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8-11-22 10:03:2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李华【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应对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构建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深入剖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和客观评述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和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为能够切实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对象为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和水资源污染的受害者,且国家也应是受补偿的一方;提出上下游之间应通过签订“环境责任协议”确定补偿标准;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应当主要包括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推广优惠信贷、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并根据上述方案对现行相关立法提出了必要的完善建议,期望为我国水环境治理以及水环境法制的发展贡献理论创新成果。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生态文明的兴起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指导下形成的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则把“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些不仅表明党和国家已经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从行为实践提高到文化、理论和伦理的高度,而且为环境资源法律机制的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关系

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是通过生态文化或环境文化所体现的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

<一)生态文明观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生态文明观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环境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生态文明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前提,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明形态和文化形式,其重要性突出表现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引导、指导和促进作用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社会实现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战略、政策和法律,需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

<二)环境法治建设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

生态法制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制度形态,其中特别强调完善和健全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并重点突出强制性生态技术法制的地位和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素养,才能形成环境法治秩序,才能有效地处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才能保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任务、计划的顺利实现。只有真正实现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变,才能营造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必不可少的生态文化氛围,从而有效地规范和考量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及社会的行为方式,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社会文明体系。反过来说,只有通过生态文明的建设,形成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才能制定出良好、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动植物、保护生态系统、保障动物福利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等的法律和制度。

生态文明突出地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同处于一个“地球村”,在资源资讯高度共享的今天,一只南美洲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两周后可能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龙卷风。这种“蝴蝶效应”在生态界并非骇人听闻的逻辑,试想如果四川水土流失严重,上海将会面对怎样的黄浦江?当前,我国流域的污染状况不容乐观,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了流域生态安全。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正在退化,生物多样性正在丧失,特别是流域上游的植被遭受严重破坏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洪涝灾害和砂石飞扬等问题,更导致整个流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涝灾害即是发端于长江上游植被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的降低、中游湿地生态系统洪水调蓄功能的下降,河道系统排洪泄洪功能的失调。2000年初中国北方沙尘暴的形成也与黄河上中游森林植被的破坏有关。严峻的现实使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呼之欲出,合理分配流域上下游间的权利与义务,使受益者和受害者的成本和收益分担趋向合理,是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的艰巨任务。

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流域生态补偿是一种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是生态补偿机制在流域生态保护中的运用,集中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理念,也是对流域生态功能价值的肯定。它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广泛使用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上的一个交叉概念。在环境资源法学目前的研究成果中,至今并未对此概念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和阐释。在借鉴各学科学者理论精华的基础上,我认为环境资源法学所研究的流域生态补偿应是指为恢复、维持和增强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流域资源受益者(国家、下游地区、个人等>对导致流域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征收税费以及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而做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补偿的制度。

<一)宪法对流域生态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对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条规定了自然资源的财产权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并规定

了国家保障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宪法基石。

<二)民法对流域生态污染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以民事责任的形式对流域生态的污染进行了规定。该责任以对“他人损害”为责任前提。而第82条是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上游和下游地区因地域上的相邻而造成对利益上的损害和救济。如果上游因本地区的行为而导致对下游地区环境质量的损害,则可依据此条对下游地区生态环境损害予以补偿。但上述规定只是从民事上对流域生态侵权责任的认定,尚需细则性的直接相关流域生态的法律法规。

<三)环保基本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实践中难以起到综合调整的作用,可见我国流域生态领域综合性法律、法规目前仍十分薄弱。

<四)水法对征缴水资源费的规定

《水法》第34条规定:“使用供水项目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第48条要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此外,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并且征收的水资源费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我认为,水资源费的征收应当考虑对上游的生态补偿支出,因此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并且统一纳入流域生态补偿基金。

总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和部门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多是以宏观方式规定了产权的所有形式,而对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在行政区际上的归属未作明确划分,因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和保护就无法具体落实,责任制的规定形同虚设。近年来,我国跨地区、跨省的流域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必然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要明确彼此的责任,明确各方的权益是法律法规不可缺少之功效。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

