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眼中的犯罪 论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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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眼中的犯罪(犯罪功能论再考-- 一个对迪尔凯姆犯罪概念的语义与逻辑分析_苏明月)

根据以上关于迪尔凯姆犯罪学思想的介绍,可以看出,迪尔凯姆主要提出三个重要的观点:

1. 犯罪是正常现象,因为在任何社会中都绝对不可能不存在犯罪。

2. 犯罪是必然的,它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

3. 犯罪除了间接地有益于社会,还能直接有益于道德意识的进化。

迪尔凯姆并未系统地“成规模地”对犯罪功能进行专门的论述,他对犯罪的认识散见在他对社会现象如社会分工、自杀、道德等现象的研究成果之中,如《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 、《自杀论》( 1897), 《犯罪与社会健康》(1895 ) 。迪尔凯姆确立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准则也适用于对犯罪的研究。

迪尔凯姆十分重视对所研究事物的界定,他认为一切论证和检验最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界说他所研究的事物,以使自己和他人知道他在研究什么。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有一群符合同一定义的现象。实际上,一种理论只有在人们确认了他所应解释的事实时才能对它进行检验。另外, 由于科学的研究对象本身是根据这一基本定义规定的, 所以这一对象究竟是不是科学所研究的, 都随这个基本定义而定。

迪尔凯姆对犯罪作了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的区分和界定。

一、犯罪的外形定义

尽管犯罪对于每个人都不陌生,似乎每个人都能说出犯罪是什么,但关于犯罪的定义,迪尔凯姆却日常语言在科学研究中的运用表示不信任。他在自己的专著《自杀论》(1897) 中充分表述了这种怀疑。“由于自杀一词在交谈的过程中不断地被提到, 所以人们可能以为,这个词的意义已是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给它下定义是多此一举。但是,实际上,日常语言中的词,就像这些词所表达的概念一样,始终是模棱两可的;学者们如果按照他们所接受的惯用法来使用这些词,而不给这些词另作详细说明,就可能陷于最严重的混乱。”“因此,学者不能把

那些符合日常用语的既成事实作为他研究的对象。倒是应该由他自己来确定他要研究的那些事实,以便使这些事实具有能被科学地探讨所必需的同质型和特异性。”也就是说,作为学者,不能简单粗暴的将对于所研究对象的通俗的日常生活概念直接引用到自己的研究中,相反,应当根据所研究对象的范畴以及内容对该研究对象加以定义。

迪尔凯姆认为定义犯罪要根据所有犯罪现象的共同的外在特征。他在《社会分工论》中写道:?如果我们需要了解犯罪的内在组成,就应该从不同社会形态的各种犯罪现象中抽取出共同的特征,任何一种社会类型都不应该忽略掉。?迪尔凯姆特别反对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一书中对犯罪的定义,迪尔凯姆认为加罗法洛没有“将社会上或者各种社会中的犯罪行为一一加以比较,而是只取其中某种抵触现存道德的行为、或者某种妨碍大多数人的行为,定为犯罪现象。那些由于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道德,却不作为考虑犯罪事实的根据。他(指加罗法洛)认为凡是不能永久存在的犯罪现象,就不具有犯罪的特征。因此,那些在以往社会里发生的犯罪行为,只要没有继续存在于现今社会中,就只是犯罪的变种或者偶然现象,不具有真正犯罪的性质。”(加罗法洛的犯罪定义?)迪尔凯姆批评说,“采用这种精选方法,是他对于道德概念的个人认识所致。他认为道德的进化如同江河中的流水一样,愈流到后面愈清,但所有不纯的、不完整的物质都淘汰了,最后剩下来仍然存在的,才是道德。然后进一步推论,抵触现行道德的,才是真正的犯罪。”迪尔凯姆认为,加罗法洛的这种论述“只是假设,不是一种准确的定论,更不是一种真理,不足以作为研究事物的理论根据。”

因此,迪尔凯姆给出他对犯罪的外形式定义,他说:?我们可以找到某些具有所有这些外部特征,而一经完成就必然引起社会对它们作出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反应的行为,我们把这些行为称为一个特别的类,并给它加上一个共同的名称,称一切受到惩罚的行为为‘犯罪’?。

