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3.27

•【字号】苏医保发〔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2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未指定类型的医用耗材均包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

2.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均须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在省平台挂网。鼓励省内军队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目录管理

3.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编码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不适合临床使用的产品。

4.省阳光采购目录由省医保部门统一维护管理。范围包括以阳光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组团联盟集中采购三种形式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

5.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高值医用耗材暂分为“六大类”“五大类”。“六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由省医保部门管理,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五大类”高值医用耗材及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暂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管理,供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

三、阳光挂网采购

6.阳光挂网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购销主体,依托省平台开展阳光议价、公开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

7.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已入围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挂网价中最低价,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按最低价挂网(含各设区市现挂网价中最低价),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8.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未入围(含未参加)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相关资料,经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

B全国15个省级挂网记录(省级平台无记录的,可提供地市级平台记录)或省内10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

C全国现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

9.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原市级集中采购已入围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最低价,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10.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原市级集中采购未入围(含未参加)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相关资料,经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

B省内10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

C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最低价。

在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产品暂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依据上述条件确认、评审,供设区市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

11.全面实施阳光议价采购。省平台挂网产品均可议价(联盟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除外)。医疗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平台在挂网价下开展实质性议价。议定价格在省平台公开,供其他医疗机构参考。鼓励多个医疗机构拼单议价,探索进一步降低采购价。

医疗机构在省平台填报价格、采购量等发起议价,生产经营企业确认后进入采购程序:

A按省平台挂网价发起议价的,系统自动确认;

B按已有实际交易价与生产经营企业发起议价的,企业应予确认,5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的,医疗机构提供交易记录后,省平台将进行价格联动;

C按其他价格发起议价,生产经营企业10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的,发起议价自动撤销。

12.开展议价提醒监管。省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动态监测,设置红、黄、蓝三色区域,按照“红色预警、黄色提醒、蓝色参考”的方式,重点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进行标识、监控。

A对处于红色区域内的议价进行预警,省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示信息,并向相关监督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开展重点监控;

B对处于黄色区域内的议价进行提醒,省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示信息,促进进一步议价;

C对处于蓝色区域内的议价推荐参考,鼓励医疗机构在此区域内采购交易。

对长期不议价或其他采购异常情况,医保部门将视情约谈医疗机构,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13.实施挂网价动态调整。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平台申报价格信息;省医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同类产品最低价联动,按相关规则调整挂网价。及时公布价格信息,接受企业申投

诉,对未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14.挂网产品1年无销售的,省医保部门对该产品暂停挂网,恢复使用由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生产经营企业可对其停产、停售、变更注册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四、备案采购

15.备案采购是指为促进医用耗材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由医疗机构申请采购使用的一种采购方式;遵循“先备案后采购、谁备案谁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范围包括新技术产品和少量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产品。备案采购信息两个月公示公布一次。

16.高值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由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申报备案信息。备案产品有省级挂网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全国现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医疗机构与其议定采购量、价格等,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进行备案采购;备案产品无省级挂网记录的,由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

17.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备案采购由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申报备案信息。备案产品有省、市级挂网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最低价,医疗机构与其议定采购量、价格等,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进行备案采购;备案产品无省、市级挂网记录的,由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

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备案采购,暂由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依据上述条件进行确认、评审。

18.通过确认或评审的备案产品在省平台挂网,供备案发起医疗机构采购。满足阳光挂网条件的备案产品可直接纳入阳光挂网采购。原省、市备案采购产品仍实行备案采购。

19.因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采购省阳光采购目录无相关信息的医用耗材产品,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可先行采购应急使用,并于2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五、组团联盟集中采购

20.组团联盟集中采购是指发挥联盟规模优势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实行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的一种采购方式。联盟采购中选产品在省平台挂网,供相关医疗机构采购。

21.组成全省阳光采购联盟,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方式,对高值医用耗材部分产品实施联盟带量采购、价格谈判或医保准入谈判。

22.鼓励区域组成采购联盟,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中部分产品实施带量采购或价格谈判。区域采购联盟范围不得少于5个设区市。区域采购联盟牵头市医保部门须在采购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前将采购方案报省医保部门。

23.联盟采购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临床优先,保证质量和供应,以真量换实价,按要求落实医保配套政策。

24.省医保部门统一组织联盟采购跟标扩围工作,视情开展联盟采购同类产品的全省价格协同、共享。

25.建立联盟采购监测反馈机制,促进联盟采购成果落地。参与联盟采购或跟标扩围的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应严格履行合约,按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按时完成额定采购量;每月上报采购、使用信息,接受医保部门监督。