<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是要求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己经远远超过生态系统所能承载的能力。要贯彻该原则,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必须考虑整体协调性,一是要协调好社会经济发展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关系,忽视自然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增长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只注意征服自然获取的经济利润,而将为了经济的增长而消耗的生态环境的成本排除在外的发展模式是畸形和倒退的。另一方面,应处理好地区间、区域间的协调,这种协调的实质就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要求的内在的公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2. 公平原则

在生态利益受到损害、生态之间的联系失衡的状况下,流域生态补偿是公平原则的需要。公平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应将其作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以等利(害>交换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体现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要求收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收益的流域接受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环境、人与生物的公平,还强调人类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3. 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

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是指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责任者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恢复、治理已被污染和破坏的流域生态环境。具体表现为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负担五大原则。其中,开发者养护是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加以维护、恢复和整治。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流域生态补偿的责任。补偿不能仅理解为等价有偿,还必须考虑到为恢复流域生态效益所导致的流域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的费用,以及流域生态建设者付出劳动的补偿费用。污染者治理,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赔偿因污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对具体补偿费用的确定,明确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受益者应支付给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所支出的费用。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

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指筹集资金,实施补偿的组织机构。流域生态功能的公益性要求受补偿主体必须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从目前情况来看,只有政府有资格接受生态补偿金,并保证将其用于流域生态保护。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

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是指因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从事流域生态环境建设、而使正常的生活工作条件或者财产利用、经济发展受到不利影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物质、技术、资金等补偿的对象。具体在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中,上、下游地区因地理位置的不同,为了保护下游的水环境和水质量,保障下游的工业生产,要对上游地区的开发和土地利用进行限制。因此,在流域的生态补偿中的对象主要包括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和水资源污染的受害者。另外,我认为国家也应是受补偿的一方。国家既是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也是应得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因为生态环境和大量自然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凡是使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向国家支付相应补偿费,只有这样,国家才有资金进行流域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

<四)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补偿标准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核心问题,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是学界研究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补偿的效果以及补偿者的承受能力。确定这一标准既要考虑到上游地区的生态贡献,又须考虑补偿者的能力。补偿者与流域上游地区之间在利益上存

在着矛盾,要从最佳补偿效果目标上来考虑,补偿标准必须与上游地区的生态贡献相适应,才能够“合理补偿”。建议上下游地区之间应建立“环境责任协议”制度,采用流域水质水量协议的模式。下游在上游达到规定的水质水量目标的情况下给予补偿;在上游没有达到规定的水质水量目标,或者对下游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上游反过来要对下游给予补偿或赔偿。其中,赔偿是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污染超标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赔偿额与超标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水量以及超标时间有关。

<五)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

资金的补偿是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同时也是最迫切地能满足补偿需求的一种有效途径,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补偿,即将资金直接补偿给受补偿者。另一种是通过补偿机构对受补偿者进行间接补偿。参考国内外流域管理和流域生态的补偿经验,可以通过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推广优惠信贷<即在确保金融机构信贷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提供政策性的担保,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启动资金,以低息和无息贷款的形式向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的人提供贷款)、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该基金可来源于下游地区的利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扶贫资金,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机构的捐款)等方式实现资金补偿。

四、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一个良好法治的社会中,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通过法律得以确立,生态机制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运作,上述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标准、手段等制度化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开发及其他国家的流域管理无不以流域立法为其首要前提,只有将流域管理置于法制的基础之上,流域管理的各项措施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施行,从而达到流域管理的目的,实现水资源及其相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

针对目前我国具体的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法律缺失的状况,应尽快加强关于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专项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及其义务、生态补偿责任、形式、补偿标准等等,对一些经过试点实践己经成熟的政策及时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化,使之具有法律地位,使流域生态补偿有法可依,一来可以避免政府不合理的滥用补偿费用的情况,二来可以对市场机制下的生态补偿纠纷进行及

时的处理,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还应与其他环境资源法律形成体系,减少各部门法之间的适用冲突。

