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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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2.新中国的行政法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其他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

(一)判例法

(二)法的一般原则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体制不同。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

行政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

第一,二者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可偏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允许的。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合理性原则则只适合于自由裁量行为。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合理性原则一般来说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控制和纠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种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务院、国务院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法律授权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概念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及其形式和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静态意义上的和动态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制定、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B.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E.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F.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决定、拟制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处罚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行政救济的概念及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裁决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救济途径: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

行政复议的概述、排除范围、管辖权及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2.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4.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

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仲裁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课本外的东西:即时强制,行政赔偿概念及范围,刑事赔偿范围,行政监督与检查的关系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事先没有要相对人承担一定义务,仅是处于紧急情况下,为了排除危害或危险,而对相对人加以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换言之,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行政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组织与人员,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

第二、对象与客体不同。行政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行为。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职权职责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三、性质不同。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所实施的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并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如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行为),有的具有较强的政治意义(如政党实施的监督行为),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如各种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监督行为)。

第四、目的不同。行政检查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其最终是为保障社会秩序、有利社会的各方面向前发展等公共利益。而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和加强行政内部组织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奉公,提高行政效率。

第五、法律意义不同。行政检查属于外部管理行为,将会影响相对人的法律权益,因而对其控制、救济适用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一样的法律途径与法律制度。而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组织管理行为,将涉及的均为行政内部职务和组织纪律关系,因而对其控制与纠正,完全适用于内部组织原则和程序去解决和处理。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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