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湘信联发[2006]18号)认定列入或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书面意见。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

(二)对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与形成不良贷款之间的关联度。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原则;

(四)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

第七条有责情形

(一)贷款调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的;

2、对调查评估材料失实或隐瞒客观情况,误导贷款审查,造成审批人决策失误的;

3、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

5、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6、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7、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的;

8、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9、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贷款审查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认定的;

2、贷款调查明显失真、贷款资料不完备,审查同意的;

3、未对客户与本社签订的法律文书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贷款审批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同意发放的;

2、未按规定或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3、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

4、明知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而批准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仍同意接受担保的;

5、无权或越权审批贷款的;

6、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违规贷款或违规担保未予以拒绝而发放的;

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贷款发放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错填、漏填合同(借据)要素造成贷款出现风险的;

3、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4、发放贷款,未按规定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

5、未按已审批的下柜通知书内容和所附相关条件要求放款的;

6、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贷后管理环节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形成不良贷款的,认定为有责:

1、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反馈,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破产等重大事实的;

2、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3、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4、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5、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故意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催收通知书、贷款偿还协议书等重要档案资料不齐、遗失或毁损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中止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的;

8、未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导致丧失诉讼、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的;

9、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主债权悬空的;

10、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要求会计(主管)人员扣收贷款本息,而会计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扣收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11、应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客户未及时纳入;

1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形成不良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承担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贷款相关责任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可以免责;

(二)调(审)查人对贷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贷款审批人仍同意发放的,调(审)查人可以免责;

(三)贷款审查(批)人因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使审查(批)判断错误的,贷款审查(批)人可以免责;

(四)审贷会上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免责;

(五)贷后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或由于不可避免、不可预料、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致使无法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

(六)贷款形成不良后,贷款相关责任人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在处理期间已减轻或挽回损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不良贷款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风险责任的划分

(一)审贷分离贷款形成风险的,责任划分有以下四种情形:

1、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20%;

(3)基层社(部)有权审批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批小组评议通过发放的贷款。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5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3、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8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25%;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5%;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20%;

联社承担不良贷款2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10%;

(6)联社有权审批人承担10%。

4、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

基层社(部)承担不良贷款70%的责任,其中:

(1)基层社(部)贷款调查人承担30%;

(2)基层社(部)贷款审查人承担10%;

(3)基层社(部)审批小组承担20%;

(4)报批贷款的基层社(部)负责人承担10%;

联社承担不良贷款30%的责任,其中:

(5)联社贷款调查人承担10%;

(6)联社贷款审查人承担5%;

(7)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15%。

上述四种类型中,如一人身兼数职,其承担风险责任按职责就高承担;调查、审查人为2人(含)以上及贷款审批小组(委员会),由主责任人承担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的50%,其他责任人对剩余50%不良贷款责任均摊;如果某一环节责任人对贷款持明确反对意见,则该环节不良贷款责任由持明确同意意见的责任人承担。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村(户)客户经理为包收责任人,包收责任人对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承担100%的责任。

第十条贷款发放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的,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2、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

3、信贷资金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的账户的;

4、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并形成不良贷款,应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

1、因管理不善导致借据、合同、抵(质)押物权证等重要档案丢失,致使债权无法追索的;

2、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经营环境恶化未预警,错失化解风险有效时机以及贷后检查中发现不良贷款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

3、贷款到期后未进行有效催收,或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或贷款起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贷款丧失执行时效的;

4、未及时追索,丧失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责任追索权的;

5、未及时按规定行使贷款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丧失的;

6、对抵(质)物的转让、转移、损毁、变卖等行为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贷款丧失债权或担保的。

第十二条管理质押物不善,致使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十三条有上述失、渎职行为,但未造成全部债权丧失的,所承担责任比例视情节和后果严重性由有权认定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责任人调岗或调离本社(部)的,信用社(营业部)应进行贷后管理风险责任的移交。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的责任不因工作单位或岗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四章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所有不良贷款必须逐户逐笔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经济处罚、停岗收贷、纪律处分、法律追究等。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并处。

