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自由》

《浅论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自由》
《浅论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自由》

浅论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自由

冯晓宁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 541004)

摘要: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自由”一词就已经被人们不断地提及,而真正赋予“自由”以科学含义的却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在不同哲学历史时期,人的本质是否是自由的都曾经被探索过。如今在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自由思想中探讨人的本质自由就必定触及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本文将从人的本质根源出发论述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自由思想,竭力为读者捋清思路,使大家对马克思主义自由思想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达到对我们国家现阶段社会中存在的各种自由观有一个正确的甄别和认知。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自由思想;人的解放;自由观

一、人的本质自由思想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可见,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存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自由是同受限制相对立的。传统哲学理论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对人的本质作过科学而严密的规定,即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一句话:“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1] (P. 60)概括来说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为:

第一、人的本质的历史性。社会关系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着的,人的本质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着的。人的本质不是凝固不变的抽象物,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代随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会有不同的表现,展现出不同的具体内容。

第二、人的本质的社会性。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据并不在于人具有饮食、男女等自然属性,而在于人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产生离不开社会,人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社会。人生下来就会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不仅要受到父母、亲属的影响,而且就连最初也都会贯注着一定的社会文化内容。

第三、人的本质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而人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人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不同的阶级、甚至同一阶级不同阶层中的人都有不同的本质。

第四、人的本质的实践性。在本文中有单独的章节笔墨着重论述实践与自由的关系,故这里不再赘述。

旧唯物主义哲学的自由观则是使主体服从于客体,即主体通过对客体的顺从而摆脱外在的限制,获得自由。唯心主义哲学的自由观是赋予主体的精神以无限的能动性,即主体依靠在精神上摆脱外在的限制而获得自由。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则认为,自由就其一般的意义而言,是同限制相对立的,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同时,吸取了他的思想中的合理的内核,为人的本质是自由这一正确的命题找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指出,人之所以失掉自由,不是因为他没有自由意识,而是“迫于历史过程的力量”。因为人是族类的存在物,是“人的世界,是国家、社会”,个人的族类本质只能体现在他和族类的统一之中,亦即只能体现在他和外间世界的统一之中。一个脱离历史进程和社会关系的人不可能是自由的,一个和外间世界相矛盾相对立的人不可能是自由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必然性,个人和世界、和社会的矛盾和对立是不可能避免的。正是这种矛盾和对立反过来夺去了人的自由。等到人通过实践认识了这种必然性,并且能驾驭它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时,他就不仅超越了世界而且超越了他的自我,而从束缚他的客观必然性中解放出来,进入新的历史行程了。这个过程正是人的现实的生成过

程。人为了征服自然而创造了社会关系即人的世界,社会作为人的创造物而和人相对立,表示着人的族类的自我分裂。如果把历史社会关系从人抽象出来加以考察(如黑格尔),或者把人从历史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加以考察(如费尔巴哈),就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

“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这种追求自由的本质,使人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会感到无拘无束,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问题在于如何才是摆脱了外在限制,以及如何才能摆脱外在限制。对此,哲学家们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一种是使主体服从于客体,即主体通过对客体的顺从而摆脱外在的限制获得自由。一种是赋予主体的精神以无限的能动性,即主体依靠在精神上摆脱外在的限制而获得自由。前者是旧唯物主义哲学的自由观,后者是唯心主义哲学的自由观,这两种自由观都是片面的。与上述两种片面的自由观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积极能动的社会实践的观点来说明人的自由的本质。诚然,人不能不顺应客体,不能不受到外在客观必然性的限制,但是,人不是外在必然性的奴隶,而是驾驭和利用外在必然性的主人。人能够运用自己的实践力量去打破外在的限制,这才是人的自由之所在。正如毛泽东所概括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实践与人的自由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人把活动的对象变成自己的客体,同时也就使自己成为主体的存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就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统一的实质是主体将客体同化,使主体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主体自身也得到改造和提高。人通过实践而实现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表明人是进行自我创造的主体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实践和自由就结下了密不可分的友谊渊源。

1.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离开实践观就不可能真正把握自由观。可以说,实践是自由的基础、源泉和动力。因为:

