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意见书

X X X X 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有限公司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律意见书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 X X X有限公司

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管理人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一)公司依法设立

20 年 X月X日,公司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成立时,公司名称为XX,公司取得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XX省XX 市XXX室,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贸易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日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工艺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安防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金融、保险、证券、期货除外);机械设备租赁;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代理、发布、制作广告;市场调查(社会调查除外);婚庆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高空外墙清洗除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变更

1、20X年X月,公司变更住所

2015年8月25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住所变更为XX省XX市XXX。

2、2XX年X月,公司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

20X年X月X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除外);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贸易咨询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日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工艺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安防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机械设备租赁;大型活动组织服务;

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设计、代理、发布、制作广告;市场调查(社会调查除外);婚庆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高空外墙清洗除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XX月,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20X年X月5日,经公司申请并经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有效存续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司为公司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X年X月X日至2X年X月X 日,公司现处于经营期限内。

经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公司全部工商等登记档案、实地走访考察公司、并经公司声明和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此次变更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及该法定代表人担任高管的情况

1、截至本次变更前,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X年X月X日

住所:XX省XX市红X

营业期限自:20X年X月X日至2X年X月0X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本次变更前,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如下:

公司自设立起至本次变更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为XX,其基本信息为:XX,公司股东,男,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X年毕业于XX 大学X专业。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住所为XXX。

3、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截至本次变更前,法定代表人XX担任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二)、变更的原因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XX的个人征信报告,通过中国法院网查询,并向XX本人核实,20X年X月X日,XX与其弟弟XX及其他共同贷款人共同向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了农户贷款人民币X元,该贷款于XX

年X月X日到期。截至2X年X月X日,该笔贷款尚未归还。虽然该贷款为XX

与他人共同贷款,贷款人及保证人也提供了不动产及其他形式的抵押担保,且该笔贷款到期日至今将满两年诉讼时效而贷款发放银行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但XX已存在《公司法》1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为规范经营,包括XX本人在内的公司股东经商议决定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及执行董事职务人选进行变更。

(三)变更的过程及结果

2X年X月X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XX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同时选定公司股东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XX同时兼任公司风控合规负责人职务。XX基本信息如下:XX,公司股东,男,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XX年毕业于XX院。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 ,住所为XXX。

此次变更后,XX在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公司向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全部变更登记资料,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

20XX年XX月XX日,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XX。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及XX提供的相关资料,XX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在主管部门完成了变更登记。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经办律师: XX

执业证号:XXX

经办律师: X

执业证号:XX

XX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XX年XX月XX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项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 2.1经营期限。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1.应核查的材料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 2.1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应核查材料 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尽调底稿所需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 2.1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3.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3.1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4.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产品合规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 (以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X月X日,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显示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资管”)登记状态为“办理不通过”,基金业协会对办理不通过的原因提出了1条反馈意见和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管理暂行 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和《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以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依据,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或发表的意见为准。

私募基金设立法律意见书(中英文翻译)

