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前言

为了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 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考了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与上述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本标准是对生产者进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此技术规范规定了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等的要求。

1.2 此技术规范适用于下列执行或计划执行有机生产技术规范的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

2)动物和未加工的动物产品;

3)由一种或多种植物或动物原料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或动物加工产品;

1.3 未列入1.2条的其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参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所有

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2.1GHZB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2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3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2.4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5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6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7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8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2.9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10C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2.11 GB 1167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2.12 GB 15198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3 定义

3.1有机农业Organic farming

指在动动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饲料调节剂、饲

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

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

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传统农业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农药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农业生产模式。

3.3 有机食品organic food

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3.4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

指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3.5 天然产品 natural product

自然生长在地域界限明确的地区、未受基因工程生物和外来化学合成物质污染的产品。

3.6 常规产品 conventional product

不符合本技术规范或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一切产品。

3.7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为转换期。

3.8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他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机;有机转换。

3.9 缓冲带 buffer zone

指有机生产体系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3.10 作物轮作 crop rotation

指为了防治杂草及病虫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机质含量,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耕作不同种类的作物的农事活动。

3.11基因工程 genetic engineering

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通过基因工程,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位可发生按特定方式或获得特定结果的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3.12 顺势疗法 homeopathy

指一种疾病治疗体系,以小剂量持续使用一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其试图治疗的疾病本身的症状。

3.13 食品配料 food ingredient

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

3.14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15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它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

3.16辐射(离子辐射) radiation (ionizing irradiation)

放射性核索的高能量辐射。辐射可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病菌、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热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3.17标识labelling

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3.18 允许使用 allowed for use

是指可以在有机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19限制使用restricted for usc

是指在无法获得任何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过程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0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for use

是指禁止在有机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4 有机食品原料生产

4.1作物生产

4.1.1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4.1.2 作物品种的选择

4.1.2.1 应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4.1.2.2在得不到经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非有机种子。在生产者有证据表明,至少在二个种子销售商处无法购得有机种子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4.1.2.3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

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4.1.2.4 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4.1.3 作物轮作

4.1.3.1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4.1.3.2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4.1.3.3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4.1.4土壤培肥

4.1.4.1提倡种植豆科作物进行土壤培肥。

4.1.4.2 在土壤培肥计划中,一定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机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4.1.4.3提倡采用土壤休闲恢复土壤肥力。

4.1.4.4生产基地中使用的所有肥料应对作物和环境无害,这些肥料应以来自有机生产基地体系为主。

4.1.4.5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4.1.4.6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4.1.4.7 在有机蔬菜的生产中必须合理选择有机肥种类,针对不同的蔬菜品种科学施肥。有机肥的施用不能过量,防止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4.1.4.8 叶菜类和块根、块茎类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经处理的粪便。

4.1.4.9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

产物。

4.1.4.10 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1.5病虫草害防治

4.1.5.1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

a.选用抗性植物品种。

b.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c.通过建树篱、筑巢等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4.1.5.2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4.1.5.3 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

更新的地区。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4.1.5.4 病害

a.允许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b.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c.有限制地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d.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铜的物质防治植物病害。

e.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f.禁止使用阿维菌素制剂及其复配剂。

g.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病害。

h.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4.1.5.5 虫害

a.提倡通过释放天敌如寄生蜂来防治虫害。

b.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性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防治虫害。

c.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防治虫害。

d.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c.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

f.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虫害。

g.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4.1.5.6 草害

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b.提旧使用秸秆覆盖除草。

c.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杂草。

c.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4.1.6 污染控制

4.1.6.1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时,必须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4.1.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宵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4.1.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7.2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4.7.7.3 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7.7.4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4.1.7.5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问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4.1.7.7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4.1.7.8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发展有机种植。

4.1.8 灌溉

4.1.8.1 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1.8.2 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

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4.2 畜禽养殖

4.2.1 转换期

4.2.7.1 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生产基地的要求,饲料生

产基地的转换期依照生产基地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年。

4.2.1.2 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

的转换期: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羊,猪,4个月;

乳用畜,3个月;

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4.2.2 畜禽的引入

4.2.2.1 当不能买到有机击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

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

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

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

4.2.2.2 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获得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0%。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

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b.畜禽生产基地规模大幅度扩大;

c.畜禽生产基地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d.小型畜禽生产基地。

4.2.2.3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4.2.3 饲料

4.2.3.1畜禽应以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

或相邻农场。

4.2.3.2 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4.2.3.3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

饲料饲养生产丛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4.2.3.4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

生产基地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动物日最高摄食的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悄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b.极端的天气情况;

c.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的许可。

4.2.3.5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4.2.3.6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

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4.2.3.7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4.2.3.8 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须由母畜喂养并能吸吮母乳。禁止过早(仔猪在4周内,犊牛在3个月内,羔羊在6周内)断奶,或用奶替代品喂养幼畜。

4.2.4饲料添加剂

4.2.4.1 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

4.2.4.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4.2.4.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4.2.4.4 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4.2.7.6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绐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4.2.7.7禁止为了提高畜禽群体的生产力而使用抗生索、抗球虫药和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4.2.8 非治疗性手