<二)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

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指导思想上偏重于对污染的治理,而因历史条件的限制未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列入其中,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使之成为一部具有生态法特征的《环境法》,彻底改变我国环境立法“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局面,奠定生态法的法律基础,将我国污染防治的法律建立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此外,还应重新审视我国的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围绕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对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确立各单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三)制定流域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

因为我国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纷争,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地区与流域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也在日益扩大,所以还需要建立一套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与非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体系。建议制定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行政法规,使参与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执法者的行为和行政执法过程受法律约束,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流域生态补偿的程序化和法制化,还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偿的效率。

另外,我国目前实行的单一的纵向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缺少跨流域的协调体制,无法解决上下游间生态环境补偿问题。所以,还应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来打破现有环境管理体制,针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特殊性建立横向的管理体制。以水资源为例,可以按照同一流域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制度,这样便于对流域内的水源涵养区、物种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给予更加合理、完整的保护和重点的补偿,更利于实现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

鉴上所述,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具有普适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第一,流域生态补偿是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落实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第二,流域生态补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流域上下游间存在利益冲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能够协调好未来上游地区的发展权和下游地区的环境权的冲突。第三,流域生态补偿是科学发

展观的制度创新,科学的发展观不是以牺牲一方的利益而谋求另一方的发展,只有对流域生态补偿责任共担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利益共享,实现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而法制化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障,今后,我国相关部门应在加强理论研究和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

【作者简介】李华,女,法学硕士,讲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专职教师,研究方向和研究专长为环境资源法学。

【注释】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258. [3'>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258.

[3]蔡守秋.流城管理体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J].现代法学,2002,24(2>:119.

[5]徐祥民,高益民.从生态文明的要求看环境法的修改[J].中州学刊,2008,02:76.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

文章资料: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文章资料: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0-8-31 9:33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我国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 完善进行了建构。 【英文摘要】The problems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It has influenced the econom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It is an important aspect to set up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iming at predicament of legal system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reconsiderring direction and principia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was advocated to perfec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关键词】环境;生态补偿;完善法律制度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legal system perfection 我国资源短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资源的充足供应和环境的有效保护,生态补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总揽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通观各说,都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性手段,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1] 笔者比较赞成吕忠梅教授的观点。吕忠梅认为生态补偿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2] 本文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局为分析进路,重新梳理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实现对困局的突围,并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建构。 一、困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不足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征收排污费、经济刺激、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促进了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但是目前我国 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中还存在如下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忽视 目前,作为环境资源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其实际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环境保护法》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进行收费,而没有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 (二)自然资源单行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主体应承担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未作规定;有些资源保护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3] 例如:除《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外,《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偏重于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关键意义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没能规定。例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没能明确规定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该法的立法目的,因而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经济手段,不会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前提,而现行的立法对脆弱的生态环境难以有效保护。如《草原法》在规定建设用地征用时,重征用土地的经济补偿,轻生态环境的补偿。有的法律立法措施过于抽象化,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如《森林法》仅规定对林木和林地的保护,未涉及依存森林的各种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以珍稀濒危动物为保护对象,未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对所有需要保护的其它野生动物提供保护。[4] 而且目前的《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在草地沙化治理、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等方面没有相应地规定。这些都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补偿的充分实施。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上海生态补偿机制 一、政策调研: 1、政策性文件 (1)《关于上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2)《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沪财预﹝2009﹞108号) (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沪府发〔2010〕1号) (4)《上海市公益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考核实施细则》 (5)《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2、上海市生态补偿机制发展进程 2009年,由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上 海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两个文件。会议要求,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办法,形成导向明确、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区 县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市生态环境。 上海市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过程中,先从建立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的生 态补偿机制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完善方式、健全机制。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上海市建立健 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包括公共财政投入、扶持产业发展、市场运作和相关制度保障 4个方面内容,明确了生态补偿“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综合运用行 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 护地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上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注 重体现区县贡献和政策导向,注重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和转移支付整体效用,内容包括转移支 付分配因素、资金使用和管理3个方面。 自本市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来,上海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公益林、碳排放交易生他补偿 等领域均有较好的成效。2009年至2012年,市级安排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累计达43.9 亿元,年均增长为24.3%。2013年,本市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年初预算安排生态补偿 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比去年增长9.2%。 2015年,上海正按照“应保尽保、总量拓展”的要求,划定生态红线。由初步形成的生 态保护红线划示规划方案可以看到,红线保护区域涵盖15类生态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区、饮