Legal Opinion on PrivateFund Manager Registration (Template)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法律意见书(模板)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Pursuant to the Law on Lawyer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Engaging in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by Law Firms, the Rules for the Securities Law Practice of Law Firms (for TrialImplementation), the Law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the Interim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the Measures on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and Fund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Announcement regarding Certain Matters of Further Regulating the Registr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this firm has been retained by***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to issue this legalopinion as below based on the thorough due diligence of the Company andrelevant materials, and undertake that there is no fraudulent, misleadingstatement or material omission contained herein.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实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 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经营者和基金的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的注册特定 事项的公告,我所被授权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 下述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对公司的尽职调查和与公司相关材料,我所承诺,在本文中没有包含欺诈性,误导性陈述内容或者重大遗漏。 A. 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for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本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为工商部门 Basic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公司基本信息 CompanyName: *** Fund Management (Beijing) Co., Ltd.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CompanyAddress: ** Road No. **, ** District, Beijing 公司地址:北京市** 区** 路 **号 LegalRepresentative: *** 法定代表人: RegisteredCapital: RMB 50 million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 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问题汇总目录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6、员工需要几人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概念和组织架构 1、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种资金集合。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称之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2、组织架构 根据组织特征,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决策、运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 (2)顾问委员会。为平衡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通常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并由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 (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入伙、退伙、权益转让、身份转换、清算等事项的决策。 (二)组织形式优势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限合伙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精力,但具有资金实力,普通合伙人恰恰相反,具有专业能力而缺乏资金实力。两者结合可实现资本和知识的优势互补。 2、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有利于基金的高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不受有限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的过多干涉,可使基金灵活高效运作。普通合伙人处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的末端,只在超额利润中提取利润分成,该机制可激励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积极性,赚取超预期利润。约束机制也很明显。为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营,合伙企业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开支和管理费,超出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补足,以此可防范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通常仅以承诺的出资份额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程序简便、出资灵活。我国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设立时约定承诺投资的规模,也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实缴出资,据此,可避免资金闲置。 4、避免双重税负。我国对合伙企业适用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收集的私募 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2000 40.00 合计 5000.0000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详细版) 要点 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文本较为详细。 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编号:专字第号 致: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登记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2月05日发布的中基协[2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本所现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XXX》、《XXX》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要求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并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资产”)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XX.XXXX.XX.XX/login)核查,公司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截至2016年6月30日暂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现公司拟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需要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包括公司及政府部门提供的批文、资料、证明、有关记录等)、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本所律师已经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尽职调查清单 敬启者: 作为【项目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敬请公司予以协助和配合。 [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将被本所依赖,并构成本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依据。公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贵公司所属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关联单位的一切材料视为经过相应单位的同意。 3.本所律师将格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约定,对接收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说明] 1.请公司以【项目公司名称】作为填写主体并代表贵公司的附属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关联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作出相关说明。 2.为规范文件的整理,敬请公司统一使用A4纸复印本清单中所列明的相关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备本所存档。 3.清单中列示的材料请按照各部分的先后顺序分别单独整理提供,如有重复,请提供一份即可,并对其余部分作出相应的援引说明;在复印资料过程中,字迹必须清晰可辨;除非特别明示,应提供的复印资料包括该资料的全部内容,即包括自首页至末页的全部内容,不要少印、漏印。 4.在提供材料时,敬请公司依据文件提供情况在本清单“提供情况”一栏标注:已提供:√;待后续提供:O;无法提供或不适用:X;需要特别说明的:请直接在清单上“备注”栏备注或以反馈稿附件的形式说明。 5.公司在阶段性提供材料并完成本清单后,请在加注的清单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将加盖公章和所附的清单发回本所。 6.如本次调查的公司项下有多家公司,请按本清单的要求,分别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7.尽职调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尽职调查的不断深入,我们可能会根据需要要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和信息。 在准备文件资料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谢谢!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书如何写?下面就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之,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2000 40.00 合计 5000.0000 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解读(附全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解读(附全文) 20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并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

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要点总结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到协会登记备案,以下结合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仅就法律意见书需审查的内容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十条注意事项 1.提交申请前务必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三者间的高度一致; 2.实缴注册资本宜在250万人民币以上(否则会要求增加实缴资本,或者 要求解释现有资金如何保障公司运营); 3.经营范围宜简不宜繁,参考近期通过登记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4.风控负责人等重要职务要求全职,并且从业人员要有一定数量,有可能 会要求上传相应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出现兼职的应当制定《兼职人 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5.高管与员工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从业资格情况都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 披露,并且员工经历要有相关从业经验,否则,协会会要求补充相关从 业经营并说明如何能胜任相关工作。同时,保证系统及法律意见书之间 的一致性;

6.关联方机构中名称含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的,应详细说明 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应说明未登记原因。应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将承诺函与法律意见书一同打包上传; 7.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可行性、可操作、现实基础 和条件(例如人员场地等),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并对公司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8.尽职调查过程需要完整,需要通过现场走访、高管访谈、网络舆情查询 等方式,并且要上传避免关联交易承诺函; 9.股权投资类基金有可能会被要求上传储备项目; 10.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务必核对本文所列的反馈意见,预判是否会遭遇 同类反馈,并提前预防之。 第二部分具体审查内容 一、申请机构的设立与存续 【审查内容及资料】 1、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1)申请机构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 (2)申请机构是否存有解散、清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影响企业有效存续的情形存在。 相关资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zzz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x000万 成立日期:201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1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营业执照记载)。 公司存续沿革:

201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x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1 股东名称:xxxx*** 出资额(万元):xxxx3000 占注册资本比例(%):60.00 序号:2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2000 占注册资本比例(%):40.00 合计5000.0000 结论:***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zzz)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 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BJDR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五月 BJDR律师事务所

关于 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BJDR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CZS企业”)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就CZS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发表法律意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保证该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CZS企业的保证: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就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CZS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CZS企业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或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道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czs企业填报lq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CZS企业工商内档资料的查阅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ce11185770.html,)查询的情况,并结合czs 企业相关人员的介绍,CZS企业设立时,合伙结构及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专)字第号致: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其他信息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xx律师事务所关于 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12月27日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 法律意见书 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或“xx”)接受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的委托,作为xx基金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以及xx与xx基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xx基金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xx基金保证上述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电子档)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xx依赖有关政府部门、xx基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项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基金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xx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基金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xx基金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x年4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 有“私募”相关字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