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31、知情同意书草案。

32、临床研究者手册及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五)其他

34、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37、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38、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

三、申报资料说明

1、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3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申请新药证书报送资料项目1~6和29~37。

2、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分子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3、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

器注册证》复印件。

4、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5、资料项目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包括:研究结果总结,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6、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

7、生产用原材料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8、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制品、单克隆抗体及真核细胞表达的重组制品,尚需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资料。

9、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10、资料项目11质量研究资料:生产工艺确定以后,根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包括:制品的理化特性分析、结构确证、鉴别试验、纯度测定、含量测定和活性测定等资料,对纯化制品还应提供杂质分析的研究资料。

11、人体组织或者体液中提取或者分离的物质,使用剂量不超过生理允许剂量范围,且未进行特殊工艺的处理和未使用特殊溶剂的生物制品(不包括复方制品),在提出相关资料或证明后,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资料项目19~28)。

12、生物制品临床前研究,应选择相关的动物种属(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体内能通过表达的受体或抗原表位产生药理活性等)进行体内、体外试验;某些常规的毒理研究方法(如遗传毒性、致癌性、过敏性试验)如果不适用于所申报的制品,应予说明,必要时可提供其他相关的研究资料。

13、由于生物制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涉及具体品种时,应结合生物制品自身的特点,参照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进行研究,以满足对药品评价的要求。

14、体内诊断用生物制品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申报。

四、申报资料要求

(一)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表(资料项目1~15,29~38)

注:1.+ :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药理毒理研究资料项目要求(资料项目16~28)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说明

1、对于注册分类7、10和15的制品,应从比较研究角度证实其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和生物学活性(必要时包括药代动力学特征)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基本相同。毒理方面一般仅需采用一种相关动物进行试验研究,长毒试验方面一般仅要求进行给药一个月的研究,一般药理研究可结合在长毒试验中进行,

主要药效学研究应结合质量研究中的活性检测试验结果来综合考虑。必要时应当根据其分子结构的复杂性、药学方面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存在差别的可能性和程度、适应症等具体情况,提供与已上市销售制品比较研究资料或者其他比较研究资料。若能充分确证其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的一致性,也可申请减免相应的药理毒理研究。

2、对于注册分类2的制品,在设计药理毒理试验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当有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未偶联的单克隆抗体的试验应考虑采用此类动物进行主要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2)涉及毒理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时,应当选择与人有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进行试验,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呈明显阴性,则可以免报毒理研究资料;

(3)对单克隆抗体通常不要求进行动物重复剂量给药的毒性试验和常规的遗传毒性试验;

(4)对拟给育龄人群反复或长期使用的产品,应该用适当的动物模型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5)免疫毒性研究应当考察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如与人组织或者细胞的交叉反应性或者与非靶组织的结合情况等。如有合适的模型,交叉反应试验除了体外试验,还应在动物体内进行,尤其是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者具有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的抗体,还应考虑进行一种以上动物超剂量及重复剂量的动物毒性试验。

3、对于注册分类8的制品,应当提供确定使用剂量的研究资料和对正常菌群影响的研究资料。申请免做某些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

4、对于注册分类13的制品,应当根据剂型改变的特点及可能涉及的有关药学和临床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试验项目。申请免做某些项目,应提出充分的理由。下列情况可考虑减免:(1)药学符合要求,并提供临床用药安全性依据的情况下,可免报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2)对于不改变原剂型的临床使用方法和剂量的粉针剂、小水针剂之间的相互改变,可仅提供局部耐受性研究资料;

(3)对于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及脂质体等其它特殊剂型,应结合生物制品本身的性质、安全范围、体内代谢特征、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等,考虑该类制剂对患者的安全性的影响。一般主要从安全性角度考虑,应在临床前提供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比较试验研究资料,以反映制剂特殊释放的特征。如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其安全性,也可免此项研究。有关说明资料可在申请临床时一并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5、对于注册分类14的制品,如果有充分的试验和/或文献依据证实与改变给药途径前的生物制品在体内代谢特征和安全性方面相似,则可提出减免该类制品所要求的某些其他项目。

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

1、申请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最低病例数包括试验组和对照组。

3、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要求为:Ⅰ期:20-30例,Ⅱ期:100例,Ⅲ期:300例。

4、注册分类1~12的制品应当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3~15的制品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例数不少于200例。

6、对创新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

六、进口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申报资料按照《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它品种均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报送资料。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说明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但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

