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专业化运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产品独立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与剩余本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九条发行挂钩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本金应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变相补贴等方式实现理财产品收益,不得通过结构性理财产品变相承诺保证收益。

第二十条按照是否估值,理财产品可分为非估值型理财产品和估值型理财产,估值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和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

非估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产品发行以及存续期间对外披露的材料中,无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或其他类似内容,只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率或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按照份额发行并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

发行时明确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

的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需有确定到期日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在理财协议约定的时间(以下称“开放日”)和场所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二十二条净值型理财产品应实现组合投资、风险分散、信息透明、动态估值,每只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产品总资产

的30%。净值型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的最晚到期日期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曰期。第二十三条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按照产品开放日的公允价格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商业银行应最迟在产品开放日之后3日内,对客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是否成功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是指募集的理财资金全部投资于单一项目或组合

类的多个项目的理财产品,可根据项目收益情况提供预期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项目

资产的最晚到期日期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期。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在发售时,需向投资人披露

具体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行业特征、期限、结构、收益特征等信息。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应为封闭式产品,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二十六条按照资金投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境内投资理财产品及境外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境外投资理财产品,_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符合本办法及《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股权项目或股权基金的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二十八条另类投资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另类投资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三节产品分级设计

第二十九条按照所有受益人是否享有同样的产品权益,理财产品可分为分级产品和非分级产品。分级产品指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理财产品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理

财产品。非分级产品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受益权利的产品。

第三十条分级产品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产品结构清晰明确,易于理解;

(二)合理设定分级产品优先与劣后资金的规模比例;

(三)遵守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劣后级投资人应实质承担风险,禁止利用产品分级设计,在优先与劣后投资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不同层级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规模的比例,保证优先级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则上,投资品全部为债券类资产的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5:1,其他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第三十二条分级产品的名称需包含“分级”字样,不得出现误导性词语。分级产品协议文件中,应包括优先级及劣后级份额的所有信息,确保优先级或劣后级投资者充分知晓分级产品各层级的风险收益情况、利益分配原则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分级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应向不特定客户公开募集,且不得对特定关系人销售,特定关系人包括银行本行股东、本行员工及本行员工直系亲属。

第三十四条分级产品禁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第三十五条银行应定期对每只分级产品进行内部审计,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分级产品,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内部审计;存续期短于一年的,应在产品结束时进行内部审计,以上内部审计结果应与产品存续期报告及清算报告一同上报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理财产品投资于分级信托计划、分级券商资管计划、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专户产品等分级投资计划优先级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以上理财产品的协议文件应明确指出投资于分级投资计划的优先级,并充分揭示分级投资计划各层级的收益分配原则及风险。

第四节创新产品

第三十七条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

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将其业务划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类。 1. 什么是负债业务? 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形成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银行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存款、借入款和银行资本等。 2. 什么是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银行运用其吸收的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 3. 什么是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在经营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同时,还利用其在机构、技术、资金、信誉和住处等方面的优势,提供一些服务性的业务与之配合。如: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等。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三)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日期】 -08-28 【生效日期】 -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

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比较和对策研究

我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比较与对策研究 摘要 投资银行是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涉及证券承销和经纪、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咨询和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改制等经济建设发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采用归纳、比较的分析方法,立足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投资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市场竞争战略、业务运营、人才资源、风险管理、监管机制方面的建设内容,总结我国投资银行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投资银行;现状;风险管理;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投资银行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它是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来说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涉及证券承销和经纪、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咨询和资产证券化等,其实质就是资本市场的中介。在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进一步细化。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主体之一的投资银行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改制、增进我国经济实力和提高我国综合发展水平等发面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章立足现阶段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投资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业务运营,人才资源、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与监管方面的内容,总结了我国投资银行现阶段发展所存在的差距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可行性建议。

当前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已濒临困境或即将濒临困境的一些国有企业急需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工作,通过对这些企业的改良与重组从而挽救企业,恢复或提高经营效率与经济收益。同时,一些新兴产业与成长型企业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那么国外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担当这一重要媒介,通过运用兼并与收购的手段完成对资产的改良,提供有效地资金的融通,从而使企业高效地经营其资产以获取最大的经营利润。目前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金融机构是证券公司,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普遍存在着规模小,业务单一,人才匮乏的问题,并且针对投资银行的相关配套法规与监管措施还极不完善。 (二)研究综述 投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投资银行在发展模式、业务、人才、风险控制、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投资银行在成长期亟待研究与解决的课题。在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方面,国内的一些学者在参考国外投行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券商转变模式、主办投资银行模式、中外合作投资银行模式的设想。针对当前我国投资银行的规模普遍较小这一现状,国内的学者则提出通过证券公司间的合并、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手段来扩大规模。另外,大部分学者对我国投资银行的业务品种简单化问题的的研究都在集中在我国投资银行应该在金融产品创新、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上进行开拓发展,使其业务发展及时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于就我国投资银行发展所必须面临的风险与监管方面的研究,国内的学者提出了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与健全监管法规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进行有效监管同时降低风险程度。 二、投资银行的内涵与发展概述 (一)投资银行的定义与功能 投资银行并非传统意义的银行,它只是一种在金融理论上的称谓。由于它在不同地域的发展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因此投资银行的称谓在各个国家中有不同的叫法,具有代表性的则是英、美、德三国。英国的投资银行被称为“Merchant Bank”即商人银行,是因为英国投资银行是由早期专门从事商业汇票销售与贴现交易的商人银行发展而来的。美国的投资银行是“Investment

