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参考)

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

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调查权限如下:

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

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

(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

(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

(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

财务效益预测等;

(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上述资料中收执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页)或加盖骑缝章(多页),调查人员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

特殊信贷业务须根据业务品种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的增减。

非首次发生的信贷业务或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对申请人背景的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二)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主导产品,分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及关联企业;

(三)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在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第八条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企业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调查企业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五章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

第九条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下同)、市场营销、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四个方面。

第十条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对于生产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构成情况和这些主导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

获得原材料的难易程度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分析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对于流通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分析判断其经营的特色与竞争优势;对于投资类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机构及投资回报,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判断申请人的市场营销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市场前景。

第十二条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元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需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控制、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分析申请人在上述环节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申请人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六章财务调查与分析

第十四条核实并还原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判断企业偿债能力:

(一)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核对审计报告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表附注;

(二)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的数据的可靠性;

(四)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五)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

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经济实力分析。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如已经设定担保,应详细列明)、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经营能力分析。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申请人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做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速度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负债结构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流动性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十八条变现能力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第十九条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对于短期资产业务,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能够及时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对于中长期业务,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评估,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

第七章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对于直接与某笔交易相关的业务,还要详细调查该业务的背景、该业务是否合法等。

第二十二条还款来源调查。按照本规范第六章的要求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

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第八章担保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同本规范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之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担保金额。

第二十六条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易变现程度。

调查确认抵(质)押物符合《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本公司对担保的有关具体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对抵(质)押品的权利完整合法,抵押和出质行为是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

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查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并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抵(质)押率须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考察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用途、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对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司,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第九章历史合作情况及合作潜力分析

第二十八条对于客户首次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调查人员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对于长期与本公司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客户,应侧重于调查与分析申请人近期经营情况、财务变动情况、融资用途、贷款分类级次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合作潜力的分析。包括申请人的业务背景等特殊情况及

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

第十章撰写信贷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信贷人员在充分的调查分析之后,撰写信贷调查报告。信贷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论据充分、观点显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

第三十一条信贷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代调查报告格式):

(一)基本情况。借款人注册登记情况和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联关系、经营场所、职工人数及构成等。

(二)经营者素质。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个人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历史经营记录等。

(三)经营情况分析。介绍借款人主导产品、市场营销情况、固定资产情况、上下游客户情况、水电费缴费、纳税情况、银行资金回笼情况等。分析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战略和经营前景,核实销售收入。

(四)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金营运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及变动情况、现金流量分析等。

(五)借款用途分析。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结合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及相关购销合同或订单,分析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验证产生融资需求的真实原因。贷款期限应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衔接,力争做到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与借款人现金流相匹配。

(六)还款来源分析。对申请人本次融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安排情况的介绍,对融资期限内现金流量的分析说明,评价还款来源可靠性。

(七)担保分析。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流动性(变现能力)、安全性、价值、价格及其趋势,估价方法和抵押率等的分析说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信用状况、与借款人的关联关系、保证能力等的分析说明。

(八)历史合作情况及合作潜力分析。对于有过合作历史的借款人分析历史还本付息情况、收益情况、贷款分类级次情况及原因等。分析借款人的特殊业务背景及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情况。

(九)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提出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以及贷后管理的要求。

(十)调查结论及业务方案。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

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

(十一)责任人签字。主调查人签字、参与调查人签字、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为集团性公司的,在贷前调查中既要分析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整体经营、财务情况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本结构,也要分析母公司自身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调查分析母公司本部与下属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等方面有无控制关系、有无经营性现金流入、具体融资用途、有无过度举债等。

第三十三条对于低风险业务,侧重于申请人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抵(质)押物权属、担保人担保意愿等方面进行贷前调查,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事业部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各成员公司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事业部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下称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贷审会是董事会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为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主任决策的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一名担任;贷审会委员3人,由公司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贷审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其他非贷审会成员必要时可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投票。贷审会人员的组成 应以文件明确,并报公司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变动时,其贷审会职务同时自动变更。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作为贷审会委员要符合从事信贷或相关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评审能力、原则性强的条件,并按程序确定,报公司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贷审会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信贷部门上报贷审会审议的审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整理,并负责其规范,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各委员; (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和计票; (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附件1);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

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手册

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手册 1、概述 本工作指引作为尽职调查工作的参考性文件,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调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进行分析使用。 本工作指引需配合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表格一起使用,包括会计科目分析底稿、关联交易及往来统计表、或有事项统计表以及土地房产统计表。 2、公司基本情况 2.1 设立与发展历程 设立的合法性 取得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资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其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历史沿革情况 查阅公司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工商年检等资料,了解其历史沿革情况。 股东出资情况 了解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是否一致。 关注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其亲属在公司的投资、任职情况。 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调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核查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出资资产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主要股东情况 了解股东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 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调查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查阅与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称“三会”)有关文件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 核查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重大重组情况 了解公司设立后发生过的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

企业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企业贷款尽职调查 模板 一、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1、公司基本情况需披露公司设立情况,股东情况,实际出资情况,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的具体业务。 2、股东及实收资本的每次变化需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包括变更前后的持股数量和比例,转让、增资扩股价格及作价依据,每次是否办理工商变更,是否验资,实际出资情况是否与验资报告相符; 公司的股权是否清晰:设立以来是否发生频繁的股权转让,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核心人员的持股转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保持稳定(从买卖过程看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公司的发展有信心,是否有大规模套现行为),是否存在名义与实际股东不符情况; 3、公司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实际经营的业务是否发生变化,经营业务的具体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4、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分公司视情况还需要包括技术负责人、销售负责人)。 5、实质控制人的判断、历史出资问题 二、公司人员情况 1、公司的主要高管,公司人数及年龄、学历结构; 2、公司人员结构(人数、学历层次、年龄层次等); 3、分部门人员情况(分部门列表:中层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 人员、技术人员); 4、劳动合同、社保及薪酬情况 公司所有人员是否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都缴纳了社保;公司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额,各部门人均工资。 三、公司的经营模式 1、公司是做什么的?公司所从事行业的规模、总体需求及成长性;主营是否符合国家或区域产业政策;主营行业竞争者是否容易进入等;