(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

1、资料项目29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且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3、生物制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四)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第二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2、DNA疫苗。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

二、申报资料项目

1、综述资料。

(1)新制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选题目的和依据;

(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5)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2、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资料。

3、生产用菌(毒)种研究资料。

(1)来源和特性:生产用菌(毒)种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研究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分离、鉴定和减毒等),特性和型别、对细胞基质的适应性、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毒力(或者毒性)及保护力试验等研究;

(2)种子批: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工作种子批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子批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种子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外源因子检测、鉴别试验、特性和型别、感染性滴度、抗原性、免疫原性等;主代种子批菌毒种还须进行基因序列测定;

(3)传代稳定性:确定限定代次的研究资料,检定项目参见种子批的检定项目;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工作种子批的检定报告。

4、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资料。

(1)来源和特性:生产用细胞基质的来源、可用于生产的研究资料或者证明文件、历史(包括建立细胞系、鉴定和传代等),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外源因子检查及致肿瘤试验等研究;

(2)细胞库:生产用细胞基质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细胞库的代次、制备、保存,对细胞库进行全面检定,检定项目包括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及外源因子检查等;

(3)传代稳定性:确定使用的限定代次,检定项目参见细胞库的检定项目,并增加致肿瘤试验;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细胞基质工作细胞库的检定报告;

(5)培养液及添加成份的来源、质量标准等。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5、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包括优化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细菌(或者病毒)的接种量、培养条件、发酵条件、灭活或者裂解工艺的条件、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对人体有潜在毒性物质的去除、偶合疫苗中抗原与载体的活化、偶合和纯化工艺、联合疫苗中各活性成份的配比和抗原相容性研究资料等,提供投料量、各中间体以及终产品的收获量与质量等相关的研究资料;

(2)制剂的处方和工艺,并提供确定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6、质量研究资料:生产工艺确定以后,根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

(1)联合疫苗、偶合疫苗和多价疫苗中各单组份的质量标准和检定结果;

(2)检定方法的研究以及验证资料;

(3)产品抗原性、免疫原性和动物试验保护性的分析资料;

(4)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5)动物过敏试验研究资料;

(6)与同类制品比较研究资料;

(7)抗原组份、含量、分子量、纯度的测定,特异性鉴别,以及非有效成份含量(或者残留量)等的检测等;

(8)动物安全性评价资料;

(9)采用DNA重组技术生产的疫苗,应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要求。

7、制造及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和相关文献。

8、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检定记录。

9、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0、生产、研究和检定用实验动物合格证明。

11、临床试验计划、研究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草案。

12、临床前研究工作总结。

13、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综述资料。

14、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1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16、确定疫苗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17、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其修改依据。

18、连续三批试产品的制造及检定记录。

三、申报资料项目的说明

1、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1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申请新药证书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7。

2、综述资料:

(1)新制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命名依据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2)证明性文件包括:

①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②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③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④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接种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

3、关于资料项目11、12临床试验计划和临床试验方案内容,参照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

4、细菌疫苗一般可免报资料项目4。

5、资料项目6(6)包括:

与原疫苗的比较研究;

与已上市销售疫苗的比较研究;

联合疫苗与各单独疫苗的比较研究。

6、纯化疫苗等应提供资料项目6(7)的资料。

7、资料项目6(8)的说明:

(1)对类毒素疫苗或者类毒素作为载体的疫苗应提供毒性逆转试验研究资料;

(2)根据疫苗的使用人群、疫苗特点、免疫剂量、免疫程序等,提供有关的毒性试验研究资料。

8、按照疫苗管理的体内诊断用生物制品按照预防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申报。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毋须报送的资料;

3、±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要求或不要求;

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

1、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受试者(病例)数的要求;最低受试者例数包括试验组和对照组。

2、临床试验的最低受试者(病例)数要求:Ⅰ期:20~30例,Ⅱ期:300例,Ⅲ期:500例。

3、注册分类1~9和14的疫苗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分类10的疫苗,提供证明其灭活或者脱毒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发生变化的研究资料,可免做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1的疫苗,一般应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但由注射途径给药改为非注射途径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6、注册分类12和15的疫苗,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7、注册分类13中改变免疫程序的疫苗,可免做Ⅰ期临床试验。

8、应用于婴幼儿的预防类制品,其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的原则进行。

9、每期的临床试验应当在设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后进行下一期的临床试验。

六、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申报资料按照《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它种类的疫苗均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报送资料。

