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相关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录入员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08-1-16 阅读:1418次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

态恢复的法定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县(市)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

保证金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企业能力建设影响面积)x单位面积缴纳标准x影响系数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破坏力大、危害程度深、恢复难度大的矿山,可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适当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开采年期短或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收缴额度应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一次性预缴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收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预缴,但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30%,其余部分须在五年内缴清。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承诺,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保证金预缴凭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及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输采矿登记手续。拒不预缴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组织出让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注明矿山企业应当预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数额。

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件前预缴保证金,凭保证金缴存凭据输报送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核定并缴纳保证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书。拒绝缴存的,不予输采矿许可证年检,情节严重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转让协议书中明确保证金额预存及归属事宜。已经预存的,转让人可以将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一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山企业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重新核算预缴保证金的额度,同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协议书。矿山企业按照核算的保证金额度到指定银行进行预存后,凭预存凭据输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的矿山企业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边开采边治理,有正当理由的可在矿山闭坑后集中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果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满足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

(二)破坏或废弃土地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对采矿活动中遗留的探槽、钻孔等进行封闭或回填;

(四)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五)合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六)采场和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得到恢复;

(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的承诺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

矿山企业在单体或集中治理完成后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矿山企业申请验收的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财政、环保等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矿山企业可凭验收合格证、保证金预存凭据和矿山环境保护恢复协议,向收取保证金的财政部门申请返还保证金和利息。

对验收合格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矿山企业。对验收不合格或存有潜在隐性环境危害的,可适当延长保证金返还期限。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验收机关不达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按限定期限完成恢复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返还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保证金统一组织恢复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取保证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黑龙江省非生产秩序缴款票据”,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地矿厅《黑龙江省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黑地发[199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及影响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纳、使用、管理和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向财政部门缴纳并用于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保证性资金。

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

保证金本息属于采矿权人所有,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负责保证金的缴纳核定工作,并出具《保证金缴纳通知书》,通知采矿权人将保证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对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缴纳核定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核定工作由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保证金核定工作由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依据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含堆渣场等)、采矿权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缴纳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保证金分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

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内,或者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

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经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可以分期缴纳保证金。首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余额可分年度平均缴纳,但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应当全部缴清。

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按照开采设计分期开采的,经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缴纳首采地段的保证金。首采地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后,已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结转为下一矿段的保证金,各矿段保证金的数额可以分别核定。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当年的6月30日前缴纳该年度应缴的保证金。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责任书》样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含破坏地质环境范围)或者主要矿种的,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矿区面积(含破坏地质环境范围)或者主要矿种重新核定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并由采矿权人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采矿权人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可以一并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本息转移手续,变更保证金缴纳人,由受让人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第十条采矿权期限届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重新签订《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采矿权期限界满停办、关闭或者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治理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的,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计算应返还的保证金本息,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对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原则完成治理的矿段,经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根据开采年限和治理程度经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逐步返还保证金本息,但返还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已缴纳保证金总额的85%。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仍由该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收缴保证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

不予返还的和因故无人申请返还的保证金本息转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禁止将其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收缴、往来台账和保证金管理制度,并按时编制和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保证金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保证金收缴、返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与负责缴纳核定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金额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金额=收缴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含尾矿库、堆渣场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

收缴标准及影响系数见下表。

说明:开采地热、矿泉水,暂不收缴保证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川府函〔2008〕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采矿权人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义务,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纳的保证资金。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以及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收取标准见附件),并可视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保证金由矿区所在地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收取。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保证金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收取。

保证金由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五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在2年内缴清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4至10年(含10年)的,首次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余额应每1年缴纳1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25%;11至20年(含20年)的,首次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20%,余额应每1年缴纳1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20%;20年以上的,首次缴纳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20%,余额应每1年缴纳1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15%。剩余保证金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1年前全部缴清。

第六条采矿权人在收到准予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并缴纳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同时,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纳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七条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主采矿种、开采方式的,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或主采矿种、开采方式重新核定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应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保证金一并转让的,由采矿权的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保证金不转让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原缴纳的保证金合并计算。

第十条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

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返还保证金本金的缴款证明及利息计算的相关资料,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退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暂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恢复治理后有余额的,应予以返还;保证金用于恢复治理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按已恢复治理的面积计算应返还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相关资料报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退付。

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按治理工程进度向收取保证金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证金,但申请使用的保证金数额应不超过已缴纳保证金总数的50%。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保证金收取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保证金的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按代管资金管理。

对按规定予以返还的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应返还的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采矿权人,财政专户在做会计处理时冲销保证金收入。

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入,作为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定期清算后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

采矿权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六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保证金收缴、使用的监管。政府负责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坐支、侵占或挪用保证金,违规收取保证金,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挪用的保证金,本级政府要负责限期补齐并向坐支、侵占或挪用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略)