4.2.8.1 允许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应尽量减少给动物带来的痛苦,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为了保持产品质量和传统生产习惯而进行的阉割(肉猪、牛、鸡);

b.断角;

c.为了防止蝇蛆病而进行的羔羊断尾;

d.剪羽。

4.2.8.2 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剪喙;

c.烧翅;

d.其他没有明确允许的非治疗性手术。

4.2.9.繁殖

4.2.9.1 提倡自然繁殖。

4.2.9.2 允许采用不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限制的各种繁殖方法。4.2.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术。

4.2.10 运输和屠宰

4.2.10.1屠宰的有机畜禽必须来自有机养殖场。

4.2.10.2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照料,并使动物遭受

的胁迫和痛苦降低降到最低限度。

4.2.10.3 市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清楚地标记。

4.2.10.4当用车辆运输时,运到屠宰场的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根据具体情况可有

例外。在例外的情况下,必须给畜禽喂食、喂水。

4.2.10.5 禁止使用电棒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

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4.2.10.6 必须在国家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屠宰场宰杀畜禽。

4.2.10.7 禁止在帝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

4.2.10.8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别屠宰,屠宰后应分别存放并清楚标记。4.2.11 奶制品

奶制品生产除满足4.2.1~4.2.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4.2.11.1允许使用附录E中物质对奶制品加工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并标则其

用途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过清洁剂的设施必须得到彻底的清洗,以保证在设备

和奶制品中没有清洁剂残留。

4.2.11.2 有机牛奶至少必须符合常规牛奶的卫生要求及质量标准。建议牛奶中

年均体细胞数不能超过400 000个/m1 (800 000绵羊或山羊);细菌数最大不得超过10 000个/ml。建议每月分析一次每头奶牛产奶中的体细胞含量。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质量

标准,则要求制定满足这些标准的计划,并提交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枇准。对新的畜群,

在认证前3个月,奶汁中平均体细胞数就应低于400 000个/ml(800 000绵羊或山羊).4.2.11.3 奶牛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2.12禽蛋生产

蛋类生产除满足4.2.1~4.2.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4.2.12.1 母鸡在鸡舍中的平均活动空间至少需要0.2m2/只。

4.2.12.2必须具备适宜季节里的室外活动场所。

4.2.12.3 必须每天喂营养平衡的日粮以确保满足其营养需求。

4.2.12.4禁止用矿物油作鸡蛋包衣。

4.3蜜蜂饲养和蜂产品

4.3.1 转换期

蜜蜂在获得有机认证前至少要经过1年的转换期。

4.3.2 采蜜区

4.3.2.1 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至少3年未使用过化学物质的自然植被区内。

4.3.2.2 采蜜区必须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

4.3.2.3蜂箱必须置于远离常规农田和远离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km之外),例如城镇、工业污染源、公路和铁路、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

4.3.3蜜蜂的喂食

4.3.3.1 在蜜蜂的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必须存留足够的糖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

4.3.3.2在整个季节必须为蜜蜂提供充足的经有机认证的食物;最好是产自同一生产单元的。

4.3.3.3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临饥饿困境的情况下,

a.在2002年8月24日之前,允许人工饲喂常规糖浆或糖蜜。

b.在2002年8月24日之后,允许人工饲喂糖浆或糖蜜,但必须足有机的。

4.3.3.4 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获季节后、下一次流蜜期开始前15天之前进行。

4.3.4 疾病防治

4.3.4.1 保留强壮的蜂群,淘汰脆弱的蜂群。

4.3.4.2及时检查蜂箱。

4.3.4.3允许使用以下物质来控制病虫害和对蜂箱消毒:

a.苛性钠

b.乳酸,草酸和醋酸

c.蚁酸

d.硫硫

e.香精油

f.苏云金芽孢杆菌

g.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4.3.4.4把明显有病的蜂箱放在医治区内。

4.3.4.5 必须销毁受疾病严重感染的蜜蜂使用过的蜂箱。

4.3.4.6捕捉蜂巢子脾上的寄生虫。

4.3.4.7 在蜂蜜的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可

以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经抗生素处理后的蜂箱必须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且至少要经

过12个月的有机方式饲养后,才有可能重新获得有机认证。

4.3.4.8禁止使用磺胺类药物和其他化学药品。

4.3.4.9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严禁用任何药物处理蜜蜂。

4.3.5 蜂蜡

4.3.5.1 用于有机养蜂业的蜂蜡必须来自有机养蜂单位;但对处于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机蜂蜡,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批准允许使用非有机蜂蜡。

4.3.5.2蜂蜡加工方法应确保加工出供应有机养蜂场的有机蜂蜡。

4.3.5.3 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蜂蜡。

4.3.6蜂蜜收获处理

4.3.6.1 严禁使用化学驱逐剂。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利用吹风赶蜂或烟雾发生器把

蜜蜂从蜂箱中驱赶出去。

4.3.6.2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应当以保护蜂群和维持峰群为目标;采集完蜂

蜜以后不得毁掉蜂群。

4.3.6.3 加热最高至47℃,加热过程越短越好。

4.3.6.4 最好采用机械性蜂房脱盖,而不是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4.3.6.5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不允许使用细网过滤器过滤杂质。

4.3.6.6 接触蜂蜜的所有材料表而应当是不锈钢、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盖。

4.3.6.7蜂蜜提取设施必须杜绝蜜蜂进入,从而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传播。

4.3.6.8提取设施应当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设施,这些清洗设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鲜、干净的热水供设备清洗。

4.3.6.9 应当把聚积在取蜜设施附近的蜜蜂收集起来用水冲洗,清洗后的蜜蜂应当

置于附近的蜂箱中或把它们处理掉。

4.3.6.10 存放蜂蜜的桶的来历必须清楚,经清洗后贮存在室内。如果不是新桶的话,则这些桶原先必须用于贮存食品。最好给这些桶涂上蜂蜡。禁止使用已被氧化的桶。

4.3.6.11蜂蜜处理房间的墙和地面必须密封好,以防止害虫和鼠类的入侵。提取设

施应避免受到苍蝇之类害虫的影响.