(二)资料项目1.(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1.(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疫苗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说明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疫苗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

(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

1、资料项目13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译成中文并附原文,其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3、疫苗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四)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5

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及要求 1、治疗用生物制品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2、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二、申报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的申报与审批、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二个阶段,需分别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相关申报资料项目。 三、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分子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2、证明性文件。 包括:(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和/或新药证书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包括:研究结果总结,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以及风险/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_图文(精)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一、项目名称: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二、许可内容: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注册分类中的内容,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2、单克隆抗体。 注册分类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注册分类4、变态反应原制品。 注册分类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注册分类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注册分类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注册分类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注册分类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注册分类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注册分类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注册分类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1999年《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分类、收费对比表 注: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兽用生物制品及分类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与使用 一、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 兽用生物制品指应用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免疫学、遗传学和生物化学的理论和方法制成的菌苗、疫苗、虫苗、类毒素、诊断制剂和抗血清等制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的疾病。我国现生产的品种已有近200个,最常用的有几十个品种,按照其用途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预防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菌苗、虫苗和类毒素。 1.疫苗疫苗是利用病毒经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疫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活毒或弱毒疫苗。制成这种疫苗的病毒毒力必须是减弱了的,没有致病能力,也不会使动物发生严重反应。如猪瘟兔化弱毒冻干疫苗、鸡新城疫活疫苗等。另一类是死毒疫苗或灭活疫苗。制成这种疫苗的病毒已被化学药品或其他方法杀死或灭活。如猪口蹄疫O型灭活油佐剂疫苗、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灭活疫苗等。 2.菌苗菌苗是利用病原细菌经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菌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毒力减弱的细菌制成的活菌苗,如Ⅱ号炭疽芽胞苗、布鲁氏菌Ⅱ号活菌苗等;另一类是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杀死细菌制成的死菌苗,如猪丹毒灭活疫苗、鸡大肠杆菌病灭活疫苗等。 3.虫苗虫苗是利用病原虫体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常将菌苗、疫苗、虫苗通称为疫苗。 4.类毒素某些病原细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对动物有害的毒素,用甲醛等处理后除去它的有害作用,使动物注射后产生抵抗该细菌的能力,这类处理过的毒素,叫类毒素,如破伤风类毒素。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包括抗血清和抗毒素。 1.抗血清动物经反复多次注射某种病原微生物时,会产生对该病原微生物的高度抵抗能力。采取这种动物的血液提出血清,经过处理即可制成抗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公司兽药销售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凡与兽药相关的部门、岗位 必须严格遵守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 三联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 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 作为出库和记录。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 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 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 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 凭证备查。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须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具有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他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研究单位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遵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批准文号产品。 严禁不符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三资企业”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兽用生物制品概述

