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韩兆印庭长和张艾华审判长利用权力开庭24个月两次至今死活不依法调解久拖不结故意偏袒供电局的事实如下

控告韩兆印庭长和张艾华审判长利用权力开庭24个月两次至今死活不依法调解久拖不结故意偏袒供电局的事实如下
控告韩兆印庭长和张艾华审判长利用权力开庭24个月两次至今死活不依法调解久拖不结故意偏袒供电局的事实如下

河南省高级法院的黑洞到底有多深

控告笑着骗人的韩兆印庭长和口甜心歪张艾华审判长利用权力开庭24个月两次至今死活不依法调解久拖不结故意偏袒供电局的事实如下:

我叫陈中山是楚建勋诉郑州市电业局侵权一案的全权代理人,也是该案受害人之一。

①该案诉讼12年中,在省高法已4次瞎说胡判,其中齐仁成,焦宏均在2008年大接访后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请求原谅(见卷中反映二人材料)。第五次指令再审从2008年通知11月20日开庭,因供电局原因,改为12月24日,又因供电局的原因改12月25日8点30分(简直是儿戏)开庭当天推止10点后开庭,三个焦点谈一个后张审判长讲因时间关系,总结休庭,发生激烈争执后,勉强结束庭审,并同时剥夺了申诉人两个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2010年调解中3月9日、10日因张审判长兼承办人又让供电局真正的祸手出庭偏造证言再次陷害申诉人,张审判长无奈只得让申诉人的两个证人出庭证明同一个事实)以上事实是巧合是偶然的吗?

②2009年4月初张审长要见申诉当事人,4月8日当事人到法院后等一个小时,又因忙不见了,这不是戏耍当事人是什么?

③2009年6月9日是张审长主持调解的,当事人及承办人等到11点张审长又因忙不到庭,连一个书记员也不到庭,让承办人无奈自问自记几句,宣布终止调解,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往下看。

④2009年11月17日、18日张审长直接给当事人打电话讲:“你找的代理人像疯狗,你能亲自来调解不能”,当事人回答:“该案不是我一个人的,有事找代理人吧。”没能启动第二次调解。

⑤2010年元月6日张审长见代理人讲:“原承办人一年多很多问题没查清借调到期走了,不会来了我兼承办人,采取调判同时进行的方法,查明事实后,依法分清是非,调解不成,立即判决,趙法官走时,合议庭的意见已经定下”。代理人因案子在张审长领导下一年没让承办人查明事实,只得同意张审长的意见。

⑥2010年3月5日—16日调查事实阶段共6个半天(见详细笔录)案情清楚了,张审长花样一个接一个又出来了,

告诉代理人“你不是相信趙法官吗,20日就还来做该案的承办人”,从此代理人用生命要求张审长兑现承诺,出尔反尔的张审长死活也不在依法调解了(详见卷中反映张审长20个月的超常规言行)。5月20日反映给韩庭长让张审长近几天依法分清是非调解,事实证明是全是空话,骗人的话,6月23日代理人跟张审长发生强烈要求时,韩庭长又讲:“不让张审判长管这个案了(为什么不让依法办案,只要兑现你俩的承诺受害人还能有意见吗,全是在玩伎俩),由我来协助承办人做调解,一拖到9月底,承办人通知代理人讲:“供电局领导讲不是它任期内出的事,不调解了,听从判决。”代理人讲:看看还是供电局说什么是什么。至今也没依法完结调解程序。申诉人代理人不管怎么强烈要求都等于零。到11月12日承办人又通知代理人,明天中午9点韩庭长要见你。

⑦2010年11月13日见韩庭长时总是笑的从容自然讲到:“供电局老一昨天来了,有诚心调解咱今天按供电局大事故赔偿上线20万元。我从15万元给你要多要一万是一万,要珍惜这个机会,进审委会我就管不住了”。多么真诚的戏弄受害人没有人性的强盗者两年来的所谓诚心调解意见终