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设计研究_基于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及国内外经验

收稿日期:2010-09-28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833001、 70903036);教育部博士点基金(200803071013)作者简介:罗小娟(1984-),女,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 姜海(1978-),男,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政策、土地规划与管 理。 *姜海为通讯作者。 第11卷第1期2011年3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http ://xbsk.njau.edu.cn 【公共管理】 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设计研究 ———基于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及国内外经验 罗小娟,曲福田,冯淑怡,石晓平,姜海 *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 要: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展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 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本文根据生态补偿的付费主体,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划分为政府付费型和使用者(受益者)付费型,发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选择受到生态服务的类型与性质和交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在总结流域生态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太湖流域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及存在问题,尝试设计多地区—多主体—多层次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为太湖治理提供政策参考,进而推广到其他流域。关键词:水环境污染;流域管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太湖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2011)01—0082—08 一、引言 生态补偿(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PES )是世界各国为应对全球的生态危机和环境污 染而提出的一种公共政策工具, 目的是鼓励生产者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提高环境保护者的积极性,实 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生态补偿目前被广泛用在流域治理中,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展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并取得一定成果。研究者给出的生态补偿的定义很 多,其中Sven Wunder [1] 的观点被公认较为完整,他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自愿的生态服务交易,而且 补偿生态服务内容(或者是可以保障生态服务提 供的土地利用方式)具有明确定义和可测度性。近几年,国外学者对生态补偿理论探讨更加系统, 从生态补偿的定义、补偿原则、补偿主客体扩展到 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和效率评估等内容。在实践方面, 1991年巴西巴拉那州政府为鼓励地方政府扩大和恢复流域保护区,对各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再 分配,依据各地具体保护面积进行补偿。[2]1993年法国天然矿泉水公司Perrier Vittel S.A 为保证矿 泉水的质量,对上游水源地农民进行持续7年标准 为320美元/(hm 2·年)的补偿。[3]82 国外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是公共财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在流域治理上的综合运用。 在我国,生态补偿起源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且实践先于理论研究。1998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和2002年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都表明我国已经试图探索建立国家层面上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近几年,生态补偿机制被逐步引入到小流域治理中。但是,目前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框架的理论研究不多,如何结合地方实际,在 8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重点探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可持续发展补偿费征收制度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

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探析 [摘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但是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仍处于探索和起步的阶段。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们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可以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维护人们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构建补偿机制时,必须将自然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应该适时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施条例,从法律体制上保障生态环境补偿得以良好的实施,统筹推进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完善;法律 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物质保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出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状况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日益确立,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并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补偿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一、生态补偿机制立法概况 (一)国外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发展概况 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美国、德国、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就通过立法采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但是目前各国都未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长期以来,各国都是在国内的环境法律和其配套法规政策来体现的。 美国是最早开始出现生态补偿性质的国家之一。早在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中就规定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土壤银行计划”。该法主要是用停耕一部分土地的办法来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保持水土资源,银行给予其一定的补助,并对按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在矿产资源领域,1977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了复垦违约金制度和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此外,为了提高矿山环境复垦和保护效率,美国的联邦和州都设立了矿山环境监督员。 不少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生态补偿制度。例如,1980年德国的《联邦矿山法》对矿区生态补偿与恢复进行了规定。为保护森林资源,日本政府早在十九世纪便开始大力推动保安林制度,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早期的生态补偿形式,即对保安林区域范围内的居民予以相应补偿。 德国为了解决资源耗竭和生态环境问题,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德国在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经验借鉴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城市水源地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与水量,世界各国对城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生产普遍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对水源地居民因生态保护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国内福建、浙江等省也对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对于我省加强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范例 1、美国纽约市政府饮用水源补偿计划。美国是个高度崇尚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加大水源涵养地农民对水土保持的积极性,美国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建立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上下游之间或水源涵养地与清洁水使用者之间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上下游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如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离该市200公里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有7.7万人和350多个奶牛场。1989年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饮用水要么经过过滤,要么实施微生物含量最小化的水域管理计划。建立新的过滤厂纽约市需要花费70至90亿美元,为了避免这笔庞大的花费,1992年纽约市政府与水源地农民和森林所有者达成