兽用生物制品概述 兽用生物制品是根据免疫学原理,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代谢产物或免疫应答产物制备的一类物质。这类物质专供相应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之用。从狭义上讲,可将用于畜禽疾病的诊断、检疫、治疗和免疫预防的诊断液、疫苗和抗血清统称为兽用生物制品。 一、生物制品简史 自11世纪起,我国就有峨嵋山人用天花病人的痂皮接种儿童鼻内或皮肤划痕以预防天花的记载,以后又相继传到日本和欧洲,这种种痘术被视为生物制品创制及主动免疫的雏型。1976年英国医生詹纳根据种痘术的启示,用牛痘浆或痘痂给人接种预防天花,发明了牛痘疫苗,在英语中也由牛痘(Vaccinia)而延伸为疫苗(Vaccine)。其后,法国免疫学家巴斯德在1881年及其之后的工作中,用理化方法以及生物学方法,减低病原微生物毒力,相继研制成了用减毒株制成的炭疽芽孢苗、连续通过兔体获得的减毒狂犬病疫苗以及减毒禽霍乱和猪丹毒,为免疫学和生物制品学奠定了基础。1889年耶森等从白喉杆菌培养物滤液中分离到白喉菌素,免疫小鼠和家兔后在血清中发现有中和白喉菌素的物质,从而创制了抗毒素血清,用于治疗感染,使之获得被动免疫,这一血清学的发现为以后制备各种被动免疫血清提供了科学依据。贝菲福和科勒在1898年提出制造灭活苗的方法。罗曼在1923年用加热或福尔马林溶液使一些细菌的蛋白毒素(如破伤风毒素)失去毒性,但免疫原性不变,并命名为类毒素,用以免疫动物获得保护。此后,又相继研制出了明矾、氢氧化铝和矿物油等作佐剂,为提高生物制品的免疫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活德菲等人在本世纪30年代用鸡胚增殖鸡痘病毒获得成功,首次成功地在实验室大量增殖病毒,为病毒疫苗的研制奠定了基础。冈德氏1949年又用鸡胚组织培养技术,为生物制品的研制开辟了一个新途径。1975年科勒和密尔斯坦又创造了淋巴细胞杂交瘤技术,从而使单克隆抗体的研制得到蓬勃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基因工程技术迅速发展,获得了大量基因重组疫苗和遗传工程疫苗新制品,把生物制品的研制推向了现代高新技术领域。生物制品生产工艺中应用生物发酵法大量培养细菌、细胞培养法大量增殖病毒、真空冷冻干燥技术生产活疫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使生物制品的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提高。 我国从1918年起便研制出了鼻疽菌素、牛瘟血清等,开创了我国兽医生物制品的新时代。1930年上海商检局设立了兽医生物制品研究机构,生产出了牛瘟、炭疽、猪瘟及禽霍乱等高免血清及牛痘、狂犬病组织苗等。继后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畜牧兽医系、广西家畜保育科、四川家畜保育所、兰州西北防疫处、江西农学院、中央畜牧实验所以及在全国先后建立的以生产抗血清和组织苗为主的血清厂,生产为数不多的抗血清和几种疫苗。到1950年,全国共有9个兽医生物药品厂,年生产生物制品3500余万毫升,1952年组建了国家兽医生物制品监察所,制定出了我国第一部《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及检验规程》,及至80年代末,全国已有29个兽医生物制品厂,年产量达90亿毫升以上,从业人员超过万名,截止1993年国家批准的兽医生物制品标准已达138种。 二、兽用生物制品分类 生物制品由于微生物种类、动物种类、制备方法、毒株性状、应用对象等不同而品种繁杂。按其性质、用途和制造方法可分为疫苗、类毒素、诊断制剂、抗血清、微生态制剂等几大类。我们在此只对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生物制品——疫苗进行讨论。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精)

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一、审批事项 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 二、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用房; (四)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申请报告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表》(审批表可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中下载)各1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从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1份; (五)管理制度文本: (1质量管理目标; (2各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评估体系; (4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陈列等环节的管理; (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6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信息的管理; (7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9有关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 (10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管理。 (六)经营企业管理记录文本: (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 (3兽用生物制品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记录; (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3: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建筑基础类型

建筑基础的类型 2.3.1 按材料及受力特点分类 一、刚性基础 由刚性材料制作的基础称为刚性基础。一般指抗压强度高,而抗拉、抗剪强度较低的材料就称为刚性材料。常用的有砖、灰土、混凝土、三合土、毛石等。为满足地基容许承载力的要求,基底宽B一般大于上部墙宽,为了保证基础不被拉力、剪力而破坏,基础必须具有相应的高度。通常按刚性材料的受力状况,基础在传力时只能在材料的允许范围内控制,这个控制范围的夹角称为刚性角,用α表示。砖、石基础的刚性角控制在(1:1.25)~(1:1. 50) (26o~33o) 以内,混凝土基础刚性角控制在1:1(45o)以内。

二、非刚性基础 当建筑物的荷载较大而地基承载能力较小时,基础底面B必须加宽,如果仍采用混凝土材料做基础,势必加大基础的深度,这样很不经济。如果在混凝土基础的底部配以钢筋,利用钢筋来承受拉应力,使基础底部能够承受较大的弯矩,这时,基础宽度不受刚性角的限制,故称钢筋混凝土基础为非刚性基础或柔性基础。 2.3.2 按构造型式分类 一、条形基础 当建筑物上部结构采用墙承重时,基础沿墙身设置,多做成长条形,这类基础称为条形基础或带形基础,是墙承式建筑基础的基本形式。 二、独立式基础 当建筑物上部结构采用框架结构或单层排架结构承重时,基

