心眼。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连带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 蓬勃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 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一个基本依据,所以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对于合理有效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屏障,进而有效防范银行体系 风险和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1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的评估体系导致抵押物高估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 定,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地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房, 地产估价师应“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 出必要的风险提示”。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类房地产,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协议评估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一般都只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并 没有同时运用其他方法进行计算、,然后按权重取值,而且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阶 段、抵押物处置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也未作充分的考虑和分析。在这种评估模式下,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格越高获得的贷款额度就越高,当 房地产市场过热、投机盛行、房价虚高时,就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1.2指定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利于保证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在银行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往往是从内部确定的估价机构库中选取一家或几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客户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这些指定的评估机构,虽然原则上是银行在考虑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因素后认为风险性最小的评估公司,但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摘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办之初就被视为一种风险低、利润稳定的信贷产品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来看该项贷款业务仍然具有诸多风险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及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这种单一地产金融机制使各商业银行承受着来自于商品房开发供应链两端的风险压力而且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可能引起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面临着一定的考验从实际来看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利润风险 1.贷款利率风险 在金融借贷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关系随着经济波动或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住房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市场利率上升那么贷款人就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就会减少收益造成损失 2.存款利率风险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率的上升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贷款利率是根据当时的利率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制定的所以一点存款利率上升贷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提供借款人资金这样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减少 二、市场风险 1.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物价上升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而来就会出现货币贬值即使借款人如约还款但是贷款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2.机会成本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当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的报酬率上升超过住房贷款的报酬率的时候贷款人把融资资金投入到以住房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少于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他投资中的利润从而造成收益的减少 3.房地产市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抵押性质的贷款因而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商故意抬高房价造成房地产价格泡沫当泡沫破碎就会致使房价大幅度缩水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随之提高另外即使开发商准确估价若自然环境政策变化等诸多影响下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损失 三、信用风险 1.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 款风险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摘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办之初就被视为一种风险低、利润稳定的信贷产品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来看该项贷款业务仍然具有诸多风险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及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这种单一地产金融机制使各商业银行承受着来自于商品房开发供应链两端的风险压力而且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可能引起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面临着一定的考验从实际来看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利润风险 1.贷款利率风险 在金融借贷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关系随着经济波动或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住房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市场利率上升那么贷款人就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就会减少收益造成损失 2.存款利率风险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率的上升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贷款利率是根据当时的利率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制定的所以一点存款利率上升贷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提供借款人资金这样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减少 二、市场风险 1.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物价上升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而来就会出现货币贬值即使借款人如约还款但是贷款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2.机会成本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当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的报酬率上升超过住房贷款的报酬率的时候贷款人把融资资金投入到以住房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少于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他投资中的利润从而造成收益的减少 3.房地产市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抵押性质的贷款因而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商故意抬高房价造成房地产价格泡沫当泡沫破碎就会致使房价大幅度缩水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随之提高另外即使开发商准确估价若自然环境政策变化等诸多影响下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损失 三、信用风险 1.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房产抵押的风险防范

房产抵押的风险防范 导读:本文主要介绍房产抵押风险的类型,房产抵押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及解除抵押的方法及法院对执行抵押房产的相关规定,详细内容请看本文具体介绍: 【知识要点】 房产抵押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房屋抵押如何解除? 法院执行抵押房产的规定 【正文内容】 房产抵押有哪些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阅读全文 如何防范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一)进行抵押贷款前做好调查工作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1、对房产“先租后抵”请看的检查。 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风险解决方法

房产抵押贷款风险解决方法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等,所说的风险具体是怎样的呢?请看本文介绍: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有: 一、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解决方法: 1、银行在接到购房者的贷款申请后,需要对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如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月供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购买房屋的用途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贷款与否及合同条款的拟定。