贵州省黔西南州煤炭资源量大,含煤总面积4352km^2,煤炭资源总量约为196,52亿吨,预测2000m以浅的资源量为160.37亿吨,其中1000m以浅的资源量为85.09亿吨。煤质好,全州以无烟煤为主,约占总储量的85%。且含煤构造单元不复杂,含煤地层单一,如能从地质学的基础上加以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较好地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将会为黔西南州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笔者通过认真研究和长时间深入矿区调查,对黔西南州煤炭资源的分布、含煤地层、和含煤构造单元以及构造的影响作了粗浅的分析和认识,以期能为黔西南州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矿山环境地质学论文

矿山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 ) 摘要:矿山在开采资源的同时,不仅有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而且有诱发地面沉降、土壤荒漠化、水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恶化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做好从勘查、设计、开采到闭坑四个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关键词: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环境治理 一、概况 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产量均排于世界前列。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越来越大,而采掘业的发展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广度和深度也越来越大。目前品位较富、埋藏较浅,易采易选、交通方便的矿床已优先开采。矿床开采的趋势趋于深部复杂地层。矿山在开采资源的同时,不仅有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而且有诱发地面沉降、土壤荒漠化、水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恶化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 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 因害设防、综合治理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 注重效益、分期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具体措施 1 地下采空区和矿山疏干排水导致地面沉陷、形成地裂缝,影响地面的农田和建筑物。采空区是地下固体矿床开采后的空间及其围岩失稳而产生位移、开裂、破碎垮落,上覆岩层整体下沉、弯曲并引起的地表变形和破坏,在地面上常可见到圆形塌陷坑及平行于地下开采巷道的地裂缝。由于疏干排放地下水,改变了地下水流的自然渗流、径流条件,水浮力消失,水的潜蚀作用使充填物流失,形成空洞,在真空吸蚀力和重力作用下也可造成塌陷。对采空区的治理主要是为了预防与控制地表残余沉陷的发生。此类方法可细分为4 种: (1) 全部充填采空区支撑覆岩,以彻底消除地基沉陷隐患。充填法可分: 干石充填法、尾砂充填法、胶结充填法、注浆充填、水力充填和风力充填等。其中,以注浆法应用最广泛、效果最好; (2) 局部支撑覆岩或地面构筑物,减小采空区空间跨度,防止顶板垮落。常用的方法有注浆柱、井下砌墩柱和大直径钻孔桩柱或直接采用桩基法等; (3) 注浆加固和强化采空区围岩结构,充填采动覆岩断裂带和弯曲带岩土体离层、裂缝,使之形成一个刚度大、整体性好的岩板结构,有效抵抗老采空区塌陷向上发展,使地表只产生相对均衡的沉陷,以保证地表构筑物的安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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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1)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工作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规范性附录)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规范性附录)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F(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目的 制订《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目的在于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09~2015年)》(国土资发[2010]44号]; 《广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广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广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十二五”规划》; 《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百色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5年)》;

《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三)技术依据: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2009年); 《百色年鉴》(2011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 三、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省百色市近期与中远期依法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市辖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适用于2011—2020年本市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规划期与规划基准年 规划基期为2010年。 规划期2011~2020年,分为两个阶段: 近期规划为2011~2015年; 中远期规划为2016~2020年。 第二章社会经济概况 一、自然地理 百色市位于广西省南部,五岭山脉北麓。东与广西省衡阳市的常宁,郴州市的临武、嘉禾、桂阳相连;南与广东省清远市的连州、广西省贺州市、桂林市的富川交界;西与广西省桂林市的恭城、灌阳、全州接壤;北与衡阳市的祁东,邵阳市的邵阳、新宁毗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6′~112°21′,北纬24°39′~26°51′,南北最长距离245公里,东西最宽距离144公里,土地总面积22441.43km2,占广西省总面积的10.59%。全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面积11044.53 km2,占49.45%;丘陵3242.00 km2,占14.45%;盆地3979.13 km2,占17.81%;平原3191.13 km2,占14.2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XX省XX市XX县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委托作为技术支撑,协助调查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为矿山地质环境 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便XX县人民政府今后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书; 2、乙方需要的相关资料:成立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领导小组的文件;下发到各乡、镇的配合文件。 二、技术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XX国土资发[XX ] XX号文件及XX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XX省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编写。 三、目标与任务 客观分析XXX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基本摸清矿山地 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评估,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与任务,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控制指标。 四、技术工作费用 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与洽谈结果,以总价人民币元(Y: 元)包干(含实地调查、报告编制、评审费、协调费等)。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0%合乙方开展工作,尾款50%寺乙方提交终审后的《规划》报告后7日内一次付清。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单方中止合同,甲方的预付款部分乙方不予返还甲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的资料,乙方有义务保密。 2、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 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预付款 3、乙方在进行实地调查、测绘等外业工作中的作业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规划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作或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1 定义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1.1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所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2 总则 2.1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实施省(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2.2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是针对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服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则提供科学依据。 2.3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要求基本查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遇到和诱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摸清底数,做出现状评价、预测分析。 2.4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用地面积之内,应将矿业活动影响范围作为调查区范围。 2.4.1 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范围应包括区域地质单元和影响的流域。 2.4.2 矿区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应根据矿区矿业活动对周围地质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其范围。 2.4.3 单个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区范围应根据矿山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确定其范围。 2.5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任务: 2.5.1 调查矿山地区社会经济概况和矿业活动。 2.5.2 调查研究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其特征。 2.5.3 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影响与危害。 2.5.4 调查、总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治理的经验与教训。 2.5.5 对矿山地质环境作出综合评价,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议。 2.5.6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 3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框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9)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且具有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编制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使用,闭坑矿山参照执行。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可参照附录I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

