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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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刑事诉讼法》案例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于虎在2009年2月7日深夜23时半左右,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企图未逞。被告人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黄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便建议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黄玉良和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于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3天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黄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于虎有期徒刑10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2)本案一审时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区检察院应向区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案例分析2: 某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1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福师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期末考试学习资料66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简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种类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告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清楚,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东财网院2012年3月课程考试 《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1994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2: 犯罪嫌疑人罗华,原系某市化工厂某车间工段段长。1999年6月9 日,该车间的自动离心机在操作工人马常勇(被害人)离岗期间发生停机事故。罗华得知后,当即赶到现场,对马常勇进行了批评教育。马常勇不服,出口不逊,罗华即责令马常勇停止工作。马因此不服,对罗华进行威胁。当日晚,马到罗家进行纠缠,在厂保卫科人员的劝阻下才离去。此后,马又到厂外拦截罗华,并将其胳膊掐肿,厂保卫科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马仍不服,于当晚再次到罗家砸门。罗华闻讯令其子罗杰(犯罪嫌疑人,15岁,学生)将门打开,将事先准备好的开水向马泼去,罗华随即冲出门,与马摔打在一起,并用擀面杖对马进行殴打。此时,一边的罗杰见状突然拿出家中的菜刀朝马的右臂砍去,造成马右肽骨开放性骨折,致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后罗杰又持刀追赶受伤逃跑的马,被罗华叫回,并指责其不应用刀砍人。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华对被害人马常勇遭受的伤害并无直接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罗华作了不起诉决定。而犯罪嫌疑人罗杰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直接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杰同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被害人。被害人马常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不服,认为应当追究罗家父子的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2021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高分答案可直接上传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刑事诉讼法》案例 作者微boge300619 考试批次 2103 学籍批次 2003 学习中心学习中心层次本科二学历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 2021年1月 7日

【3】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刘通、于永对赵林捆绑、殴打,逼问是否偷盗。赵林不承认,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铁锨把、皮带抽打被害人4个小时。当日下午3时,赵林被家属解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林系被殴打全身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挤压综合症,肾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通外逃。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传唤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述了殴打赵林的全部事实,县公安局将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主犯在逃,证据不足”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万元保证金后将二人取保候审。2009年10月8日,县公安局从沈建、于永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赔偿被害人赵林医药费后结案。 被害人家属多次控告均无结果。 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到县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回复“主犯在逃,证据不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通缉,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通抓捕归案。案件经起诉、审判,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等刑罚。另外,县检察院还查办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刘瑾处理本案时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刘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问题] (1)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活动有无违法之处?

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考试批次1503 学籍批次1303 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法律事务完成时间 2015年月日

《刑事诉讼法》案例 一、案例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之证据

专题七刑事证据 1、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2、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 视听资料 C. 书证 D. 物证 3、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4、(不定项)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甄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 6、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7、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8、(多选题)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包括八种证据: 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书证,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种,被害人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鉴定意见,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刑事诉讼法学年论文

一、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及范围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1根据辩护活动所侧重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刑事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实体性辩护一直是主要的辩护形态,然而近年来一种新的辩护形态在我国逐渐出现,即程序性辩护,这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程序性辩护首先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旨在寻求对官方侵权行为实施程序性制裁的辩护形态,属于带有进攻性的“攻击性辩护”2。作为诉权表达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有利于减少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促使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促进宪法司法化和宪法性权利的可诉化。如果把实体性辩护称之为防御性辩护,那么程序性辩护就是一种攻击性辩护。无论被告人在实体法上是否有罪,只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就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结果,这是程序性辩护最大的优点。因此,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将程序性辩护称为“最好的辩护”。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 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之中。 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何谓程序性辩护,所以对于程序性辩护的概念还是学者的一些概括、研究。本文所要论述的程序性辩护是指不涉及实体问题,而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在我国有学者认为,“程序性辩护”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可泛指所有以刑事诉讼程序而依据的辩护活动。2例如,辩护方认为某一法院不具有法定的管辖权,或者认为有该法院审判案件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从而提出了变更案件审判管辖的申请。在广义的程序性辩护中,辩护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有关程序方面的抗辩理由,比如,在美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辩护方还可以向法官提出各种各样的审前动议,从而引发一种专门的裁决程序。通常情况下,这种审前动议可以涉及变更审判地点、要求法官或者检察官回避、将若干个被告人或若干项指控予以分离或者合并、庭审延期进行、要求展示对方证据、要求法官排除某一非法证据、要求法官撤销某一起诉等诸多方面的事项。3而“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所涉及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而主要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是否实施过诉讼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文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就是指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 二、程序性辩护的行使障碍 第一,观念上的障碍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的是客观真实理论,认为实体正义高于程序正义,这是与所谓“实事求是”的理念分不开的。“实事求是”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否完全符合司法现实则要打一个问号。机械运用“实事求是”理论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思想极端盛行的重要原因,整个司法环境忽视程序法的应有价值、缺乏程序理念,律师队伍也没有程序性辩护的意识。在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观念里,始终认为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 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

