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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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

第一章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重要类型:

1、合同制度: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原则

3、不当得利制度: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产生的损害

(二)性质

1、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①或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立法者出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②在债的关系中,法律对当事人给以的注意要求高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3、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债的主体: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分为债权人(权利主体),债务人(义务主体)

2、债的内容:

(1)债权(有期限,过时成为自然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是财产权、请求权和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权能: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

(2)债务:债务人依约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本质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3)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①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③原给付义务的次给付义务④附随义务,包含照顾、保管、保密、保护义务等⑤不真正义务⑥意义: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首先考虑债务人负何种义务,现代民法的发展可说是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4)债的标的: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务人的给付)。辨析:给付(债务人应为行为)与履行(债务人实施其应为的行为),债的标的(给付本身)与标的物(给付的对象)。要求: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

二、债发生的原因

1、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产生债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

3、单方允诺(单独行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

4、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和继续管理、报告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

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该利益应返还受害人

三、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

(2)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典型:合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典型:不当得利之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

(2)特定之债: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3)区分意义:①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种类之债较低②标的物因不可抵抗力灭失,特定之债债务人能免除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除非同类物全部灭失,其义务才能免除(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2)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2)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2)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六)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货币为标的、法定孳息

(2)货币之债:以货币为标的债。不发生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利息之债: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

(七)主债与从债

(1)划分标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2)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3)区分意义:从债对主债起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八)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1)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2)财物债务: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劳务之债: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3)区分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前者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后者则不宜适用

第二章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

(一)概念: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二)辨析履行、给付和清偿: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履行是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给付是债务人应为的行为

(三)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1)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表现形态: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需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③因故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④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表现形态: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选用设备等

(4)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其他意外事故引起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须情变更使履行原来合同显失公平。

效力:①变更合同②解除合同

二、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1)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2)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只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3)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保护这种规定

(4)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受领履行,但如下例外:①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②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③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民事行为的

(5)债权人的代理人、收据的持有人可以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真实的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定

(二)履行标的: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三)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

要件: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④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效力:消灭债的关系

(四)履行地点: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

确定:①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②同一个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履行地点③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④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⑤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⑥履行地点可由债的性质确定⑦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五)履行期限:①有约定时,依其约定②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③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④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完成债务的方法,如标的物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确定:①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②无此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③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章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类型:①债权人的代位权②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性质:1、不是代理权2、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3、不是请求权4、不是形成权5、是一种法定权能

(2)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标的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①纯粹的财产权利②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③诉讼上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1、主体:①原告:债权人②被告:次债务人③第三人:债务人2、行使形式:诉讼程序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其限度4、界限:限于保存行为和实行行为,不包含处分行为

(4)效力:1、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2、第三人即次债务人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三)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①放弃到期债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放弃未到期债权④以自己财产设定担保⑤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不得被撤销)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1、有偿行为场合,债务人、受益人有恶意2、无偿行为场合,不要求主观要件

(3)撤销权行使:主体:①原告:债权人②被告:债务人③第三人:受益或受让人(4)效力:1、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2、对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3、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二、债的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一)形式:(1)人的担保:①保证人:基于其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之人②连带责任: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之人③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2)物的担保:①抵押权②质权③留置权④优先权(3)金钱担保:①定金②押金

特征:①从属性②补充性③保障债权实现性

(二)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这里第三人叫保证人,“按约…担责任”称保证债务或保证责任(1)性质:①从属性②独立性③补充性或者连带性

(2)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性质:无偿、单务、诺成、要式的合同

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①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②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④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应有条款: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但一般是已存在的债权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无约定则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⑤保证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赔偿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是否设立反担保

(3)保证的形式: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③共同保证④反担保

(4)保证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及责任(归于无效):①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②采取欺诈、胁迫手段③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④学校、幼儿园、医院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5)债权人对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保证期间:①有约定依约定②当事人无约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③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得以保证责任与他对保证人的债务加以抵销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应在破产程序结束6个月内提出⑤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清偿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或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2、保证人的保证责任: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组织、自然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法人书面授权不明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承担责任财产不足,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除外

3、保证人的权利:①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保证具有附从性,因而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均可主张②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也就是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人享有③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一般债务人地位应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有。如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期等抗辩权(6)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①如果保证人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②如果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无因管理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③共同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的代位权:必须有追偿权,才有代位权

(7)保证责任的免除:①主债当事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骗取保证的②主债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③主债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④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应依其约定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⑦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场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⑧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新贷偿还旧贷⑩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解除后再承担责任依约定(三)定金:

1、定金与押金的区别:①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不是预付②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合同

中的从给付③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④定金具有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①定金不属于债务履行范畴,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义务的一部分②定金交付形成定金合同,独立也从属主债关系,预付款属于履行主债的一部分③定金一次性交付,预付款可以分期付款④定金类型较多,作用各异。预付款没有这些性质和作用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3、生效时间: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性质:债的转移改变的是债的主体,债的变更改变的是债的内容