础常采用方形或矩形的独立式基础,这类基础称为独立式基础或柱式基础。独立式基础是柱下基础的基本形式。 当柱采用预制构件时,则基础做成杯口形,然后将柱子插人并嵌固在杯口内,故称杯形基础。 三、井格式基础 当地基条件较差,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性,.防止柱子之间产生不均匀沉降,常将柱下基础沿纵横两个方向扩展连接起来,做成十字交叉的井格基础。 四、片筏式基础 当建筑物上部荷载大,而地基又较弱,这时采用简单的条形基础或井格基础已不能适应地基变形的需要,通常将墙或柱下基础连成一片,使建筑物的荷载承受在一块整板上成为片筏基础。片筏基础有平板式和梁板式两种。 五、箱形基础 当板式基础做得很深时,常将基础改做成箱形基础。箱形基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着装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三、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冷库要注意穿防护服装,做好个人防护。 四、每年对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岗位。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核对制度 一、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首先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质量合格后由库 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出库时由库房保管员进行核对; 二、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逐批、逐品种核对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监查所的批签发证明、包装质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填写《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记录》,对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要核对有关证明和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入库或者出库; 三、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首先按生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进行核对,然后按购进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购入的每一批兽用生物制品都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购进记录》; 四、库房保管员进行出库核对时,要按出库单和销售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兽用生物制 品经营单位销售记录》; 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核对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

品有效期后二年。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订购制度 一、严格按《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所需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订 购,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二、订购国内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中国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 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订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合法产品,并取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合法产品; 四、单位定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 采购记录; 五、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退回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管理规定 1、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用生物制品按兽用生物制品验收制度 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用生物制品应先存放于待验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用生物制品送有关部 门检验; 4、不合格的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按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规定处理。 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建筑基础类型分类

建筑基础类型分类 基础类型分类扫盲(建筑物、构筑物) 453 地基、基础的定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基础foundation: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地基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为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按照不同条件的简单分类 按基础使用的材料划分 灰土基础、砖基础、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 按基础埋置深度划分 浅基础、深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5M者称为浅基础,大于5M者称为深基础。基础埋深是指从室外设计地坪至基础底面的垂直距离。埋深大于等于5米的基础称为深基础;埋深在0.5米~5米之间的基础称为浅基础。基础埋深不得浅于0.5米。实际工程施工角度来讲,基础埋深的原则是这样的:要在冰冻线以下,同时尽可能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考虑腐殖土层具备承载力,基础埋深要考虑与地基整体、协同承载建筑物的压力。 按基础受力性能划分 (一) 刚性基础:是指抗压强度较高,而抗弯和抗拉强度较低的材料建造的基础。所用材料有混凝土、砖、毛石、灰土、三合土等,一般可用于六层及其以下的民用建筑和墙承重的轻型厂房。 (二) 柔性基础:用抗拉和抗弯强度都很高的材料建造的基础称为柔性基础。 一般用钢筋混凝土制作。这种基础适用于上部结构荷载比较大、地基比较柔软、用刚性基础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

按基础构造形式划分 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筏板基础、箱型基础)和桩基础。 (一) 条形基础:当建筑物采用砖墙承重时,墙下基础常连续设置,形成通长的条形基础。当柱下独立基础不能满足承载力,或地基变性要求时,也可以做成柱下混凝土条形基础。 (二) 独立基础:当建筑物上部为框架结构或单独柱子时,常采用独立基础;若柱子为预制时,则采用杯形基础形式。 (三) 满堂基础:当上部结构传下的荷载很大、地基承载力很低、独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要求时,常将这个建筑物的下部做成整块钢筋混凝土基础,成为满堂基础。按构造又分为筏板基础和箱形基础两种。 筏板基础:是埋在地下的连片基础,适用于有地下室或地基承载力较低、上部传来的荷载较大的情况。 箱型基础:当伐形基础埋深较大,并设有地下室时,为了增加基础的刚度,将地下室的底板、顶板和墙浇制成整体箱形基础。箱形的内部空间构成地下室,具有较大的强度和刚度,多用于高层建筑。 (四) 桩基础:当建造比较大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时,若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采用浅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强度和变形要求,常采用桩基。桩基的作用是将荷载通过桩传给埋藏较深的坚硬土层,或通过桩周围的摩擦力传给地基。 按照施工方法可分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和灌注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这种桩在施工现场或构件场预制,用打桩机打入土中,然后再在桩顶浇注钢筋混凝土承台。优点是材料省、强度高、承载力大、耐久性好,不受地下水位变化的影响,适用于较高要求的建筑。但自重大,运输和吊装比较困难,打桩时震动较大,对周围房屋有一定影响。施工难度高,受机械数量限制施工时间长。