但是,“用事物的外形来下定义,会不会产生将表面现象当作事物根本的弊病,会不会违反逻辑的一般规律,只求事物的枝节问题而不考虑它的基本方面。”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回答了人们对其外形式定义的质疑,他说?按照这种推理,当人们用刑罚来定义犯罪时,也会被认为犯了这种弊病,即把犯罪看作是刑罚产生出来的,而不是由犯罪行为产生出来的弊病。这种疑

问,是没有将上述‘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的话弄明白。这个定义是说,在开始研究事物时,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而不是说在研究中或研究结束后,可以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用事物的外形去下定义的目的,不是为了解释事物的实质,而是为了使我们能够与该事物相接触。因为一个事物最容易与我们接触的地方,正是它的外形。观察事物外形的定义,它的效用就在于能够解释事物的外形,并且不必解释事物的全部外形,只要能够为我们着手进行研究提供足够的解释就行了。”

迪尔凯姆分析有理,但我们仍不禁疑问:如果我们根据外形去观察枯叶,很可能会把枯叶蝶也纳入到研究视野中。迪尔凯姆继续回答上述疑问,?话又说回来,作为定义根据的外形,如果它的性质具有偶然性,或者与事物的基本属性无关的话,那么上述反对意见可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科学也无法进一步开展。因为事物的外形与事物的实质之间如果没有一种确切的关系,这种研究就无法弄清楚事物的真相。相反,如果事物的外形与实质是完全相同的、无例外的,它与事物的真实现象是密切相关的,那么据此下的定义就是可信的,除非人们不承认因果关系的原则。?

那么,作为犯罪的外在特征—刑罚,与犯罪又是怎样的关系呢?迪尔凯姆承认?当然不是惩罚造就了犯罪,但犯罪正是由于惩罚才明显地暴露于我们眼前。?在迪尔凯姆看来,刑罚这一外在特征毫无例外地同时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各种犯罪现象中,由此他认为,可以肯定刑罚与犯罪现象的本质有密切的联系并且符合这种本质。他指出,?即使事物的外形是表面的,只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观察,就会向科学家指明一条更加深入研究事物的途径;它们是科学在随后的解说过程中不断延长的链条中必不可少的第一个环节。?因此,迪尔凯姆坚持要想明白何为犯罪,必须从研究刑罚着手。他认为,?在任何程度上对罪犯发起针对性反击的任何举措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惩罚?,?考察这种惩罚的起因,进言之,就是犯罪的本质构成?。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定义的深化:与集体意识的分歧

迪尔凯姆否认行为的恶性或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他举例说,?曾经被认作,现在还仍然被认作是犯罪的大量行为实际上对社会并没有产生危害。假如有人触犯了禁忌,触犯了某种不洁的或神圣的动物或人,弄灭了圣火,吃了

某种肉,没有向祖坟杀生献祭,没有字正腔圆地诵读祭文,没有庆祝某类节日,——诸如此类的行为真的对社会构成危害吗??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迪尔凯姆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具有危害性,也就是说行为恶性不是犯罪的共性,显然根据社会危害性来定义犯罪不符合前面所提到的迪尔凯姆的定义准则,那么什么构成刑法和压制性制裁的基础呢?

迪尔凯姆假设了一种“与犯罪相应的集体感情”的存在,他认为与犯罪相应的集体感情同其他一些集体感情不同,“它必须达到一种固定的平均强度。它不仅要铭刻在每个人的意识里,而且要刻得更深。它绝对不是一种游移不定的、浮于表面的和变化多端的意志,而是深植在人们内心里的感情和倾向。”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这样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明确而又强烈的共同意识构成了刑法的基础。在迪尔凯姆那里,一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不是根源于行为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社会评价的结果。迪尔凯姆认为所有形式的犯罪都会与特定的集体感情形成对抗,而?这种对抗绝非来自于犯罪,相反它构成了犯罪。换句话说,我们不该说一种行为因为是犯罪的才会触犯集体意识,而应该说正因为它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的。我们不能因为它是犯罪的就去谴谴责它,而是因为我们谴责了它,它才是犯罪的。?迪尔凯姆举了个生动的例子:当然,从抽象的理论出发,我们绝对没有理由禁止人们吃肉,吃肉也犯了什么法,但一旦对这种肉的厌恶成为共同意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旦集体感情强烈和精确到了一定的程度,触犯它的所有行为都应被算作犯罪。斯宾诺莎认为,任何事物都因我们喜爱而变得美好,而不是因为美好我们才去喜爱。在迪尔凯姆看来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对犯罪的认定。分析至此,迪尔凯姆得出结论:?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对此法国著名犯罪学家乔治·比卡评价说:“这意味着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不是由于其本身的客观特性,而是由于社会对其的评判。”