类型:①债权让与②债务承担③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权让与: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原因有继承、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最通常的原因是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1)要件:①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其内容②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债权让与合同③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④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债权让与须依该特别规定或者特别约定⑤将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怠于通知的,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2)效力:①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第三人(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②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合同解除权不当然随同债权移转③让与人应将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件等

(二)债务承担: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1)免责的债务承担: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②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3、效力:①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②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③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三)债的概括承受: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可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也可为一部债权债务的转移。类型:分为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债务

条件:①须有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②须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③须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2)企业合并: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二、债的消灭: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一)清偿: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消灭的场合用清偿,效力的场合用履行。效力是债消灭代为清偿: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

清偿的抵充方法:①合同上的抵充②清偿人指定的抵充③法定抵充

(二)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1)要件:①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其债权不得附停止条件,但可附解除条件②二人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2)抵销的方法: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该通知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3)抵销的效力: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额而消灭,使双方债权溯及得为抵销时消灭(三)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的制度

(1)原因:①债权人迟延受领使债务难以履行②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难以履行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使债务难以履行(2)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受领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四)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1)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因免除使债权消灭,故债权的从权利也同时归于消灭。免除全部债务,债的关系全部消灭;免除部分债务,债的关系部分消灭(2)限制: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五)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1)效力:债的关系消灭,但债权为他人权利标的时,债不消灭

第五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特征:①是民事行为②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③)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④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行为

(二)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

区分:①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单务不适用②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的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③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违约方强制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而单务不适用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区分:①责任的轻重不同。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而有偿合同则较高②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合同可以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但返还原物的合同仍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若出现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有偿的非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④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区分:①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②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区分:要式合同当事人须采用法定方式,不要式合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

5、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标准

6、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实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彩票合同

7、本约与预约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必须向相对人发生③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④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⑤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2)效力:①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②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③要约对受约人的约束力。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④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定有存续期间,在对话人间,只有受约人立即承诺才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在非对话人间,依通常情形下能够受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间即为承诺期间(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4)要约消灭的原因:①要约存续期间(承诺期间)届满②要约人拒绝要约③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④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⑤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

(二)承诺: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盘(1)要件:①承诺必需由受约人作出②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④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特殊的迟到(电报故障、信函误投)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及时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

(2)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在实践合同场合,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场合,承诺生效亦为合同成立时间

(3)撤回与迟到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4)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主要条款的产生:①法律直接规定②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当事人约定产生

第七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性质:①是合同效力的表现②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一)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①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③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④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二人合伙场合、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可分之债、连带之债等也可适用

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四、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效力:1、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3、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不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条件: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格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改变等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程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后果: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一)类型: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3、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

(二)条件: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③迟延履行。非定期行为场合,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定期行为场合,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④拒绝履行⑤不完全履行。量的不完全履行,质的不完全履行,加害给付⑥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三)程序:1、协议解除的程序:有要约和承诺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后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不当得利返还: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所为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因此未为对待给付或对待给付不足的一方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第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性质:独立的民事责任(一)构成要件: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二)类型:①恶意缔约,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④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⑤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⑥违反强制缔约义务⑦无权代理

二、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形态:①不能履行②迟延履行③不完全履行④拒绝履行⑤债权人迟延(二)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

(三)免责条件: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③债权人的过错(四)强制履行: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构成要件:①存在违约行为②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③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表现形态:①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②修理、重作、更换③不适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五)赔偿损失: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损害的类型:①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②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与维持利益③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④直接损害与可得利益损害

(六)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种类:①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②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成立:①存在有效合同关系②存在违约行为③主观状态

违约金责任的增减免: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不得免除;约定违约金场合,如果没有损失发生,或损益相抵,违约方又非故意违约时,就可以免除违约金责任

第十章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事实。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事务:①违法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②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其他一般性生活事务的管理③单纯的不作为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得以实施的行为2、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3、无法律上的义务

第十一章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地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利的事实

(一)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的积极增加: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取得,占有的取得,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权利限制的消除。消极增加: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未支出,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所有权上本应设定的负担而未设定

2、他方受损失:①积极损失: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②消极损失: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3、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①受损与获益在时间上不必同时②在范围上不必一致③表现形式不必相同

4、没有合法根据

(二)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②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④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2、给付目的未达到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非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②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④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⑤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三)效力:返还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2、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所取得全部利益

《民法学》试题

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自杀身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引起这一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自杀行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17、小明虽未满7周岁,但因经常随父母购买食物,已知一些食品的价格,故小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儿的任何利益一律不予保护。 19、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法律无理由再对此种非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1、精神病患者陆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逃出,将某百货店柜台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500元。该损失应由精神病患者陆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院共同赔偿。 22、甲失踪已达6年,甲的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 2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即使事实上没有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终止。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6、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7、法人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故二者的权利能力应相同。

