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乐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徐乐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徐乐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徐乐德(作于2005年,并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商品房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有人士称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判决。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了上诉,时至今日,南京中院也未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10月2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平洋中心的两层地下车库颁发了所有权证书。2005年3月,太平洋中心的九位业主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为开发商颁发的车库所有权登记,一审法院以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为由判决维持所有权登记,驳回业主请求。九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新建住宅时必须有配套的停车场,此为强制性法规规范,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颁发房地产权证这一行为,违背了青岛市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所有业主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2006年初,青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颁发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

有媒体称,青岛太平洋中心的业主终于拿回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笔者认为,青岛中院撤消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证,没有提出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撤销了开发商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并不意味着业主是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之争还远远没有结束。对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

一、确定我国地下车库权属的相关理论探讨

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1.以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

要弄分析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建筑容积率这一概念。所谓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

米的不计,超过的则按比例计算建筑面积。①在城市规划实践中和地方立法上,一般不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建筑容积率。杭州市《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都有类似的规定。

建筑容积率是决定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建设多少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的重要指标,在土地价格日益昂贵的当今社会,建筑容积率对开发商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关系上看,建筑容积率是确定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多少土地面积的计算指标,是决定单位建筑面积的成本的重要指标。由于,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有人认为,地下车库未参与土地面积的分摊,地下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也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属案”的判决理由之一。

笔者认为,地下车库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并不意味着地下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首先,不应当狭窄地认为土地是平面的,土地的概念应当是有确定的四至范围界限的地球表面部分及其地表上下为人力所能控制的、有利益的立体空间。民法上的土地应由两部分组成,即地表和地表上下的空间。开发商在办理该小区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了地下车库的建设,这意味着开发商取得了使用该大厦土地的地下空间的权利。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171号文件明确规定:①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②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说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这一规定实质上认定地下车库所享有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②。总之,经规划批准的地下车库均享有所在大厦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以地下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来确定其权属。

2.以价格构成理论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有学者认为,从房屋价格构成来讲,开发商已将某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计入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某小区的每一业主的房屋单价中。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价格,而且还包括相应土地使用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从公平原则来讲,某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应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③这一理论乍一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经不住推敲。

①张毅主编:《工程建设前期筹划》,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65页。

②我国有学者称空间土地使用权为“空间基地使用权”,如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第二版278页;我国《物权法草案》通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台湾学者称之为“区分地上权”。

笔者认为,标的物价格构成的成本计算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开发商的内心计算,不能作为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的是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发生所有权归属纠纷时以一方的成本计算解释价格合意,进而解释所有权归属的意思表示内容,难免产生违背合同当时合意的偏颇结果。即使法官为维持公正起见,在双方当事人成本计算结果之外另行计算出一个更为客观准确的结果,并以此计算结果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这个合同实际就变成法官订立的而不是当事人订立的,这也违背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或者说,当法官用价格构成的成本计算来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就是在设计一个合同而不是只在执行一个合同,就是在干涉一个交易的内容而不是只在解决一个交易纠纷。当合同的内容脱离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官利用经济学原理确定时,这无疑将加大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当法官惯于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时,从经济领域中逐渐消失的计划经济的幽灵可能就会游荡到法庭上来。①可见,以价格构成理论来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是以牺牲民法的一般原则为代价的,实不足取。

3.以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确定权属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不得作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而应当归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权人共有。对于地下车库而言,如果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那么,地下车库应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如果地下车库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那么,地下车库可以作为专有所有权部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就不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如何判断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①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②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地下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该《规则》第九条还规定了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第九条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具有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是可以单独出售的,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室可以作为专有所有的客体;二是单独出售的地下室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由此,以地下车库是否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

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见,与地表以上建筑物联为一体的地下车库属于该《规定》

中的“地下工程”。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由此可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地下车库完全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所权客体。