2、对置业者的资信进行审核。审核的指标主要有:置业者的家庭总收入及储蓄证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占月收入的比例。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解决方法: 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而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已处于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可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住房公积金切实地满足消费者实现住房融资需求,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d12797622.html,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一)借款人信用意识淡漠,一物多押骗取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该法确定了贷款发放应当担保的原则。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际接轨日益密切,银行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贵客担保,各担保方式中又以抵押最受欢迎。于是借款人为了多获取贷款,往往将同一财产多次向多家银行抵押,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担保法生效前将财产抵押给甲银行,担保法生效后又将同一财产抵押给乙银行。由于在担保法生效前,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借款人将不动产抵押给甲银行时,不动产的主管部门没有登记记录。借款人利用这一漏洞,在担保法生效后,又将同一财产抵押给乙银行,并进行登记。甲银行的贷款担保因乙银行的抵押权的设定而落空。2、抵押人将其不动产的产权证书押于甲银行取得贷款,又在骗得不动产主管部门补发的产权证书后,将该不动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3、利用登记部门工作衔

接失误,将房地产重复抵押骗取贷款。在我国多数城市,房产和土地多由二个部门管理,即分别由房产局和土地局主管,而且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两个部门之间很难沟通。抵押人正好抓住这点,先是和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银行,并到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随后,抵押人又将该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在房产局办理登记。而根据不动产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应同时抵押,这样同一房地产的重复抵押使得甲、乙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势必发生冲突,给贷款造成风险。 (二)转贷或借新还旧时没有重新设定抵押,贷款变为信用放款。 附随性是抵押权的特性之一,即抵押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主合同,随着主债权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信用证垫款转贷款和借新还旧都是用一笔新发生贷款偿还原已存在的垫款或贷款,其结果是一笔新债发生,一笔旧债消灭,其担保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新发生的债权。而在实践中往往错误地认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于转贷或借新还旧时还未到期,甚至长于新贷款的到期日,抵押在转贷或借新还旧时仍然有效,其担保效力应及于新贷款,因而在办理新贷款时,没有与抵押人重新办理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使新贷款变成没有抵押的信用放款。 (三)抵押人擅自以共有不动产抵押,抵押行为无效。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14类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14类风险 来源|风控讲堂(一)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 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见,“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租赁在先,所有权变动在后。但抵押与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不破除租赁。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则抵押可破除租赁,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新的所有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对此,最高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抵押房产存在“先租赁后抵押”,借款人(第三人)即

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很难顺利处理抵押房地产。2、代位收取租金收入难以实现。 借款人(第三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地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偿还贷款。代位收取租金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3、抵押物拍卖保留价不客观。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地产用来归还贷款本息。当银行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借款人(第三人)与承租人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存在,房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早在抵押贷款前已一次性收取,借款人(第三人)就以此为由达到了故意压低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格的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抵押房产存在20年租赁合同并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将租金一次性付清的情况,就相当于出租人将抵押房产变相

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一、简要案情 2008年5月6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信贷部到我局报案,称在2007年11月该行办理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金额约20余万元,然而在放贷后,贷款人拒不还贷。经查,该套被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位于本市某某新村,总房价约30 余万元,李某于2004年经过房改获得该房产权,然而李某在未获得该套房屋产权前就将该套房屋使用权私下卖给了王某,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享有该房终身使用权。李某明知其本人不拥有该房使用权,伙同林某凭房产证、土地证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买卖手续,经过公证处公正用该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20余万元贷款放贷后,李某分得16万元,林某分得4万余元。现查明林某为单身,名下仅有被抵押这套房产,李某名下无财产,由于王某享有该房屋终身使用权,银行无法通过保全方式收回该处房产,为此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林某涉嫌贷款诈骗。 二、案件产生原因 1、银行对房贷风险认识不足,贷前考察形同虚设,经办人失查,审批人失核问题突出。多数银行只看到未来的利益,而忽视了对抵押物的审核,仅凭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真实性就随意放贷,忽视了房屋使用权的归属,没有进行实地考查,给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2、房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本案中李某在取得房屋产权前就已经将房屋使用权卖给了王某,通过法院判决王某已取得房屋终身使用权,而李某却在没有该房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房产部门轻易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不力,导致李某仅凭该房产权证自由买卖房屋。