于出口了。最后讲:“我今天肯定的告诉你决不会按一审判决的。”代理人回答说:“这个案子为什么两年来至今天死活不让依法调解,在审监庭两年不结案还会有公正可言吗?从6月份就知道根子在哪里,(见卷中6月23日见韩庭长后的意见)你讲的重视本案亲自参加的第二次合议意见无非是推翻第一次合议意见少赔偿而已,如是为了公正早让张审长依法调解结案了,不会拖两年。代理人要求进审委会进了一年多没进,是供电局没做好工作,多次讲不进审委会了,今天又讲进审委会,是供电局做好了工作,无非是利用权力再次最大限度的少赔受害人,不然拆腾来拆腾去这两年两次不依法调解的目的不就是这一个吗?11月16日代理人因张院长总不在院里将这一事实告到孔院长办公室,孔院长问:“开过庭没有”答:“开庭23个月了该案猫腻要小,早一年多就进审委会了,什么进审委会就管不住了,事实最有说服力,审委会若能让判决书用法律用事实证据说话,说明供电局和韩庭长真管不住审委会,否则,受害人要用血溅污这些狼心狗肺的法官和权力人一身的,从大量报道上看人民的张院长领导的审委会是讲法律讲事实证据求公正公平的地方,就不相信一个省级法院审委会不考虑因省高法10年4次枉法裁

判给冤民造成灾难的事实和供电局故意的陷害申诉人窃电12年的事实及物价近几年高涨的因素,去偏袒电霸强盗给受害人造成侵权31个月的灾难损失。再说省高法审监庭进审委会的案,哪个不是多年陈案,没大问题会从审监庭进审委会,故跪请张院长亲自参加把好这有希望公正的最后一关,不然何谈公正公平,法院内的黑洞何时会见光明,普通诉民想见张院长比见皇帝都难,写寄多少信都是垃圾纸。人民的院长只有把好这一关,黑心法官、黑心权力、才会收敛一些说空话没用定一百个一千个禁令也是白定。

2010年11月16日

尊敬的审判长--王萍一案

中国政法大学 法庭论辩课结课考查 结案陈词 ——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学号: 2014301137 姓名:马永宏 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刘晓兵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6日成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汉密尔顿先生的委托,作为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走访了相关单位,查阅了相关案件卷宗。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谨慎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在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派尼科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这一诉求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理由中的事实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因此,原告作出的这种申诉应当予以撤销。 一、员工的时间观念影响公司经济效益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其目的就是为了盈利,然而一个员工多次迟到,这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实体经济效益。对于迟到这个事情,我有以下几点看法。首先,时间就是金钱。公司的利益跟生产时间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为了保证公司的效益,完成流水线上的配额工作,我想每个员工都应该是兢兢业业,分秒必争。其次,我想说迟到一次也许是可能,也许是意外,但是不设闹钟导致迟到十分钟并且迟到多次,这就是一个人有没有时间观念的问题了,那么,如果一个没有时间观念的人,我们怎么会放心把重要的工作安排给她,怎么放心让她工作在我们公司流水生产线上。我想说的是,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公司就像是一盘散沙,既然管理都成问题的话,那么效益从何谈起。第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职工的个人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的明确时长。但是,离开工作岗位太长,这样的员工我认为其不具有完成配额工作的能力,有句俗话说的好,在其位谋其政,一个员工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观念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我想这样的员工首先就是影响公司效率,也是个不称职的员工,社会上有许多的生存法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谁都懂,所以对于原告的这种由于自身原因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导致收到违纪行为意见的行为,纯属咎由自取。 二、原告认定被解雇的原因是拒绝了被告的追求 谁都会去欣赏美,谁也不会拒绝美。但是我想说的是,原告方以这样的理由申诉不觉得有所欠妥么?第一,虽然说被告对于试用期的员工最终是否录用具有裁决权。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原告与被告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署了三份违纪行为意见书,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不是简简单单就能解雇一个人。况且被告在作出这样一个决定之前,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综合多方原因才敢下结论,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那样因为追求被拒绝而解雇一个人。 第二,对于原告说被我的当事人追求一事,本代理人觉得定义很模糊,什么叫追求?什么才算是追求,我的当事人是个美国人,那么他的社交礼仪也属于西方的礼仪,如果仅以临别给人一个传统的goodbye kiss就会被当作是追求,或者是按原告的诉求给予精神损失的补偿,那么会有多少西方人因为自己的不经意间的举动而受到惩罚,那么中西方的朋友是不是会在交流的时候会退避三舍呢。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然而这样定义西方礼仪中的分别礼节,人与人之间是不是会因此产生隔阂,更别说会朋友之间会友谊地久天长,对于有