六、医保支付管理

26.建立高值医用耗材基本医保准入制度,实行医保支付目录管理,推进省阳光采购目录与医保支付目录联动。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不在省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内的

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网下采购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

27.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引导约束作用,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结合省平台挂网价动态调整,适时调整相关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8.建立省级组团联盟集中采购品种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并逐步扩大到省阳光采购目录中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医用耗材,实行医用耗材同类产品医保支付协同。

29.加强备案采购产品医保支付管理。备案采购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类产品阳光挂网采购医保支付标准。对国内首次在我省销售的备案采购产品设立不少于1年的医保支付过渡期,过渡期后由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医保支付准入和价格谈判。

七、监管与监测

30.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HIS系统均须与省平台专线联网,省平台实时展现、监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

31.省平台动态监管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结算情况。公立医疗机构须自主确定一个专用采购账户与省平台联网对接,并传送采购结算数据,实现交易结算全覆盖、可监测。

32.省平台监测公立医疗机构货款结付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应按交易订单或合同约定,通过专用账户与生产经营企业按时结算货款。

33.省主管、监督等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联网、采购、交易、结算等情况分析监督,实现省平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八、资质核验

34.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数据库和配送企业数据库。在省内销售

医用耗材的生产、配送企业均须通过省平台申报资质,并对报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5.生产企业是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所生产医用耗材应完成产品注册并符合国家规定,按订单需求及时供应,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组织配送。

36.配送企业应具备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管理要求,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医用耗材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配送产品可追溯。

37.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及相关产品资质申报、信息变更等由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实施。对已挂网产品中规格、型号等不全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依据注册证申请增补,但增补不得高于原挂网价。

在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产品资质申报、信息变更等暂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通过省平台组织确认。

38.建立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坚决约束医用耗材招采不正当行为,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省医保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作限制或取消部分、全部产品挂网等处理。

九、其他事项

39.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文件、采购文件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ce19039830.html,)发布。

40.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41.本细则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完整版)江苏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实施方案20140304(正式印刷用)

2014年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43号)以及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行为规范,完善采购制度,实现医用耗材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深入开展,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基本原则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采购新机制。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

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三、实施范围 (一)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三级医疗机构)。 (二)列入本次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不再列入各省辖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未列入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各省辖市可列入本市集中采购目录(不含植入、置入类)。 (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采购模式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e19039830.html,)开展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六、适用范围 参与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药品(耗材)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1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 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行为,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以及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机制,规范医药企业阳光采购(含挂网采购、带量采购及相关医药招标采购活动,下同)行为,引导医药企业阳光交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开透明、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推进全省阳光采购政策落地见效,服务医药企业创新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二、信用记分管理对象 本通知管理对象为参与我省阳光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阳光采购其他参与主体的信用记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负面清单及信用记分 依据我省阳光采购工作实际,区分挂网采购、带量采购等招标采购活动,分类制定负面清单,并动态管理。按照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对负面清单中每一行为进行记分。 (一)挂网采购负面清单及记分标准 1.资格申报及挂网阶段 (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申请挂网或撤网;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2)不按要求申报全国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按挂网产品记分,每个产 品记5分。 (3)竞价挂网中,违反竞价挂网规则或竞价挂网承诺;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4)提供虚假申投诉材料、拒绝提供申投诉证据等;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2.供应配送阶段 (5)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采购订单,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分。 (6)以高于挂网价线下供应或配送;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7)不接受网上议价,但实际供货价低于挂网价;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10分。 (8)同一医药企业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的价格销售过评前生产的同一产品;按发生次数记分,每次记50分。 其他挂网采购中的负面行为和情形,参照负面清单中同类型事项记分标准记分。 (二)带量采购负面清单及记分标准 1.资格申报阶段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为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AA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规范高值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推行网上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统一限价、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使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达到合理价位,降低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 (三)实施范围 自治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具有相应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适用范围 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等。 (五)采购方式 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分期分批逐步实行集中限价挂网,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限价下议定采购。

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AA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网址:http://******************)开展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周期 阳光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原则上暂定为每年一次集中挂网。 二、采购范围 (一)采购目录 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采购使用现状,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按照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骨科、血液透析、消化系统内窥镜、麻醉及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等)等类别进行分类。 2014年首批挂网采购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心脏起搏器、电生理、神经外科、眼科材料等5类高值医用耗材。 目录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规格、型号、材质等信息,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可对采购目录进行调整。 (二)自治区前期已挂网的通用高分子和血液净化类高值医用耗材,在原定采购周期结束后,遵照本实施方案纳入阳光采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网上采购: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方式