4.3.6.12摇蜜室和包装室应全部密封,不受害虫侵扰。

4.3.6.13除上述蜂蜡防护技术外,只能使用物理方法或诱捕器和电气捕捉器来预防

害虫。

4.3.6.14 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学物质作为熏熬剂。

4.3.7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4.3.7.1 成品蜂蜜的贮存温度要求稳定,密封包装,以避免蜂蜜变质。

4.3.7.2蜂蜜在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之前,最长可以贮存2年。

4.3.7.3 禁止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控制蜂蜡蛾等害虫。4.3.8 蜂王和蜂的饲养

4.3.8.1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类型的蜜蜂。

4.3.8.2 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插,应培育自己的蜂王。

4.3.8.3 允许每年购进不超过蜂群数量10%的按常规饲养方法饲养的蜜蜂。4.3.8.4 允许进行选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

4.3.8.5 禁止在秋天捕杀蜜蜂群体。

4.3.8.6 不允许剪断蜜蜂的翅膀。

4.3.8.7 允许为了替换蜂王而杀死老龄蜂王。

4.4 特定作物生产

4.4.1 食用菌

4.4.1.1培养基

a.有机生产来源的或末受污染的天然来源的材料才能作为食用菌的培养基。

b.禁止使用合成肥料或杀虫剂之类辅助剂。

c.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4.4.1.2菌种

选择合适的菌种,其来源要清楚,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

4.4.1.3害虫和杂菌。

a.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b.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c.允许采用物理方法(诱捕和设置物理障碍,可加外激素或性诱剂, 喷洒硅藻土、杀虫皂液及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的天然杀虫剂)、生物方法(天敌和寄生虫)防治害虫。

d.禁止使用任何合成杀虫剂。

4.4.1.4培养场地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30m左右的缓冲带,以避免农业漂

浮物的影响。在培养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剂。

4.4.1.5水

只能用清洁的井水、河水及池塘水浸泡木料,在城市也可以使用自来水,禁止使

用被污染的水。

4.4.1.6 收获及后续处理

最大限度地保证在收获、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的新鲜度和营养成分。

4.4.2茶叶

4.4.2.1茶树一般管理

a.茶树应种植在土壤深厚,生物活性较强,pH值在4.5~6.5范围的区域内。

b.当茶园坡度在15~30°时,应修建水平梯级茶园,梯面以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为准。

c.茶树应根据树龄和树势选择不同的修剪方法。可采用幼年茶树定型修剪,成年茶树的周期修剪和衰老茶树的更新修剪等方法。

4.4.2.2 茶园土壤管理

a.提倡在茶园的行间种植豆科绿肥或饲料作物。

b.结合土壤深耕,将修剪的茶枝和清除的杂草覆盖于茶树根部或埋于土中,以此来改良土壤理化性状和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

c.对林木覆盖率高的茶园,应实行减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来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当茶园土壤pH值降至4.5以下时,可以施用适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加以改良,直至土壤PH值达到5.0左右。

d.根据茶园的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水土保护措施,如在茶园行间铺草或其他植物性覆盖物。

c.严禁使用化学类、石油类以及氨韭酸类除草剂、增效剂和土壤改良剂。

4.4.2.3 茶园杂草管理

a.采用人工和机械的方法及时清除茶园中的杂草。

b.允许利用植物相克作用防治杂草。

c.严禁使用化学除草剂。

4.4.2.4 茶园病虫害防治

a.及时采摘和修剪茶枝叶。

b.允许使用列于附录B中的植物制剂和微生物农药防治茶树的病虫害。

c.保护和利用自然天敌,允许使用人工饲养的天敌。

d.在深秋封园时,允许使用石硫合剂和波尔多液,以减少次年的病虫发生量。使用波尔多液应注意土壤和茶叶中的铜积累。

e.如果茶园大面积发生病害,修剪的病枝需在有机茶园区外或不影响茶园中其他茶树的地方进行焚烧处理。

4.4.2.5 鲜叶采摘

a.应遵循“采留结合、量质兼顾和因园制宜”的采摘原则,做到留叶采,标准采和适时采等合理采摘的技术节, 以保证茶叶可持续生产。

b.手工采摘提倡双手采,提手采,保持鲜叶芽叶的完整、鲜嫩、匀净,不夹带蒂头茶果和老枝叶。

c.为保证机械采摘茶叶的质量,操作人员需经培训且技熟练,采摘要求可根据茶棚、长势及茶类要求自行掌握。采茶机的动力必须是无铅汽油,并防止汽油、机油污染茶园土壤和茶树。

