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专家(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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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的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同时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是学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条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外事工作,学院实行由组织人事处领导下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作为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统筹制定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评估聘请效益等。

二、聘请工作

第四条聘请外籍教师工作要遵守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的原则。

第五条外籍教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

作经历和第二语言教学经验。所聘人员应对我国友好、愿与我合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三、教学管理

第六条外籍教师所在系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系部应适时听取外籍教师对工作安排、教学内容的意见,解决他们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安排,其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16学时;增加或减少时,应以合同方式确定。

第九条教务处要建立听课和评估制度,对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同时认真听取外籍教师的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系部要向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及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外籍教师可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等教学、科研活动;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既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又禁止其在教育教学中传教或进行宣传宗教的活动。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一般性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三条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应强加于人;对恶意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国际合作部汇报。

四、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外籍教师,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系部于每学期末前一个月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总结,评价报告和总结报告交组织人事处存档。

第十六条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系部及教务处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应给予严厉的批评报组织人事处,将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聘请合同的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对工作表现不好的教师,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五、外籍教师宿舍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保卫处要加强外籍教师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后勤部门负责外籍教师宿舍的后勤保障以及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同时做好日常服务和检查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教师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外籍教师宿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外籍教师要爱护宿舍内设施,管理好个人物品,注意防火、节水、节电。

第二十条外籍教师宿舍不经允许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如有需要,须向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外籍教师请保持宿舍安静,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可喧哗和放大电视及音响音量等,严禁酗酒,赌博等活动。严禁吸毒贩毒和其他违法行为。

六、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切实保障外籍教师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籍教师或以外籍教师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外教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一般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参与外籍教师宗教活动,外籍教师不得从事传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如遇外籍教师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理人员要尽快向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报告,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以便能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慎重做好平息事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专人专办原则,将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指示果断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向上级汇报。

七、外籍教师相关证件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外籍教师相关证件由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外籍教师需要使用相关证件时,需要向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申请并经过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借用。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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