审判长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1人 辩护人:1人 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 证人:1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 法警:2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陈号: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 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一、程序衔接 1、建立诉前调解机制(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①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建议当事人到区司法局申请调解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按规定进入司法程序。②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区司法局,再由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 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

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通过司法局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可经过一定程序特邀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参与诉中调解。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基层法庭要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 4、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 二、工作制度衔接 1、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

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论文关键词:法院调解原则适用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自愿合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特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贯彻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还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增强团结。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解决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应调解结案。 2、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和判决一样,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外,调解还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无论是按普通程序的,还是按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能够调解的,都可以调解。 5、应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体适用何种方式,除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外,还要看社会效果。如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或者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衔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法自XX 年3月30日施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解决,以下笔者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点建议。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这种制度设计对违背契约的一方不仅不给予制裁,而是给予鼓励(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励);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希望遵守

协议的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不利益)。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而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调解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主要存在于产权交易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中。突出表现在产权处分方隐瞒财产权属情况,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致侵害真实权利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或者部分继承人未经同意,以调解的方式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等方面。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外人法律知识水平不一,往往会出现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却不知如何救济,从而导致超过时效才向法院申请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审查中有关涉及产权交易的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产权权属证明,防止非真实权利人或者部分共有权人无权处分财产,以调解的方式侵害真实产权人或者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涉及遗产继承

模拟法庭审判长串联词

审判长串联词 开庭阶段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请坐下。 书: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机及传呼机; 5、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请被告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与住址。 审: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收到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王某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雨欣蒋兆烨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诗语成志鹏担任记录。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李某王某__担任辩护人的是许大政房安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如果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申请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王某,告知你的上述权利听清了吗?是否要求申请回避?被:—————————— 被告人最後陳述: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被: 审:本案审理到此,和议庭评议后将做出宣判。休庭后被告人要阅看笔录,认为正确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5分钟

在法官与村官之间对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能的思考

在法官、行政官与村官之间──对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能的思考 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的职能都是裁判案件。而我国法官,除了裁判案件所必须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能力与说理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事实的认定能力、执行能力外,还要具备作为法官之外的许多其它方面的能力,并要把讲政治放在首要位置,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于大局,额外负担更多的其它职能。这与我国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法院行政化有关,在外部,法院司法不独立,受多方面干涉,司法权存在严重的地方化现象,在内部,人事制度完全行政化,连司法审判制度也用行政化的方式来管理。在这种体制下,法官也成为行政的附庸。特别是处在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们,除了承担起基层法院法官所应有的职能以外,几乎还兼有基层地方官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参与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群众来方访,开展诉调对接,培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巡回审判等等。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必须在法官、行政官和村官之间采取不同的扮相,处理好与基层农村相适应的几个关系,在法律适用与照顾民俗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审理农村案件时,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同时还要掌握好调解的技巧,让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多方面的职能,做一名合格的基层法官。 法官,公平正义的居中裁判者,其天生的职能就是审理案件并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判。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法官除了裁判案件外,还被赋予了更多的其它职能。特别是处在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几乎还兼有基层地方官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现实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必须在法官、行政官和村官之间采取不同的扮相,以适应我国农村的现状,更好地履行自己多方面的职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一、法官职能的定位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法官是“有权在法庭裁决诉讼案件的公共官员”(),这种解释清楚地表明了“法官”是应当在法庭上行使审判权、对案件做出裁判的一类特殊职业者。大陆法系则将法官定义为“法律代言人”,“法官必须严格地解释和执行法律,既不允许偏离它,也不能自己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创造者”。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职责主要表现在法庭上,即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独立而审慎的法律适用能力、权威的裁判能力与说理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任务是交给陪审团来完成的,即认定事实的职责是陪审团的事情,法官依据事实来适用法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上述能力外,还有认定事实的职责。 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在内涵上、职责上均有不同,法官能力也存在一定差异,但两者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地位上也都是以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权)为特征,其职业目标也是一致的,即以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司法的终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基本职能是完全一致的。 二、我国法官的职能 我国对于“法官”的解释,远没有西方来得准确和精细。要么定义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要么解释为:法官是法院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前一定义对法官概念的解释过于含糊,而后一解释又很不完善,都没有将法官必须在法庭行使审判权这一本质特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 ?(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 ?【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当本着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得强迫。 3,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在法院调解中特别是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主张,才能达成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可以说,没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法院调解制度。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的过程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 ?(1)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起着指挥、组织和监督的作用,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保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2)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就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调解既可以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调解协议具有行政上的强制力,某些行政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履行,权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摘要: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临沂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审判现场会出现很多人,比如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等、那么到底什么是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呢?厦门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做了详细解答,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在直通车】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审判人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该法(修订本)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该法(修订本)还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权利义务