在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是一个法律上有根据、经济上较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一,当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物品没被确定为交易对象时,其所有权应当仍属于原先的所有者,这符合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其二,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或保障开发商采取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的交易方式。①这样有利于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有观点认为,在地下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更有利于全体业主的利益。这种制度安排会为全体业主增加利益吗?由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制上的限制②,地下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可能会对单个业主造成更多的经济负担和生活不便。在一个业主不能单独占有使用一个地下车位的情况下,即使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需要车位的业主也不应无偿地使用车位,因为大家分摊购买的价值巨大的车库不应由个别业主长期无偿使用。也就是说,无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抑或业主全体,使用特定车位的业主都必须通过或租或买的方式支付费用。在小区车库属于全体业主的情况下,每一业主都为此支付了购买费用,该费用必须通过向使用者收取租金或车位购买费的形式予以收回。可见,车库属于全体业主的制度安排,并不能一般地增加业主的利益,因为该项经营资产的利润来源就是业主们自己支付的费用。相反,由于在小区车库的使用过程中,要不断地在业主之间进行利益博弈,这会使住宅小区的业主关系更加复杂化。③

4.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称空间地上权或区分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权利。

本来,依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土地所有人设定地上权后,土地所有人对土地的使用、收益便转由地上权人享有和使用,故地上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的范围,与土地所有人相同,不限于地面,而且也及于土地的空中和地中。空间地上权与这种效力于及土地的上下空间的普通地上权,本质上虽同属于地上权的范畴,但其使用和收益的范围却有量的差异:空间地上权的使用和收益的范围,仅为地表之上或之下的特定的断层空间,而普通地上权的使用和收益的范围,不仅包括地表之上或之下的空间,而且也包括地表本身。

如果,我国在物权法立法中采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为独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地面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分离,这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5.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

①陈甦著:《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须依是否计入公摊而定》,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26日版。

②我国现行法律虽已经确认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但尚未确定其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无权利能力的团体。

如前文所述,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不直接使用土地的地表,而是使用土地的地下空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与地面以上的建筑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与地面以上的建筑一样需要办理独立的建设工程审批手续①,他不属于地面以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是单独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对其转让或出租。②这应当是没有争议的问题。

人防地下室是一种特殊的公用建筑,是国家从战略的角度设立的,战争时供公众临时避难的场所。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文件第二、三、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是人防国有资产、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这在法律上确认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

6.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

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是现代民法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所谓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就是所有权人必须按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观念行使其所有权,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服从公共利益。③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为各国法律所承认。这一原则,使近代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得到修正,而演变为社会化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违背该原则将会构成“权利滥用”,为各国民法所禁止。

小区地下车库建设的本旨在于为小区的业主提供停车的方便,因此,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首先必须供小区业主使用,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使用权,在本小区业主使用有余的情况下,开发商方可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如果,在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尚未满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一味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对外提供停车服务,这是一种损害本小区业主利益的行为,将会构成权利滥用,为法律所禁止。

二、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的比较法考察

1.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关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这两类不同的判决。台湾最高法院1982年台上字第1193号判决、1983年台上字1582号判决、1990年台上字第1147号判决均认为,地下车库可以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④1990年台上字第1147号判决书认为,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应依物权法原则决定,以出资建造人为原始取得人,与其使用权谁属是

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③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两会事,施工图纵然约定地下室规划防空避难室、停车场供全栋大楼住户使用,亦与所有权的认定无关。即使依据法令或建屋的本旨,地下室应供楼上各住户作为防空避难室、停车场使用,这属于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与所有权的归属无关。难以其系一楼以上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而认为当然属于一楼以上房屋所有人共有。并且地下室有电梯、楼梯通往一楼,并由通道供汽车出入,与外面相通,应为单独所有权的标的,不属于该大厦一楼以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从物。①与此观点相反,台湾最高法院1991年台上字第1733号判决、1993年台上字第1684号判决、1994年台上字第1374号判决则认为,地下室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使用部分,欠缺定着物的独立性,不能为单独所有取得客体。②可见,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曾对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我国台湾地区1995年6月28日通过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规定:“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或建筑业者,不得将公用部分,包含法定空间、法定停车空间及法定防空避难设备,让售于特定人或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损害区分所有权人权益之行为。”因此,区分所有建物地下层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应为共同使用部分。而且,区分所有建物的共用部分,应另编建号,单独登记;区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的登记仅建立标示部,及加附区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附表,其建号、总面积及权利范围,应于各区分所有建物的所有权状中记明之,不另发给所有权状。③

2.德国

德国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法》没有规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理论和司法界曾引起激烈的争论,通说认为,地下室停车场因系建筑物使用空间之附属物不得成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上的特别所有权标的。④1973年7月30日,德国对《住宅所有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的第3条第2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空间”,这一规定否定了德国学界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的通说,为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之争打上了休止符。