d.鲜叶必须盛装在清洁、通风的器具中,建议使用竹匾、网眼茶篮、篓筐,装叶量不得超过150

kg/m3。可以使用布袋,但禁止使用塑料袋。

e.在鲜叶盛装与贮藏、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放、轻压、薄摊、勤翻等,以减、

机械损伤。切忌紧压、日晒、雨淋,避免鲜叶升温变质,影响产品质量。

4.4.2.6 茶叶加工

a.有机茶产品包括绿茶、红茶等茶类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机茶制作必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加工标准。

b.有机茶加工应尽量使用可再生能源,尽量避免把木材用作茶叶加工厂的燃料。

c.在加工过程中只能以物理的方法处理,只允许自然发酵。

d.尽量使用有机认证的花卉香料、水果(柠檬)和油料作拼料,在没有其他替代拼料、又不能获得认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自然界中的花卉香料和油料,如茉莉花等。

4.4.2.7 有机茶贮藏利运输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机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管理要求外,还需注意:

a.贮藏有机茶必须保持干燥,茶叶含水量应符合国家茶叶生产标准。仓库内应配

备去湿机或其他去湿材料。

b.采用通风、密封、吸潮和降温等措施,定期检查有机茶的含水量。用生石灰作为茶叶的防潮去

湿物品时,应避免茶叶与生石灰的接触,并定期更换。

5 有机食品加工

5.1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5.1.1 加工所用的原料必须是有机原料,这些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

于95%。

5.1.2 在有机配料的数量或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非有机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产品,并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一旦

有条件获得经队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

配料的单位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5.1.3 有机产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的又有非有机来源的。

5.1.4 作为配料的水、食用盐,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可免于认证,但不计入5.1.1所要求的认证原料中。

5.1.5 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中指定的天然色素、

香料和添加剂,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

5.1.6允许使用本标准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一般不得使用超出

此范围的非自然来源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在附录F和附录G中增添物质必须按照附录G

评估有机食品中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程序对此物质进行评估。

5.1.7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和类似分离成分,法律规定必须使用

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时例外。

5.1.8 禁止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5.1.9 有机产品在其整个加工过程中必须有适当的标识。

5.2 加工

5.2.1 有机加工应制定正式的卫生管理计划,该计划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并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5.2.2 有机加工应该配备专用设备,如果不得不与常规加工共用设挤,则在常规加工

结束后必须进行

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

5.2.3加工工艺必须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学试剂。

5.2.4加工用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

5.2.5加工单位排放废弃物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5.2.6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5.2.7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

5.2.8 禁山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过的过滤材料。

5.3 有害生物防治

5.3.1有机食品加工场所必须干净、整洁,不受有害动物或昆虫的侵扰。

5.3.2应通过加强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来控制虫害,彻底消除害虫的孳生条件。

5.3.3 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害虫的设施或材料。

5.3.4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份的杀鼠剂。

5.3.5 可以使用附录B中允许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5.3.6在加工贮藏场所遭受害虫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

5.3.7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农药利消毒剂。

6 贮藏和运输

6.1 贮藏

6.1.1有机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要确保有机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6.1.2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一周内未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6.1.3除常温贮藏外,允许以下贮藏方法:

a.贮藏室空气调控

b.温度控制

c.干燥

d.湿度调节

6.1.4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山特

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6.1.5 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6.2 运输

6.2.1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6.2.2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和受到污染。

6.2.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6.2.4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7 包装和标识

7.1 包装

7.1.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

其他包装材料。

7.1.2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7.2 标识

7.2.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标志是注册证明商标,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

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此标志。

7.2.2 对加工产品,如果获得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设施加工和包装的,可以标识为“有机”并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标志;如果获得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

不足95%,但超过70%,可以用文字描述获得认证的原料及其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标识