第十七条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和扣发薪酬。

(一)罚款、赔偿损失。单笔罚款不低于100元(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1、超权限、未按规定跨地区、自批自借、冒名、假名、化整为零、虚假抵(质)押放贷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贷款金额的5‰罚款。

2、违反贷款“三查”制度,或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每笔500元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责成限期补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每笔处以300元罚款。

4、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抵(质)押担保手续,或未办理有效登记,致使担保无效,责成限期补办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

5、擅自取走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物,责令限期交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贷款金额2‰-5‰罚款;对质押物不足的,按不足金额的0.5‰-1‰罚款。

6、因催收不及时丧失贷款诉讼时效的,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处以全额赔偿。

7、因申请执行不及时导致贷款案件丧失执行时效,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50%的赔偿。

8、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少收部分,并按照少收金额处以双倍罚款。

9、信用社(部)内勤人员对违章违规贷款应拒绝记帐和付款。明知是违章违规贷款仍记帐付款的,对记帐人和付款人分别按贷款金额的1‰处以罚款。

1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不良的,按每笔20元分别处罚包村(户)客户经理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如两者为同一人的,每笔处罚40元。

(二)扣发薪酬。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自认定的第20天起启动扣款程序,无论信贷资产是否形成损失,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下表标准扣发薪酬。

责任人累计有多笔不良贷款的按累计金额(不按户和笔)套用相应档次进行处理。

责任人承担全部不良贷款责任的,按标准的100%扣款;责任人承担部分不良贷款责任的,按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摊扣款。

扣款实行按月扣发制,当月薪酬不足扣款金额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薪酬全部扣发,直到扣足为止。

不良贷款在六个月内本息全额处置到位的,扣款可以100%退还;半年至一年内本息全额处置到位的,扣款可以80%退还,20%作入账处理。责任追究终止尚未全额处置的,扣款全部用于归还贷款,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停岗收贷:对不良贷款金额(累计有多笔不良贷款的按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在规定限期内清收不力的责任人员作停岗收贷处理,直至贷款收回为止。

第十九条纪律处分:对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法律追究: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问责流程

第二十一条为客观、公正地确定每笔不良贷款的责任,联社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作为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机构。

第二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在联社理事长直接领导下,其成员由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以及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计划信贷部、稽核监察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联社主任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不良贷款关系人,特别是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参与该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回避人员名单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四条处理程序。

(一)经济处罚。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后,移送联社稽核部门处理。

(二)停岗收贷。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停岗收贷处理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纪律处分。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四)法律追究。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的意见,报请联社同意后,由联社稽核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时间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部)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属于免责范围的要制定详细的清收计划,确定专人与责任人继续清收。

第二十六条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对相关责任人要逐笔按照本办法界定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联社每月进行一次责任认定与处理,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反映的不良贷款为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按联社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追究。

农商行化解不良贷款对策

农商行化解不良贷款对策 在我国银行业过度依靠传统存贷业务还尚未得到根 本扭转的大前提下,受多种因素制约,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绝对额居高不下,信贷资产质量低,已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能否有效解决不良贷款难题,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已成为关系农村商业银行生存还是死亡的分水岭。防范是重点 ――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切实避免新的风险。一是提高贷款精细化管理,实行审、贷、查三权分离。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建立健全贷款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和审、贷、查三权分离制,落实各位的工作职责。通过实行四岗制和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机制,增加贷款操作的透明度,防止徇私舞弊,确保贷款质量。 二是设立贷款管理中心,实行集中办公,阳光贷款。“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客户市场开发,明确市场定位,把握客服对象,做精做专贷款营销,提升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公开贷款发放环节,将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贷款发放的透明度,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加快市场营销步伐,努力扩大存贷规模。一是加快