第五章投资银行业务与经营

第一节投资银行概述 一、投资银行的涵义 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及相关的金融创新和开发等活动,为长期资金盈余者和短缺者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能够被称作投资银行的是那些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二、投资银行的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1.证券发行与承销 (1)证券发行是指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出售有价证券的行为。 (2)证券承销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按照协议帮助发行人推销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活动。通常的承销方式有两种,包销和代销(又称尽力推销)。 (3)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为公司或政府机构等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 (4)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业务。 2.证券经纪与交易 证券经纪与交易同样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 投资银行在证券二级市场中扮演着三重角色,即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商和证券做市商。此外,投资银行还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3.兼并收购 并购与反并购设计和咨询已成为现代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中的核心部分。 4.基金管理 5.风险投资 在风险投资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其业务内容涉及风险投资的各个方面。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企业募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企业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来源。 6.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一种不主要依赖发起人的信贷或涉及的有形资产,而主要是以项目本身的效益和项目的资产与现金流量为支持的融资方式。 7.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与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一般分为期货,期权和互换等三类。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策略主要有套期保值和套利。 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衍生产品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业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做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衍生产品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 8.财务顾问和投资咨询 9.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卖方)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非流动性存量资产,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13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业务,这项业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向公众吸收存款。公众包括本地的居民存款,也包括在本地的外国人的存款。“公众”一词不仅指众多的个人客户组成的公众,也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公众”客户。法律在这里使用的“公众”一词,不是指在银行开户的特定客户,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客户。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特指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吸收的存款。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定期的信托存款。一些海外的接受存款公司也不是商业银行,但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定期存款。所以,单在定期存款方面,还难以将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开来。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以短期和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在历史上长期贷款业务在传统上是储蓄银行的业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储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计复利,并且储蓄银行可以发放金融债券。由于吸收的债务是长期和稳定的,所以,适合作长期的贷款。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综合性业务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不另设储蓄银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长期贷款即国家基本项目贷款,主要是由中国建设银行承办,中短期贷款原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以后,中短期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担。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划分开始融合,20世纪80年代以后设立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有限制,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任何期限的贷款业务,也包括长期贷款业务。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之一。 3、办理国内外结算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传真短信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商业银行现阶段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投资银行部李纲 过去十年中,主要西方国家在金融产业发展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第一是融资方式的变化;第二是银行业务的变化;第三是金融资产结构的变化;第四是金融市场与金融产品的变化。这些变化无疑会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从而对金融产业的管理也产生影响。各国金融体系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即便西方发达国家间也有差异。其中,相对而言,美国和英国资本市场较为发达,在整个融资结构中的地位也要高些;欧洲大陆和日本资本市场则不那么发达,融资体系更多依靠传统银行。从当前国际金融形势看,各国金融体系在经历了不同历史路径后,正面临着一个更加复杂的局面,主要表现为金融体系越来越综合化。中国金融体系也正在努力适应这种变化,各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也因此应运而生。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现实意义 目前,随着我国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竞争的逐步加剧,我国商业银行如何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有效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已成为面临的突出问题。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应对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扩大,国企重组进程提速,行业整合与并购方兴未艾,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一发展形势,通过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促进自身战略转型。 (二)推进综合化经营和应对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制度。加入WTO后,许多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综合化经营,这些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必然会凭借其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绝对优势,抢占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市场,这必然对仅局限于传统银行业务的我国商业银行产生巨大冲击。如果这种状况维持不变,就可能形成外资银行在华继续实行综合化经营与国内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尽快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已经刻不容缓。 (三)完善服务功能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传统业务同质化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商业银行陷入规模扩张和低水平同质竞争的泥潭。而随着市场环境和客户金融意识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客户已经不仅仅满足于银行提供的存贷款等传统服务,而要求银行提供包括重组并购、企业理财等投行业务在内的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尽快适应客户需求变化,加快发展知识密集、高附加值的投行业务,健全企业服务功能,成为商业银行摆脱低水平同质竞争、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四)实现收益结构优化和效益增长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发展空间日渐狭窄,适时、有效地配合国企改革而开展企业并购中介等投资银行业务,可以逐步改变目前过于单一的商业银行功能,消除累积性风险的发生。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在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中拓展生存空间,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从商业银行自身来看,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获得五方面收益:一是能够分享我国资本市场迅速成长带来的丰厚利润,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中间业务的结构升级;二是实现收入多元化,节约成本,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三是商业银行可在为客户提供存贷款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增值型服务需求,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和服务能力;四是可利用丰富的客户资源,促进优势客户对弱势客户的兼并、收购,有力地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保全;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分类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分类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存货贷款 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客帐贷款 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证券贷款 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不动产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新版.doc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单选题 1. 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需最近()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正确答案: C 2.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承诺()内部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正确答案: C 3.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A 30亿元 B 50亿元 C 60亿元 D 100亿元 正确答案: B 4.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A 20% B 25% C 30% D 35% 正确答案: C 5.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近金额为人民币()。√ A 5亿元