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

XX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 根据我省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行为,挤压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空间,确保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及时到位、临床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由医药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实行公告通知、采购价格、交易数量、采购单位等信息全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二)保证公平公正。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鼓励企业申(投)诉,确保各环节公平公正。 (三)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这一中心,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提高价格竞争力,增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议价积极性。 (四)中标价格优先。在挂网的各类药品(医用耗材)中,应对集中招标、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和带量招采等已定价的药品(医用耗材),实行依中标(选)价采购。

二、基本目标 (一)有效保障供应。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减轻人民群众用药(医用耗材)负担。 (二)促进价格合理。在质量优先前提下,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规范采购行为。遏制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领域违规违纪行为,打击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流程、提升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三、主体资格与责任 参加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活动的招采平台、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当事方,适用本规则。 (一)招采平台。 1.资质:须具有完备服务系统的各类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服务的综合性网络平台,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网上招投标、限价议价、药品网上交易和监测预警等服务系统,以及经省医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能力。 2.责任与义务:负责做好限价阳光采购企业和产品资质评审、申报价格审查等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对企业开展质量、价格和短缺药等动态监测,对价格虚高或无故断药的挂网厂家应及时撤网处理;做好限价阳光采购、短缺药品的公示和接受企业申(投)诉等工作。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XX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 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实行政府搭建非营利性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分批次、分类别将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促进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奠定基础。 (二)原则和步骤 按照“分步实施,先阳光,后招标”的工作思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首先全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一段时期,形成丰富的采购数据,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要求,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适时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省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政策,研究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2.管理机构 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订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批次和类别,开展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3.工作机构 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负责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4.监督机构 XX省监察厅派驻卫生厅监察室负责对参与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适用范围 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五)公告方式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采购文件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采购 文件 (2016年第一批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类) AA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 2016年12月

前言 为确保AA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2〕86号)和AA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AA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药采发〔2016〕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工作开展情况,编制本采购文件。 本采购文件已经通过AA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与《AA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具有同等约束力。 采购文件主要作为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参加本次血管介入类和骨科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行动指南,重点对采购工作流程、申报方法、网上信息填报的格式与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旨在引导企业规范申报,及时跟进工作流程。相关企业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未按照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或者对采购文件未及时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负责。 AA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进行受理,必要时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所有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说明在AA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后,视为申报人知晓,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函 (1) 第二部分采购工作流程 (4) 第三部分采购目录 (5) 第四部分采购须知 (5) 一、总则 (5) 二、申报资格 (7) 三、申报方法 (9) 第五部分限价和挂网采购 (13) 一、限价 (13) 二、挂网采购 (14)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 (15) 一、动态管理 (15) 二、采购管理 (17) 三、挂网管理 (18) 第七部分配送、结算管理 (18) 一、总则 (18) 二、申报条件、报名方法及资料维护 (19) 三、审核及管理 (22) 第八部分网上电子信息填报说明 (23) 第九部分模板 (24)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操作手册(供应企业)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卖方)操作手册 (供应企业)操作手册

目录 一.前言 (3) 1.如何使用手册 (3) 1.1 约定 (3) 1.2 系统基本操作 (3) 1.2.1登陆 (3) 1.2.2首页 (4) 2.数据维护 (5) 2.1 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5) 2.2 配送商品查询 (6) 2.3 缺货维护 (8) 2.4 企业二级库存统计 (13) 3.交易管理 (14) 3.1 订单确认 (14) 3.2发货单维护 (21) 3.3备货单维护 (24) 3.4 退货确认 (27) 3.5 补货单处理 (29) 4.公共信息 (31) 4.1 企业公告列表 (31) 4.2 系统公告 (32) 5.常见问题解答 (34)

一.前言 1如何使用手册 1.1 约定 ●本系统所有列表信息均可进行条件查询、翻页、设置每页显示数量等操作。 ●点击本系统所有列表的可链接表头,均可按其相应信息重新排列顺序。 ●本系统主窗口状态栏,列出当前系统、当前用户、和当前项目信息。 ●遇到更多问题 在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首先查阅本手册,本手册可以帮助您解决遇到的大部分问题.如果通过查询本手册,您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更多帮助: ●直接电话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的专业技术支持人员。 1.2 系统基本操作 1.2.1登陆 路径: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IP或者网络地址. 功能说明:登录到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 操作步骤: 1.打开IE浏览器,输入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网络地址,在(如图1)所示的刷新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不区分大小写),点击登录按钮,如果用户名和密码通过验证,则进入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如图2).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2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2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采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结合招