市场营销,挖掘潜在客户。第一,以“立足三农,服务中小,统筹城乡”的营销策略,利用当前农村商业银行有利的金融政策和畅通的结算渠道,实行县联社班子开展“高层营销”,重点对辖内中小企业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营销存、贷业务;各支行行长、信贷人员开展“底层营销”,抓好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农户营销存、贷业务;要充分运用每一个员工的人脉关系,开展全员营销,挖掘潜在客户,抢占县域金融市场。第二,加快营销团队建设,合理核定营销人员,要敢于选拔任用年轻、有文化、作风优良、善于交际、敢拼敢闯的人员,充实到营销岗位锻炼;对不作为、乱作为、得过且过、不能胜任的营销人员要坚决换下来,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营销队伍。 二是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流程。改变以往简单以金额大小为依据,分级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为减少贷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提高办贷效率,联社可以根据各农村商业银行服务的区域经济状况、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实行区别对待,综合确定基层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以便及时放贷,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尽力避免客户流失。通过简化办贷流程,加快营销步伐,主动出击,多策并举,扩大存贷规模,增加营业收入,增提拨备数量,提高拨备覆盖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加强监督制约,严防违规贷款。一是按照“预防为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清收荷塘区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进程,优化辖内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创建金融生态模范区,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和历年诉讼类贷款的执行力度,确保基本收回有偿债能力的不良贷款。 二、组织领导 成立荷塘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伟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宣传部、区委办、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社管办、疾控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金融办、信用联社、各乡(镇)、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整个清收工作,办公设在财政局,由易海平任办公室主任,谭轩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具体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2日以前)。成立各级领导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作为辖内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制定清收详细方案,做好清收工作。城郊信用联社要充分发挥清收工作主体作用,扎实做好不良贷款资料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欠款户尤其是欠款大户、赖债户、钉子户的债权债务情况、贷款情况、家庭住所、财产经营状况、家庭背景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归类、造册,为清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手续完备的数据和资料。同时,对每笔贷款要明确借款责任人和当时放款经手人、审批人。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和打造荷塘信用环境的宣传力度,要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短信通知、墙体标语、宣传车、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各种有效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清收工作的强大声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清收阶段(2014年4月2日2014年6月30日) 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针对各类不良贷款,明确重点、加强协调、分类推进。 一是清收涉政类不良贷款。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及公职人员,限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逾期未还清的通报问责,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五不措施,即不提拔、不调动、不加薪、不晋级、不评优,在年底考核中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并作出纪律处分后,直接评为不称职,停职期间只发生活费,其余薪金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直接扣除用于偿还贷款;属村(社区)、组党员干部,由相关乡、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限期还款,涉及一般党员干部逾期不还的,追究当事

商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法

个人不良贷款处理方案 为节约我行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推进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实现处置效益与处置速度的有效统一。我部初拟了关于个人不良贷款快速处理的方案,供行领导审定。现将可选方案做如下解释: (一)打包公开转让 打包公开转让是将一定数量的债权、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然后将该资产包通过招标、拍卖、置换、债务重组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法。其优势在于可大量节约处置成本,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做到批量处置和销户,减少存量资产的加速贬值,提高资产处置整体效率和效益。 不良资产打包公开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公开竞争性出售等。 (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具体可分为“股票化”和“债券化”两种形式。“股票化”就是将“债转股”以后的资产以股权证的形式票证化,以私募方式销售,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将转制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投资者可通过股市回收投资并可能得到回报。“债券化”是对不良贷款标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包装,在进行担保、评级和信用增强之后,以债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由建行实践案例的证明,可逐步在我国商行推行。 (三)结构性交易

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交易双方对资产价值的评价不必完全一致,卖方让渡部分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作为对价,卖方在取得部分现金的同时可继续保有对资产的部分权益。结构化交易达成的同时,卖方可以实现资产出账,由买方负责对资产进行清收,并在一定区间内达到利益共享、风险与共。在这种交易方式下,一方面可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不良资产的合理定价问题,促使交易达成;另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实现资产回收的最大化,避免银行内部处置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关联交易等问题。 (四)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商业银行以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和其他合资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用以经营或处置自有或收购的债权资产、物权资产、股权及其他资产。项目公司主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组建项目公司便于吸纳社会资源,使政府、民营资本和外资都能以合法渠道参与到不良资产的处置或经营中;优化评估、定价、决策流程;易于建立灵活的公司机制。即使当前存在一定的法律与政策的不确定性,使用组建项目公司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是商行一种不错的选择。 (五)批量委托 批量委托是商业银行将多户不良资产组成—个资产包,采用协议或招标方式选定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与之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或委托处置协议,同时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银行进行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银行根据实际处置回收现金的情况及回收续时进度完成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后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处置方式。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不良贷款88种化解处置清收方法与技巧

