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数据库】2005年

【文献号】2187

【原文出处】经济学动态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501

【原刊页号】35~39,112

【分类号】F2

【分类名】农业经济导刊

【复印期号】200506

【标题】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解释流动与差距同时扩大的悖论

【作者】蔡fǎng@①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

【摘要题】农村劳动力

【正文】

一、引言

一个典型的经济高速增长,总是伴随着产出和投入要素在各产业间的转移,换句话说,由于在不同发展阶段上,总产出的产业或部门分布不尽相同,并且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生产率,导致劳动力在部门配置格局发生变化。基本变化规律是农业劳动力比重大幅度降低,工业劳动力比重有所上升,第三产业劳动力比重则显著上升。库兹涅茨(1989,第434页)认为,这种劳动力结构变化“意味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变化,而这又影响着收入的使用以及经济增长机制中的其他环节。”劳动力从边际劳动生产率近乎为零的农业转移到非农部门,可以通过缩小两个部门的边际劳动生产率差别,而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许多发展理论认为,劳动力流动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机制。

然而,这个假说并不是总能在经验上获得确定性的证明。例如,巴罗和萨拉伊马丁(Barro and Sala-i-Martin,1995,chapters 9 and 11)在对欧洲进行跨国研究,以及分别对日本和美国进行国内地区间增长研究时发现,迁移对于各国间和各地区间人均收入水平的趋同,并没有做出显著的贡献。许多其他研究也

表明,国际迁移倾向于提高接收国的经济福利。这是因为,移民接收国家的移民政策通常是抑制性和限制性的,通常仅仅为那些具有较高人力资本从而具有较高生产率的人才迁入开绿灯。相类似的观察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迁移同样具有改进接收地区福利的效果(Ghatak et al.,1996)。关于迁移收入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迁移收入的用途从而对于农村减贫的作用,根据迁移的类型和其他特点而因时因地十分不同,也不是总能够提高迁出地的收入(de Haan,1999,Section Ⅵ)。这些结论的政策含义就是:迁移或劳动力流动并不必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甚至可能扩大这种差距。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农村流向城市、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为特征的劳动力流动规模和范围都空前扩大了。与此同时,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却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不断扩大,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李实等,2004),目前中国具有了世界上最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如果说在理论上,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具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效果的话,在农村劳动力空前流动起来的同时,城乡收入差距也迅速扩大并达到如此高的水平这种现象意味着一个理论悖论的形成。如何解释这个悖论,涉及到如何使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现实与发展经济学的传统理论保持一致,对于解释前面概括的在迁移研究中出现的理论与现实的不一致也具有理论意义,同时,对于中国更具有直接的政策涵义。本文在第二部分描述劳动力流动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第三部分提出能够使劳动力流动扩大与收入差距缩小保持理论上同步关系的若干条件,通过引进制度变量对现实中的不一致性做出理论解释,讨论制度约束导致的各种弊端,在第四部分进行总结并概括全文的政策含义。

二、劳动力流动与城乡差距

在计划经济时期,人口迁移的惟一途径是官方批准的户籍迁移,通常每年只有1000多万配额,主要是给予发生在地区之间的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异地婚姻等流动现象一个合法的承认。户籍迁移之外的流动特别是以寻找就业机会为动机的迁移几乎不存在。改革以来,劳动力在地区和产业之间的流动,是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变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也是市场化导向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随着经济持续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体市场化的进程,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范围都扩大了,而且近年来有加剧扩大的趋势。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估计,在1995年11月1日至普查时点的2000年11

月1日期间,迁入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全部人口即迁移人口为亿。利用对长表1‰抽样数据估算,在全部迁移人口中,县内迁移占%,地级市和地区内迁移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迁移占%,如果按三类地区划分,地区内迁移占全部迁移的80%。在跨省迁移中,%流入东部省份。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2000年以来农村外出劳动力数量大幅度提高,流动半径也相应扩大,2004年外出1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9831亿(表1)。

表1 农村劳动力外出增长情况

全部外出劳动力其中:出省劳动力

总数(万人)比上年增长(%)总数(万人)比上年增长(%)

1997 3890 - 1488

-

1998 4936 1872

1999 5204 2115

2000 6134 2824

2001 7849 3681

2002 8399 3897

2003 9831 4031

注:在2000年之前,农村外出劳动力的定义为离开本乡,且在外地居住超过3个月以上者,从2000年起的定义为离开本乡,且在外地居住超过1个月以上者。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状况(1999)》;张红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问题研究报告》,载《转型中的中国劳动力市场国际研讨会论文》,2001年;刘建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与转移》,载莫荣主编《2003-2004年:中国就业报告》,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2003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分析》,2004年。

由于农业部门就业不足,乡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大大减弱,在农村挣取收入的机会很少,且收入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劳动力大量流到城镇并参与非农就业,理论上可以预期城乡收入差距相应缩小。但是,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城乡收入差距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年扩大(见图1)。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两个收入指标的比较来看,如果不考虑城乡物价指数变化因素的话,城乡收入比率(以农村收入为1)从1978年的一度下降到1983年的,随后持续提高,达到2003年的。如果考虑到城乡零售物价指数变化的不同,城乡收入比率从1978年的下降到1988年的,随后提高并且达到2003年的。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这里使用的城乡收入概念并不完全可比,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其他福利折合成收入,城乡收入差距还会大幅度扩大(参见李实等,2004)。