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 摘要:2021年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面对新形势,本文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 出台实施的背景,从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角度,以证据链条的完善性方面,通过列举一桩 故意杀人案的实际案例,对故意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故意杀人;现场勘查;证据 2021年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刑诉法刚刚出台的大环境,便 于案件的顺利诉讼,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就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一是要解放自身思想,着力调整长期工作中形成的惯性思维从思想根源逐渐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二是努力提高 自身业务水平,重点提升三个“工作能力”———提高现场勘查能力、提高检验鉴定能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三是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精益求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 加强对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提高证据的利用率,力争为案件的认定起到关键的技术 支持作用。2021年新年伊始,我们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场进行勘查,为了符合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以该案为例笔者将一些做法归纳总结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21年1月8日晚19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 害人与朋友在其家中喝酒,酒醉状态下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口角,后被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 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后投案。 二、现场勘验分析 这样一起事实清楚“一发一破”的杀人案件,往往因为刑事技术人员的麻痹大意,造 成证据链条不充分,给案件后续的审理过程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对待此类命 案要以未破命案的标准来认真对待,结合现场情况制订详细周密的现场勘查计划。 一询问调查犯罪嫌疑人 此案中,我们要求派出所保护好犯罪现场,首先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派出所对犯罪 嫌疑人进行询问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然后细致观察犯罪嫌 疑人的着装、身体部分,敏锐地观察到在犯罪嫌疑人左手上有疑似血迹的斑迹,拍照固定 后采用纱线转移的方法提取该处疑似血迹的物质经抗人血实验后呈阳性,确定为人血。随 后我们询问抚顺派出所是否找到作案凶器,经过与派出所核实,作案凶器匕首已被派出所 扣押,我们进行拍照固定并原物提取该匕首。 二犯罪现场勘查

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毕业论文网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刑事诉讼法 1、论刑事诉讼主体 2、论刑事诉讼价值 3、论无罪推定 4、论刑事程序公正 5、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 6、论公开审判原则 7、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 8、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9、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 10、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11、论程序法定原则 12、论刑事诉讼中的公众参与 1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14、论直接言词原则 15、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16、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17、论刑事诉讼目的

18、论刑事诉讼结构 19、论刑事诉讼职能 10、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 11、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 13、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14、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比较研究 15、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6、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7、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18、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完善 19、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20、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 2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22、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23、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 24、论刑事申诉制度 25、论刑事代理制度 26、程序性辩护研究 27、试论辩护的诉讼地位 28、论检察权的性质 29、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30、刑事回避制度研究 31、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 3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33、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 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 3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 3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37、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 3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9、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40、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41、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 42、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 43、论刑事和解制度 44、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45、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 46、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 47、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48、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 49、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50、自诉制度研究 51、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

第五章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五章刑事诉讼管辖)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 与不告不理的区别 1998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 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受理,或认为对被告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思考问题: 1、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才有权受理自诉案件? 2、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3、第2类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区别? 司法考试题 1、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A.裁定终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F、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

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为什么立法上要规定相对自诉?(能否实现立法初衷)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受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受理,或认为对被告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税案件皆由公安立案侦查 二、审判管辖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24 条) (二)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四单元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P396) (一)概述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二)证人出庭作证(P412)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人民警察可以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例题·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下列人员中,属于这一规定适用范围的是()。(2013年) A.被告人的兄弟姐妹 B.被告人的配偶 C.被告人的父母 D.被告人的子女 【答案】A 【解析】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VS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例题·多选题】王某伙同张某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为争取立功,将自己曾听到的张某抢劫他人财物的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经查证属实。在张某抢劫案中,王某的揭发行为本身所形成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2012年,经调整) A.犯罪嫌疑人供述 B.证人证言 C.言词证据 D.直接证据 E.派生证据 【答案】BCDE 【解析】(1)选项AB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

刑事诉讼法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课程名称 作者袁燕华 考试批次 201509 学籍批次 201409 学习中心包头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9月2日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国家制定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其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其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d4169405.html,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的重要资料法条解析

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的重点法条解析 一、刑事证据基本特征 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我国诉讼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任何证据都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在客观上必须同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并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下列三种情况应当排除其关联性:⑴类似行为,即其他案件中与本案相似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⑵品格事实,即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不能作为定罪依(注意:在我国可以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⑶表情,如:脸色苍白、语无伦次等。 3.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具体而言:(1 )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2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3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 条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和联系 ⑴区别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而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一个物品即使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⑵联系 如果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者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在理论上,这种情况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案发现场找到一封信,通过信的内容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证;同时通过笔迹鉴定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注意:①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有些文字材料不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而是以其存放地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那么它是物证而不是书证;②并不是所有的书证都一定要写在纸张上,有些文字材料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写在其他物质材料如布、石头等上面的,只要它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2. 证人证言 ⑴证人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注意: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必须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这个程度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②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③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④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性,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⑤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错误。⑥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例如,对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⑵证人证言的内容范围 只提供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不包括其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 ⑶对证人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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