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1)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3)

3.1 一般规定 (3)

3.2 设计要求 (4)

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建筑设计要求 (7)

4.3 结构设计要求 (8)

附录A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核心筒布局方案 (11)

附录B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案例 (14)

附录C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为规范河南省住宅项目中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有效发挥可容纳担架电梯紧急救援的作用,完善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工程设计要求,指导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及改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既有住宅的改造,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应遵守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1.0.4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可容纳担架电梯 stretcher accessible lift

电梯轿厢能够容纳常规医疗急救担架的电梯。

2.0.2 无障碍电梯 barrier free lift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2.0.3消防电梯 fire lift

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消防功能的电梯。

2.0.4轿厢 elevator car

电梯的一部分,用以运送乘客和(或)其他荷载。

2.0.5井道 well

保证轿厢、对重(平衡重)和(或)液压缸运行所需的建筑空间。

2.0.6层站 landing

各楼层用于出入轿厢的地点。

2.0.7超高层住宅 super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设置电梯的每个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1.2 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位置宜靠近主要出入口。

3.1.3 住宅单元门及通往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通道应能保证担架的顺利通行。

3.1.4 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与普通电梯集中设置。

3.1.5 可容纳担架电梯可与其他功能乘客电梯合并设置,如无障碍电梯、消防电梯等。合并设置时需同时满足相应功能电梯的相关要求。

3.1.6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在居住层每层停靠。

3.1.7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及电梯井道净尺寸。

3.2设计要求

3.2.1设计阶段应安全、合理、经济地确定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载重量和运行速度。

1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宜小于1000kg。

2 可容纳担架电梯运行速度应平稳,额定速度不宜大于2.5m/s。

3可容纳担架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3.2.2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优先选用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

2 可选用1500mm×1600mm的轿厢。

3.2.3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净尺寸应满足安装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600mm(深) ×1800mm(宽)。

2 选用1500mm×1600mm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mm×2200mm。

3 超高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应适当增大。

3.2.4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厢内不应设置妨碍担架出入的设施。

3.2.5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小于900mm。可容纳担架电梯选用

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时,电梯门宜设置在轿厢短边侧。

3.2.6可容纳担架电梯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0mm。

3.2.7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底坑、顶层及机房的尺寸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3.2.8可容纳担架电梯井、电梯层门及电梯机房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

3.2.9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其所在住宅区的最高负荷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的担架电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末端互投供电。

2二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两回路末端互投供电,且至少其中一回路为专用回路。

3三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3.2.10 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具有断电自动平层功能。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和对讲装置,且应在物业值班室设置与轿厢相连通的警报和对讲装置。

3.2.11 可容纳担架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还应符合现行规范中对消防电梯的供电、消防控制等要求。

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可容纳担架电梯(以下简称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方案应对建筑、结构、消防、电气、既有管线等现状条件进行分析。增设或改造电梯后,其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雷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4.1.2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满足原有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时避免或减少因增设或改造电梯对建筑通风、采光和声环境的影响。

4.1.3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应改变原有住宅的节能效果。

4.1.4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或电梯厅外凸时,应与周边道路、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

4.1.5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既有住宅的功能,不宜改变既有建筑结构形式和不破坏既有建筑的原则下进行。

4.1.6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结构加固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钢结构加固技术规

范》CECS 77、《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及《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等相关要求。

4.1.7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原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原勘察单位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勘察资质的单位补充勘察。

4.2建筑设计要求

4.2.1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增设电梯的位置。

4.2.2增设或改造电梯的台数及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等参数,应根据建筑功能、服务人数、使用要求、建筑既有条件等情况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合理选择。

4.2.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满足可容纳担架的要求,其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相关规定。

4.2.4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应擅自增加、增设与改造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

4.2.5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既有建筑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等条件,可利用阳台、凹廊等开敞空间解决前室或者合用前室的通风、采光等要求。

4.2.6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紧邻兼起

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4.2.7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

4.2.8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时应处理好加建部分与既有建筑之间的防水设计,避免屋顶及外墙渗水。

4.2.9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基坑,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基坑与既有建筑地下室无连通且不破坏既有建筑防水层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与既有建筑地下室连通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既有建筑地下室防水等级。利用阳台等开敞空间增设的电梯厅应有防水措施。

4.2.10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结构时,应满足相关防火规范要求。

4.2.11电梯井壁宜选用轻质不燃烧体材料。当选用玻璃幕墙作为电梯围护结构时,金属受力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并采用安全玻璃和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

4.2.12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宜利用电梯基坑下方的空间。

4.2.13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电梯机房应满足平时检修的要求。

4.2.14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兼做无障碍电梯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

4.2.15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其电气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2.9~3.2.11条的规定。电源接引方案、供配电系统

设计方案和能耗计量方案,应结合既有住宅(区)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合理确定,必要时对现有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

4.2.16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影响综合管线时,应同步提供管线迁移或改造方案。

4.3 结构设计要求

4.3.1新增电梯改造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

要求。

4.3.2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30。

2 结构改造采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或HRB500级钢筋;箍筋宜采用HRB400或HPB300级钢筋。

3当加固材料采用纤维复合材料时,材料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相关要求。

4加固设计时应采用A级胶粘剂。胶粘剂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相关要求。

4.3.3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砌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的砌体材料宜采用原结构的同一类产品。

2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M10。

3 构造柱及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4.3.4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结构时,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牌号不应低于Q345钢。

4.3.5 后锚固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要求。

4.3.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的鉴定,应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4.3.7 既有住宅加固设计和计算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检测的材料强度等级不低于原设计的强度等级时,宜按原设计的强度等级采用;现场检测的材料强度等级低于原设计的强度等级时,应按现场检测的强度等级采用。

2构件几何尺寸应按照实际测量值采用。

3 加固设计的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4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增设电梯对结构整体性的影响。

4.3.8 增设电梯基础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旧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变形协调。

4.3.9既有住宅结构加固和新增结构的设计及施工,应减小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影响。

附录A可容纳担架电梯的核心筒布局方案

以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井道尺寸为2600mm(深)×1800mm(宽)的可容纳担架电梯为例,提供几种核心筒布局方案,仅供参考:

A.1 案例一: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该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电梯时的核心筒局部示意图,如图A.1.1:

图A.1.1一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

A.2 案例二:每个住宅单元设置两台电梯,其中一台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电梯时的核心筒局部示意图,如图A.2.1~A.2.3:

图A.2.1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一

图A.2.2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二

图A.2.3 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三

附录B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案例郑州市某住宅小区,共6栋多层住宅楼,为已改造完成住宅。各单元在原有楼体外加装一部电梯,新增电梯竖井约4m(长)×3m(宽),高度基本与原建筑一致,贴有相同的瓷砖,与建筑外观协调搭配。竖井一隅装有约2m(长)×2m(宽)的电梯井,并通过一条过道与原有楼梯相连接,原有的消防通道未受影响。每层电梯到达位置停靠在原有楼梯半层高休息平台处,离每家住户还有半层楼梯的距离,如图B.0.1:

图B.0.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照片

附录C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C.1案例一:某住宅楼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

某住宅楼共七层,由三个单元组成,每单元每层两户,每户建筑面积94㎡。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前后对比如图C.1.1~C.1.4:

图C.1.1既有住宅原平面图

图C.1.2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平面图

图C.1.3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透视图一

图C.1.4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透视图二

C.2案例二:住宅楼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

某住宅楼,地上八层,地下一层,由三个单元组成,每单元每层两户,每户建筑面积59㎡。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前后对比如图C.2.1~C.2.10:

图C.2.1既有住宅原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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