法官的权力: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法官职责是指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法官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法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的权力: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法官除了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外,还必须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同时必须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人民法院的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主持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对妨害诉讼者给予强制措施等。另一类是与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处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工作。庭长、副庭长的其他职责也可以分为两类,与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决定合议庭的组成,指定审判长,等等;此外,还负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职责。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或者总结审判经验。 法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调解的种类与区别

调解的种类与区别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不具有强制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b. 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c. 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d.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

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a、当事人自愿原则。 b、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c、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第51

模拟法庭法官词

模拟法庭(民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2 ………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1.2 ………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我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xx担任审判长,xx、xx 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 当理由。 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明确 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关于审判长职能的介绍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两方进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方进庭) 请坐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敲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公诉诉的被告人赵滨被控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现在提被告人赵滨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赵滨 被告人:到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83年12月13日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人:山东省肥城市老城镇陈庄村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 审判长:你有职业吗? 被告人:务农 审判长:哪个地方 被告人:山大老校学生公寓工地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人:山东省肥城市老城镇陈庄村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人:2002年9月30 审判长:什么时侯被逮捕的? 被告人:2002年9月26 审判长: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 审判长: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 被告人:15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济南市历城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滨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本法院由审判长孙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欣欣,陈倩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韩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奇,李龙超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亲属赵绪林的委托,济南市海中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松松,韩倩倩为被告人赵滨进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就是,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吗? 被告人:听懂了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以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还有权利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注释: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及其去向。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你坐下回答问题吧 (被告人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赵滨,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吗?

院调解原则

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特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贯彻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还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增强团结。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解决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应调解结案。 2、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和判决一样,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合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晨范文网 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外,调解还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无论是按普通程序的,还是按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能够调解的,都可以调解。 5、应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体适用何种方式,除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外,还要看社会效果。如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或者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院调解原则。

院长、庭长、审判长的区别

院长和庭长是职务名称,一个法院的领导就是院长。庭长是一庭之长,比如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刑一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等等。 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法官在审理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名称,例如一般20万元以下标的的纠纷由一个法官独立审理,自然就是审判员;20万以上由多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多个法官一起审理负责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工作的就是审判长,其他就是审判员(还可能有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是对法院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公务员的统称。有些法官还客串书记员 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 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 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 职务:院长,就是不管是基层法院或是中高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庭长就是一庭之长,如民庭(民一、民二、乡镇法庭)、刑庭、行政庭。 本身:“审判员”是以一定的学历通过考试后取得的资格,“审判长”是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三位或五位审判员居中而做的人,虽然是“长”,但不一定是一个案件的主审人。 法官是法院中有审判员资格人的统称,不管是院长或庭长啊都可以叫他某法官。书记员、法警等都不是法官。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_拜荣静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 拜荣静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并提出了部分配套措施,而且试点法院也纷纷展开了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符合司法运作的一般规律,其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推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尚未全面展开,其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问题的产生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预案,未雨绸缪,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作者简介:拜荣静(1971—)男,河南孟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2-0055-08 收稿日期:2015-11-21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推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审判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均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在此后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文件,只是员额制改革始终未能实质推进和全面展开。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履职法院做了大量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机理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员额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将各个法院法官人数固定化,使其专职行使 ●司法改革专题 特约主持人:陈瑞华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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