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未指定类型的医用耗材均包含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 2.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医用耗材均须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在省平台挂网。鼓励省内军队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目录管理 3.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编码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不适合临床使用的产品。 4.省阳光采购目录由省医保部门统一维护管理。范围包括以阳光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组团联盟集中采购三种形式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 5.省阳光采购目录统一前,高值医用耗材暂分为“六大类”“五大类”。“六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由省医保部门管理,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五大类”高值医用耗材及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暂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管理,供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 三、阳光挂网采购 6.阳光挂网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购销主体,依托省平台开展阳光议价、公开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 7.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已入围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挂网价中最低价,经省医保部门组织确认后按最低价挂网(含各设区市现挂网价中最低价),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8.对原“六大类”“五大类”省、市集中采购未入围(含未参加)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相关资料,经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最低价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 B全国15个省级挂网记录(省级平台无记录的,可提供地市级平台记录)或省内10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记录; C全国现省级挂网价中最低价。 9.对普通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原市级集中采购已入围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省平台申报全国现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2.06 •【字号】苏医保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药政管理 正文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确保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能及时采购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用耗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救治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渠道。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尚未在省平台挂网的,实行直接挂网,畅通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渠道。 二、允许医疗机构线下应急采购。对未在省平台挂网,但疫情防控必需的其他

药品(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公平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先应急采购使用满足疫情防控需求,再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医保局补办手续。 三、加强药品(医用耗材)保供稳价监测。实时监测采购数据,重点关注疫情救治药品、短缺药、常用药的采购响应、库存和配送情况,提醒相关医药企业加紧备货,确保满足临床需求,提醒相关配送企业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交通管制问题合理采取措施,确保药品(医用耗材)及时配送到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监测力度,对存在不合理涨价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从严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黑名单。 四、发布相关信息。为引导解决医用防护用品短缺问题,省医保局将组织对具备资质的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省平台对外发布,供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采购参考。 五、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及时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供应短缺、配送不到位等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结束时终止。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12.21 •【字号】苏价费[2006]452号 •【施行日期】2007.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6〕45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指导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医院价格及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前提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并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医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降低医药费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定价参考的服务项目成本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医用耗材管理考核细则最新

医用耗材管理考核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中的主体地位,并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条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的新机制。 第四条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X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 中采购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六条X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管理、考核的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X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X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实行由省、市(州)、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三级分工负责、层层考核。 第八条采购工作要求 (一)必须通过X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除国家特殊管制药品外,杜绝平台外违规采购行为。 (二)优先选择能够实现“两票制”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合理控制流通企业数量,提高配送集中度。 (三)结合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实际,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遴选药品、医用耗材,及时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并严格执行。 (四)认真核对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近效期的药品和非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一律不允许验收入库。药品、医用耗材验收入库后,需按时在集中采购平台及时进行入库操作。 (五)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形成医联体(医共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与配送机制。 第九条使用工作要求 (一)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按药品采购金额计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不低于80%;二、三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不低于50%和25%。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38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8]385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50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采购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元) 收费标准(元) 备注 50元(含)以下 300 网上采购服务费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提供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

的机构,向具有挂网采购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收取的服务费。收费以每个地级市为一个统计单位,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中标价计。 50-200元(含) 400 200-500元(含) 800 500-2000元(含) 1600 2000以上 2200 对同一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多的,按10个规格型号封顶收费,超过部分不得再收取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含网上交易服务,为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标准内具体确定。 三、采购文件费仍按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执行(每次集中采购的所有文件为一套,不得分解收费)。 四、除采购文件费和网上采购服务费外,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入网费、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行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苏卫办医[2014]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 (苏卫办医〔2014〕2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各医院: 为促进高值医用耗材安全、有效、依法应用,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对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了解情况、突出重点、合理规范、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和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突出重点,逐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合理应用。针对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耗材采购入库、使用、点评等关键环节,不断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将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制度,提高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水平。加强医患沟通,履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前告知义务,签署知情同意书;建立健全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考核评价、公示、奖惩等制度,严肃处理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三)严格准入,提高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水平。加强培训,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权限与手术

