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突破到实践推进

从理论突破到实践推进
2011-06-02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cf11723343.html,/web/site0/tab40/i166581.htm

仝春建 《中国保险报》 (2011年6月1日 第1版)

从创造性发展保险功能理论,再到实践中不断深入推进,近年来,保监会要求保险业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密切结合行业实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创新保险功能理论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是通过经济杠杆管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政府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促进社会稳定。早在2004年初,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首次明确提出,现代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还具有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为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挖掘发展潜力,拓宽发展空间提供了理论指导。

2006年,国务院23号文件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不仅是对保险三大功能理论的肯定,更奠定了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政策基础。

2010年9月,保监会在《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强调,全行业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应当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在做好保险行业自身和谐稳定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与此同时,吴定富也多次强调,保险业要把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责任保险作用明显

近年来,保监会与公安部、卫生部、建设部、交通部、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等部门先后联合发文,大力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业通过积极开发各种责任保险产品,辅助政府进行相关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化解火灾、安全生产、医疗、交通、环境污染、旅游、产品质量、校方责任等领域的矛盾与纠纷,降低了政府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2006年3月,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的通知》,强调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下,广东、上海、江西、新疆、河南、四川等地保险业积极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为提高社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北京、广东、山东、福建等地保险业通过试点医疗责任险,开展医患纠纷调解试点,促进了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天津和宁波市构建了医疗责任保险与人民调解机制相结合的医疗纠纷化解体系,确立了共保模式和保本微利原则。在天津试点的第一年(2009年),共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372件,累计支付赔款628.2万元,占医疗纠纷赔偿金额的67.2%,全市医疗纠纷发生同比减少了62.4%。

上海、广东、湖南、湖北、陕西等地保险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定适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有效化解了事故处理的矛盾纠纷。

为了进一步保障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各地保险业深入参与平安校园建设,加大对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仅使校方实现了自身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的分担转移,并通过不断强化风险教育,提高了学校、学生及家长的风险防范意识。河北省校方责任险实现统保,2009年共承保学校14316所,涉及学生861.29万人,占可保人数的68.62%,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235.62万元。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承保该市学生人身伤害校(园)方责任险,4年累计为该市1514所大、中、小学和幼儿园,117万余名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累计实现保费2185万元,赔款1829万元,社会反响良好。2010年,深圳市政府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与此同时,保险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化解了不少因污染事故引发的补偿性纠纷。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某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接到报案后,承保公司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并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赔款交到村民手中,使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为了发挥交强险制度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保监会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2009年先后建立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和“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机制”,与2008年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

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等,共同形成覆盖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体系;实施了“交强险理赔单证标准化”,简化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理赔手续;制定了交强险短期日费率,简化了营业货车停驶退保手续,建立了投保交强险即时生效制度,方便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同时,贯彻国务院节油节电的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合改革挂车交强险制度,支持新型甩挂运输。

在2007年7月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的基础上,2010年3月起,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对于饮酒、醉酒驾驶行为给予一定幅度的费率上浮。通过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保监会还联合财政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部分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与此同时,浙江、北京、上海等地保险业广泛参与平安交通建设,通过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将车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挂钩,促使驾驶人安全行车。此外,各地保险业还纷纷开展小额事故快查快处,推动了事故快速解决和道路交通通畅。江西、四川、安徽等地引入保险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快了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

深入推进参与社会管理

在政策指导和推动下,近年来,保险业结合行业自身实际,积极参与经济社会风险管理,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以来,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约1.7万亿元,通过及时提供经济补偿,帮助企业和人民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对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通过与气象等相关部门合作,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灾害预防、损失控制及应急救援等服务与支持,推进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提高全社会应对抵御灾害能力。

2002年至2010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鼓励出口和投资、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累计支持对外贸易与投资超过4000亿美元,便利出口企业贸易融资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特别是在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在稳定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江苏、河南、广东、天津等地保险公司发挥费

率精算、资金管理、费用支付、机构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提高了医疗保险的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别是人保健康推出的“湛江模式”取得突出成效,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截至目前,保险业在全国128个县(区)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3455万人,赔付补偿1600多万人次。

2002年以来,为了配合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保险业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为重点,着力推进“三农”保险发展。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35.7亿元,是2002年的近30倍,覆盖农户1.4亿户次,支付赔款100多亿元,共有约2100万户次的受灾农户得到补偿。与此同时,积极发展包括农房、农机具、小额信贷及农民养老、医疗等保险业务,为农民生命财产、农业生产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提供风险保障。

与此同时,保险业不断扩大农村治安保险的覆盖面,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河北省魏县、磁县开展“一分钱创安工程”后,2009年,磁县农村地区发生治安案件同比下降26%,刑事案件同比下降17.5%;魏县初步建立了的县、乡、村三级防范网络,“防、打、保”一体的防范格局初步形成,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刑事治安案件明显下降。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保险业紧密结合实际,将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保险业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一方面,保险公司注意开办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保险业务;另一方面,通过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等,努力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同时,运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强化保险的风险预警控制、应急救援等职能,为企业安全生产和流动人口健康提供保障。

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

近年来,各地保监局加强与当地综治部门的协调沟通,指导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具有行业特色、专业性强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完善制度机制,并及时加入当地“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保险矛盾纠纷。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推选业内专家参与涉及保险案件的司法调解。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保险业积极参与由当地公安、司法部门成立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当事人的保险情况及理赔意见,调解协议也可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试点以来,马鞍山市共受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55起,调解成功353起,

调解成功率99.4%,按照调解协议累计进行保险赔偿375万元。宁波保险机构调解总件数为730件,调解成功件数620件,成功率为84.9%。

北京保监局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与司法联动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切实解决了很多困扰保险消费者的合同纠纷问题,得到了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云南保监局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建立了法院审判与保监局调解处理互动的保险纠纷解决模式。

2007年5月,苏州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启动了保险业社会大调解工作,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同期调解成功率分别为99.8%、100%和99.46%。与此同时,苏州保监分局通过完善保险纠纷大调解机制,指导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积极与法院、司法局、交巡警支队合作,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四方诉前调处机制,大大提高了理赔服务效率,降低了事故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截至2010年10月底,通过诉前调解机制共受理案件700余件,其中调解成功345件,最终调解结案金额4000多万元。

深化保险业自身平安建设

近年来,保监会健全了保险公司投资、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强调保险公司诚信规范经营和加强服务,避免了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加强了保险公司现金流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国内外保险行业动态,防范国际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与此同时,保监会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协调,积极营造打击保险犯罪的执法环境。组织开展了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严厉查处了保险公司数据不真实、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利用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化了保险业自身的平安建设。

近年来,保监会还扎实做好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妥善处理了一些疑难信访事宜。2010年,共接受群众来信2979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45批、229人次,同比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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