对迪尔凯姆犯罪概念的思考

总的来说,迪尔凯姆关于犯罪的定义是这样的。其一,迪尔凯姆首先给出了一个外形式的定义,“我们可以找到某些具有所有这些外部特征,而一经完成就必

然引起社会对它们作出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反应的行为,我们把这些行为称为一个特别的类,给它加上一个共同的名称,称一切受到惩罚的行为为‘犯罪’”。其二,迪尔凯姆将这个外形式定义进一步深化,认为“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从这两个相关的犯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假设:

1 . 犯罪与刑罚形成共生态,没有不受惩罚的犯罪。迪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清楚地表述 :?不管犯罪如何变化多端,它无论何时何地都会具有同样的性质,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就是惩罚。?

2 . 一种统一的深入人心的集体情感的存在,并且这种集体情感可以精确到一定程度,任何与之的分歧都带有犯罪性。

关于假设 1,迪尔凯姆从刑罚入手定义犯罪 , 他虽然不承认刑罚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这样定义的客观效果是:有刑罚才有犯罪。

从静态规范层面上看,有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不一定被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不受刑法规制,与刑罚相分离。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犯罪学家乔治·比卡所称的“镀金的犯罪”,即由政权执掌者进行的损害公民和集体的利益却不受惩罚的行为。显然,迪尔凯姆是没有将此类犯罪纳入犯罪的范畴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从动态规范的角度看,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道德观、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会从刑法典中消失,人们也普遍不再认为这些行为是犯罪 , 如渎神、通奸、堕胎等行为。但是根据迪尔凯姆的定义规则,“即使认为那些不再存在于目前社会的犯罪行为不具有犯罪学上的特征,也不能将这些行为排除在犯罪这一名词以外。”

毫无疑问,犯罪是应该受到惩罚的,无论是因为它违反了集体意识或是源于它自身具有的危害性。但同时,从实证的层面上来看,并不是每一个罪犯都受到刑罚制裁,社会上存在着一个庞大的?犯罪黑数?。是不是仅仅因为其未被发现或未受到惩罚,就可以否认了其犯罪性呢?对于上述理论上的漏洞,迪尔凯姆不是没有觉察,但他认为“常态恰恰是犯罪与惩罚这对不可分割的要素”,而与刑罚分离的犯罪现象则是偶然的、病态的。迪尔凯姆主张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因此,那些偶然的反常现象是不被纳入迪尔凯姆的研究范畴的。迪尔凯姆不仅坚持犯罪与刑罚是共生的,而且认为,如果刑罚发挥了正常作

用,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会受到抵制。迪尔凯姆强调讨论事物功能的语境,认为只有在不让犯罪产生它可能产生的恶果并成为一种无害行为的状态下,犯罪才可能发挥积极作用。例如,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正义感,加强社会团结。但他同时强调,“犯罪只是在受到谴责和镇压时才有用。有人错误地认为,把犯罪列入正常的社会学现象,这个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宽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有些犯罪行为是正常的,那么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也是正常的。惩罚和犯罪是不可分割的一对 , 缺一不可。镇压制度的任何不正常放松,其结果就是鼓励犯罪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某种不正常的强度。”实际上,正如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所指出的,迪尔凯姆的定义指向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而是犯罪与刑罚的结合体。犯罪必然导致刑罚,刑罚发挥作用,通过维护一种充满活力的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持社会的凝聚力,由此而推出,犯罪可以增强社会团结。从语言和逻辑上对迪尔凯姆的观点进行分析,它可能确实是无可挑剔的。但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够不去考察现实,接受迪尔凯姆的犯罪与刑罚共生态的假设,从而对犯罪有益的结论毫无异议呢?