不良贷款88种化解处置清收方法与技巧课程大纲(4天) 第一部分管理类 一、什么是不良贷款 二、充分认识化解不良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认真分析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四、正视困难,扬长避短 五、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化解不良贷款方式方法 六、分析机遇,充满信心,坚决打赢化解不良贷款攻坚战 七、不良贷款控制主要措施 八、风险贷款处置基本流程 九、不良贷款管理基本程序 第二部分盘活类(4种) 盘活是指借出资金并没有真实全部收回,只是能按期结息,转为正常。 1.还了再贷,2.增贷化险(放水养鱼);3.资产租赁;4.拆圈解链。 第三部分重组类(8种)

第一章债务重组与贷款重组 (一)债务重组文件依据 (二)关于贷款重组 第二章贷款重组常见的8种形式 (1)展期 (2)重定期限(保全展期) (3)借新还旧 (4)狭义贷款重组:由客户内部重组引起贷款重组,如客户合并(兼并)、分立、引资股东重组。 (5)债券认购 (6)债转股 (7)让利清收 (8)以物抵债 第四部分追偿类(6种) 1.信息捕捉; 2.扣款还贷;3.售物还贷;4.债务承担;5.代偿清收;6.债委会处置 第五部分抵押类(9种) 一、抵押物被出租,贷款保全措施 二、抵质押物出现意外损失,贷款保全措施

三、债权人对抵押人侵害抵押物,贷款保全措施 四、抵质押物被私自处置,贷款保全措施 五、抵押物被拆迁贷款,保全措施 六、抵质押物被轰抢,贷款保全措施 七、抵质押物所有权出现争议,贷款保全措施 八、抵押物未办理登记,贷款保全措施 九、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购房人退房、不承担还贷义务,贷款风险如何化解 第六部分催收类(37种) 第一章不良贷款催收流程(3种) 第二章不良贷款催收方法 第三章不良贷款攻心谈判技巧(19种) 第四章不良贷款催收策略(15种) 第七部分特殊类(9种) 一、公职人员贷款:三停清收 二、冒名贷款:水落石出 三、内部违规贷款:解铃还须系铃人 四、离婚贷款:好说好散 五、借款人生病贷款:情在病房 六、跑路失踪贷款清收: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 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不尽职行为界定 第八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严重不尽职行为是指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其操作行为、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不当,严重违背、偏离了制度规定,违反了基本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其重大违纪行为是贷款形成不良重要成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及监管 班级:姓名:学号: 不良贷款指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如借款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不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则该资产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根据贷款不同的风险程度,我国将其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者被认为是不良贷款。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以及由之引起的金融动荡是世界性的难题,特别是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风暴后,各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挑战,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脆弱的银行体系是爆发此次危机的根源。所以,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贷款的处置应该防患于未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个问题迫在眉睫。 近期,随着商业银行半年报的推出,今年首批上市的四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余额均显示出较大幅度的上升。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双升” 由于存贷利差缩小,各大商业银行在2012年后即出现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恶化的倾向。华夏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上升,兴业、浦发、平安三家银行出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升”。 2.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银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分机构看,以工农中建交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大,新增较少;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基数较小,新增较多;受政策影响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数都较大。 分地区看,江浙沪地区是浦发银行贷款的主要投放地,也是其不良贷款的高发地,其他地区的贷款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分行业看,不良贷款通常高发于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资金链条较紧凑的领域。 从不良贷款的行业分布看,制造业、批发零售行业和零售业等不良率有较为明显的增加。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晰,金融监管乏力。 2.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 二、如何处置不良贷款 (一)行政手段 1.注入公共资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因此依靠财政注资来部分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符合历史的事实。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在本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在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筹集到的资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贷款,有利于减轻银行的债务负担,提高经营效益,以便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以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

