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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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规定

职工休假规定

(科协学服综字﹝2008﹞20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年休假

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文件《关于中国科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协办发组字〔2008〕24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中心职工年休假规定如下。

1.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范围:在中心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和签定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2.职工按工作年限(工龄),享受年休假时间: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6.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二、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及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中心职工探亲假规定如下。

1.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另外,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56天(难产、双生70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及科协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根据《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3个月产假;

2.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女职工可增加30天假期,但须配偶方单位书面证明男方没有享受此假期;

3.产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者,女职工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五、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六、职工休假须填写《学会服务中心职工请假审批表》,所在处室审核并报分管主任审批,由人事处统一备案保存,休假结束后及时向人事处销假。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学会服务中心职工请假审批表》

二○○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学会服务中心职工请假审批表

说明:请假类别是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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