关于假设2,我们本着迪尔凯姆的原意,并将其“清晰化”:社会存在一种统一的深入人心的共同意识;这种意识为法律所反映,刑法体现集体意识的精髓。人人遵守法律,并认为其正当合理,对法律的无知和不从被认为是一种病态。这样,违背集体意识的行为就会转化为触犯刑法的行为,由此,犯罪就是所有触犯刑法 ( 包括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刑法 ) 的行为。

但是,谈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 : 我们是否可以毫无顾忌地接受迪尔凯姆关于共同意识的假设呢?

首先是从现实来看,社会上是否真正存在一种如迪尔凯姆所认为的?统一的、深入人心的并且可以精确到一定程度的集体感情??

其次是如果我们考察历史,任何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制度是否真的都是为人人所尊重,被认为是正当合理的?

如果我们可以无视这些质疑,当然可以心安理得地认定任何扰乱集体情感、触犯刑律的行为,就是犯罪。但是既然法律是符合正义的,那么违反正义法律的犯罪的有益作用又从何谈起呢?这里的矛盾不能不为迪尔凯姆注意到,他补充

说,每个特定时期的刑法都与某种特定的集体情感相应,但这不意味着刑法只能保持不变。?只有在这种感情还很生动,还很活跃的情况下,规范才有存在的理由。如果这种感情已经变得失魂落魄,即使我们偏要用人为的手段来维持它,最终还是会徒劳无功,甚至弊多利少。进一步说,即使某种法律程序以前是通行的,但现在却是不通行的,甚至成了设立新的必需的法律的绊脚石,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推翻它。?

尽管认识到了集体感情会变得“失魂落魄”,法律不适应现实,出现“不通行”的情况,但是迪尔凯姆仍然坚持自己的犯罪定义。正如在犯罪功能论里所列举的苏格拉底的例子,?按照雅典的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的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的罪行,即他的独立思想,不仅对全人类有益,而且对他的祖国也是有益的。他的罪行不仅触动了旧的道德,而且为雅典人所必需的新的道德和新的信仰的形成作了准备,因为当时雅典人的传统已经不再适应他们的生存条件。?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坚持迪尔凯姆两个基本假设的前提下,我们并没有发现迪尔凯姆思想逻辑的断裂和矛盾,在他的逻辑框架中演绎出的?犯罪有益?的结论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是否可以置现实考察、价值分析于不顾,而满足于对迪尔凯姆犯罪定义的语义与逻辑分析,从而认可迪尔凯姆对犯罪功能分析的结论。但是,如果在对迪尔凯姆关于犯罪概念的基本假设的分析中融入理性、价值,甚或感情,结论将会如何?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网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 内容提纲 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对策。 摘要: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关键词:网络高科技黑客信息病毒 - 、弓 | 国际互联网络是英文Internet的中文表示,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 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Internet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 程碑,它是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人类正由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 社会。人们用各种名称来称呼Internet,如国际互联网络、因特网、交互网络、 万维网等等,它正在向全世界各大洲延伸和扩散,不断增添吸收新的网络成员,已经成为世界上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虽然Internet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同 在现实中一样,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在其中蔓延开来,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 犯罪。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 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 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原因 关于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以下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