对现有不良贷款的分析及盘活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金融专科毕业论文对现有不良贷款的分析及盘活对策 姓名:丁建军 学号:037010199 指导老师:王爱东 学校:石嘴山分校 工作单位:建行石嘴山区支行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05年3月

对现有不良贷款的分析及盘活对策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对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局势稳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大环境的日趋复杂,各行各业市场竟争的进一步加剧,企业经营及投资项目的失败导致资金匮乏,倒闭或破产时有发生,国有商业银行投放在此类企业或项目中的信贷资产面临着白白流失的风险,获取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谈起。这些多年积聚起来的不良贷款,将对国有商业银行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也就成了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关心问题和不断寻找的答案,下面结合自身工作,对现有不良贷款盘活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现有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有行政干预、企业方面和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等几方面的因素。有些政府部门急于上项目,往往在不承担具体经济责任的情况下,指示银行贷款,使银行不得不给一些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严重影响了贷款的顺利收回。部分企业经营观念陈旧,产品难以适销对路,周转资金匮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资金、产品质量管理不严,使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这些企业不注重挖掘内部潜力,而是一味地追求银行贷款,导致短期贷款长期化,信贷资金财政化,因而形成了不良贷款。银行自身在信贷资金投向上的决策失误,内部贷款审查、管理不规范等因素,也是造成信贷资产风险的重要原因。 第一,大部分不良贷款是历史存量的转化或延伸。这部分贷款实际上一直是难以收回的贷款。贷款企业多是老企业,贷款也多为计划体制时发放。近几年,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但企业为老企业,从稳定的角度,只能支持其维持生产,回收难度较大。二是因企业改制,银行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明显,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叠加,信用风险突出,银行业经营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与此同时,银行不良贷款快速、大幅上升,很多银行被动成为“房东”,手中掌握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但抵押物处置执行的进展却十分缓慢,有些抵押物即使产权清晰、状况良好也很难处置,很多时候银行迫不得已,只有通过资产转让或核销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导致银行正常经营受到一定的影响,营业利润也受到较大侵蚀。 一、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时存在的主要困难 目前,抵押物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很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例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存处置环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二)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商业银行对此些情况反响不断。 (三)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由于抵押手续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还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是表现为即使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仅能就当时登记的债权受偿,且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授信时的评估价格。 (五)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上通常会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如租赁合同发生在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前,或租赁合同是经银行同意的,即使抵押物进行拍卖,此前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该项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但也为一些抵押人为阻止银行处置抵押物而编造虚假租赁提供了空间。 (六)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对于住宅进行抵押的贷款,可能会遇到抵押人用唯一居所抗辩执行的问题。例如,曾有一名客户,其贷款抵押物为一套别墅,但在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提出,该抵押物为其唯一居所,即使该房产为别墅,借款人有较强经济实力,法院也不支持推动执行。此外,法院在执行中,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屋,不管是其他民间借贷债务人或是租赁户,甚至抵押房屋中存有物品,法院大多不愿推动执行拍卖。 二、加快抵押物处置的主要途径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以前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水准,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很多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国银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计84533.7421345.72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增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法律问题课后测试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中的法律问题课后测试 单选题 1. 从论持久战来看,我国的不良贷款处于 A 战略防御阶段 B 战略相持阶段 C 战略反攻阶段 正确答案: A 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A 五分之一 B 四分之一 C 三分之一 D 二分之一 正确答案: C 3. 以下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后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A 购房者、银行、工程款、民间借贷 B 银行、购房者、工程款、民间借贷 C 购房者、工程款、银行、民间借贷 D 银行、购房者、民间借贷、工程款 正确答案: C 4. 机器设备在拍卖过程中,可以拍卖 A 一次 B 二次 C 三次 D 四次 正确答案: B 5. 抵押物第一次流拍后,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一般会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下浮,一般下浮幅度不超过