公立医院医院医疗设备、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细则

医院用于临床的所有医疗设备、仪器、器械、低值易耗品、医用耗材及相关的辅助通用设备(不属于德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均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之内。 (一)单项价值 2000 元至 100 万元以内的医疗设备 ; (二)一次性批量采购 5000 至 100 万元以内的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通用试剂 ; (三)德州市政府采购,县级分散采购现行限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为 20 万元,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进场交易。 (一)公开透明、公正廉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 (二)未经审核批准的设备器械、耗材等一律不得采购。 (三)须试用的设备、耗材等,不得在试用前定价采购。 为了高效完成设备耗材等有关采购工作,满足临床及教学、科研的需要,明确职责,特对采购权限进行相应规定。 (一)设备科金额权限在 2 千元以内的单台件设备或者一次性批量购置金额在五千元以内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医用材

料。设备科同使用科室一起,院内询价采购。 (二)医院设备分管领导金额权限在 2 千元至 2 万元以内的单台件设备或者一次性批量购置金额在 5 万元以内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医用材料。 (三)院长办公会决定 2 万元至 20 万元以内的单台件设备或者一次性批量购置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医用材料。 (四)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拟定单台件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设备或者一次性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医用材料的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附 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相关职能科室,由职能科室对其可行 性论证报告进行初步审定后,召开由设备分管院长主持的 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允许后,再报院长办公会 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医院采购委员会组织,采用院内招标或者院内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 采购会,在政府主管或者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五)单项价值达到 100 万元的大型医疗设备、一次性批量采购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械、服务和医用耗材(包括通用试剂)或者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设备、器械、服务和医用耗材达到 100 万元均应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属于德州市政 府集中采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报名及材料申报 (4) 第三章限价和挂网采购 (8) 第四章动态管理 (10) 第五章配送管理 (11) 第六章备案采购 (12) 第七章监督管理 (14) 第八章附则 (16) 1

为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周期管理、全程监管、合理使用、严格处罚。 二、适用范围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周期 原则上为二年。 四、组织及工作机构 XX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2

五、采购方式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信息、公告通过XX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XX:://https://www.360docs.net/doc/ce19039830.html,)进行发布。参与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范围 (一)医用耗材采购范围 包括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依据国家有关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阳光采购目录,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逐步推进。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眼科材料、口腔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非血管介入类、电生理、起搏器类、骨科植入、其他等。 2、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血站及血库用耗材、检验试剂等。 没有限价的、临床确实需要且挂网目录里没有的、本轮采购期内新上市的医用耗材列入备案目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网上采购 3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17 •【文号】卫规财发[2012]86号 •【施行日期】2012.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12月17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版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追溯、监测、评价、监督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组织实施与管理,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相关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遴选、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专业技术服

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从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织。村卫生室(所、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可不设医用耗材管理组织,由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工作。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临床科室、药学、医学工程、护理、医技科室人员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医务管理、财务管理、医保管理、信息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指定的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徐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2017年徐州市医疗卫朝气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选购 实施方案(征求看法稿) 为规范医疗卫朝气构医用耗材选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确定性作用,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依据省卫计委、省编办、省政务办《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选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朝气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以下简称医用耗材)采、供行为,降低虚高价格,预防、遏制腐败,确保医用耗材选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实现交易全过程公开、透亮、可追溯。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亮、阳光操作、网上选购。 (二)规范运行、动态调整、价格联动。 (三)周期管理、强化监管、合理运用。 三、选购模式

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阳光选购。全市公立医疗卫朝气构必需通过市药品(耗材)选购与监管平台选购医用耗材,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四、选购流程 依据“限价挂网、阳光选购、动态调整”的原则,市药品(耗材)选购与监管平台集中申报,资质审核,生产企业申报其产品最低交易价格,比对核实后,依据限价规则制定限价,企业予以确认,确认后的产品纳入阳光选购挂网品种书目。医疗卫朝气构依据挂网信息选择企业和产品,在市药品(耗材)选购与监管平台选购。 五、挂网周期 1、挂网周期原则上为二年。 2、在挂网周期内,对挂网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网上选购动态监管机制,挂网价格依据市场和政策改变,适时进行调整。 六、实施范围 全市全部公立医疗卫朝气构、市中心血站等。激励其他医疗卫朝气构参与医用耗材集中选购网上阳光选购。 七、信息发布方式 徐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选购工作全部公告、信息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徐州市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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