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领导人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各级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政企分开、依法办事,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四)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分类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二级子公司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条公司党总支部及综合事务部(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党总支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包括:

(一)中层领导人员正职有:本部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二)中层领导人员副职有:本部各部门副职领导人员;

各二级子公司、控(参)股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人员。

(三)基层领导人员正职有:本部各部门业务主管;各三级子公司、控(参)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正职人员。

本办法第五条(三)所列人员在本公司的同职级调整由各二级子公司党支部(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书面报告(本部各部门业务主管除外),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各二级单位党支部宣布任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参照条例和事业单位暂行规定,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资

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本条例所列正职岗位的,应当在副职岗位(或相当职务)工作满两年以上或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提任本条所列副职岗位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党龄的要求。

(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提拔担任基层领导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资

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从业经验。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本条所列正职岗位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岗位工作三年

以上。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党龄的要求。

(五)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领导人员应该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人员或者工作岗位特殊需要的人员,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年轻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

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

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单

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

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

要专项工作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的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

件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

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

提拔。

第十条二级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不属于

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的选拔任用可根据

各公司工作实际,自行拟定选拔任用方案,报备综合事务部。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总支部或综合事务部根据所辖公司或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缺额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综合事务部根据党总支部主要领导的意见,结合公司(部门)领导人员缺额情况、领导人员队伍现状及建设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形成领导人员考察工作方案,经党总支部或者主要领导人员同意后,按程序开展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及各二级子公司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由党总支部或综合事务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二)进行会议推荐,组织填写推荐票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考察组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党总支部主要领

导报告同意后,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第十五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方案中进行明确,一般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会议推荐由拟产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全体管理岗位员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人选的,会议推荐由拟产生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全体管理岗位员工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员较少的,可由业务相关联部门的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及同级领导班子的组建,由综合事务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党总支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各二级子公司(全资、控股)因工作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报上级综合事务部(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综合事务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成效。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防止单纯以经济效益为评定工作实绩,还应当把执行政策、提供优良服务、诚实守信、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

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中央八项规定”、违反“四风”、“三严三实”落实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就考察工作方

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

布领导人员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考

察对象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请考察对象撰写和提交近三年工作业绩报告,中层领导人员还需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向党总支部主要领导人员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组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总支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上级主管、分管领导等有关领导人员;(二)与考察对象有业务联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员工或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该听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考察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对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考察对象,还应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连同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人员,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政策水平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领导人员考察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领导人员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及考察的全过程负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总支部有关领导人员中进行充分酝酿。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该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党总支部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党总支部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总支部对有关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总支部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党总支部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总支部分管选拔任用工作的成员或综合事务部(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三)进行表决,以党总支部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需要报上级党总支部审批的拟任职人选,应当呈报党总支部的请示并附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领导人员考察材料、本人档

案和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党总支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该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党总支部指定专人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后,基层领导人员可由所在部门领导或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宣布任职;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由党总支部成员或委托综合事务部(人事部门)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宣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总支部决定任职的,自党总支部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党总支会研究另文任用,可以连续任用,但不得连续在同一岗位任职超过六年。

第三十五条对新组建的各二级子公司,其新设立岗位属于本办

法第五条范围内的,可由党总支部提出建议人选,进行委派或向出资企业股东会推荐并依法履行任职程序,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列公开选拔是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考察等形式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竞争上岗是指面向范围内,对空缺领导人员岗位开展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

拔方式加大领导人员适岗力度。领导人员岗位出现空缺,可由所在单位党总支部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在范围内开展竞争上岗选拔,可适度放宽本办法所列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总支部领导下进行,由综合事务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总支部(党支部)讨论决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章交流轮岗

第四十条交流轮岗的范围: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交流轮岗的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的领导人员;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领导班子中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流:

(一)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展交流工作的,需经党总支部研究同意。

(二)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中,有在同一个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合同计量工作;有在企业驻外机构和下属企业担任负责人的;存有上述情况的其中一方必须进行交流。

第四十三条在同一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三年

的,一般应当交流。

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安排交流: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改善,或者为便于发挥领导人员特长的;

(二)领导人员任职经历单一,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培养锻炼的,但至少应在本岗位工作两年;

(三)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第四十五条交流轮岗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干部廉洁从业,分析、研究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结构情况,由综合事务部(或人事部门)酝酿提出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三)党总支部有关领导或人事负责人与交流轮岗本人谈话;

(四)办理任免、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必须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坚决执行上级党总支部交流轮岗的决定,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调进、调出或变更交流决定,违者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交流轮岗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上做出的交流轮岗安排,并在文件规定期限内交接好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执行的,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不得超领导人员岗位职数配备领导人员。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确定交流轮岗对象,也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更不得借交流轮岗进行打击报复。(五)人员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工作,不准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从原单位携带通讯、交通工具等其他办公用品。

(六)实行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交流纪律,影响干扰交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章回避

第四十七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情况的领导人员应做好任职回避。

第四十八条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总支部及综合事务部(或人事部门)讨论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九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条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

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实行领导人员降职制度。因考评排名靠后、能力不足、经验不够、素质不高、敷衍塞责、不思进取、缺乏工作主动性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级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业绩突出,工作需要,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本办法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

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领导人员;(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的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对人员进行突击提拔、调整;

(九)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人事档案,或者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对就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综合事务部(人事部门)需同相关部门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司属各单位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二级子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综合事务部批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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