生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采用最佳生产模式(不破坏水源水质)的奶农和森林经营者可以获得400万美元的补偿金,而这些钱足以弥补他们的额外生产成本;同时,纽约市政府还向改进和重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进供水设备或者大坝的人支付4.7亿美元的补偿。尽管这是一个自愿参加的协议,但由于较好地考虑了水源保护者的利益,因此超过85%的农民和水源环境相关方参加该计划并领取了补偿金,使该计划取得了全面成功。 2、法国威泰尔矿泉水公司水源地保护项目。20世纪80年代,位于法国东北部的莱茵河-默兹河流域水源质量受到当地农业活动的严重威胁,依赖该地区干净水源制作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设立过滤工厂,要么迁移到新的水源地,而威泰尔矿泉水公司采取了保护原有水源地的方法来减少成本。威泰尔公司通过向农民支付费用,要求农民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包括减少和改进奶牛养殖业、改进对牲畜粪便的处理方法、放弃种植谷物和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在流域内植树造林等措施,以确保水源质量不被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威泰尔公司投资约900万美元在水源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1500公顷农业土地,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那些愿意改进土地经营措施的农户;与40多个愿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农场主(总土地面积为1万公顷)以每公顷土地320美元(连续7年)的价格签订18~30年的

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及对策

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及对策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10年来,贵州省在经济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同时该省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2008年的凝冻灾害等使笔者进一步感受到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失衡等造成的影响。为解决生态公益林保护所需资金,林业部门提出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2]。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持领导下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根本途径,提出“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理念指导下,全省各族人民“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生态观念和生态价值的形成,社会各界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呼声日益强烈,迫切希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只有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贵州省才能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机遇,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1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 198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8年新修定的《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贵州省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7年正式启动实施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面积从2004年的40.00万hm2逐步增加至2009年的117.74万hm2,累计拨付中央财政森林效益补偿资金2.93亿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保护管理好现有森林,创造更多优美森林环境,还将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拓宽林农的致富途径,扩大山区农民就业,不断增强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林区的乱砍滥伐和毁林现象明显减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2004年贵州省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第1批重点公益林面积为40万hm2,补偿标准为每年75元/hm2,总投资3 050万元。2006年财政部一次性下达贵州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4 787万元,用于63.82万hm2重点公益林的补助(其中含2004年已实施面积40.00万hm2,2006年新增补偿面积23.82万hm2)。2009年下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8 830万元,用于117.74万hm2重点公益林的补助。117.74万hm2重点公益林面积中,非天保工程区71.14万hm2(其中含2004年已实施面积40.00万hm2,2006年新增补偿面积23.82万hm2),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46.60万hm2。至此,贵州省通过国家认定的304.47万hm2重点公益林,非天保工程区重点公益林71.14万hm2全部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同时启动了天保工程区重点公益林233.33万hm2中的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46.60万hm2的补偿工作。目前贵州省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涉及83个县(市、区)、6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2个省属林场。 1.2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横向补偿类型、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确保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机制。 2.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泉水保护、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精准扶贫等紧密结合,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绿色协调发展。 3.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着眼于解决当前紧要的实际问题,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