A 0.1 B 0.2 C 0.15 D 0.3 正确答案: B 多选题 6. 以下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正确说法是 A 租赁先于抵押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B 抵押先于租赁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C 若订立租赁合同时抵押人已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则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 D 若未告知,抵押人承担承租人的损失 正确答案: A B C D 7. 最高法院关于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认定标准有 A 租赁合同真实 B 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抵押合同签订时间 C 承租人已合法至今占有该房屋 正确答案: A B C 判断题 8.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9. 工程款优先权不论产生的时间先后,均排在抵押权之前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0. 银行处理抵押物的时候,只能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问题: [多选]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 A.自主型 B.杠杆型 C.行政型 D.吸收型 E.司法型 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和司法型。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依法收贷的说法,正确的有()。 A.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拒绝执行,则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若债务人自动偿还债款的,则无须申请强制执行 C.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 E.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依法收贷的步骤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需申请强制执行。 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而非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融资以资本市场为主 B.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C.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由此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D.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 E.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解决,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与下列因素有关: ①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我国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企业效益不好,必然影响到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传统上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格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全社会的信用风险集中积聚到商业银行中。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②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③社会信用环境影响。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分管行长批准,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总经理、原责任人,可以按照贷款本息原价出售不良贷款。出售后不良贷款原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条有足值抵质押的购买者可向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贷与收购不良贷款等额的二年期贷款并享受基准利率,贷款用于收购该笔不良贷款。被出售的违约借款人计入失信名单和征信系统,清除出本行,不得再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条不能原价出售的不良贷款,进行内部转移。 第五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是指本行市场拓展部管理的不良贷款,通过资产管理部和相关责任人的公平竞价,进行不良贷款定价,转移至资产管理部的活动。不良贷款被责任人竞买的,由出价最高的资产管理部代管并监督责任人处理不良贷款的合规合法性。不良贷款通过竞买转移至资产管理部后,资产管理部(包括代管),按照行长要求的进度,代表本行“打包出售”、“委托清收”、诉讼、核销等依法处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由分管行长主持。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在本行内网上通告,通知到所有的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可能受到连带责任的人)和全部资产管理部参加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相同价格者责任人优先购买。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参与人除

