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摘要:契约自由乃市场经济之基石,当事人双方自由行使民事权利乃意思自治之应有之意,但现代民法出于对契约正义的关注而开始加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于是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反垄断法基于禁止合同权利滥用以及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而生,而这种“干预”也成为衔接民法与反垄断法的桥梁。本文正是探讨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和表现,从权利限制的视角出发,以此审视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契约自由权利滥用干预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160—02

一、以禁止权利滥用为基础的反垄断法

(一)市场经济从绝对自由主义到社会本位的历史演变

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个人利益,而且涉及到义务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民法作为私法的基础,承担规范和调整竞争秩序的功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交易的多样化,传统民法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绝对推崇,促长了权利绝对无限制法学理论的出现。早期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私权绝对弊端凸显,其所滋生的负面效应日益严重,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光芒不再,强调社会利益为内容的社会法学理论开始取而代之。[2]由个人本位转向了社会本位的过渡,客观上体现为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对绝对个

C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课后测验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B. 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C.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标准和规则是不同的 D.混合协议是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有关全球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进程,描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世纪八十年代,北美、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率先实行了反垄断法 B. 进入21世纪以来,实行反垄断法已逐渐成为世界通行趋势 C.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实行反垄断法,是亚洲地区最早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 D.澳大利亚于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反垄断法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以下( )等方面因素。 A.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B.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C.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D. 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 您的答案:D,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 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C,A,D 题目分数:10