附图

图1 城乡收入差距变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历年。

有学者认为,由于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城乡分布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目前按照户籍人口计算的城乡人均GDP或人均收入,具有低估农村人均收入、高估城市人均收入的倾向。对此说法,我们首先要看到的是,目前的城乡家庭收入是基于住户调查的结果,反映的是城乡住户的代表性收入状况,而并不是用人口数去除全部家庭收入得出的,所以与人口基数无关。其次,城乡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概念的确不同,按常住人口概念,城市人口总量和城市化水平要高于按户籍人口统计的结果。由于城市住户调查并没有包括流动人口样本,而流动人口的收入在城市属于偏低的水平,所以,在没有考虑城市中的流动人口的情况下,高估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我们用不同的城乡人口分布情形来看2000~2002年人均GDP的城乡分配,(注:2000年是人口普查年份,我们可以获得农村到城市的非户籍迁移人数,而且表1提供的历年外出农村劳动力数也是在这一年开始以外出1个月定义,随后两年的外出劳动力数量因而具有可比性。)可以检验这个判断,并且可以观察两种情形差异的程度。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有2727万农村到城市非户籍迁移人口,用这个人数修正户籍人口数,可以得到按常住人口概念定义的城市化率为%,比按照户籍人口定义的城市化率%略高。按照这两个不同的人口城乡分布重新计算城乡人均GDP(表2),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乡GDP比(农村=1)为,而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乡GDP比则下降到。2000~2002年期间,按户籍人口计算的城乡GDP比呈提高趋势,而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乡GDP比则呈下降趋势。

表2 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城乡分布和人均GDP差距

常住收户籍收

GDP总额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入比入比

(亿元)(万人)(万人)人均GDP 人均GDP (农村=1)(农村=1)

(元)

(元)

2000 城市316372 45906 43179 68917

73320

年农村289694 80837 83564 35837

35715

2001 城市379597 48064 44575 78977

85160

年农村330958 79563 83052 41597

39849

2002 城市451375 50212 46698 89894

96658

年农村383002 78241 81755 48952

46848

注:(1)分城乡的GDP是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得到:第一产业增加值加乡镇企业增加值,再减去乡镇企业中的农业增加值,即可获得农村GDP,GDP总额中的其他部分则为城市GDP;(2)分城乡的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是通过以下方法得到:在《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常住城乡人口中分别减去和加上农村到城市的非户籍迁移人口(2000年根据人口普查数据估计为2727万,2001年和2002年则按照表1提供的增长速度推算)。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

总的判断是,即使考虑到流动人口因素,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结论不会改变。这是因为,首先,表2进行的比较仅仅是就人均GDP的城乡差异而言,而该指标并不与城乡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变动方向完全相同。其次,虽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规模逐年扩大,但大多数还是短期流动,不足以决定性地改变城乡人口的相对分布。第三,在农民工预期最终还是要回到家乡的情况下,打工者的家庭以及财务预算单位仍然在家乡,城市和农村住户的收入抽样结果对城乡收入就仍然具有代表性。

三、流动还是迁移:一个制度解释

迁移缩小城乡差距的理论预期和许多发展经验未予支持的事实提示我们,迁移能够缩小城乡或地区差距这个命题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并非无条件的。根据理论分析和世界各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归纳下面四个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迁移,才有可能产生缩小地区差距的效果。

第一个条件是,只有反映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这种结构性变化的迁移,才能够缩小城乡差距。由于城乡间具有不同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会形成城乡不同的工资水平,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由于不同的工资率的信号作用,即工资高的城市吸引农村劳动力流入,工资低的农村输出劳动力,两个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供给曲线会发生方向相反的移动,最后形成趋于相同的工资水平。然而,那些表现在具有同质性的流出地和接收地之间的流出和流入,由于不存在两个地区或两个劳动力市场之间工资率的系统差异,因此,在两个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并不一定反映这种结构性变化,所以并不显示出缩小差距的效果。例如,巴罗和萨拉伊马丁(Barro and Sala-i-Martin,1995,chapters 9 and 11)的经验研究,分别是以欧洲国家、美国和日本为对象的,都是在具有同质性的区域之间进行比较,所以从统计分析的意义上不符合本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迁移,通常是以接收地的拉力为主的。只有在接受地创造出足够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使得流入的劳动力有机会比较稳定地实现就业转换,劳动力实现从劳动边际生产力极低的农业转向劳动边际生产力高的非农产业,才可能有收入状况的改变。否则,如果劳动力主要是被迁出地农民丧失土地、严重缺少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以及恶劣的生活环境、脆弱的生产条件推出的话,他们并不一定能够通过迁移获得很大的改善。许多发展中国家农民破产,被迫流落到城市,居住在贫民窟,就业不充分,收入没有保证,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个条件是,迁移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归根结底靠的是城乡总产出分配格局的变化,即劳动生产率以及每个劳动力拥有的产值在城乡之间的分配从不均等趋于均等,从而为人均收入分配的城乡均等化创造条件。在没有这种城乡产出分配格局改变的条件下,农民短期外出挣取的外快,尽管可以增加当期农民收入,暂时性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但并不能起到改变永久性城乡收入流的效果。

第四个条件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靠的是不受制度约束的自由流动行为及其长期结果。由于国际迁移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迁移都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各种歧视性政策使得迁移成为选择性极强的过程,即只有那些人力资本很高,甚至需要具备一定物质资本的迁移者才能够克服制度性障碍,才能够通过这种筛选,实现稳定的就业转换。其结果很可能造成迁出地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流失,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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