为“有机”和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标志。

7.2.3 由多种原料加工成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逐一列

出各种原料的名称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过有机认证的。

7.2.4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注明为有机转换产品。

7.2.5 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或加工单位的名称、地址、认证证书号、生产

日期及批号。

中国有机食品市场销售渠道特征分析

中国有机食品市场销售渠道特征分析 目前世界有机农业各种销售渠道的销售额构成如下:超级市场占25%-50%、有机农产品专卖店占25%-40%、直销占10%-40%。国内有机产品销售渠道呈现以下态势: 1. KA卖场 中国零售市场主要为几个国际零售集团所垄断,家乐福(Carrefour),沃尔玛(Wal-mart),麦德龙(Metro),乐购(Tesco)已经在中国完成了全国主要市场的布局,易初莲花(现更名为卜蜂莲花),吉之岛,百佳等也已在中国数个局部站稳了脚跟。而中国内资超市,除了华润万家超市已经在全国范围类布局外,大都是分别在局部市场进行扩张,譬如上海的农工商和世纪联华,江苏的苏果超市和时代超市,北京的物美超市,深圳人人乐连锁超市。 家乐福虽然在国际市场上落后于沃尔玛,但依靠灵活的制度和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牢牢占据着中国外资零售市场的头位,特别在上海,北京等北方大城市,家乐福更是优势明显。同时,家乐福也是第一个将有机食品引入超市的零售企业。目前,在各主要城市的家乐福超市均设有有机蔬菜和杂粮专柜,中国国内销售额排行前几位的有机公司,譬如北京有机农庄科贸有限公司,北京青圃园菜蔬有限公司,上海崇本堂农业有限公司都是最早一批家乐福的供货商。 沃尔玛则已经在中国开始有机产品的贴牌生产,产品主要包括杂粮和蜂蜜。 也许是来自德国的缘故,麦德龙是中国大型超市中比较支持有机食品的一家,他们有销售有机的肉制品,同时你还可以在其自己进口的贴牌产品中发现有机的意大利面等来自德国的进口有机产品。 相对于本土超市,外资超市销售更多的进口食品品种,这些进口食品一般由位于上海,北京,深圳的进口食品公司进口和经销,属于最大众,价位较低的进口食品。 传统连锁超市在中国零售市场中占据统治地位,在与供货商的谈判中也处在绝对的主导地位。同时,在目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关注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大型连锁超市对供应商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中国本土的有机食品企业大都为新兴的小企业,能够https://www.360docs.net/doc/cf1837861.html, 真正有实力向传统连锁超市供货的企业为数不多。同时,大型连锁超市追求更多的是低价格和大销售量,并且同时摊派到供货商上高额的销售费用及各种莫名的开支;而目前很多中国有机生产商或者进口商所经营的高档有机食品,在价格上和供货上的缺陷,决定了他们无法进入大型连锁超市进行销售。 2. 有机零售专卖店 2005年,中国第一个有机食品专卖店Ostore在上海开业, Ostore是由美籍华人和台湾人投资的,其中销售产品中有很大比例的进口有机产品包括德国著名品牌Rapunzel,他们完全自己进口。同时,他们设有咖啡厅和餐厅,并开展了上海市的家庭配送。然而,有机食品在中国供应链的不完整,导致Ostore销售产品价位惊人,一盒净重150克的有机绿豆芽的售价为18元,门店销售一直不理想。进口产品部分在没有其他销售渠道的支撑下也无法真正正常运作。Ostore的运营者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更多的把自己的产品(包括自己进口的产品)推到上海其他的高档超市,渐渐转行为经销商,然而在2007年因为股东分歧,Ostore仍然以关门而告终。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

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 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 (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f1837861.html,)。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标准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标准 中国有机农业网时间:2014.03.14 来源:有机农业 环保部加大了对有机生产基地考核管理。环保部有关方面今日透露,该部近日作出规定,明确提出申报有机食品基地须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其中,土壤、大气等环境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二级标准。 环保部近日公开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表示,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10个条件,其中第一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机食品基地应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且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 规定要求,有机食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得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同时,申报单位其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此外,基地还要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规定要求,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其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规定明确,有机食品基地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信息,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以接受公众监督。 环保部称,我国有机食品基地可自愿申报。环保部表示,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将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是绿色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绿色食品生产过程标准包括两部分: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 1、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生产资料使用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包括农药、肥料、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准则。 ⑴、生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应从作物-病虫草等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 准则中的农药被禁止使用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①高毒、剧毒,使用不安全; ②高残留,高生物富集性; ③各种慢性毒性作用,如迟发性神经毒性; ④二次中毒或二次药害,如氟乙酰胺的二次中毒现象; ⑤三致作用,致畸、致癌、致突变; ⑥含特殊杂质,如三氯杀螨醇中含有DDT; ⑦代谢产物有特殊作用,如代森类代谢产物为致癌物ETU(乙撑硫脲); ⑧对植物不安全、药害; ⑨对环境、非靶标生物有害。 对允许限量使用的农药除严格规定品种外,对使用量和使用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安全间隔期(种植业中最后一次用药距收获的时间,在养殖业中最后一次用药距屠宰、捕捞的时间称休药期。)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避免同种农药在作物体内的累积和害虫的抗药性,准则中还规定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每种允许使用的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产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确保环境和食品不受污染。 ⑵、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生产使用的肥料必须是:一是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及崐其品质的提高;二是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是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规定农家肥是绿色食品的主要养分来源。 准则中规定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肥料有七大类26种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除可使用Cu、Fe、Mn、Zn、B、Mo等微量元素及硫酸钾、锻烧磷酸盐外,不使用其它化学合成肥料,完全和国际接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则允许限量地使用部分化学合成肥料(但仍禁止使用硝态氮肥),以对环境和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使用。 ⑶、生产绿色食品的其它生产资料及使用原则 生产绿色食品的其它主要生产资料还有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它们的正确合理使用与否,直接影响到绿色食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加工品的质量。如兽药残留影响到人们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为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订了《生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水产养殖用药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剂量、最高残留量和最后一次休药期天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 2、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有机食品市场状况前景分析 (2)

有机食品市场状况及前景分析 编制单位:北京大唐汇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一、有机食品介绍 1、定义 有机食品(Organic Food)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国际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除有机食品外,国际上还把一些派生的产品如、纺织品、林产品或有机食品生产而提供的生产资料,包括、等,经认证后统称。 2、区别 价格比较 根据对北京和上海的调查,有机食品比普通食品的价格一般高出30%—80%,有些品种,例如的价格为普通蔬菜的2—3倍。 无污染 食品是否有污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不存在绝对不含有任何污染物质的食品。由于有机食品的生产过程不使用化学合成物质,因此,有机食品中污染物质的含量一般要比普通食品低,但是过分强调其无污染的特性,会导致人们只重视对终端产品污染状况的分析与检测,而忽视有机食品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宗旨。 常规农业 在许多情况下,在开始转换之初可能会出现减产,特别是原来严重依赖化肥与农药的地区。但是,在那些原来对农药、化肥使用较少的地区,有机种植就可能不会减产,相反,还可能增产。原因是: 1、通过轮作、间作和各样种植,农业生产系统的多样性得到改善; 2、通过利用作物秸秆还田(或制作堆肥以后还田),促进了农田养分循环;