药监局2020年第43号通告附件-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 1.1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 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 2.3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 2.4 改变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5 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6改变适用人群的疫苗。 —1 —

生物制品的发展

生物制品的发展

我国生物制品发展摘要:首先陈述了我国生物制品的历史与发展并在客观分析我国兽用生物制品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加强宏观管理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兽用生物制品; 发展状况; 疫苗;简史; 生物制品是生物工程中具有免疫特性的一种药品,它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与疾病作斗争的产品。欲溯其源尚无法真切描述,只能从1912年至近期的历史简要叙之,故称简史。 据公元203年(战国时期)的“黄帝内经”就有记载“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之凑,其气必虚”,这是对免疫的最早描述。“免疫”一词首见于明朝的“免疫内方”意思是免除传染,“明朝种痘新法”即有“熟苗”的记载,用来防御天花病,2500年前我国古藉的“左传”就记载了狂犬病,并研究了它的治疗方法。“牛疫即牛瘟病”的流行曾记载于后汉永平十八年,《五行记》上。三百年前藏族同胞采用牛瘟弱毒(即自然感染黄羊含牛瘟病毒的血液作毒种),灌服牛只预防牛瘟病,算是古老的兽医减毒疫苗。而正式有记载的中国人自办的兽用疫苗制造所是1930年,实业部青岛商品检验局王汝川教授首创的【1】。 建国以来我国兽医生物制品取得了长足发展,研制了一些世界领先的兽医生物制品,对疫病防制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如牛瘟兔化弱毒疫苗和牛肺疫兔化弱毒疫苗,消灭了我国的牛瘟和牛肺疫。1967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欧共体认为中国C株弱毒苗(猪瘟兔化弱毒株苗)控制和消灭欧洲国家的猪瘟作出了卓越贡献。我国首创的马传贫弱毒疫苗1983年在国际马传贫学术会议上得到高度

的评价。我国研制的猪2号(S2)布氏杆菌苗和羊5号(M5)布氏杆菌苗免疫力均优于国外的19号布氏杆菌苗,安全性优于国外羊用的Reul号菌苗。仔猪副伤寒弱毒菌苗、羊痘鸡胚化弱毒疫苗、羊痘细胞苗制品均达到先进水平。我国在诊断液和菌株的选育方面也取得巨大成就,如牛鼻气管炎抗原、牛黏膜病抗原、副结核菌素诊断液等品。我国也进行了大量弱毒菌种、毒株的培育和筛选,如中国C株弱毒株(猪瘟兔化弱毒株)、马传贫弱毒疫苗株等都是我国自己选育的优秀毒株。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独立的兽医生物制品产、供、销监督检测体系,1966年农业部颁发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据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2001年),我国兽医生物制品共有188种,其中灭活疫苗56种,活疫苗 57种,抗血清7 种,诊断制品61 种,其他制品 7 种。我国兽医制品生产企业30家,其中,有3个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通过 GMP认证,15个生产车间通过 GMP验收。同时,我国兽医生物制品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2】。 有专家预测,在当今和未来高科技的激烈竞争中,现代医药学及生物技术将成为时代竞争的焦点,并将占居制高点。兽用生物制品作为现代医药学及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防治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21世纪的今天,兽用生物制品作为高科技生物产品,由于其科技含量高,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小,价格基本稳定,盈利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已经成为新经济时期极具吸引力的产业。正因为如此,兽用生物制品领域成为资本投入的热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重组、兼并与上市,有力地促进了我 国现代兽用生物制品产业的飞速发展。 1我国兽用生物制品发展状况 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研究和生产始于1918年创建的青岛商品检验局血清所和1919年建立的北平中央防疫处。1949年以前,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很少,仅有10余种疫苗的生产与研究,且产量不大,没有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较低。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积极培训技术人员,加强生产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研究,改进生产工艺,并且制订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为便于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三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人类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生物制品,如细菌性疫苗、病毒性疫苗等。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从人或者动物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血液制品和多组份制品等。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生物制品按新药程序申报注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按规定

免做临床试验的,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注册分类应根据申报注册时制品所处的成熟程度进行界定,审评过程中不再更改。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按照产品成熟度的不同,将预防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疫苗)分为以下三类: 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 1.1新抗原制备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所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 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它已批准的表达体系或已批准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份疫苗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5)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8)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8)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12)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15)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16)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18)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21)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21)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22)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23)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24)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25)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25)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27) 第六章受理、撤回申请、审批决定和争议解决 (28) 第七章工作时限 (31) 第八章监督管理 (34) 第九章法律责任 (36) 第十章附则 (38)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30日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地基基础类型