估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 (二)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查,验收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委托验收单位。 第八条验收承担单位在接受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主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按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二)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对地质环境的意见; (三)考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 说明 一、制订目的、工作简况 为有效爱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爱护的和谐进展,为矿山地质环境爱护及治理复原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爱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治理暂行方法》,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要求与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治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在我国和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验收没有现行规范可依,而我区面临有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需要验收的背景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验收实践体会和新技术的使用,提出编制稿,现征求广西矿山业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定稿。 二、项目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打算的通知》(桂质监函[2010]169号)文,将本标准

列入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打算,项目编号为:20 10—1001。 三、确定规范要紧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由十部分和三个附录内容构成:范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总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矿山公园建设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工程验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矿山公园治理复原验收。本标准的要紧内容是矿山地质灾难类,矿山含水层破坏类,和地势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复原要求和验收标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的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倒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势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复原,适用本规定”,界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的范畴是地面塌陷、地裂缝、倒塌、滑坡等地质灾难类、含水层破坏类,地势地貌景观(含地势地貌、土地、植被)破坏类。另据《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复原方案》(DZ/T223—2009修订稿)的9.2.4 条“泥石流治理,可采纳清理泥土石以复原场地,或者修建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纳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排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的条款要求,和我区矿山中确实存在废石、弃土、废渣作为要紧物源的泥石流灾难,因此,矿山地质灾难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的第二条的地质灾难类的4个灾种中增加一个泥石流灾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舞开发为矿山公园”,和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规定,以及第十二条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复原方案应当包括内容的第五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形,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

20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一、矿山基本情况 (1)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3)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3) 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4) 六、保障措施和效益分析 (5)

一、矿山基本情况, 王家岭煤矿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建有配套的500万吨/年的选煤厂。矿井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境内,地处河东煤田北段,井田东部以吕梁山脉与宁武煤田相隔,南部为河东煤田白家沟资源补偿项目详查区,西部邻黄河与陕西神府煤田隔河向望,北部为神华集团神东公司保德煤矿。行政划隶属于保德县桥头镇和孙家沟乡所辖。 国土资源部划定的矿区范围呈南北走向的多边形,南北最长8.32km,东西最宽5.43km,井田面积34.4471Km2。 公司新建的运煤专线(由厂区到窑洼收费站)和S46五保高速在窑洼收费站相接,王家岭总体对外交通便利。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王家岭煤矿属于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季漫长而寒冷,西北风盛行;春季较长,多风沙、常干旱;夏季湿度大,多高温;秋季较短,气候温和,天气凉爽。 2、矿区属黄河水系,黄河从矿区西部垂直距离约6km的地方通过。由天桥北入境,冯家川南出境,全长约54km。石塘河从工业广场由东相西通过,由于受上游煤矿排水影响,河道常年有水,但是水量不大,王家岭为其在井田范围内留设了保护煤柱。 3、井田土壤分为两个土类,栗褐土和黄绵土,地带性土壤为栗褐土,与黄绵土交错分布。 4、矿区在植物区系分区上属于泛北极植物区,欧亚草原植物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灰岩矿位于王益区王益乡石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2008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铜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 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 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 1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 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 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 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 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7)《土地复垦规定》; (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 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 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 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 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

际状况。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 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 5、监测工程应具体化,明确监测目的,针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进行监测,尤其是涉及人员安全的工业广场和村庄煤柱周边,建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说明点位的布置,使用的仪器,测量方法和精度指标。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留设的保护煤柱,一般情况村庄建筑、工业广场、铁路等已留设保护煤柱,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小,但考虑到采煤可能引起建筑物或工