3.法国

自1950年以后,法国《都市计划法》规定,在新建建筑物时,建筑者负有在建筑物基地内,为每一住户设计一停车空间的义务。依据法国现行法律,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居住区域与基地内的停车区域系分别的不动产。⑤如果,区分所有权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购买停车位,开发商可以将停车位出售给非区分所有区人。

4.日本

日本现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1983年)并没有关于停车场问题的规定,自上个世纪50年代起,因停车场问题发生了大量的纠纷。日本地方法院对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

①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

②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

③蔡明诚著:《停车位所有权及专用权相关问题探讨》,《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53期2003年2月第42页。

④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

归属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识,直到昭和56年6月18日,日本最高法院以判决的的形式确认地下车库为专有所有权客体,从而为裁判实务上长期存在的意见分歧打上了休止符。①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必须满足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两个要件,而地下车库完全符合上述两个要件,因此,地下车库可以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三、加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之争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凸现的矛盾,各个国家或地区都不例外,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矛盾会进一步突出。要想彻底解决地下车库所有权之争的矛盾,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1.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明确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全国人大法工委陆续公布的四个《物权法》草案中,均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但是,没有明确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所有权部分,如果《物权法》草案第四稿通过的话,仍然无法解决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即将通过的《物权法》应当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所有权的范围,尤其应当规定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共有所有权的范围,以解决其所有权归属问题。

2.明确地下车库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权利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客观上说,地下车库的确使用了土地,只不过其使用的土地的地下空间部分,是一种特殊的使用方式,参考大陆法系的模式,宜明确规定地下车库所有着所享有的土地权利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而规定地下车库与其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在所有权方面各自独立,可以分别为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拥有。

3.在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规定地下建筑物可以进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我国尚未制订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登记问题,在实践中,房地产登记机关还不能对于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笔者认为,在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应当将空间建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的权利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之内,明确权利人可以对空间建筑物享有所有权。

总之,只有从以上方面不断地完善立法才能彻底解决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之争。

生态地下车库建筑设计探讨上课讲义

生态地下车库建筑设计探讨 生态地下车库建筑设计探讨 摘要:随着土地的稀缺,地面上的停车位满足不了逐渐增多的私家车。地下停车库的开发建设是必然产物。本文根据笔者多年的设计经验,对生态地下车库的设计进行探讨。 一、地下车库的设置形式 通过考察,发现有8个住区都不同程度采用了车库的形式。这说明车库已经得到开发商和业主的认可,成为住区车库设计中的重要形式。虽然这些案例都有意识的对自然光加以利用,但由于采光方式和开口数量的不同,实际效果存在较大差别。目前车库的设置形式主要有平天窗式全地下车库、抬高式半地下室车库、下沉庭院式全地下车库、架空底层式全地下车库等,这些形式各有优缺,设计中可以灵活组合运用。 (一)平天窗式全地下车库 通过在顶部设置平天窗的形式进行自然采光和通风(如图1),是地下车库最常用的做法。该做法构造简单,采光效率较高,既实现了自然采光又保持了车库内部空间的独立性,维护和管理也比较方便。但由于其构造特点,这种形式会减少室外地面的活动面积,使天窗开设数量受到限制。 图1 (2)抬高式半地下室车库 通过抬高地下室开设高窗的形式实现自然采光和通风(如图2),这种做法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并减少业主驾车出入车库的高差,但由于会增加高层住宅消防扑救的难度,有些地区规定当车库顶板高于道路标高1.2米时,车库面积将计入容积率(受梁高的影响,1 .2m高度很难实现适宜的开窗),使得这种车库形式应用相对较少。 图2 (三)下沉庭院式全地下车库