资产管理部之外,其他人应当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量由主持人决定。相关责任人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后,当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该笔不良贷款占用资金利息时,由代管该笔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部按照自己在转移定价时的报价得到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 第七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不良贷款的部门应当逐笔进行,以便落实责任。进入“损失”类、“可疑”类二年以上的不良贷款,已核销、已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根据行长确定的不良贷款率需要内部转移的每一笔不良贷款必须内部转移。每一笔不良贷款可以是零价格转移,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定价后资产管理部确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法律合规部稽核落实责任,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后,直到资产管理部处理该笔不良贷款之前,原责任人均可用高于内部转移价格和资产管理部支付资金成本之和从资产管理部收购该笔不良贷款。 第九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后,监事会监督资产管理部落实 责任,不良贷款责任人按照法律和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资产管理部作出合法、合规的决定或者建议,本行各部门及责任人必须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理方法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治理途径 摘要: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贷款阻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的改革进程,这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而且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在比较分析中、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异同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畸高的不良贷款率主要根源于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根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由此提出有效治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途径,不仅要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治理措施要创新,而且要把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作为解决银企债务危机的核心。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 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贷款率是困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一大难题。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自2000年以来虽然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所采取的治理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来稀释不良贷款等传统手段,效果不很明显,不足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运行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而且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国有商业银行体内的不良贷款这一“痼疾”,不仅在于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治理,更重要的是用定量化的系统思想探索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抑制增量贷款中新的不良贷款产生的治理机制。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分析与国际比较(一)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分析。 2002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披露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些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01年底,四大国有独 1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_工作计划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_工作计划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_工作计划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清收荷塘区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进程,优化辖内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创建金融生态模范区,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家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和历年诉讼类贷款的执行力度,确保基本收回有偿债能力的不良贷款。 二、组织领导 成立荷塘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伟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宣传部、区委办、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社管办、疾控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金融办、信用联社、各乡(镇)、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整个清收工作,办公设在财政局,由易海平任办公室主任,谭轩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具体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2日以前)。成立各级领导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作为辖内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制定清收详细方案,做好清收工作。城郊信用联社要充分发挥清收工作主体作用,扎实做好不良贷款资料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欠款户尤其是欠款大户、赖债户、钉子户的债权债务情况、贷款情况、家庭住所、财产经营状况、家庭背景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归类、造册,为清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手续完备的数据和资料。同时,对每笔贷款要明确借款责任人和当时放款经手人、审批人。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和打造荷塘信用环境的宣传力度,要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短信通知、墙体标语、宣传车、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各种有效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清收工作的强大声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清收阶段(2014年4月2日2014年6月30日) 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针对各类不良贷款,明确重点、加强协调、分类推进。 一是清收涉政类不良贷款。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及公职人员,限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逾期未还清的通报问责,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五不措施,即不提拔、不调动、不加薪、不晋级、不评优,在年底考核中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并作出纪律处分后,直接评为不称职,停职期间只发生活费,其余薪金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直接扣除用于偿还贷款;属村(社区)、组党员干部,由相关乡、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限期还款,涉及一般党员干部逾期不还的,追究当事人和村(社区)书记、主任责任。涉及村(社区)书记逾期不还的,责成乡镇(管委会)、办事处党委按相关程序停职免职。涉及村(社区)主任逾期不还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并依法处置欠款的村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 理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X 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 第三条及各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五条责任认定原则 (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六条调查人员责任 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审批人员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催收和管理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催收和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在净利润增长放缓的同时,银行业所承受的资产质量压力却有增无减。截止2015年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8万亿,比年初增长了3222亿,是去年全年增量的1.25倍,并已经连续14个季度持续攀升。银行不良贷款加速上升,不仅吞噬了银行利润,而且也带来了经营上的巨大风险。可见,妥善处理好不良贷款是当前时期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必由之路。 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如何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和管理: 一、发出催收通知 对于各类贷款,在到期前信贷人员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及时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转化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转化的主要方法有: (一)督促企业整改。如果在贷款期间就已发现预警信号,如借款人经常超限额透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金额增大及周期延长等,银行应立即与借款企业联系,并针对不同的预警信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对经常超限额透支的客户,可先以电话方式、后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希望客户不再发生违约透支行为,否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支票或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存货积压的客户,银行可建议客户根据存货积压原因,或拓展、疏通销售渠道,或调整、改进产品的品种结构、性能,或提高产品质量;对应收账款异常的客户,应建议客户调整赊销策略,积极催收货款。总之,当银行发现预警信号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提醒并督促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改善财务状况,不能因为贷款尚未到期或借款人尚能支付利息而掉以轻心。原因在于当贷款真正逾期或无法支付利息时,挽回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难度将更大; (二)积极催收。当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未能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日期还款时,银行应立即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联系并催收。倘若借款人回避,或既不还本付息又不与银行联系,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措词严厉的信函或电传,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如借款人仍未还本付息,或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银行应派人上门催收,或约见借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商谈落实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 (三) 借贷双方签订处理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1、追加新贷款:在借款人提出要求增加新贷款时,银行应重新审核当初企业在申请原贷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信贷员或审批小组的评估报告,查明贷款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贷款额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真正原因。若是由于申请及审批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导致的资金不足,但项目或产品本身仍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市场潜力,若追加一部分贷款就能使项目上马或产品投产,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收回全部贷款的本息的前提下,银行可根据自身信贷资金额度的实际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考虑给予追加新贷款;2、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追加保证人;3、参与借款企业的管理。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者,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营管理混乱、计划决策屡屡失误、管理班子涣散、领导能力薄弱的企业,银行应要求参与借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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