2 B 10亿元 C 20亿元 D 25亿元 正确答案: B 6.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A 1家 B 2家 C 3家 D 4家 正确答案: B 7.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A 3个月 B 5个月 C 6个月 D 8个月 正确答案: C 8. 银行理财子公司延期开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 1个月 B 3个月 C 4个月 D 5个月 正确答案: B 9.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A 25% B 35% C 50% D 65% 正确答案: B

10.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计提风险准备金。√ A 10% B 15% C 20% D 25%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11.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 A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B 上市交易的股票 C 未上市企业股权 D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正确答案: A B 判断题 12.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必须让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到营业场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分析--以中国银行为视角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分析 ——以中国银行为视角 内容摘要:从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内外背景梳理出发,以中国银行为视角从模式选择与业务类型两个方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 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选择开展投行业务的路径时应遵循谨慎渐进、主辅共进以及正确定位等三点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背景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发轫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一场国际金融危机,随着雷曼兄弟破产,美林、贝尔斯登分别被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收购,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似乎说明“分业经营”在阻隔系统性风险方面并不如想象中有效,于是历史的钟摆开始摇向“混业经营”一端,由此引发了国际范围内新一轮对于全能银行模式的实践探索。 (二)国内混业经营的逐步放开 国内方面,事实上早在危机爆发之前中国已有混业经营的初级形态———金融控股公司。2002 年 8 月,以中信集团成立中信控股公司为标志,金融控股公司初具雏形。从监管部门的态度来看,混业经营也呈现出逐步放开的趋势:2001年7月的央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代理证券、保险、财务顾问、项目融资、银团货款、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行业务。2003年修改之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越过商业银行直接办理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这一底线, 但是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为商业银行日后以特定模式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预留了空间。2005 年2 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期间,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简称投行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而言,业务范围广并且在不断开拓新的领域。按照国际惯例,投行业务主要包含八类核心业务: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企业并购、理财顾问、风险投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投行业务发展离不开直接融资的发展,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直接融资规模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逐渐超过50%,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也日渐发展起来。 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最初是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为核心内容。所谓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通过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融、超短融、中票、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信用债产品。自2007年9月人民银行下属的交易商协会成立以来,以市场化的注册制管理方式,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产品。截至2013年年底,非金融企业债务存量规模超过5万亿元,在中国信用债券市场的占比接近70%,远远超过了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存量和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存量。在交易商协会批准的主承销商中,A类主承销商有32家,包括了2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12家券商,B类为11家城商行。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主承销商资格为企业发债获取中间业务收入,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巨大的综合效益。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概况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自2010年起货币政策调整所引致的信贷规模收缩,使得包括投行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愈加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寄予厚望的新兴利润增长点。2013年,多家上市银行的投行业务扩张。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机会。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和债券承销与发行等投行业务方面发展迅速,而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企业并购重组的需求激增,也促进了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发行承销商,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发行等。业务侧重为发行方案的设计、顾问咨询、撰写报告、报送审批、簿记、发行等;二是企业的融资咨询顾问,业务侧重点是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方案的建议和咨询,提供可行性方案等;三是银信合作模式下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业务侧重通过信托贷款模式为企业融通资金;四是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业务,业务侧重对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和通过理财实现其资金有效增值而收取手续费和管理费;五是兼并、重组的投资顾问业务及并购贷款业务,侧重提供国企重组兼并和产业结构调整下的投资顾问方案,对产业链整合出具整合方案,理顺产权关系,进而按并购贷款的规则给与一定的并购贷款资金支持;六是托管类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为企业投资提供信息和方案,业务侧重为通过资金类托管和对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收取托管费和管理费、手续费;七是银团贷款融资牵头组团、离岸融资业务咨询,业务侧重为通过银团贷款的牵头组团收取一定的牵头管理费和承诺费,以及对企业的离岸业务需求代为联系离案金融机构并定制融资方案。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特点。首先,投资银行业务在银行收入结构中已占据一定比重。实现综合经营、满足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调整业务结构,是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要动机。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已占据一定的比重,在维护客户关系、拓展收入来源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次,产品创新与传统业务紧密结合。创新是投资银行用以分散风险、拓展业务的关键。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以传统信贷业务为依托进行产品创新,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工行依托信贷资产,大力开发间接银团产品,