通过将局部地面下沉形成下沉庭院,利用庭院四壁实现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壁可封闭也可开敞),可以不减少地面活动面积。具体有活动庭院和景观庭院两种形式:活动庭院的而积相对较大,设置篮球场和健身器材等公共活动设施(如图3)景观庭院的面积相对较小,多以绿化种植或铺地为主。由于无障碍通行存在问题,下沉式活动庭院的使用对于老年人、儿童并不方便,所以应用相对较少。 图3 (四)架空底层式全地下车库 车库中的采光口还可以与住栋底部架空层相结合(如图4),由于剪力墙下落的缘故,住宅地下层停车效率低,如结合上部架空层设置采光口,可以同时实现车库和地下入户大堂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该采光形式利用了建筑的底层空间,所以既不会减少地面的有效活动面积,也不会对场地的高差产生影响,缺点是采光效率相对较低。 图4 二、xx的设计方法 除架空底层式全地下车库外,顶部采光口作为地下车库的主要采光形式,其位置的选择、大小的确定,乃至构造做法都对室内采光效果有重大影响,必须对采光口的具体设计方法进行探讨。 (一)位置的选择 为实现较好的采光效果,采光口位置的选择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均匀分布。为提高室内光线的均匀度,在具有多个采光口的情况下,采光口理应均匀分布,只有单个采光口时,应尽可能靠近中心位置设置。 2)分布于使用频率最高的空旧]上空。目然米光效果最好的地方是在公共使用率较高的位置,因此采光口可以对应地下车库的车行道、楼梯等位置来设置。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 (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 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 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由于拾得人拒不

地面及地下停车库相关规范

关于停车位的专题研究 本案停车位设计的相关国家规范依据: (1)《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关于停车位数目计算 根据1-2 JGJ100-98要求: (1)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辆; (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车均面积为30—35m2/辆,本案地下停车位面积为35m2/辆; (3)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辆,自行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辆。 注:计算地下停车车位数以前,已将地下面积的10%扣除,用于做通风、储藏等辅助功能。 二、地面机动车停车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垂直式)

100-98车 后退停 ×5车 三、自行车(摩托车)停车场停车位、通车道尺寸 (1)自行车车位,单侧停车通道米,双侧停车通道米; (2)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小于3米停车带一般控制在15-20米, 超过300辆自行车需要两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宽度满足米要求,不超 过300辆自行车需要一个出入口最小宽度要求米 四、关于地下停车库的疏散出口 根据1-2 JGJ100-98要求: (1)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 (2)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口手续的出入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按每辆车5m计,不应少于2辆的长度;(3)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区域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区域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

视线障碍物。 五、地下停车库通车道的最大坡度(斜坡道) 直线坡道曲线坡道 %高:长%高:长JGJ100-98151:121: 缓坡段水平长度不小于3.60m,坡度为坡道的1/2。 六、地下停车库车道最小转弯半径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最小转弯半径

地下停车库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一、课题名称:黄石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库的设计 二、课题来源: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增加、交通拥挤、土地紧张、车辆多、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地下停车库的空间。 三、研究目的意义: 为了满足停车需求的同时而不影响城市形象,停车用地向地下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地下车库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存在着资金人力投入不足,规划设计不深入和后期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把宝贵的地面面积用作区内的绿化、改善居住小区环境质量。 随着人们对地下停车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停车空间的许多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如地下停车场系统规划欠缺,空间缺乏天然光线,用户不易直观发现空缺车位,不易快速实现定位停车等,以至于人们宁可占道停车也不选择地下停车,相对于地上停车空间的利用率,地下停车空间的停车率非常低。 规划、设计作为影响地下车库建设和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它的系统分析和深入研究,对促进城市健康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模式对城市地下车库的设计进行研究,以此来提升城市地下车库的整体使用品质。主要以黄石市为例,从当前地下车库普遍存在的问题入手,列举出其车位配比不足、停车利用率低、内部空间人性化缺失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问题,并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归纳总结设计方面的解决途径,提出安全性、便捷性、经济性、人性化四个影响地下车库设计的重要原则。 总之,通过本次设计黄石万达地下停车场,达到减少万达广场停车压力,优 化万达广场交通以及保障道路交通畅通与安全的目的,实现地下停车库车位状况 的动态显示,优化停车行驶路线,以便提高地下车库的停车率,方便、快捷地满 足人们的停车需求。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综述:

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浅析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丢失的手机正被另一人占有使用,你是否有权直接请求占有人返还?如果有,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呢?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何为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那么甲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按市价1500元的价格私下与丙交易,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且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其购买时付给乙的1500元价款,其只能向乙追偿。如果甲

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其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手机的,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也可以向丙请求返还手机,但应当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价款,如果甲拒绝支付,丙据此抗辩,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权。甲支付价款后可以向拾得人乙进行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手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这时,丙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手机所有权的,即使甲在2年内知道丙,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甲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务工作室:董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 【注意】 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 【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 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 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