犯罪学理论

西格尔的对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结构理论 把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看成是犯罪的首要原因,认为下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一些力量,推动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犯罪活动。社会结构理论把贫民区中存在的无人监督的青少年帮伙、高犯罪率和社会混乱看成是主要的社会问题。大多数社会结构理论集中研究青少年违法行为。 1.文化越轨理论(亦称文化传递理论或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一种表现。遵从贫民区中存在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必然引起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的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与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与文化越轨理论不同的是,紧张理论认为价值观和目标在各个经济阶层中都是相似的,不存在所谓的下层阶级文化。不过,由于下层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条件,下层阶级的成员不能通过传统的合法手段获得这些成功的标志,所以他们感到愤怒、挫折,对社会充满仇恨。犯罪学家把这种挫折感称为紧张(strain)。其中墨顿的失范理论是最著名的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少年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亚文化理论是紧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4.社会生态理论 与早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以文化现象为重点,而是以分析宏观的聚集资料,以识别在城市环境中影响犯罪模式的结构性条件。社会生态学家相信,一些生态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必要导致犯罪的条件。(该理论包括相对剥夺理论和都市化理论。)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1.社会学习理论 他们认为,人们从他们与犯罪的同辈朋友的密切交往中学习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学习与犯罪有关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的结果。 2.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3.标定理论 标定理论认为,当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时,个人就会变成犯罪人。 4.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社会化因素与文化因素结合起来,以便提高其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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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法学毕业论文题 目 (最新版)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处理-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2、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冲突与和谐法律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策略之欧阳光明创编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策略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种类为: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确定的困难性 网络是世界的网络,没有一个标准的时空限制,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隔千里,而且这类作案时间短、过程简单,可以单独行动,不需借助武力,不会遇到反抗。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而且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都十分困难。因而,对犯罪主体的确定就很困难。 2、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分析人士认为到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也认为,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个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①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以夫妻、恋人之间的“见死不救”为视角内容摘要:我国近年来判处了许多夫妻,情侣间因一方不作为导致另一方自杀死亡,而不作为一方处故意杀人的案例,那么这些案例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什么呢?本文将以宋福祥杀妻案着重探讨该问题,并就“重大社会公德”是否可以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之一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宋福祥杀妻案重大社会公德 近些年,我国司法机关不乏将“未婚同居者或者夫妻之间,因琐事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情形”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比如河南宋福祥杀妻案、浙江李家波“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辽宁省辽阳市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天津市王春全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江苏吴德成不作为杀妻案等等。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人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而都是死者自杀身亡,犯罪者并无作为,那为什么依然对他们定罪处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关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行为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而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或者说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包括哪些呢?上面这些案件,又是因为不履行哪些义务而犯罪的呢? 不作为犯罪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但是通说认为是四来源说:即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由刑法加以确认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第二是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是指专门从事特定职业,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因职务或业务上特定的要求而负有的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是职业或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的,行为人若违反了该义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威胁或损害时,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威险或严重损害时,该行为人就负有义务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该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终止的意识表示行为。实行某一法律行为既会产生某种法律权利,又能引起某种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引起了一定的义务后,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即可构成不作为犯罪。目前,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那么上面这些案件中犯罪者附有哪些义务而不履行而导致其犯罪呢?在理论分析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我们以宋福祥杀妻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回顾:本案基本案情是: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霞在寻找预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毕业论文网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刑法学系 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论违法性认识 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论紧急避险 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论片面共犯 36、论共同过失犯罪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摘要]: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但是,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从发案9起,到2000年的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计算机网络中具有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现实世界中,卫兵和岗哨起着巨大作用: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的界限和防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

2018年10月自考《犯罪学(一)》真题【自考真题】

2018年10月自考《犯罪学(一)》真题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犯罪学又被称为 A.犯罪现象学 B.犯罪原因学 C.犯罪预防学 D.犯罪对策学 2、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 A.综合性学科 B.边缘性学科 C.单一性学科 D.独立性学科 3、刑事古典学派中,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学者是 A.边沁 B.费尔巴哈 C.贝卡利亚 D.迪尔凯姆 4、犯罪学的鼻祖是 A.达尔文 B.龙勃罗梭 C.加罗法洛 D.李斯特 5、下列选项中属于菲利犯罪预防思想的是 A.社会防卫措施 B.刑罚制裁 C.报应刑论 D.制定国际法典 6、当代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心理预防 B.治安预防 C.社会预防 D.刑罚预防 7、先秦时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观点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墨子 C.韩非 D.商鞅 8、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于 A.建国初期 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 C.文革时期 D.改革开放初期 9、与其他方法论的研究者相比,思辨方法论的研究者更经常采用 A.调查研究 B.实验研究 C.定量的文献研究 D.定性的文献研究 10、由美国司法部出版的犯罪统计资料是 A.《统一犯罪报告》 B.《全国犯罪被害调查》 C.《犯罪白皮书》 D.《杀人犯罪补充报告》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人的社会学特征是 A.犯罪人的人生观 B.犯罪人的认知能力 C.犯罪人的社会地位 D.犯罪人的需要 12、下列选项中关于犯罪人分类表述错误的是