3、较好地利用了周围生态系统的; 4、将养殖业和种植业结合起来,改善了养分的管理水平。 有机食品不许使用化学农药据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介绍,有机食品是不许可使用化学合成农药的。 有机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对各方面都有严格规定,首先,有机食品的种植或养殖过程中,是绝不能使用化肥、激素及转基因等物质的。种植有机农产品的土地、其灌溉用水、环境空气质量均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有机食品严限添加剂种类和用量?有机农作物的肥料一般采用有机农业体系内动物的粪便或作物废弃物,以及未受化学成分污染的废弃物进行堆肥来增添土壤肥力,也会添加物理法获得的矿物质,如磷、钾、镁等元素。 有机农业一般采取非化学方法防虫,比如薄荷、天然除虫菊(提取液)等天然驱虫剂,或石灰、硫磺等天然防虫物质,以及如等细菌、真菌防虫制剂。 食品区别 我国有关部门在推行的其他标志食品还有和。无公害食品是按照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严格来讲,无公害食品应当是普通食品都应当达到的一种基本要求。 绿色食品是我国农业部门在九十年代初发展的一种食品,分为A级绿色食品和。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从本质上来讲,绿色食品是从普通食品向有机食品发展的一种过渡产品。有机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是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而其他食品则允许有限使用这些技术,且不禁止基因工程技术的使用。如绿色食品对基因工程和辐射技术的使用就未作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 工作绩效年度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以下简称监管员)工作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监管员的积极性,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并在监管岗位履职的监管员。 第三条监管员工作绩效考核遵循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中心将在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于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监管员进行奖励和表彰,每两年一次。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绩效考评内容: (一)指导绿色食品用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贯彻执行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标准,督促企业履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情况; (二)对企业进行年检实地检查及完成情况;

(三)协助配合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开展产品抽检工作情况; (四)开展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规用标和假冒绿色食品,维护绿色食品市场秩序工作情况; (五)查找、收集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协助做好绿色食品行业与区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六)指导、支持下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监管员和企业内检员开展工作情况; (七)参加中心和省级工作管理机构培训活动; (八)开展绿色食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情况。 第三章考核组织 第六条省级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监管员的考核工作,中心质量监督处具体负责核准工作。 第七条省级工作管理机构须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中心。 第八条中心于三月底完成核准工作,期间将对各省的考核结果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当事人监管员资格并对相关省级工作机构通报批评。 第四章考核项目指标及分值 第九条依据绩效考核内容,按照以下项目指标和相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发布日期:2010-09-27 08:49:18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 3 期作者:编辑:wjzx 点击数: 355 人们在追求健康食品的进程中,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形成有机农业/有机食品。虽然英国土壤协会早在1967 年就制定了协会的有机农业标准,这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国际规模,1972 年,全球性民间团体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使有有机食品标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机农业目前,世界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据统计,全球用于有机农业的土地面积1581.3 万公顷,其中大洋洲占 48.51%、欧洲占23.58% 、拉美占20.02%、北美占7.42% 、亚洲占0.33% 、非洲占0.14% 。2000 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 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 年为 。年预计达15%1.3%,2005 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现将有关国际组织和: 主要食品生产和贸易国家制定的有机食品标准的情况介绍如下一、国际组织的有机食品 标准的有机食品标准)IFOAM( —目前该组织有110个国家700多个会员。IFOAM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标准,由于其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加上每两年修改一次,因 此具有权威性和先进性。此外,IFOA M的授权体系,即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其基本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IOAS)和准则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 各类环节。IFOAM制定的有机农个方面。4/业有机食品的国际基本标准有以下前提条件1.成员IFOAM 凡标上“有机”标签的产品,生产者和农场必须属(1) . 标准进行生产的;IFOAMIFOAM勺个体生产者不可声明他们是按(2)不属于标准包括农场审查和颁证方案的建议。IFOAM(3)不属于基本标准的框架2.生产足够数量具有高营养的食品。(1)维持和增加土壤的 长期肥力。(2) 在当地农业系统中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3) 在封闭系统中尽可能进行有机物质和营养元素方面的循环利用。(4) 给所有的牲畜提供生活条件,使它们按自然的生活习性生活。(5) 避免由于农 业技术带来的所有形式的污染。(6) 维持农业系统遗传基质的多样性,包括植物和野生物环境的保护。(7) 允许农业生产者获得足够的利润。(8) 考虑农业系统广泛的社会和生态影响。(9) 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3. 可采用遵循自然生态平衡的某些技术,强调指出禁止使用农用化学品,例如合成肥料,杀虫剂等。如何 使产品成为有机产品 4. 原来不是有机产品,可进行转换,让其变为有机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按标准要求进行转换,由每个有机农业颁证机构确定转换过程的饿时间,并定期(每年)进行评价,转换计划包括:(1) 增强土地肥力的轮作制度;(2) 适当的饲料计划(养殖业);(3) 合适的肥料管理方法(种植业);(4) 建立良好环境,以减少病虫害转换周期时间,如果产品在两年之内满足所有标准则第三年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的有机食品标准)CAC(二199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导则》(CAC/LG32—1999) ,其中不包括畜牧生产。2001 年又通过了该导则的“畜牧与畜牧产品” 部分,这样就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有机食品标准。CAC W机食品标准基本参考了欧盟有机食品标准 (EU2092/9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制定表明,有机农业/ 有机食品已得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同,它将有力地推动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标准的统一, 从而有利于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在全球的进一步发展。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定义、种子与种苗、过渡期、化学品使用、平行生产、收获、贸易和内部质量控制等。此外,标准还对有机农产品的检查、 认证和授权体系做了非常具体的说明。二、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美国农业部于1997年首次提出了一套管理有机食品的国家标准,但是农场主和其他有机食品工业的从业人员强烈反对其中的某些规定,因为这些规定没有禁止将下水道的污泥用作肥美国农业部随后撤消了这套国家标准。同时允许食品中包含转基因和经过放射处理的成分。料,2000年底,美国农业部颁布了新的有机食品国家标准。新标准规定,不使用杀虫剂、激素和抗生素;不使用放射线照射;不使用转基因等生物技术;为了提高环境的质量,必须保护土壤,善待家禽。上述规定不仅适用美国国内的食品,也适用从外国进口的食品。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于2001 年开始实施,对有机食品发放统一许可,由农业部授权的许可发放机构负责检测有机食品是否符合要求,并从2002 年10 月2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机食品的标识,以此代替原来非正式使用的或各州制定的 “有机”标识。美国的有机食品标:种4签分为以下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机食品发展前景[方案]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机食品发展前景[方案]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机食品发展前景 摘要:有机食品也称生态食品或生物食品,它是指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生产加工,饼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及调料等。而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关键字:有机农业发展食品化学 有机农业起源于二战后世界各国为减缓常规农业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严重威胁压力而进行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影响,有机农业在全球得以快速发展。同期在众多研究机构、大学和地方政府的帮助和参与下,中国各地启动并组织了生态农业运动,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数千个生态农业示范村和数十个生态县,还研究并推广了形势多样的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这些都是为中国的有机农业发展奠定了见识的基础。 (一)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中国有机食品的发展源于国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开展的认证活动。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xx-?--?xxxxx?xxxx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22、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37 22、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 加入37 22、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前言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