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 1.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遏制毁林开山和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非法流失。继续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生态效益补偿。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以森林植被碳储量为切入点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2.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落实国家、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在济西湿地、黄河玫瑰湖湿地、白云湖湿地等国家级湿地公园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并逐步在市级及以上湿地公园推广。(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3.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锦绣川、卧虎山、狼猫山等城乡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面源污染治理补偿和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区域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水源涵养林、污染治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鼓励村民科学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农药。(市城乡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成效及做法 近年来,**市立足市情,以机制体制创新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为抓手,突出“生态功能区调整改革创新、山区农民大转移改革创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三大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在新的历史时期生态补偿新模式,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从XX年到XX年,全市生产总值由185.1亿元增加到505.68亿元,年均增长13.9 %,人均生产总值达3175美元;三次产业比重从XX年的20.30∶40.30∶39.40调整到XX年10.9:48.6:40.5。与此同时,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表明,**XX年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99.4,远高于全省平均值82.8,有5个县进入全省前10位,生态环境质量多年来一直位居全省首位、全国前列。其主要做法: 一、构建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近年来,**市相继出台实施《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推进农业产业化考核办法》、《农业产业化发展考核办法》、《关于加快市直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一系列带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政策文件,努力克服财力薄弱困难,采取财政奖励、财政补助、以奖代补、

财政贴息等多种形式,在省级生态乡镇创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生态农业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市本级从XX年开始,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归集专项资金80万元用于市区黄村水库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的环境污染整治;从XX年起,每年安排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100万元。龙泉等地对水源地和库区乡镇以生态补偿名义进行了财政补助。庆元县在《XX年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中,取消了13个东部乡镇在工业生产、工业税收和招商引资方面的考核指标,考核的重点放在生态保护和生态高效农业发展等方面。 二、推进异地开发生态补偿。着眼于科学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环境功能,编制了《**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生态移民。对高山人口搬迁实行补偿,以人口异地转移推进生态恢复、生态保护。到目前,已有11.5万农民走出大山,有效减轻水系源头地区的环境压力。XX年8月,发布了《**市十万农民异地转移规划》,计划到XX年,全市累计搬迁41473户146456人。同时,考虑景宁畲族自治县的生态区域功能定位,其县域范围内应限制发展工业,而县域经济发展又离不开工业经济的支撑,**市借鉴金磐开发区生态补偿模式的成功实践经验,积极筹划在市区**经济开发区增挂国家民委扶贫试验区,并在东扩区块内设立面积为3.8平方公里的景宁经济开发区。把景宁制造业转到**,把开发区