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悬赏分:0 |解决时间:2010-10-19 22:47 |提问者:dongyacong 最佳答案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内,地 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 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 1/2(6%~7.5%),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的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在坡道开始站设一道截水沟,在设计0.1m~0.15m高反坡段,有效防止室外水漫流进车道内。中间坡道开口部位以内设计一道截水沟,把开口部位的雨水排出,坡道末端设一道截水沟,把其它溅进或汽车带进的雨水排出。 4.汽车坡道做法设计 汽车坡道的做法在图集88J1-1(工程做法)和88J9-2(室外工程)中有很多种,从面层上区分有混凝土坡道、水泥金钢砂防滑坡道、铺台工砖坡道、花岗岩坡道、环氧防滑涂料坡道等几种。汽车坡道面层的主要做用是防滑,防滑做法不外乎三种情况:(1) 材质本身外麻面,利用材质的凹凸不平达到防滑效果,如麻矿场砖面层、毛面花岗石面层,环氧防滑涂料等面层,防滑效果一般;(2) 材质本身平滑,设计中 通过特殊处理或嵌入水泥砂浆、缸砖面层等防滑效果中等;(3) 材质本身平滑,设计施工中做出宽度和深度不同的凹槽,以此达到防滑效果,如凹线细石混凝土坡道,开凹槽花岗石坡道等防滑效果好。实践中这三种面层做法的防滑效果越好的,其舒适性越差,使用时做凹槽的坡道噪声很大,行车时的振动也很利害,不很舒服。前两种做法在雨雪天气,特别是冬天汽车坡道上有积雪时,行车有打滑现象,地下车 库的有安全隐患。目前很多汽车坡道在开口部位加阳光板罩棚等屋盖措施,可有效避免有雪残留在汽车坡道上,所以设计中如果汽车坡道开口部位有盖时,应采用前两种做法,最好是第一种做法;当开口无盖时,应采用由凹槽的第三种做法。如果开口无盖也采用前两种做法,需要车库值班人员及时清理积雪。 这种做法用于人行坡道还可以用于汽车坡道很不可取。噪声大,振动大不说,凸出的尖角很快就有很多被汽车压坏,减弱防滑效果。这样的做法在设计中不宜采用。正确的做法如上图2所示,横向做出凹槽。凹槽的间距不宜过密。实践中凹槽间距100~170mm,深度60~70mm为宜。

地下车库配置标准

建业住宅产品专项标准地下车库配置标准 11ZZ-01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产品研发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产品研发中心资料编制说明 产品研发中心所有资料是在住宅产业化部、设计管理部、景观设计部3个部门的配合下整理完成。按照各部门的资料类型分为产品系列化文件、产品标准化文件、制度文件、设计图纸资料等。其中设计图纸资料可按照地市项目名称分类,每个类别里含不同的小项。为了方便以后的查找工作编制编号,按照部门编制:住宅产业化部,简称Z.分3大类。例如:09年编制的部品标准(09ZB-XX),09年编制的产品系列化(09ZX-XX),09年编制的各类专项设计(09ZZ-XX).设计管理部,简称S.景观设计部,简称J.编制版本用XX表示。 编制人: 编号: 编制版本: 产品研发中心 年月日

地下车库配置标准 概述: 近几年,集团项目尤其是高层项目开发量的迅速增加,地下车库建设体量也 相应逐步增大。另一方面,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私家车拥有量迅速膨 胀,各种高档车型也陆续出现,客户对车库(停车位)的需求在数量增加的同时 也日趋多样化。 随着集团各项目的陆续推出,仅按照国家规范和以往常规做法建设的地下车 库日益暴露出各种问题和不足。结合集团以往项目地下车库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客 户需求的变化,产品研发中心住宅产业化部制定了地下车库配置标准,对地下车 库及半地下车库车位尺寸、基本柱距、车库入口做法和采光井做法等问题进行了 约定,以保障后续项目的地下车库及半地下车库的设计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且 经济、合理。并结合成本考虑车库的具体标准。 地下车库配置标准 一、平面布置标准: 1、停车位尺寸: 、微型车车位尺寸可按×(长×宽),小型车车位尺寸可按5.50m×(长×宽),豪华车车位尺寸可按×(长×宽)。豪华车位数量可按5%比例设置。也可根据个体工程不同需求情况对车位尺寸酌情调整。设计时实际布置车位可按照标准车位尺寸×(长×宽)进行布置以满足规划要求。 、残疾人车位及轮椅通道。(详见图01) 、车位配比: 车位配比按照产品系列的不同进行划分(以下数据由集团营销中心提供): 其中:联盟新城系列:不低于大车位约占5%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二、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原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