3、对贷款诈骗的打击力度任然不够。由于银行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些信贷员明知所放贷款无法收回,但考虑到单位内部考核问题直接与其本人经济挂钩,不愿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报案,而是试图通过一些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其它方法提前索回贷款,至使犯罪分子有较长的时间转移财产,挥霍赃款,该类诈骗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给银行等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0银行房贷利率一览表 工行商业贷款(纯商贷、组合贷) 农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流程 三、防范和打击对策 1、银行应把好审查关。从房贷客户申请贷款之时起就提前抓审核,把申请人的身份、房屋产权、使用权、负债情况及有无固定收入都彻底了解清楚,必须实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防止出现虚假的、失实的证明,真正做到零风险。 2、房产部门要把好监督关。房产部门无论在办理房改房还是商品房的时候,都应加大监督力度,对房屋属性的每个细节都要进行细致的调查,调查结论将被银行视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一旦有涉嫌诈骗的线索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金融及房产部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宽,新的贷款种类和项目不断出现,可供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也逐渐增多。银行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部门,在业务和利益得到拓宽,增长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安全防范。公安机关应对金融房产部门及时进行防骗教育,切实搞好安全预防。同时,公安机关要和金融、房产部门建立横向联合执法体系,银行及房产部门在办理业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犯罪行为,要及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d12797622.html,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 贷款风险的种类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1.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1.3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1.4 利率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当前,由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物又难以处置变现,因此,近年来银行发放的房产抵押贷款越来越多。房产抵押贷款具有抵押物易处置变现、升值潜力大、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综合分析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环节较多,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如果不注意办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也可能形成贷款风险,甚至造成贷款损失。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 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 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但是,银行受抵

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 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另一是因拍卖标的被司法机关查封而无法交付。在抵押人与借款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对外有多项负债,则其委托银行处置抵押物后,抵押物在拍卖成交产权过户未办妥前被司法

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办理有风险吗

一、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办理有风险吗 风险一:贷款用途 为什么说贷款用途存在一定的风险呢?因为银行对房屋抵押贷款用途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购车、装修、留学等正规消费用途,而不能用于投资、炒股等用于上,因为投资一旦失败,贷款势必要逾期,会带来很多麻烦,所以借款人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贷款资金。 风险二:还款 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获贷后若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抵押物,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收入、工作等情况,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 风险三:贷款途径 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若个人资质不错,可优先考虑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保障贷款的安全性。若找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那么一定要注意所选机构的正规性,小编要提醒大家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拿到贷款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以免上当受骗。 二、怎么选择可靠的贷款对象 (1)谨慎审查出借款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尽量选择合法登记、规范经营、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 (2)坚决拒绝签署内容空白或不完整的文件,在签署《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时仔细审查各条款,切勿草率签字,必须在取得借款后按实际金额出具《借据》、《收条》等。 (3)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标准各项及总额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就同一笔借款不能重复签署多份《借款合同》、《收款收据》。

(5)保留好相关的收款、还款凭证,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还款,并保证收款账户户主与出借人一致,同时在汇款时注明归还哪一笔借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是多少等细节。 三、房产抵押的法律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产抵押风险控制

房产抵押风险控制 金融企业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至今没有一家金融企业可以大胆的说,我们发放的贷款是没有风险,所以我们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其中的风险以及如何去应对。 重庆中金盈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抵(质)押借款,旨在为投融双方建立起专业、高效、透明、共赢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在抵押借款时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又该怎样去让这些风险发生前去避开呢?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 2、代位收取租金收入难以实现。 3、抵押物拍卖保留价不客观。 4、依附抵押物存在的装潢及附属设施产权归属不清。 5、承租人放弃承租权承诺的效力。 (二)抵押登记的风险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风险。 2、对登记期限认识存在的误区。 (三)土地使用权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 2、处置费用。 3、各级开发区办理以即缴即退方式办理的工业用地出让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的风险。 (五)抵押房地产评估价格失真的风险。 (六)用途为住宅的房地产处置执行难。 (七)不规范使用格式(制式)合同的风险。 我们该如何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深入调查,防止“先租赁后抵押”情形的出现。 (二)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使用年限。 (三)加大贷后检查力度,防止私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五)应熟知房地产市场行情 (六)摸清借款人(第三人)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的基本状况 (七)尤其要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行使抵押权的第二还款来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八)发放贷款时,规范使用格式合同。 (九)充分利用法院数据库信息,及时掌握借款人、抵押人涉诉情况。 只有尽职才能免责 如果你把投资人的钱当成自己家的放出去,相信平台的不良率会大大降低,尽管这样还有风险,那怎么办?那就是市场因素了,和每个人都没有太大关系,所以说:只有尽职才能免责。 中金盈宝/廖勇(风控经理)