第一,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认识必然。人类认识史证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原始的统一到分裂再到新的统一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实践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早期的人们还不能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主体,而环境则是改造的对象。这时,主体与客体还处于混沌的统一状态。实践活动破坏了这种统一,它使主体不仅认识到客体,而且使主体自身也成为自己认识的对象。正是人们实践的结果实现了人们的某种目的和需要,才使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是改造者,环境是被改造者,把自己与环境区别、对立起来了。这种区别是进步但也有片面性。因为,仅仅认识到自己与环境的对立、区别是不够的,主体的认识只有与客观事物相符合才能取得实践的成功。这就要求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统一起来。这种统一是在实践基础上的更高的统一。正是这种实践活动,才使人们既认识了客体,又认识了主体,进而认识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离开实践活动,主体既无法认识外在的必然,也不能认识自身的必然。

第二,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改造客观世界。人的需要和愿望是自然不能直接满足的,人必须凭借自己的实践活动改变外界环境,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正是实践活动所引起的外界环境的变化,才使人们形成一种独特的自由的感觉和体验。有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实践,就不可能凭空产生什么自由的感受和体验。相反,越是参加实践活动,人们的实践经验越丰富,这种自由的感受就会越深刻。

2. 认识到实践是自由的基础、源泉和动力,我们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没有抽象的、绝对的自由。因为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受动的。人们的实践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决定着自由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在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中,不应当、也不可能有抽象的、绝对的自由。自由的条件性、相对性是由实践的具体性、受动性决定的。

第二,自由是一个过程。因为实践是不断发展着的,在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必然与自由的关系,是不会一劳永逸解决的。人们认识了必然,实现了特定的需要和愿望,但又会出现新的必然。必然并不因为我们获得了自由而消失。因此,我们不应当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追求自由。诚

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人们正是在实践的无限发展中得到愈来愈大的自由的。

第三,“争得自由”的唯一途径就在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因为实践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基础、源泉和动力。

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必然王国指人们受盲目自然性支配,特别是受自己所创造的社会关系奴役的一种社会状态;自由王国指人们摆脱了盲目必然性的奴役,成为自己社会关系的主人,从而也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主人的一种社会状态。人类解放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是人类追求自由的最高境界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原始社会,人类无条件服从于自然力量,奴隶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重大进步,尽管它是阶级社会,但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解放程度的提高。封建社会的自由、解放程度也有所提高,但他们的自由也是极为有限的。资本主义社会是在私有制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推动历史进步和人类解放,但社会主义制度才是人类解放的真正开始。

三、真正的人的自由

真正的人类自由的实现,是指人类摆脱一切外在的束缚并完全基于内心的道德调节而自觉行为的阶段。自由不仅是人作为族类存在物存在的本质,同时也是人作为个体存在物存在的本质。人既以族类的形态存在,也以个体、群体的形态存在,人是人的各种存在形态的统一。离开人的现实的、具体的、感性的个体存在,人的族类存在就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同样,离开人的族类存在,人的个体存在也是一种空洞的抽象,人的族类存在与个体存在的统一性与不可分离性,也就决定了二者所具有的本质的一致性。任何将人的族类本质与个体本质相分离的观点,在思维的逻辑运行中都是无法圆融的。

1.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无论是对于族类存在物的人来说,还是对于个体存在物的人来说,自由都具有根本性的或本体性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人的个体来说,当他或由于自身的原因,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其思想与行为不能自我决定、自我选择时,即不能享有自由时,就不能真正的称之为人,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马克思还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P. 18)对于马克思的这段话不能简单地视作是对人的个体本质的规定,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与自由观的总体思路看,与其说它是一种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界定,不如说它提供的是一种如何认识与把握人的本质问题的方法与路径更为确切。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的,因而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不能通过对人自身的直观去获得,而只能以反思的方式通过考察人的实践所创造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去加以把握。人的本质发展到何种程度,与他们所创造的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总和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

2.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与限制是相容并存的,自由必须服从某种限制,否则绝无自由可言。这些限制包括经济上的限制,作为自由的获得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低程度的限制;以及对自由的最高限制——法律和伦理上的限制。具体说:

第一,经济方面的限制。一个人若没有自由的条件,他便不可能享有自由,自由对他而言是缺失的。我们承认,自由直接解决不了人的吃饭问题,但一个温饱不足的人,是绝无可能奢望自由的。罗斯福就曾指出:贫困的人不是自由的人。马克思也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2](P. 273)人类社会“只有通过大工业所得到的生产力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时间来参加社会理论和实际公共事物”而自由从形式上来说,首先意味着人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个体的独立性,具有了自我决定的权利。而这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当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才能作为独立的个体自由地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种人身自由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自由,却是从事商品生产所必须的前提,也是真正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形式上的自由的获得,是历史发展到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人类社会

只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的基础”。由此可知,自由的需求首先是在起码的经济条件,如温饱、居住以及为满足这些需求所必须的工作得以满足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而且形式上自由的获得也必须依赖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法律规则上的限制。马克思主义从法律角度来界定自由,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权利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1] (P. 438)真正的自由是与相应的制度规范相容的。“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人类所应享受的环境”。自由若离开法律,就成为恣意、任性。孟德斯鸠也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4] (P. 77)法律的目的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在积极的意义上使人们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使人们明确能够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知识,选择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目标。它不但赋予大多数人以自由的权利,而且还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制止对于自身自由的侵犯和践踏,保护自由。当然受限于法律的自由仍旧是能动的,而且自由本身也包含有自主表达的意愿,指出法律本身的不足,从而使之趋于完善也是自由的应有之意。“如果法律在一国中由一个人制定,或由某个小集团制定,而不是由共同同意而制定,那么,由这些人制定的法律而进行的统治实无异于奴役。”马克思主义也始终强调,如果限制人们自由的法律只是某些人意志的体现,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打破这种限制,争取自己的自由权利。

第三,道德上的限制。一个人要自由,就必须得承担责任,或更确切地说,人享有了自由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是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责任本身就是对于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却是必须的。但凡一个社会人在面对外部世界自我选择时,其行为必定产生某种后果,或好或坏,而其后果的承担者只能是行为的主体。古希腊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也表达过自由体现在个人生活是“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5]表达了人应按自己的方式来生活的自由。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鼓励与提倡人们顺乎己意,按健康的、个性化的方式去生活,同时整个社会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宽容程度也在逐渐提升,这是保持个人活动与创造性、争取积极自由所必须的。但是一个人的自由权,作为道德权利而言,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人一样多的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尊重其他人的自由。

自由就是人与人之间独立自主的平等关系,这又涉及自由与平等的问题。黑格尔曾指出:“在不平等的依附关系中,主人无法从奴隶身上获得这种承认,所以他实际上也是不自由的。”即主人之所以自由,乃是他得到来自于另一个他认为与自己具有同样价值和尊严的人的承认。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是自由的,反对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把人划分为主人和奴隶。一旦在人们之间出现了不平等,那么自由也就同时成为了某些人的特权,和另外一些人不可企及的东西。所以平等也是对自由的一种必要限制。

自由的获得必须服从应有的限制,任何权利的争取和扩充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必须得到经济、法律、伦理等的保障和确认。也只有在这些限制内,我们的自由才得以实现。当然服从的前提是,这些限制是每个人都同意且认可的。这样每个人对该社会限制的服从,同时也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因而尽管有限制,人仍就是自由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历史的产物。人的自由方式,在具体个人出生前已经被规定过了,所以,他才会被称作“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及“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1] (P. 18)同样的道理,共同意志和集体,才会成为现实个人自由的表征:“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 (P. 82)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是社会的、实践的、历史的、具体的,同时具有明确的理想旨意。我们的国家性质决定我们的人民会走向全面的自由,但应该注意这是有一个经济与政治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偏离客观实际急于求成。理清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政治维度,有助于处于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中国社会各阶层人们在面对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时,提高一定的政治甄别素养以便

保持清醒的头脑。而且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人民群众物质需求的满足是我们一切建设的出发点,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开放,努力搞好经济建设仍然会是我们今后很长时间内的头等大事,这关乎国计民生,所以在经济领域鼓励与提倡自由是较务实的做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只是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其运转的过程中整个社会人们的自由观还是必然会出现一些我们始料未及的棘手问题,所以重视对政治维度的自由的必要限制会是我们少走弯路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谭培文陈新夏吕世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编与导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 谭培文.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思想及其当代价值[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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