地下车库实用标准化设计

地下车库设计标准化 目录 一:建筑 1:车库应满足的停车数要求 2:行车道和停车位的组织 3:坡道组织 4: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5:与住宅建筑主体连接方式 6:柱网布置 7.层高 8:覆土厚度 9:经济指标(面积) 10.标示设计 11.排水设计 本细则是在满足集团精细化设计要求编制的,本着经济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规则; 一:总则 一般住宅小区车库设计以小型车:长(4.8米)X宽(1.8米)X高(2.0米)为设计标准尺寸(规规定),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车辆采用倒进顺出的布置方式,大型车道尽量采用环形车道布置方式。

管线综合应遵循的原则: 1:尽量使主风道,靠近车道边侧设置; 2:风道宽度尽量控制在1.2米以,使风道下面不设喷淋; 3:电缆桥架、设备管线尽量与风道平行设置;尽量不要设置在风道下方。 4:各类管线交叉点不要设置在主车道处; 第一部分:建筑 一:单库应满足的停车数要求 单库应满足的停车数要求:满足经济性要求(主要考虑消防要求)。 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单库停车的数量: IV类为50辆(约1600㎡) III类为99辆(约3100㎡) II类为260~270辆(约8000㎡)I类为不小于400辆(约12000㎡) 二:行车道及停车带组织 1:经济布置车位,垂直行车道双侧布置车位。 行车道宽度为5500~6000m。以车辆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4800(长)X1800(宽)X2000(高) 为

以车辆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为5000(长)X2000(宽)X2000(高) 2:坡道组织 北方地区直坡道出入口不宜北向,如采用北向出口,应采用曲线坡道+直坡道形式。 (1)50辆以下设一单车道坡道。 (2)50~99辆设一条双车道坡道。 (3)100~300辆设两条单车道坡道。 (4)300~500辆设两条双车道坡道。 (5)500辆以上设三条双车道坡道。 坡道坡度: 直线坡道:等坡度为15%;缓坡坡度为7.5% ,长度为3.6米。 曲线坡道:等坡度为12%;缓坡坡度为6% ,长度为3.6米 横向坡道:坡道横向设置超高。坡度:5%。 坡道宽度参考值:(出口宽度)

跟何以琛谈谈相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跟何以琛谈谈照片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浅析摄影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规则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黄静云偶然在百度贴吧看到楼主的疑问,在《何以笙箫默》中的两个跟照片相关的场景,何以琛都以“你确定要和一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所有权的问题吗”、“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所有权的问题!”秒杀赵默笙。你是否也被唬住了?笔者现就以法律的角度阐述下这两张照片的所有权问题。 场景一:赵默笙偷拍何以琛,照片洗出来后,拿给他看时,他收走了。网友疑问:在法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照,照片所有权属于照片中的人还是摄影人呢? 场景二:何以琛保留了一张赵默笙大学借书证上的照片,存放于钱包里,后钱包被默笙捡到,默笙只归还了钱包,却把照片留下,何以琛要求她归还。

网友疑问:照片是从证件上撕下来的,以琛保存了很久,那这张照片的所有权属于照片上的人呢,还是保存照片的人?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场景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场景一 1、赵默笙对偷拍的照片享有摄影著作权。 2、何以琛作为照片的主人翁享有肖像权。 3、此时,赵默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以琛的肖像权呢? 4、肖像权人与摄影著作权人是否都对其载体(照片及底片)享有所有权呢? 如果都享有,物之归属何方呢? 5、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还是后者呢? 场景二 1、赵默笙的借书证属于抛弃物或遗失物吗? 2、借书证上的照片如何定性? 3、何以琛把赵默笙的照片从其学生证上撕下来属于侵权吗? 4、此时,照片的所有权归谁呢?