A.以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为标准,分为常态犯罪人和病态犯罪人 B.以情绪状态为标准,分为预谋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C.以反社会程度为标准,分为初犯、偶犯、累犯、惯犯、职业犯 D.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 13、犯罪现象流量、流向的一般运动过程体现的是 A.犯罪规律 B.犯罪状况 C.犯罪特点 D.犯罪属性 14、我国犯罪结构存在着区域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犯罪类型结构中,比较突出的犯罪类型是 A.侵财型 B.侵犯人身权利 C.暴力型 D.聚众型 15、以下选项中,一个国家内决定犯罪区域分布状态的是 A.个体因素作用的结果 B.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 C.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 D.社会与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 16、一定地域的年度内刑事发案数与年均总人口数之比,称为 A.犯罪数 B.发案率 C.犯罪明数 D.犯罪暗数 17、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犯罪高峰出现在 A.三年自然灾害时期 B. “十年动乱”时期 C.改革开放初期 D.改革开放攻坚期 18、由犯罪统计“漏斗效应”所致,统计数据与实际数量最接近的部门是 A.警方 B.公诉机关 C.审判机关 D.监狱 19、对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概念阐述错误的是 A.本概念中的犯罪是指刑事犯罪 B.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表现为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C.被害人既可能是已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者,也可能是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但具备被害性者 D.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 20、当代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原因观是 A.性恶论 B.自然犯罪论 C.相对自由意志论 D.理性选择理论 21、犯罪生物学理论中,体质生物学的代表性研究是 A.犯罪家族研究 B.染色体异常研究 C.孪生子犯罪行为研究 D.体型与犯罪研究 22、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受到挫折后容易引起攻击行为的反应类型是 A.内罚性反应 B.外罚性反应 C.无罚反应 D.过罚反应 23、对西方犯罪学影响巨大,被视为现代犯罪学理论基础的是迪尔凯姆的 A.犯罪生态学理论 B.紧张理论 C.控制理论 D.失范理论 24、社会控制理论的假定是 A.社会中存在自己所鼓励的文化目标并提供实现这种文化目标的合法手段

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一、案例引入 (一)案件介绍 2003年6月30日晚,本案被告人宋福祥饮酒后回到家中,因为一些细琐之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于是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绳子,此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自缢用的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凳子倒地的响声后(这时他知道李已上吊),宋才起身过去,但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等到其家人到时,李已经因为没有及时抢救而窒息死亡。后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死亡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①(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不履行对其妻的救助义务而导致其死亡,是不作为的行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学者的观点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但是自本案判决以来,便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学者们的一直争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②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违反这种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法院以本案行为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放任其妻的自杀行为而认定其构成不①罗香琴,浅析“宋福祥”案[J],《学理论》,2011(29).

犯罪学名词解释(自己整理)

犯罪被害现象:是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 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是指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 犯罪数量: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犯罪总和。 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明数:即官方统计数,是指实际发生并被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 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为目的,研究现行的刑罚及有关制度,探讨如何改善和运用刑罚及有关制度的科学 犯罪研究方法论:是指对犯罪研究的思想指导原则和根本看法。它对具体研究犯罪起指导作用。 定性研究:是指对于事物的质的方面的研究。 定量研究:是指对事物的量的方面的研究 方法论: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 研究方法:是指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目的追求而采用的发现真实和求证真实的手段和方式· 加洛法洛: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1885 年发表代表作《犯罪学》,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及与之相适应的犯罪预防观。·实证研究:指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 探索性研究: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获得初步印象和感性认识,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 描述性研究:通过科学方法发现并叙述研究对象的总体特征和具体情况。 思辩研究:是人们用自觉进行辩证思维的逻辑手段 犯罪测量:是指为把握犯罪现状·结构和变化趋势而采取的借助专门的方法和手段对犯罪现象量化调查和分析的方法。 犯罪统计:是一种定期地·有计划地收集·比较·汇编关于犯罪数字材料的活动。 官方统计:是以机构的名义进行对某些需要知道的数据的统计 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 研究设计:是指为了科学收集资料和研究问题而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计划的过程 横向研究:也叫横断研究,是对相匹配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同一时间内就有关变量进行分析比较研究 纵向研究:也叫追踪研究,是指在一段相对长的时间内对同一个或同一批被试进行重复的研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3) 二、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4) 三、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 (5)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6) 五、结束语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7)