试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浅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林业局裴挺国 [ 摘要 ] 总结分析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努力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真正使森林生态建设有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 [ 关键词 ]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松花江中游南岸,地处长白山脉,张广才岭西坡,老爷岭北麓的低山丘陵地带。属于丘陵—低山区地形,是个“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山区县份。我县地方林业总经营面积1295430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138920亩,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11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6.1%,一般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02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5.3%。森林覆盖率为83.4%。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是分布在松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蚂蜒河汇水区周围的水源涵养林。认定补偿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为282885亩,按每亩 5 元的标准,每年享受 140多万元中央财政补偿资金。所谓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即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本文试从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入手,谈谈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看,森林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森林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森林的生态环境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其生态成本不可能由林业生产者所能承担,其生态效益也不应当由受益者无偿使用。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公众受益,由少数人负担”的问题,也会改变“公益林受益对象不明确,无人投资,建设缓慢”的状况,有利于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从而也会使林业生态建设资金有一个较为可靠的来源保障。 从现实意义上看,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我县提出建设山水园林化生态县,其主要就是要通过生态公益林等重点领域的建设,来构筑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只有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才能真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把生态县建设的相关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应立足于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纳入我县生态县建设的重要内容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益林管理为主体,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为基础,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行动之中。 (一)树立生态林业观念,切实做好分类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是新思维、新概念,需要人们重新认识林业。我们应减少对林业的索取,增强生态效益优先观念,努力从主观上解决制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误区及其修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误区及其修正 李集合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 成铭西北政法大 学教授 关键词: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理论误区修正 内容提要: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是用一个新造概念来替代或涵盖已有的制度。这就要求必须明确该新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其外延范围在那里,以及其与传统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究竟有什么区别。本文试图就存在的问题略加分析,希望能有助于推动该问题研究的更深入发展。 一、生态补偿含义的分析 目前对生态补偿的定义至少也有上百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韩德培教授特别强调了“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提出在传统环境法征收补偿费的基础上,应扩大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吕忠梅教授从消极环境影响(损害)和积极环境影响两个方面把生态补偿定义为狭义的生态补偿(消极影响和损害)和同时包含两个方面含义的广义的生态补偿。突出点在于对生态补偿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把生态补偿的范围扩大到了传统补偿观点之外,扩充了环境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内容。杜群教授和李爱年教授把吕忠梅教授关于狭义生态补偿和广义生态补偿的区分加以糅合,并从理论抽象的角度对生态补偿的内涵进行了法律上的概括。曹明德教授强调了生态补偿应是生态环境受益人得因生态保护受到损害的人的补偿。定义比较简明,而且基本上排除了吕忠梅教授有关狭义生态补偿(损害收费)的内容部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述定义容易造成生态补偿与环境法已有相关概念的混同。 (1)不利于正确认识和进一步完善现有相关环境法律制度。因为就每一个概念或具体制度而言都有其不同的内在规定性,只有在分别的状态下才足以全面深入的加以分析,简单的以某一个新造概念替代或概括原有的概念或制度体系,会淡化不同概念及其制度内容之间的差异性,抹杀相互间原本的界限,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会形成困扰。(2)一种新的概念或制度的生成根因于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是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一种反映。如果对新旧社会关系以某种概念简单的加以包容,也不利于充分认识和研究新发生的社会变革与社会关系演变,并妨碍学术认识的正常发展和提高。就生态补偿而言,作为环境法已有相关制度基础上新生的社会现象,自然有其内在规定性,不可能与传统制度之间存在同质性,需要给出新的抽象与归纳。 (二)上述定义过分扩大了生态补偿概念的外延。按上述定义,“生态补偿”几乎是无所不包,既有对资源开发造成的损害赔偿,也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调研报告

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调研报告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基于“受益及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党的十*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良好契机。20XX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几年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增加,但实践中还存在补偿不规范、补偿形式单一、补偿主体对象不明确等问题,特别是县级生态补偿仍处于探索阶段。__县作为国家生态县,在生态补偿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20XX年,县政府召集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会商出台了系列生态补偿文件。(1)出台《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__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全县共划定6类(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33.25平方公里,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2)出台《__县20XX年度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和《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严格保护运西自然保护区、自然恢复与修补射阳

湖湿地等特殊生态产业区、生态重建与恢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工作任务,采取了建立协调机制、落实生态补偿等六条措施。(3)出台《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原则、范围、分配因素等。 20XX年初,县财政局会同县环保局根据__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以补助河道、河塘清淤项目为重点对象,拟定了__ 县20XX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以宝财预〔20XX〕9号文件予以明确,安排资金2XXX万元,其中20XX年度省级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1XXX万元,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1XXX万元,专项用于河道、河塘清淤项目。20XX年6月10日,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拨付预付资金1XXX万元。 目前__已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经济补偿的项目有:(1)开展湿地保护工程,完成__湖水环境状况调查。(2)开展生态中心建设工程,建设__运西湿地森林生态中心。(3)开展有机、绿色食品建设工程,建设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绿色食品基地1万亩以上。(4)开展大气污染整治工程,实施在生态红线区内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5)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6)开展碧水工程,疏浚河道。(7)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关闭或搬迁自来水厂周围的厂家、住户等污染源。(8)开展环保监控能力建设工程,建成潼河水厂水质监测站。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

生态文明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8-11-22 10:03:2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李华【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应对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构建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深入剖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和客观评述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和流域生态环境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为能够切实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对象为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和水资源污染的受害者,且国家也应是受补偿的一方;提出上下游之间应通过签订“环境责任协议”确定补偿标准;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应当主要包括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推广优惠信贷、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并根据上述方案对现行相关立法提出了必要的完善建议,期望为我国水环境治理以及水环境法制的发展贡献理论创新成果。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生态文明的兴起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指导下形成的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则把“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些不仅表明党和国家已经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从行为实践提高到文化、理论和伦理的高度,而且为环境资源法律机制的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关系

