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现将制定的《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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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分公司对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聘用、使用和管理。聘请外聘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原则是充分发挥外部专业律师的作用和优势,与内部法务人员在时间、经验、资源等方面形成互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总分公司合规部为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指导、调配、日常联络以及监督评价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各级机构针对特定案件或专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自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与各级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在较长期限内持续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等日常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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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事务服务的为常年法律顾问。

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

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常年法律顾问针对公司的一般性事务,如日常业务的口头及书面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核等提供法律意见、政策法规研究、法律调查等,并经公司授权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合规部选定律师事务所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的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六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针对公司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风险较大的业务类型,法律职能部门可选择有专业或专项特长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专项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并与之签订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七条为公司提供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服务人员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并遵循外部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合同服务约束。

第二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选择

第八条公司日常事务中对外聘律师的使用,应当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按照公司诉讼案件有关规定使用。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如需要外聘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的,应向合规部提出申请,由合规部根据需求内容、内部法务资源以及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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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费用预算等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需要聘用外聘律师。

第九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择优聘用。需集中采购的,应当遵照公司关于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经本级机构总经理室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机构合规部备案。

第十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选聘应在复核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选聘:

(一)外聘律师及常年法律顾问

1.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可满足公司对日常法律服务的需求。

2.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惩诫纪录,具备执业的资格。

4.对于熟悉保险公司运营,精通保险法及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并有相关保险业工作经历或专长于保险纠纷处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优先考虑予以聘用。

(二)专项法律顾问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惩诫纪录,具备执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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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4.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需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向法律职能部门报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方案,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拟聘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出任律师的履历和主要工作业绩。

(二)代理或聘请协议。外聘法律顾问的备案材料比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二条诉讼、仲裁的外聘律师费用参照当地司法部门规定的律师办案收费标准,根据案件标的大小、复杂程度等协商确定。

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费由基本代理费与风险代理费两部分组成,以风险代理费为主。法律顾问费应当参照当地司法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拟聘律师的业务水平、法律事务工作量等情况协商确定。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外聘律师费应当根据该项事务的标的大小、难易程度、拟聘律师业务水平等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方案。

第十三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服务的费用预算由法律职能申请及管理,实际的支出计入法律职能部门每年度的外聘律师服务费用的预算中。法律职能部门根据签订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聘用合同负责办理外聘律师费用的核算、结算及申请支付等手续。如公司财务部门有特殊的预算、核算等相关规定,按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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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规定执行。

下级机构处理超过权限的事务时,未按公司规定报经上级机构批准,不得列支外聘律师费、法律顾问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依据聘用合同的内容履行以下职责: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公司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员工普及法律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内部法务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参与公司重大项目,并为此进行谈判、调查、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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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聘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确定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后,当事机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聘请协议,明确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对拟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各级合规部应要求其提供该所相应的资质材料,经审查后将《外聘律师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报请本级合规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对于金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应向总公司合规与风险部报告,并根据公司采购与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采购和签订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通常为一年,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合规部经评估认为可以续聘的,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合规部经评估认为,需要更换律师师事务所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选任新的律师事务所,并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第五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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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日常事务中对外聘律师的使用,应当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服务工作,均应由合规部进行联系、沟通和安排。非经合规部同意或授权,公司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直接与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进行联系和交流。经合规部同意或授权,公司其他部门直接与外聘律师联系和交流的,应当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本级合规部。

合规部应当加强与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沟通,为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如需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事务的,应向本级合规部提出申请,由合规部根据需求内容、内部法务资源以及外聘律师服务费用预算等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需要聘用外聘律师。外聘程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本办法相关程序,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聘用外聘律师。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

(一)涉及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合规部按照《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决定是否委托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处理。

(二)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合规部应向其出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对被授权人具体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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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外聘律师应当与合规部积极联系,汇报有关情况。外聘律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申诉、提起反诉和上诉的,应当事先通过合规部取得公司的特别授权。

第六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合规部门应当对本级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考评,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听取需求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合规部应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协商撤换律师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超越聘用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权限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勤谨履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义务或疏怠履行义务,否则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合规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公司可根据适用之法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变更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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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发布后生效。原《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保险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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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40%,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单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单项法律顾问服务: (一)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投标等重大事项,法律规定或交易对方要求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法务人员无法单独完成或外聘律