一、摄影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同美术、文学、地图等作品一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个人作品指创作主题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上述场景中,赵默笙拍摄的照片是具有艺术内涵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当然享有其所拍摄照片的摄影著作权。 有人认为,不经他人同意或采用秘密手段偷拍他人肖像的,其摄影人不享有著作权。笔者认为,判断一件智力成果是否成为作品,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作品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即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一般认为证件照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取得著作权。)只要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即使该作品是未征得肖像权人许可而创作出来的,其创作者亦应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当然,享有和能否行驶是不能过划等号的。由于是侵权作品,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摄影著作权跟其它著作权一样,享有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般认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有争议,笔者认为著作人身权亦可部分或全部转让,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均体现了这一点。例如,网络论文写作枪手并不完全违法;领导发言稿背后的写手放弃其署名权、发表权亦属于合法行为。此处与本文论述主题关联不大,不深入论述。)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

地下车库顶板种植研究样本

地下车库顶板种植 一、分布 (1)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顶板荷载, 能承受多大荷载力, 景观植物可根据其承载力设计乔木规格及覆土深度; (2)大乔木种植应分布于结构梁、承重或支撑梁部位; (3)大( 特大) 乔木定位后可经过局部加大顶板荷载或增加支撑梁柱; ( 4) 与室外综合管网结合设计; 二、覆土要求 草皮地被10-30CM、灌木50CM、 2米以下乔木0.8-1.2M、大乔木≥1.5M; 三、规格选择 乔木¢10-15CM、¢15-18CM, 少量点缀¢25-30CM; ( 覆土深度与苗木规格、土球大小有关) 四、土壤选择 局部种植大乔木下层可采用轻质土( 泥炭土、膨胀珍珠岩、蛭石、陶粒等) 上层覆普通土壤, 或经过花坛、树池增加覆土深度; 五、品种选择 ( 1) 易成活、耐修剪、适应力强、景观效果好; ( 2) 生长缓慢: 玉兰科( 白玉兰、广玉兰) 、蔷薇科( 月季、藤本月季、蔷

薇、玫瑰、樱花、垂丝海棠、苹果、梨、梅子、杏子、李子、枇杷、红叶李、石楠) 、银杏; ( 3) 浅根系( 棕榈、紫荆、紫薇、桂花、樱花、合欢、栾树、三角枫、黄槐、海桐、黄杨、构骨、葡萄、紫藤、爬山虎、六月雪、菊花、麦冬、葱兰、黄馨、迎春等) 、灌木或草本植物; ( 4) 浅根系植物易受风的影响, 抗风力弱、以支撑作用, 冠幅不亦过大; ( 5) 以灌木、地被、中下层植物( 高度2-3米左右) 为主, 局部点缀大乔木或中间部位以大面积草皮为主, 周边配植乔灌木; ( 6) 特大乔木可种植于车库范围线外; 六、防水层 1.2mm厚聚氯乙烯双面复合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铜胎) 、 4mm厚ARC聚合物改性沥清铜箔胎基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七、排水层 排水板、蓄水板; ( 顶板之上土壤深度有限, 雨水、灌溉水不能像自然地面经过土壤渗透流走)

跟何以琛谈谈相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1)

跟何以琛谈谈照片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黄静云偶然在百度贴吧看到楼主的疑问,在《何以笙箫默》中的两个跟照片相关的场景,何以琛都以“你确定要和一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所有权的问题吗”、“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所有权的问题!”秒杀赵默笙。你是否也被唬住了?笔者现就以法律的角度阐述下这两张照片的所有权问题。 场景一:赵默笙偷拍何以琛,照片洗出来后,拿给他看时,他收走了。网友疑问:在法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照,照片所有权属于照片中的人还是摄影人呢? 场景二:何以琛保留了一张赵默笙大学借书证上的照片,存放于钱包里,后钱包被默笙捡到,默笙只归还了钱包,却把照片留下,何以琛要求她归还。

网友疑问:照片是从证件上撕下来的,以琛保存了很久,那这张照片的所有权属于照片上的人呢,还是保存照片的人?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场景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场景一 1.赵默笙对偷拍的照片享有摄影著作权。 2.何以琛作为照片的主人翁享有肖像权。 3.此时,赵默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以琛的肖像权呢? 4.肖像权与摄影著作权是否都对其载体(照片及底片)享有所有权呢?如果 都享有,物之归属何方呢? 5.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还是后者呢? 场景二 1.赵默笙的借书证属于抛弃物或遗失物吗?