管理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引言 自然资源既有经济效益,又具有生态效益,且生态效益大于经济效益。正因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效益,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有时称自然资源为生态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的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生态环境的价值和特点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认识和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的外部效应突出,保护和受益脱节现象显著,“公地悲剧”普遍存在。在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方面,国家并没有对自然保护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经济利益受损的主体给予合理的价值补偿;在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上下游之间存在着保护效益的无偿占有、或者破坏代价的不合理承担。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国家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日益严重,洪水、干旱以及沙尘暴等灾害将严重威胁着国家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些问题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在保护中调整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说是通过调整经济利益来激励保护行为,仅仅依靠行政管制手段是很难奏效的。需要建立以调整相关方经济利益关系和激励为目的手段来解决,这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从环境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种将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内化的机制,是一种激励保护行为的手段,同时兼有融资功能;从环境法学角度看,它是通过制度化设计规范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工具。 我国自90年代初期以来,已经在广西、江苏、福建、辽宁、广东、河北、云南等地进行过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试点工作,有些地方制定了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管理办法;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是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生态效益补偿的一个阶段,因而是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内容。在国家经历了影响全国范围的三件生态环境大事件后①以及199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法律上的确立,人们认识到单单针对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进行的征收补偿费制度,还不能保护无辜受损者的利益,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更多的应该考虑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与我国最贫困区重合性的现实,对这些区域居民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以激励这种正外部性行为。于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探讨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转到了对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补偿,以激励生态效益的足额持续供给。但目前在全国推广生态效益补偿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除了《森林法》对生态效益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②外,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对此提供法律保障,导致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二是理论界对生态效益补偿认识模糊,对外国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发展现状尚缺乏全面探讨;对国内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做法缺乏足够的理论关注。因此,从理论上阐明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分析生态效 ①三件生态环境大事件指1997年黄河断流200多天、1998年长江水灾和2000年影响到北京地区的沙尘暴,是中央政府关 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问题和生态保护问题的直接原因,并导致中央政府正式启动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 ② 1998年我国修改的《森林法》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 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但如何操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湿地生态补偿体制探究 【引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引言 【第一章】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评价 【第四章】主要发达国家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第五章】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湿地生态补偿法制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第五章、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生态补偿制度,并确定政府补偿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补偿两种模式,这为各类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我国虽然尚未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但其草案已经形成。《湿地保护条例》也纳入国家林业局的重要立法计划。《生态补偿条例》和《湿地保护条例》将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将来的对接提供空间。本文认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 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贯穿法律制度始终。政府补偿和湿地市场补偿分别遵循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的思路,分配与交换的原则是正义实现的关键所在。具体到法律层

面,即各人得其应得的公平观念。公平观念具体到生态补偿上,即“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学界通常称之为受益者负担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前后两个“受益”含义不同,前者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后者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两类主体都有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对“谁污染,谁治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修正。污染者负担原则预设环境问题是经济负外部性的,受益者负担原则处理的则是生态系统服务这一经济正外部性的问题。“谁污染,谁治理”是末端治理的思路,将环境治理责任直接分配给排污者,有很强的行政管制色彩。这类似于侵权法的归责逻辑,预设某一个或某几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只要确定行为主体,就能找到填补损害的路径。可是环境问题的因果关系通常要复杂得多,即便顺利厘清因果关系,也难以通过填补损害得到恢复。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方面可能让污染者负担过重,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也非最优选择。受益者负担原则打破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末端治理与行政管制缺陷,通过分配或交换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与负担,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的发生,补足相关利益主体保护环境的动因。 受益者负担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确定生态补偿主体。生态系统服务行为的主体是提供者,无论是积极保护、修复、治理的作为方式,还是限制生产生活的不作为方式。受益者往往是多层次的,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