集团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XX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的发展战略,集团公司 将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矿业及能源、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并成立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确保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顾问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顾问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顾问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技术招标管理室,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

作。. .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 (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 (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项目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聘请专家顾问。选聘的专家顾问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顾问选聘管理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由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顾问办负责。 第四条顾问办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顾问办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顾问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七条法律顾问档案由顾问办统一保管,法律顾问因故不担任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处室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

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 (二)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涉外法律事务; (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着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 (五)其他特殊业务 第五条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

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填写《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公司法律部门。 第十条公司法律部门收到申请单后,应及时开展律师选聘工作。法律部门选聘律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加选聘。 第十一条选聘律师应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十二条对于选定的律师,应当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公司法律部门根据选聘材料和谈判情况,起草、审定和社会律师之间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四)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五)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第十一条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225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of Real Estate Group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 2、法律工作原则由各公司负责,集团负责指导,重大事务备案。 3、通过加强合同流转管理,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4、通过印章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的执行。 5、强化法务人员素质,依靠公司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为辅。 6、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 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 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 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 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 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 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 的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 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 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在本事域具有较强影

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 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 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 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 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为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水平及加强风险防控,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在实践中,律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法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劳务对价也各不相同,聘请专业律师时,容易出现人情业务,低价竞争,甚至可能滋生腐败.作为一名有长期任职经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笔者认为就国有企业而言,有必要从出资人管理角度出发,建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全面规范管理国有企业外聘律师事宜. 一、建立律师库应出于以下目标 1、有利于整体提高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律师库的建立是对“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以往经验总结,也是完善被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一项重要环节,具有创新意义和重要价值.通过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法律审核把关,遴选优秀律师和事务所负责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风险把控,将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科学论文范文决策,推进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责.通过建立这样有效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将更利于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效率将大幅提升,国有资产的主导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2、防止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从而

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但是在规范国资委管理权限,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警惕由于企业在管理上的疏忽或故意从而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 鉴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日益呈现出法律事务管理重心前移与法律风险管理注重预防及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高端化、具体化要求越来越高等特点,遴选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给企业提供更为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是利于企业其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能从源头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人为因素损失,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有利于提高聘任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国资委不但应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还应加强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人才资源库.国资委不但要完善其聘用律师的工作机制,规范聘用律师工作程序,还要加强入库律师的定期培训和考核.通过对库内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评价和管理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1、国资委自聘律师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立律师库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遴选,选任库内律师时也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于突发事项的聘任律师,也可由国资委另行规定以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灵活处理.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单位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院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及企业之间的互助合作,提升科技研发和公益服务能力,特就规范我院外聘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专家是指我院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影响广泛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的高级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外聘专家分为名誉专家、顾问专家和专(兼)职专家三种。 第二章外聘专家条件 第四条名誉专家是我院授予的名誉称号,分为名誉院长、名誉教授、名誉研究员。名誉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具有国际水平、在同行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为国家两院院士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能够在我院确立科研方向、争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方面,提出关键性指导意见和给予支持、帮助,能够为我院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 第五条顾问专家应当是在学术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或享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或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能够指导和促进我院引进重要人才、开展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 第六条专(兼)职专家应当是在某专业领域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或是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专(兼)职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担当我院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或指导具体科研及业务工作,并为我院科技研发、公益服务等方面提出积极建议和开展学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外聘专家待遇 第七条名誉专家受我院邀请前来指导工作以及受我院委托在外联络工作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为我院建设发展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报酬。 第八条顾问专家来我院参加专家组讨论、评审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可在我院报销,并视其具体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第九条专(兼)职专家来我院工作,与我院在编人员同岗同酬,也可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我院协定报酬。工作期间由我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施、设备、材料等),一般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第四章外聘专家聘任程序 第十条外聘专家一般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拟聘专家人选,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 (二)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涉外法律事务; (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

(五)其他特殊业务 第五条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填写《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公司法律部门。 第十条公司法律部门收到申请单后,应及时开展律师选聘工作。法律部门选聘律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加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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