浅析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一)

浅析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一) 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因此评估师客观、合理的确定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有效的控制和规避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风险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 1.税收风险。 就目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例说明。《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据了解,根据1998年上海财税局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上海市民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所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统一按5%综合征收。而按照此次政策规定,非居住用房投资者负担的税费要远大于5%。举例来讲,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1年,估价时点抵押物的评估值为5500元,抵押率为49%,符合银行的相关标准条例规定。如果完全以市场接受的价格来测算贷款风险,抵押物是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足额回收贷款的风险比较小。但按照目前税收制度,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涉及到的五项税:①是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②是按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的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③是按营业税额的11%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④是按转让房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指购进房价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⑤是个人所得税20%。以“公司的抵押物处置为例,抵押房产原始价格为1200万元,考虑到目前房价波动等因素,假设以拍卖价格为4200万元计(单价约2.1万元),应缴纳税收如下: (1)印花税:4200×0.05%=2.1万元 (2)营业税:(4200-1200)×5%=150万元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150×5%=16.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增值金额3000万元 可扣除项目1200+2.1+150+16.5=1368.6万元 应纳税金额4200-1368.6=2831.4万元 纳税金额累进684.3×30%=205.29万元 684.3×40%=273.72万元 1368.6×50%=684.3万元 94.2×60%=56.52万元 土地增值金额205.29+273.72+684.3+56.52=1219.83万元 (5)个人所得税:4200-(1200+168.6+1219.83)]×20%=322.314万元 拍卖“公司抵押房产应缴纳税收合计为1710.744万元,拍卖后价款为2489.256万元,再除去拍卖费用210万元(约为拍卖价格的5%),可以用以偿还贷款的金额仅为2279.256万元,远低于贷款本金(2700万元),风险显而易见。另外,在拍卖后,如不能提供抵押物购入时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将按照拍卖价格计征,这样纳税金额将进一步提高,风险增大。就上述测算看,税收占房产增值额的50%左右,增值额越大,税收越高,实际可以用以归还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注意审查房地产抵押中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关系 1、注意审查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的关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优先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银 行应注意防范建设工程式优先受偿权带来的贷款风险。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筑工程优先权公示制度,导致该 建设工程式的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无从了解该建设工程上是否存 在承包人的优先权。因此,假如贷款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时接受了 在建工程抵押,但开发商并未如约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时,贷款银 行的抵押权很可能落空。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在建工程抵押权落空 的风险权落空的风险,贷款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注意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贷款银行应 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 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承包商欲行使优先 受尝权时贷款银行应该协助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 和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或超过预算数额时要求 开发商行使拒绝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的行使须在建设工程竣 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之内行使才为有效,因此贷款银行还可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掌握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 期限,以便及时提出抗辩。 (2)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由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优先于贷款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受偿,因此银行在确定拟抵押的房地 产(尤其是在建工程和竣工未超过6个月的房地产抵押)的价款抵押时,可将工程款相应部分剔除。但是由于开发商支付承包人的价款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引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个人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再用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长期贷款,然后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月偿还本息的一种金融活动。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或违反借款合同的某些规定,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并有优先受偿权。处分抵押物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事业的迅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成为了居民购房贷款的主要贷款方式。加之国家的政策导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成为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健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漏洞,产生了一系列的贷款风险。 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消费信贷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有关数据显示,2000年~2005年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全国消费信贷余额比重均在74%以上,近两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全国消费信贷余额比重再创新高,08年已超过82%。另据笔者了解,在江西省某县建设银行,这个比重甚至达到了90%以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该行占到了极大的比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近些年无论是在增长速度上还是在总量上每年均发展迅速。但伴随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快速增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也开始不断上升,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平均不良贷款率在1%左右,到2004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达到1.5%左右,从07年开始,不良贷款率有所回落,近两年来大概为1%左右。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信用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被迫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被迫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进行违约的行为。