2.3.1 按材料及受力特点分类 一、刚性基础 由刚性材料制作的基础称为刚性基础。一般指抗压强度高,而抗拉、抗剪强度较低的材料就称为刚性材料。常用的有砖、灰土、混凝土、三合土、毛石等。为满足地基容许承载力的要求,基底宽B一般大于上部墙宽,为了保证基础不被拉力、剪力而破坏,基础必须具有相应的高度。通常按刚性材料的受力状况,基础在传力时只能在材料的允许范围内控制,这个控制范围的夹角称为刚性角,用α表示。砖、石基础的刚性角控制在(1:1.25)~(1:1. 50) (26o~33o) 以内,混凝土基础刚性角控制在1:1(45o)以内。 二、非刚性基础 当建筑物的荷载较大而地基承载能力较小时,基础底面B必须加宽,如果仍采用混凝土材料做基础,势必加大基础的深度,这样很不经济。如果在混凝土基础的底部配以钢筋,利用钢筋来承受拉应力,使基础

底部能够承受较大的弯矩,这时,基础宽度不受刚性角的限制,故称钢筋混凝土基础为非刚性基础或柔性基础。 2.3.2 按构造型式分类 一、条形基础 当建筑物上部结构采用墙承重时,基础沿墙身设置,多做成长条形,这类基础称为条形基础或带形基础,是墙承式建筑基础的基本形式。 二、独立式基础

当建筑物上部结构采用框架结构或单层排架结构承重时,基础常采用方形或矩形的独立式基础,这类基础称为独立式基础或柱式基础。独立式基础是柱下基础的基本形式。 当柱采用预制构件时,则基础做成杯口形,然后将柱子插人并嵌固在杯口内,故称杯形基础。 三、井格式基础 当地基条件较差,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性,.防止柱子之间产生不均匀沉降,常将柱下基础沿纵横两个方向扩展连接起来,做成十字交叉的井格基础。 四、片筏式基础 当建筑物上部荷载大,而地基又较弱,这时采用简单的条形基础或井格基础已不能适应地基变形的需要,通常将墙或柱下基础连成一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表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附件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工商部门预审核名称通知书; 3、申请人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代理合同(原件,需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内容,并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从事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培训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及冷库、质量检验室等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实物照片; 6、设施、设备及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生产厂家等情况,其中冷库、冰箱、冰柜等需要提供购置发票或承建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照片; 7、质量管理文件、档案,及出库入库、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各一份(附光盘一份)。 8、乡镇畜牧兽医区域站书面审查意见或书面检查验收意见。(除申请表外其余材料一份)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生物制品。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申请企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姓名:得分: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 1、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AB )职责。 A、质量管理 B、检验 C、监督 D、控制 2、GMP中规定的自检是指 C 。 A、产品质量的检查 B、生产过程的验证 C、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 D、产品质量的验证 3、公司哪些人员必须进行GMP培训?(ABC ) A.各级管理人员. B.质量检验人员 C.生产操作人员(包括维修、清洁人员) D.炊事员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法规是( B )。 A、《动物防疫法》 B、《兽药管理条例》 C、《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5、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B)前提交申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6、兽药GMP证书申请中,申请资料不存在严重缺陷但需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 C )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A、10个 B、15个 C、20个 D、30个 7、兽药监管的主要方式有:(ABCD ) A、GMP检查验收 B、兽药监督检验 C、飞行检查 D、驻厂监督 8、产品包装盒上应注明(BC )。 A、生产日期 B、生产批号 C、有效期至 D、以上都是 9、关于产品说明书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应注明兽用标识及兽药名称 B、应说明其接种对象 C、应标明主要成分、含量及有效期 D、产品名称可以用企业宣传名 10、批签发报告中,必须有生产企业的( ABC )签字,缺一不可。 A、质管部负责人 B、企业质量负责人 C、企业总经理 D、生产负责人

生物制品、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

附件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 ——

1 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 1.1 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 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 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 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 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 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 2.1 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 细胞基质/生产工艺/ 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 2.3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 2.4 改变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5 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6 改变适用人群的疫苗。 3 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 3.1 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上市。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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