论不作为犯罪 【摘要】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它与作为犯罪相比,本身有着许多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作为义务等方面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特征;作为义务

引言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它的认定上还存在许许多多地困难。不作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是一种行为,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存在的前提,它来源于何处,应如何认定,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我国《刑法》里规定的犯罪行为种类,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如故意伤害罪,法律禁止对他人予以伤害,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就是一种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的形式构成。 关于不作为的概念,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过“不作为”一词。不过刑法理论界,则对不作为的定义有着众多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高铭暄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马克昌教授认为,“不作为,也是犯罪的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1];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的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还有其他的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 上述各种看法虽然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认为不作为是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从本质上揭示了不作为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区别体现在:第一,是刑法规范规定上的区别;第二,是实际实施犯罪时的区别。所以,不作为犯罪有两个概念:第一,是按刑法规范的规定为依据确定的,属于规范性概念;第二,是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为依据来确定的,属于事实性概念。由于规范性概念是事实性概念存在的基础,若明确了规范性概念,那么事实性概念也将迎刃而解。 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因此,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不作为。 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除了明确前述不作为犯罪的规范性概念以外,还应了解不作为犯罪的事实性概念。我们可以将规范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将事实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现实的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可分为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和现实的不作为犯罪。 法定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是否明文规定了该犯罪具有的不作为形式。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其客观要件包含有不作为形式,而且不作为是其客观本质特征的一类犯罪。这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阐释的,而不作为则是这种犯罪或这一部分犯罪的客观必要条件。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复杂性,各种不作为犯罪不一定都是独立的罪种。有的不作为犯罪是独立的罪种,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和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它属于独立的不作为犯罪罪种。对于这些独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策略

. .. . ..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策略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种类为: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确定的困难性 网络是世界的网络,没有一个标准的时空限制,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

离的,甚至可以相隔千里,而且这类作案时间短、过程简单,可以单独行动,不需借助武力,不会遇到反抗。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而且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都十分困难。因而,对犯罪主体的确定就很困难。 2、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分析人士认为到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也认为,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包括国防、金融、航运等国家各个部门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①3、犯罪的隐蔽性 .. .. . .s.. . .. . .. 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世界,网络参与者的身份也是虚拟化的,每个人都可以带着面具在网上有所作为。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时间、地点的隐蔽性: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某市甚至某国作案;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但不作为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特点,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有助于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对是一些掌管国家权力的人不切实履行其特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甄别,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做斗争,保护无罪的人免收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及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1.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即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确界定不作为,是正确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前提。

在刑法理论上,对不作为是否具有与作为行为完全一样的行为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成社会行为论: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认识不作为,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作为与不作为都与社会价值世界相关联,只要是来自于人类有意识的社会举措都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1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2.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作为犯罪是以作为的危害行为方式来实现的犯罪。根据上文的论述,不作为和作为在属性上同属行为,从行为结果的角度来考察,两者有具有等效性,只是达成结果的行为方式不同,但不作为和作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称某一犯罪是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或已然的犯罪而言,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不作为犯罪。2根据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来区分作为、不作为犯罪,因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方式可以达到相同的危害结果,所以,对于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在未实际实现时就称其为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是不恰当的。但是对于某些只能由作为或只能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论述刑法中的不作为 【摘要】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争议较多、复杂难 解的问题。面对不作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严竣现实,加强对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方式的 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文章将对刑法中 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分类来讨论。 【关键词】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一、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它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以这种 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因此,要对不作为犯罪科学完整的定义必须从不作为入手。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 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二、作为与不作为 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传统的观点是按照行为的物理性质,也就是身体的动静来区分。即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不作为是指负 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一般表现为 静的状态。对于上述通说,目前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把作为和不作为说成“动”和“静”的两种不同形态是不确切的。因为,这并不是二者的实质区别。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 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为此什么事也不作,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 要进行伪造帐目等活动。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不作为的本质。因此,刑法上的作为与不作为 的特有含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不能把任何一种积极的动作,就叫做作为。后一 观点是正确的。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下,积极地有所为,即表现为一定的身体运动,对周围环境的现象和事件进行有意识地干预。相反,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 下消极地有所不为,但不作为也并非单纯的完全不作为,而只有不为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不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为。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我们可以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对于前者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而后者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 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当然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