2.借书证上的照片如何定性? 3.何以琛把赵默笙的照片从其学生证上撕下来属于侵权吗? 4.此时,照片的所有权归谁呢? 一、摄影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同美术、文学、地图等作品一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个人作品指创作主题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上述场景中,赵默笙拍摄的照片是具有艺术内涵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当然享有其所拍摄照片的摄影著作权。 有人认为,不经他人同意或采用秘密手段偷拍他人肖像的,其摄影人不享有著作权。笔者认为,判断一件智力成果是否成为作品,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作品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即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一般认为证件照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取得著作权。)只要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即使该作品是未征得肖像权人许可而创作出来的,其创作者亦应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当然,享有和能否行驶是不能过划等号的。由于是侵权作品,作者在行驶著作权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摄影著作权跟其它著作权一样,享有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般认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有争议,笔者认为著作人身权亦可部分或全部转让,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均体现了这一点。例如,网络论文写作枪手并不完全违法;领导发言稿背 3

地下车库的设计

地下车库的设计 地下车库的设计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 车在人们生活中的普遍性也越来越大,而近些年来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如何解决城市建设中停车难的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文章就地下停车库建筑设计要点进行了相关阐述,分别从库外设计和库内设计两方面进行了划分,其中包括地下车库的平面设计、出入口设计、应急照明设计、通风排烟设计、防火分区设计和智能化管理设计等要点。 关键词:地下车库;设计;平面规划;通风排烟;照明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more and more high, the car in people lif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universal, and in recent years the city land increasingly nervous, how to solve the city construction parking problem 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 the underground parking building design main point to carry on the related elaboration, separately from the library design and machinery design two aspects are classified, including underground garage of graphic design, the design, emergency lighting design, ventilation smoke design, fire partition design and intelligent management design points. Keywords: underground garage; Design; Plane planning; Ventilation smoke; lighting 中图分类号:U46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地下车库的库外设计要点 (一)地下车库的平面设计 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汽车库时柱网尺寸一般为5.4~7.8mm(应视柱子断面而定),地下车库的层高则可根据地下 停车的空间大小,车库安全净高取2.3~2.5m为宜。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的设计一般采用坡道式汽车库并以垂直式停车为主。坡道式汽

(完整版)民法简答题及法条分析例题,吐血整理

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要件是,对抗不是、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登记要件是。对抗不是3登记的效力不同登记要件效力高于对抗要件。4登记要件不需考虑第三人,而对抗需要考虑 什么是动产交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什么是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改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2。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 因法院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该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设立、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法律要求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处分搜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什么是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想对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法定的财产权 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意义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山一战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为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何确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但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的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改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改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构成要件为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果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智商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

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_以_物权法_第106条和第107条为视角

收稿日期:2011-04-15 作者简介:张珊珊(1987-),女,浙江新昌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罗马法的研究。 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 以 物权法 第106条和第107条为视角 张珊珊,陈 冲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211)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具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其存在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当遗失物在流转过程中满足了善意取得四个要件之情形时,各国立法在选择保护动态利益还是静态利益上呈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采用折中性规定的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平衡当事人利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善意取得;遗失物;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9X(2011)04-0051-03 遗失物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后,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主要通过拾得遗失物的归属制度来解决,但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则需交由民法中的 善意取得 制度来加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具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其存在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 物权法 )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 无处分权、受让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以及完成公示要件。 物权法 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对于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从物权法草案到其正式实施,关于第107条的争议从未停止。本文在立足于遗失物受让人为善意的基础之上,探析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文中的受让人亦即善意受让人。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法 第106条与第107条的关系 从 物权法 第107条的规定看,许多学者得出了物权法将遗失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的结论。认为不管遗失物未经流转还是已经流转,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之。在拾得人转让了遗失物之后,所有权人有了选择向无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的权利。只是法律对此的追及权进行了两方面的限制: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和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也有学者认为应将 物权法 第107条理解为第106条的特别规定,认为第107条没有明确规定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就意味着并未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遗失物被拾得人占有时,归还遗失物是其义务,也是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权利,具备了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当然可以善意取得该遗失物。第107条属于第106条所指的 法律另有规定外 的情况,优先适用第107条。但是如果法律对权利人的追及权所作的两项限制,权利人并没有遵守。那么,受让人当然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其取得是善意取得。即 物权法 第107条第2句规定善意第三人有条件地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我国 物权法 规定了遗失物的拾得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能说明遗失物不能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并不能阻止遗失物在市场上的流通,当它流入市场的时候,与占有委托物并没有任何区别,遗失物在流转过程中,同样也会出现满足善意取得四个要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之下,保护动态利益还是静态利益,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成了我们不可 第16卷 第4期Vol.16No.42011年8月25日 Journal of H ebei Radio &T V University Aug.2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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