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 据。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 的经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 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 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和被污染的河流、湖 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 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 外的污染。 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标准与技术法规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有关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和种植业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关键字: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前言 绿色食品在中国是对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是指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并经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认定,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无公害、安全、优质、营养型的食品。类似的食品在其他国家被称为有机食品、生态食品或自然食品。 1990年5月,中国农业部正式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名称、标准及标志。 标准规定:①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④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 正文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它包括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它包括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和水产养殖药的使用准则,对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及其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是以上述准则为依据,按作为种类、畜牧种类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分别制定的,用于指导绿色食品生产活动,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的技术规定,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技术操作规程。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此项标准是衡量绿色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其卫生品质要求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主要表现在对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的检测项目种类多、指标严。而且,使用的主要原料必须是来自绿色食品产地的、按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出来的产品。 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一个原则性规定,它包括农药、肥料、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准则,对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物资及其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次数、休药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规定,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有机合成的化学农药,但允许使用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和矿物油乳剂,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对化学合成农药只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品种。 1、1肥料使用准则 1、1、1、绿色食品生产肥料的筛选与开发原则 以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无机矿质肥料为主,以生物菌肥、腐殖酸类、氨基酸类叶面肥为必要补充。 1、1、2 、绿色食品生产对肥料的要求 保护和促进作物生长品质的提高。不造成作物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1、1、3、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1)、农家肥: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杆肥、泥肥、饼肥。 (2)、商品肥:商品有机肥、腐殖酸类肥料、微生物肥料(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半有机肥(有机复合肥)、无机矿质肥料、叶面肥料(微肥、植物生长辅助物质肥料)。 (3)、其他肥料:不含合成添加剂的食品、纺织工业副产物、不含防腐剂的鱼渣、骨粉、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依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

高纲1139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1965食品标准与法规 江南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它是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与法治管理的科学,是食品科学与质量管理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学科。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食品法规、标准,认证等的基本概念,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了解并熟悉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并逐渐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食品违标违法事件的基本能力,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及工作实践打下宽厚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选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吴晓彤、王尔茂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全书分九章,教材篇幅适中,通过学习考生应掌握以下的内容。 1. 了解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掌握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 2. 掌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及应用。 3. 了解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法规体系来改进我国的法规体系。 4. 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分类、标准的结构、制定、编写和实施。 5. 了解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熟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掌握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6. 了解主要发达国家有关食品标准,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ISO22000和ISO9000及HACCP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7. 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的认证程序,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8. 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认证的过程和原则,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了解地理保护产品的申报。 9. 了解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内容,掌握HACCP 体系,学会实际生产中应用HACCP 体系。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先修课程有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食品卫生学、食品工艺学