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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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程技类模版 0.1任务的由来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6月兼并重组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现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属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单独保留矿山。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办理采矿权延续,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发(2009)28号文《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0.2方案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规范及技术资料。 0.2.1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国发(2005)28号文《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3)××省人大颁发的《××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5)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7)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8)××国土资发[2010]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9)××市人民政府同政发[2009]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郊区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核准意见》。 0.2.2 技术标准及规范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223-2009报批稿),简称《编制规范》; (2)《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3)《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DZ/T0245—2004); (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文字报告编写题纲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1 前言 1.1 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 阐述任务由来:主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的委托书或合同要求而编制。 编制方案的目的: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的落实;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任务、措施、计划和资金落到实处;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和矿山业主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提供依据。 1.2 方案编制工作概况 阐述矿山资料的收集、调查工作量情况;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施及验收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现状调查,现状和预测评估情况,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与部署情况,经费估算情况,方案编制过程、公众参与(包括义务人、土地权人、有关部门的意见,下级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 插工作量表、工作程序图。 1.3 方案编制依据 按下列顺序列出依据: 1)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 3)政策性文件。 4)技术标准与规。 5)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矿产地质详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前期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尾矿库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方案编制委托(或协议)书等。 1.4 方案的服务年限 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剩余年限(或拟申请的、或拟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加上超出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年限(一般1年),再加上监测管护年限(一般3年),确定方案服务年限(自××年××月-××年××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计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 复设计方案 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第一节矿区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概况 一、矿区地理位置与交通 1、位置 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位于赤峰市宁城县黑里河镇,行政区划隶属宁城县黑河镇管辖。 矿区东西长1.33km,南北宽0.50km,矿区面积0.665km2。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18°20′57″—118°22′02″,北纬41°21′32″—41°21′54″。 2、交通 矿区距黑里河镇镇政府所在地9km,为砂石路,距宁城县政府所在地天义镇90km,东经平双公路至赤峰市区178km,有柏油公路相通,交通较便利。详见图1-1。 二、矿区及周围经济社会概况 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采矿权人为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项目设计概算总投资为70.68万元。该矿区周边目前没有其他矿业权设置。矿区内无居民区,矿区距最近的大松树沟村约600m。当地居民以汉族为主,其次为蒙古族、满族、回族等民族,劳动力资源充足。矿区内主要活动为牧业活动。 矿区所在地黑里河镇地处宁城县南西部,经济特点是以农业为主,牧业为辅。耕地主要分布于山间谷地中,农作物有玉米、谷子、高梁、大豆等。工业经济不发达,仅有简单的机械修配厂、粮谷加工厂等作坊式个体企业。近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地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有所发展,为矿山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本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为小型铜矿及萤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

经调查咨询,矿区附近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迄今为止未发现文物古迹和重要人文景观。矿区附近没有大型电力、水利等重要国民经济建筑物、构筑物及军事设施。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XXX 矿产有限公司石灰岩采石场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委托单位:XXX 有限公司提交报告单位:四川 省地质矿产勘查 野外调查: 报告编写: 审查: 总工程师: 队长: 提交报告时间:二O 一一年七月

目录1、前言 1.1 目的与任务 1.2技术标准及评价依据 1.3以为地质工作及本次评价概况 2、矿山建设于开采现状 2.1 矿山建设概况 2.2 矿山开采现状 3、评价范围确定 4、矿区自然环境概况 4.1 气象与水文 4.2 地形地貌特征 4.3 生态环境状况 4.4矿区社会经济概况 5、矿区地质环境条件 5.1 地层与岩性特征 5.2矿区地质结构与区域稳定性 5.3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5.4 斜坡类型及特征 5.5岩(土)体类型及其特征 6、评价级别的确定 7、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价

7.1 现状评价内容 7.2现状评价因素的选取 7.3 现状评价方法 7.4 现状评价 8、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价 8.1 预测评价内容 8.2预测评价因素的选取 8.3 预测评价方法 8.4 预测评价 9、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 9.1 矿山开采对环境影响程度评价9.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程度评价 9.3矿山建设适宜性评价 10、结论及防范措施建议 10.1 结论 10.2 防治措施建议

1、前言 1.1目的与任务 XXX矿产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通过采矿权挂牌方式有偿取得了XXX 矿产有限公司石灰岩采石场矿权,已办理采矿许可证。2011 年4月该矿山因XXX号,因安全问题责令停釆,经县国土局同意调整变更矿区范围,XX 年X月X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号文,批复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进行储量核实,提交相应的配套报告。企业为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 达到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矿山开采中的安全的目的,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第XX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XX号问《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章的要求,特书面委托XX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主要任务是:收集矿区已有地质资料,实地调查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现状评价;依据矿山的开拓方式及采矿方法,就矿山未来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和破坏、可能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开釆受到地质环境的制约、遭受和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价,在此基础上就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及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评价,最终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主要目的是为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环境保护提供基础性依据,为办理釆矿许可证登记提供资料,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监督和管理。要求提 交评价报告,组织专家组评审,并报XX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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