法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

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分析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于2001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出台后,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备案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和信息咨询等投资银行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有了发展中间业务的法律依据和巨大空间。因此积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对融资格局变化和优化盈利结构的现实需要。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关键词】投资银行业务;面临问题;优化改进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随着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和客户金融意识的逐步增强,更多的客户已经不仅仅满足于银行提供的存贷款等传统服务,而要求银行提供包括重组并购、企业理财等投行业务在内的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是推进综合化经营和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我国个大商业银行的普便共识。中间业务的大力发展带来的营业收入的快速上升,也越来越引起我国各个商业银行的重视。投行业务也在逐步的调整与发展中与其他传统业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迎

接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在投行业务快速的发展过程的情况下,随着市场需求的改变与发展和一系列的潜在或者是一些偶然或者不可 控因素的出现,在积极发展投行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和一些发展的瓶颈以至于和预计效果产生较大的出入。因此在对于这种出现的不利的结果进行分析。即发现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3种:1.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2.经营理念不先进,3.产品创新力度较差因此分别对于这3种原因进行简洁的解释与阐述。 (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经济市场起步较晚,国民综合对市场经济的了解不够深入,也对大部分的投行业务不太熟悉从而引起对某些投行业务的一部分抵触和误解,因此对部分投行业务的发行带来不利的潜在因素。其次对于在经济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和传递的丢失性所带来滞后性的操作和对市场及时 判断也是对投行业务的发展的一个重大的不利因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依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但我们市场上垄断现象、市场分割现象依然比较严重。此外,我国也在不断的为经济市场的稳定和有序性,提供法律保障但由于起步较晚或新问题的出现,也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当市场波动性较大时,民众多以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讲解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大全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1)普通借款限额: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2)透支贷款: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3)备用贷款承诺: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4)消费者贷款: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5)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页脚内容2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 产品分析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产品分析 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 概括的说,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就是由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债务融资---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商业银行能够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 ●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 ●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 ●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 ●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 ●各种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 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商业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 ●包销 ●投标方式 ●代理推销 ●分销方式 投资银行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和佣金。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介入的债务融资业务有: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可转换债券的承销和发行担保业务,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分销业务。 证券交易

商业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和纯粹的投资银行不同,他无须自己直接扮演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而主要是在“一级半”市场与“一级市场”之间游离,为了能够顺利实现在一级市场的发行,商业银行一般会有很多相对固定的合作者充当分销商或者战略合作者; 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商业银行才能获得资产管理的收益。另外,随着资本市场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还应该不断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兼并收购 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业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作为投资银行受聘企业兼并与重组顾问,可以最大促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紧密结合,进而可以避免因为资本和货币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交换和对称,导致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损失。 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以银广厦、东方电子、新疆德窿等事件为标志,市场披露了一系列“造假”和“掏空”的公司,其中不乏有所谓的高成长绩优股,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损失惨重,银行信贷资金损失惨重。同时各类中小企业借改制、破产之际,脱逃银行债务,使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债权落空,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份报告,截止2000年底,在完成所有制转变的62656家企业中,有51.2%拖欠银行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9月公布的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例是23.35%(以上资料来自《中国金融统计年鉴》)。各大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要改变以上这些现象,加强商业银行在公司重组改制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中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与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改革的历史使命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角色定位是服务于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发展的主要动力。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迫切问题是:企业过度负债;冗员和退休职工的安置;产权的不明晰;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太多,没有能与国外跨国公司竞争的超大集团等。这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把储蓄转化为股权注入,增加企业资本金;同时,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盘活企业现有的存量资产,这些都有赖于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产权转换和重组的功能。对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重组,包括产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组,可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国有企业的问题。 在企业的购并与重组过程中,没有投资银行是很难进行的。产权交易是一项极为复杂的交易过程,它涉及到很多经济、法律、政策问题,也必须依靠投资银行的专业化工作去完成。但是,在国内已发生的国内并购案中,投资银行所起的作用并不大,由于原来券商对于企业的发展策略和评估缺少相关的经验,企业关心的并购双方的战略相关性和整合力以及并购后能否产生高于收购成本的新增利润和偿还债款的现金收入,以及兼并过程可能需要的过桥贷款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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