论网络犯罪概念

论网络犯罪概念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消除了国界,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分离,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为多。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世界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这类网络犯罪几乎没有任何的目击者,给案件的发现和侦破带来极大的困难;比如时下比较流行的“发帖子”,有些人遇到自认为是不顺心的事,便在网络上发贴子侮辱、诽谤他人,他人浏览网站后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依照其行为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实施行为的人以诽谤罪起诉,但是网络上能找到只是IP地址,至于行为人是谁真的很难查找,或者说根本找不到。 当前,由于网络所派生的各种诱惑错综复杂,导致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特别是很多青少年,或是为了追究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是二者皆有之。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电力、国防、银行、航运、通讯系统等国家的重要领域来看,均以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一旦这些部门的网络系统遭到入侵和破坏,对国家和人民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是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非常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了解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要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网络系统发动攻击和入侵,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就会达到预期的目的。 虽然网络犯罪近些年来越发猖獗,但是我国法律在对这方面的限制与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也就是说,相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司法规定及立法工作还存在相对滞后性。 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必须要综合利用各方面的手段,制定多方面的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的危害性。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措施有: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掌上指纹扫描仪。该仪器可以将用户的指纹记录下来,存入指纹档案库。当用户登记使用该电脑系统时,扫描仪还会将用户的指纹与库中的指纹相对照,只有当指令与指纹均相符时,才能进入系统。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是改善网络措施的又一条途径。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A )为理论基础。 A.犯罪古典学派 B.犯罪人类学派 C.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 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C )。 A.边沁 B.贝卡利亚 C.龙勃罗梭 D.菲利 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 C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边沁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 B.《犯罪学原理》 C.《少年犯罪的原因》 D.《命定的犯罪》 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 B.无害的正义 C.普世的正义 D.绝对的正义 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 A.京蒂 B.施耐德 C.萨瑟兰 D.门德尔松 7、犯罪学家( D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著《犯罪学》。 A.龙勃罗梭 B.贝卡利亚 C.菲利 D.加罗法洛 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A )。 A.边沁 B.霍尔巴赫 C.孔德 D.菲利 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D )。 A.犯罪人类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理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A )。 A.激进派犯罪学 B.芝加哥学派 C.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D.社会结构理论学派 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 A )。 A.贝卡利亚 B.边沁 C.费尔巴哈 D.菲利 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 B )开始的。 A.黑社会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反革命罪 D.暴力犯罪 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 A. “犯罪原因二元论” B. “犯罪原因三元论” 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 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A )。 A. 社会危害性 B. 形式多样性 C. 传染性 D. 违规性 15、( B )在犯罪发生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 A.犯罪条件 B.犯罪直接原因 C.犯罪根源 D.犯罪相关因素 16、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B ) A.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B.抑制犯罪动机 C.严厉打击犯罪D.预防重新犯罪 17、强调刑罚的个别化的犯罪学派是( B ) A.古典犯罪学派B.实证犯罪学派 C.当代犯罪学派D.社会犯罪学派 18、一般认为,犯罪人初犯年龄与再犯之间的关系是( D ) A.初犯年龄越大再犯可能性越大B.初犯年龄与再犯可能性无关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目录 引言 (4)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5)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5) (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9) (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 (12)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 (一)罪刑法定原则 (14) (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 (16) (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18) 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25) (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 (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27) (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36) 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44) (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44) (二)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 (47) (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51)

(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52) 结语 (56) 引言 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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