四联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一)总论部分 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自考真题】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含参考答案附马列真题(自考必备) (3)

全国2018年4月自考民法学考试真题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顶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A.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B.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C.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 D.企业合伙和个人合伙 7、下列对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B.从物脱离主物即不能独立存在 C.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入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 D.种类物和特定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均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8、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是 A.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B.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说明:内部绝密考试资料,涵盖电大期末纸质考试试卷中95%以上的原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共同出资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巳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巳并交于巳。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巳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巳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下。庚古玩店通知巳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巳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巳,但巳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 问题:(1)若合同没有约定三人对于古董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乙二人主张该三人对古董是共同共有而丙主张是按份共有,则该共有应当属于何种?为什么? 答:按份共有;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共有的,除非是家庭关系的,均为按份共有。 (2)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构成善意取得或者乙、丙事后经过追认变成有权处分。 (3)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其至少应该留出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限。 [案情介绍] 甲服装厂l996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l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El,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l.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1.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l: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l.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 问:l.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3.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甲向乙购买西瓜一万斤,双方约定当年7月5日验瓜。但甲晚去一周,瓜在地里提高了成熟度。原合同约定乙用棚车装瓜以免太阳晒,但乙为省钱装了敞篷车,途中十天,西瓜经晒又提高了成熟度。当瓜运到甲地,甲未及时运走销售。10天后西瓜全部腐烂。乙索瓜款,甲拒付,乙起诉。 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应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2)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验货违约,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棚车也违约,甲先违约又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支付给乙大多数货款。 (3)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114条规定,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1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判断题 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抵押权 B追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物、行为、智力成果 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和丙 D宏亮彩扩部和丙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A城镇工商个体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事业法人 E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E个人合伙 第三章自然人 一、判断题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007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07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马全力整理的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盗传必究!) 说明:试卷号码:2098。 资料整理于2020年7月31日。 一、名词解释 1.提存:指债务人在债务巳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3.隐私权: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方式。 5.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填空题 1.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____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____返还定金。 无权要求;双倍 2.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____和____。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____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 4.生命健康权包括____、____、____。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5.创作是指直接产生____、____、____作品的智力活动。 文学;艺术;科学 6.专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____和____。 自己实施专利;许可或禁止他人实施专利 7.在我国,商标注册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主要是遵循____的原则、____的原则、____的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中央统一注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____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____所立遗嘱为准。 最后;最后 9.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____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____原则。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10.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____或者____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____除外。 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白己没有过错的 三、选择题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B)。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信托人依信托合同从事信托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信托人是该合同的(C)。 A.中介人 B.代理人 C.当事人 D.利害关系人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复习资料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 .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1)复习资料--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9.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5.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6.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7.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2.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管理和使用。 3.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7.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8.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9.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10.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管理遗失物并发出招领通知,此行为构成() A. 不当得利 B. 侵权行为 C. 无因管理 D. 保管合同 答案:C 2.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 如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 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C 3.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答案:D 4. 同一主债有二人以上的保证人时,如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保证人是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时,应() A. 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 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C.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5.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典权 答案:D 6.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抵押合同无效 B. 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C. 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D. 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2015年)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解析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 二、填空: 1、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 2、无权要求双倍

3、保证抵押质权定金留置权 4、委托人 5、债务人 6、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 7、法定义务公益义务 三、问答题: 1、答: 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即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即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 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 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山东师范大学民法学复习资料期末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 B )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 D )。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 C )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 B )。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 D )。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民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只适用于中国人 B.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任何人 C.民法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D.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出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B.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C.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 D.身份权也就是亲属权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是

A.在寻人启示上使用失踪人照片 B.企业为表彰先进在公告栏中使用职工照片 C.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某明星照片 6.甲委托乙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丙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轿车。乙在授权范围内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 B.滥用代理权 C.有效代理 D.表见代理 7.10岁的小学生甲独自到某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款5000元。该民事行为属于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8.下列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从拾得人某乙的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某丙遗失的手机,不知情的某甲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B.保管人李某将张某委托其保管的手提电脑以市价转让给赵某,赵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小明对罗某寄养在孙某家的小猫咪特别喜爱,孙某遂将小猫送给小明,小明因此取得小猫的所有权 D.张某误以为王某交由其父保管的玉石为其父的遗产,遂委托他人将玉石加工为玉白菜一棵。张某应取得玉白菜的所有权

电大考试专科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附答案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2)复习资料-- 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同时屉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屉行的权利。 3.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 7.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8.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9.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10.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11.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1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5.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6.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填空(每空1分,共18分) 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 2.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6.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8。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9.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10.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1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二三个阶段。 1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15.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特定物。 1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1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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