【最新试题库含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 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2010-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F.假冒他人企业字号,误导社会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包括:(ABC)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经济法(2014)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十一章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B.商务部负责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C.国家工商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D.商务部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可豁免的垄断协议的是()。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过剩的 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B.发生在境外市场的垄断行为均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 C.境内市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D.我国《反垄断法》的效力不仅及于发生在境内的垄断行为,还及于发生在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4.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A.0.5% 10% B.1% 10% C.2% 10% D.3% 10% 5.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起计算。 A.侵害行为发生之日 B.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 C.造成损失之日 D.提起民事诉讼之日 6.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A.10万元 B.20万元 C.40万元 D.50万元 7.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采取()。 A.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 B.强制的事后申报模式 C.自愿决定是否事前申报的模式 D.自愿决定是否事后申报的模式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陈浩09929202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xx-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 __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思维革新,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方向产生巨大的影响。今后一系列立法、修法活动都将在“人本论”和“统筹论”的背景下展开。已经酝酿十多年的《反垄断法》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这更应成为《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统筹的精神,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即规制对象作一番梳理和分析,使我们对《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能从新的角度得到深化。 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 纵观历史,反垄断法的出现时期是19世纪末12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而残酷,传统民法所捍卫的契约自由蜕化为市场优势主体盘剥公众的利器,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抑制,消费者的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福利。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是“经济效益和平民主义者的要求”①。 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二战后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以及各国人民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 在以调整市场和政府“双失灵”为目标的经济法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可以说主要是落实在对市场中的自然人或者少数自然人组建的团体的关怀之上的,具言之,就是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部分的社会公众。他们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础性力量。从保护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的竞争权,到近年来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反垄断法》可谓早已浸淫着“以人为本”的精神。 “统筹”同样是反垄断法中早有的基本之意。因为各国反垄断法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实施规制,一般都是在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力量对比进行了全盘考虑后,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的目的而做出的。也就是说,如何使经济和社会得到科学的发展,正是制定和适用反垄断法的意义所在;而对各种因素的统筹结果,则决定了反垄断法发挥效力的方向和力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精神的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轻,考虑到新时代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求的不断演化,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国内外、经济社会、人与自然趋向一体化又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定我国最终出台的这部1!世纪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 二、从科学发展观看三大传统经济垄断行为 各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都包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块。1221年的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写道:“本法所称的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的行为”。 这三类行为的弊害在传统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论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实际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新学说,如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使得人们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和规制的必要性又有了一些调整。各国司法实践中,“合理原则”逐渐得到了比“本身违法原则”更多的运用。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趋向于不确定,因为在判断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对某些行为或状态进行规制的时候,有一条标准是恒定的,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厦门大学郑鹏飞 【摘要】2008年8月起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日趋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市场扮演着遏制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互联网经济独有的运行特点使得《反垄断法》在该行业的施行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2008年的“唐山人人——百度”案到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互联网反垄断案总能引发社会各层对互联网垄断的激烈争论。《反垄断法》能否对于互联网行业做出有效调整成为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总结其对《反垄断法》的制约,试图探索《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对中国这个巨大经济体的管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经济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经济在数十年间实现飞速增长。然而随着市场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市场上出现了少数实力强劲的企业,他们掌握着相关市场内最重要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绝对的竞争优势,产生了垄断势力。更有甚者,利用市场主导者地位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阻碍公平竞争,从中获利。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 然而《反垄断法》的施行从一开始便遭遇了诸多挫折,集中体现在其对于近十年来发展壮大的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 过去十多年间,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也随之扬帆起航。互联网经济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和灵活的商业体验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形成了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性企业的诸强割据,激烈竞争的局面。然而随着强者越强的局面的形成,互联网行业屡屡传出起诉垄断的不和谐声音,并且社会上的激烈争辩并未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质疑与思考。 一、《反垄断法》及相关解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垄断行为而并非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垄断行为,它们是: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制定协议抬高产品价格,从而通过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而获得较高利润。这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内,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所以该垄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董微 【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⑴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我国反垄断法顺应发展的潮流,辟专章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本文意图通过阐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原理,解读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及实际意义,指明其得失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第六条首先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可以看成是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括性规定。其后,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用了三个条文(第十七——十九条)对这一垄断行为予以规制。条文数量虽然不多,内容却很丰富,这也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高度抽象、不易把握及专业性强的特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反竞争的行为表现,以及用一个兜底条款说明上述列举是“包括但是不限于”的目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说明,即“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及提高执法效率,第十九条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运用立法技术转换了举证责任,因此第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说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非垄断状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一个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非但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而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作用,即通过维护竞争机制促使竞争者做大做强。只有当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某种反竞争的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对其予以禁止和惩戒。实际上,这也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及经济学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0.C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100分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 二百万元 B. 一百万元 C. 五十万元 D. 三十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A. 可以免除处罚 B. 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C. 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D. 不能免除处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A. 具有高度隐秘性 B. 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 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 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您的答案:B,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类型可分为()。 A. 横向垄断协议 B. 纵向垄断协议 C. 混合协议 D.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B. 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本法 C. 反垄断法是补救“市场失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 D.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您的答案:B,C,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协议不构成价格垄断协议。()您的答案:错误

反垄断法论文

中国反垄断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垄断进行定义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反垄断法+习题

反垄断法 1.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A.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B.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C.甲快餐连锁店和乙快餐连锁店约定:甲占领北京市场,乙占领上海市场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2.以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 ) A某市甲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该市的40% ,乙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50%,二酒厂为进一步控制场份额达成了合并协议 B.某市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电力设备厂生产的电表 C.某市甲牛奶厂与乙牛奶厂的牛奶销售份额合计占该市的70 %,二厂达成协议,共同将袋装牛奶的价格上涨2角钱 D.某市由于盲目投资,建有多家烟厂,生产的香烟绝大多数销在本市,由于各厂产量过高,积压严重,该市烟叶协会组织烟厂达成协议.各厂均减产30 % 3.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4.某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85%。由于近期原材料涨价影响了行业利润,该协会遂组织召开了由会员企业领导人参加的“行业峰会”,与会代表达成了提高产品价格的共识。会议结束后,该协会向全体会员企业印发了关于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的通知,明确要求会员企业统一将产品价格提高l5%。接到通知后,会员企业按要求实施了涨价。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业协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B.行业协会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行为 C.行业协会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存为 D.行业协会实施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5.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6.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均沾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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