租用已经抵押的房子有什么风险

租用已经抵押的房子有什么风险? 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新莞人刘生问:我在南城一楼盘租用一间商品房,租期定为5年,交了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租赁合同押金,须每月交租。该房业主是按揭购房的,贷款8成30年。租到第8个月,我见到房门口上张贴一张法院公告,称业主拖欠供楼被银行起诉并业主败诉,准备拍卖该房。及后,拍卖行带人来过看楼。我想问:1、这房子已经由业主租给我5年,还未到期,银行可以要求拍卖吗?2、我能不能要求法院保证新买下来的人继续租房给我直到租期届满?3、拍卖时我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商品房业主交首期楼款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收房后出租,以租还贷,到时房屋产权是自己的,如果楼价上升,还能大赚一笔。这种做法,十分常见。但有时楼市存在泡沫,楼价虚高,租金与之偏离,不但不随之升高,甚至还走低,这时业主供楼还贷的压力增大,一旦连续“断供”,银行为维护自己利益,必定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并要求以抵押(按揭)的商品房拍卖得款优先受偿。刘生所租用该房的业主,是以总价168万元买下该房的,合同约定租给刘生每月租金为2000元。对比他借银行134万元,所收每月租金显然不够支付每月供楼款。但这个租值却和市场基本一致。业主必须另行付钱供楼。一般时间下来,这个业主吃不消了,断供3个月,被银行起诉追债。现在业主面临被银行起诉要求拍卖房屋困境。业主可能只好放弃房屋。可刘生租下此房原本计划是租用5年的,不愿意搬走,而且业主

亦没有向他返还押金。 针对刘生的咨询,我们认为,首先要弄清:是先出租还是先抵押?该抵押有无办理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也就是说,对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对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只要做了登记,并且抵押在前,便产生对抗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房屋为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租赁权。具体而言,抵押登记在前,抵押财产出租在后的,这时,前手权利优于后手权利,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实现抵押权时,为免买受人可能因标的物上负担有租赁权而不愿出合适价钱购买,致使出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且,成立在先且已登记的抵押权为公示物权,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财产上已有抵押权,而仍然愿意租赁,应视为自愿承担风险。因此,在此情况下法律支持抵押权人。租赁合同解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追究。抵押权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出租在前,抵押登记在后,那么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即便出租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抵押也视为转让的一种),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买下的是负担有租赁权的财产。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代替原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至期满。

我国房地产抵押物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内容提要】近年来,经过国家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连续三年的高速增长之后,进入了调整回归的运行阶段。一旦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就会贬值甚至大幅缩水,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本文从抵押物贬值的角度分析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参考建议。 一、引言 从2005年商业银行的信贷余额来看,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及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余额较大,鉴于房地产价格正处于开始步入一个循环景气的下降通道之中,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研究,对未来房地产价格走势进行分析,严格评估房产抵押物的价值,及时建立应对市场变化的全面管理机制。本文将从抵押物贬值的角度分析了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参考建议。 二、房地产抵押的类型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含土地和土地的定着物。土地的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与土地在不可分离的状态下才能使用的物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据房地产类型及开发程度,一般把房地产抵押分为土地抵押、在建工程及房屋期权的抵押和建成后的物业抵押三种类型; (一)土地抵押 土地是房地产的一种原始状态,单纯地土地并不能满足人们人住的需要,只有通过投资才能达到为人类提供人住空间的目的。土地抵押按类别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行政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三种形式。 (二)在建工程及房屋期权的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系指抵押人(主要是开发商)将“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连同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银行)以获取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的行为。 房屋期权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将的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购房款的担保行为。这种形式大多为居民采用分期偿还本金的抵押贷款购房模式。 (三)建成后的物业抵押贷款 建成后的物业按其特性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等类物业。这一部分物业显著标志是竣工后领取土地房屋产权证。建成后物业抵押贷款是指在物业不转移占用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三、房地产信贷业务中的抵押物风险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面临的抵押物贬值风险 如房价持续下调,在房产销售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开发商会面临预售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完工,又进一步影响销售进度,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在土地和建工程抵押评估时,土地使用权证基本是采用“获得土地的实际支付价格与评估时周边的土地实际价格就低法”确定的。近年来,土地价格飞快上涨,2002年以来土交易价格涨幅分别为10.2%,与同期房屋销售价格涨幅的9.7%相比,土地交易价格的涨幅持续高于同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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