有机食品的质量要求

有机大米种植中肥料的使用 有机大米种植中不允许使用化肥,强调使用各种有机肥料,包括一些微生物肥料。稻田有机肥料来源包括如下几类。 1、作物秸秆 作物的秸秆是重要的有机肥源之一。由于它含有相当数量的营养元素,又具有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和提高土壤肥力、增加作物产量等作用,加之它来源广、取材易、数量大等特点,可以多种方式(包括堆沤、垫圈和直接还田等)与厩肥、圈肥、人畜粪尿等一起在水稻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物秸秆还田技术包括堆沤还田、过腹还田和直接还田等形式,其中以直接还田的改土效果最好,使用也方便。秸秆直接还田可采用翻压还田(秸秆粉碎撒施或留高茬后直接翻压入土内)和覆盖还田(人工铺盖秸秆于株间或田间、留高茬等)两种形式。 2、畜禽粪肥 牛、马、猪、羊等畜粪尿和鸡、鸭、鹅等家禽粪是我国农村的主要有机肥源。所谓的厩肥(或称圈肥)则指这一类物质与垫圈物制混合而成的肥料。 经微生物发酵处理后的畜禽粪肥兼具有机肥、微生物菌肥和腐殖酸肥料的优点,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作物对养分的需求,达到优质、

高产的目的。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化的有机肥销售,但多数有机肥中加入了化学肥料,因此在购买有机肥时一定要注意购买纯有机肥,最好是经有机认证的有机肥。一般情况下,纯商品有机肥,N、P、K 三要素的含量不会超过6%~8%。 3、饼粕肥料 饼粕目前主要用于饲料,但也可用于肥料,其中豆饼是最优的肥料, 它具有增产和改善农产品品质的作用。饼粕类肥料含氮量。 高,腐熟后适合作为基肥与追肥使用。 有机大米病虫害允许使用的药品及生物防治方法 有机水稻的生产与常规水稻的生产有所不同。它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任何化学肥料、化学合成药,因此,有机水稻必须有一套特殊的“防虫体系”,它虽然不用化学农药,却同样保证产品质量。有机水稻病虫害防治须遵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药剂防治等技术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把病虫害的危害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据许多研究表明,有机稻田里的天敌群落一直比常规稻田高2倍以上,因此在害虫一般发生年份,完全可依靠天敌防治。当然,害虫大发生情况下,需要采用多

绿色食品认证及其申报要求

新疆第三期绿色(有机) 食品生产管理培训班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与申报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新疆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

大纲: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标志 1、绿色食品概念 2、绿色食品分类 3、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编号)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准 1、绿色食品申报条件(申请者、生产、申报范围) 2、绿色食品申报程序(申请、审核、现场检查、上报、发证) 3、绿色食品标准 三、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准备 1、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及调查表 3、生产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4、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原料收购合同、基地图、农户名单) 5、其他材料 6、外购原料

一、绿色食品概念及绿色食品标志 1. 绿色食品概念 1、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绿色食品并非指“绿颜色”的食品,而是对无污染食品的一种形象表述。由于与环境、健康和安全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环境保护的有利性和产品自身的无污染与安全性,因此命名为绿色食品。 2、绿色食品分类 绿色食品按照是否有化学合成物质的投入以及相关标准的不同,分为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 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A 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 级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国际上的有机食品。 2. 绿色食品标志及其含义

国内有机食品运营模式

有机蔬菜商业模式 价值主张:我们的有机蔬菜公司旨在通过生产真正的有机无公害蔬菜,向消费者提供真有机产品,使我们的蔬菜从田间到餐桌得转变,让消费者真正吃的放心。 消费者目标群体:受教育水平较高的或收入较高的家庭,主要针对消费者对儿童和老人为消费目标群体。女性在有机蔬菜消费中占主导地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离退休干部,他们的环保意识、消费观念都很强,对食物安全问题、营养问题、保健问题特别重视,最愿意选择绿色、健康的消费。至于低收入的居民,绿色食品走上“餐桌”尚需一些时日。 ?规模驱动 1.基地驱动 我们的有机蔬菜企业自建生产基地,承包土地建立自己的生产,包装基地,实施有效的生产监控与生产管理,向消费者提供真有机产品,同时以产品驱动市场,以基地为基础带动企业运转,依托自然环境优势,构建生态农业,制造优质有机食品”,以产促销,协同发展,并开展生态游”项目,多方位促进企业运营。 2.产销融合驱动 企业生产销售一起运作,以销售定生产,以生产促销售,产销融合协调,共同推进企业成长,内建生产基地,外拓销售市场,并积极建设食品专卖店,专卖有机蔬菜,为消费者提供更专业的有机蔬菜大卖场。 3.异业合作驱动 融合多行业优势,实现有机食品与多行业的协同运作,构建 B to B模式,实行餐饮+有机食品销售”、有机食品+度假村”等方式,多以有机食品”行业为核心进行相关行业的融合延伸,实行餐饮与有机食品”,在餐饮运作的同时,带动有机食品宣传和销售增长。 二.商业创新 1.模式创新驱动聚焦于商业模式的整体创新,实行网络平台销售和实体销售齐头并进的模式,以模式创新运作为契机推动企业成长,平台销售和实体销售双管齐下,并积极拓展大型超市等现代销售通路,实现企业资源的最优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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