2、公司为谁提供产品和服务?公司的主要客户、客户的实力、是否有在行业内或区域内较为著名的客户等、公司市场占有率及其变化; 3、公司是如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的营销、采购策略及服务理念等; 4、公司是如何赚钱?利润来源及其稳定和增长性;决策机制水平;盈利预测(大多数时候只是口头的盈利目标)的可信度等; 5、是否存在对市场预测的机制及程序,(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降低等因素对公司的大致影响,以及公司在应对这些因素时采取了哪些措施)。 6、公司是如何从设立到发展壮大的,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有那些?公司通过什么途径建立竞争优势,公司今后的前景(经营模式的总体判断),公司通过什么途径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可行性及持久性?。 (通过技术创新创造真实的差异化产品? 通过品牌或信誉创造虚拟的差异化产品?(药品、食品、服装等) 通过降低成本并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相似的产品? 通过创造高的转换成本锁定用户? 通过建立门槛把竞争者挡在外面?)(比如取得资质、认证等) 四、独立及持续盈利能力 1、公司在调查期内存在的所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种类、交易金额及占同类总金额的比重、期末余额、价格及作价方式、关联交易毛利占总毛利的比重; 2、公司经营所必需的房产、土地、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所有权归属情况; 3、公司的技术、业务、利润来源是否过度依赖其他公司、相关政策及补贴收入; 4、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结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严重依赖。 五、财务状况及收入确认分析 1、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财务数据分析,包括销售规模及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现金流分析;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演讲稿最新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演讲稿最新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姓名: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演讲稿最新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我叫xx,大专学历,工龄xx年,现在信贷业务审查部工作。我要竞聘的岗位是信贷业务审查部副经理。 能够参加中层干部的竞聘,对于我来说是第一次,无疑感受到很大压力,但我更认为是一种动力。我之所以参与竞聘,一方面,是顺应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我也想通过参与竞聘,接受挑战,超越自我,争取更多为领导和同志们服务,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的机会。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不止,追求不断。不论是从事储蓄、出纳业务,还是参与信贷管理工作,都能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忠于职守,精益求精,不仅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还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较好成绩,多次受到上级和单位领导的表扬或奖励。 特别是从事信贷工作以来,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努力进取,不仅掌握了娴熟的业务技能,还学会了很多的为人之道,在职业精神、工作态度、从业本领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几年来,我先后参与了票据认购、五级分类等重要工作。每一次都能以大局为重,舍小家顾大家,牺牲个人利益维护整体利益,做到了态度认真,操作规范,结果准确,成效明显。我可以自豪的说,共计2.5亿元专项票据发行成功凝聚了我的心血,贷款五级分类的顺利完成浸透了我的汗水,信贷管理工作的每一点进步都包含了我的付出和艰辛。同时,我也从其中收获了很多,锻炼了能力,提高了素质,增强了信心。我与信贷管理工作的不断规范同进步,与全体人员不断取得新成就同发展。 第 2 页共 4 页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

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春晖投行在线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银行信贷部主管岗位工作标准

银行信贷部主管岗位工作标准 第一条工作内容 1、业务方面 1.1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宣传推广、业务开发工作; 1.2为企业、个人提供贷款业务咨询,受理业务申请; 1.3负责收集、整理、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 1.4通过交谈和观察,对企业资产进行核实,了解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 1.5负责各类贷款发放的审核、签订和管理工作,对审查及审批通过的项目落实反担保措施; 1.6贷后管理,包括跟踪调查客户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监测、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和反担保资产担保能力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1.7贷款项目终结后,配合贷户解除反担保,对项目进行总结; 2、管理方面 2.1负责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 2.2负责信贷档案的审核和整理移交; 2.3负责公司业务的台帐建立、登记工作; 3、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工作要求 1、根据每年年初领导下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每年工作计划目标的实现。

2、接待客户时要做到热情、专业、高效、严谨; 3、保证考察、收集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信贷部的角度重点审查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工商证照、企业(个人)征信、公司章程、股东(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4、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的可操作性; 5、保证签署合同的合规性、有效性; 6、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和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三条岗位责权利 1、信贷部主管的责任 1.1对本部门员工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员工开展信贷工作,对于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妥当处理; 1.2对信贷部各项工作负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负主要责任; 1.3信贷部主管要对上级领导负责,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信贷部主管的权力 2.1有权对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作出规划调整,享有在制度范围内规定的人事权; 2.2有权对本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修正提出初步意见; 2.3信贷部主管有权委婉拒绝提供资料不完整或不能完成尽职调查的业务; 2.4享有初审意见权,对调查工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将初审报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共24页

银行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为规范我公司信贷业务运作,提高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质量,较好地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金融制度、产业政策、信贷制度,以求在调查、审查工作中达到合法性、合规性要求。本审查要点仅属于指导性规范,不具备信贷制度的效力,但由于其为信贷有关制度的细化和具体运用,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工作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 市场业务部门对提交上报审批部或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的信贷业务,须提供信贷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审批部门对市场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信贷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基础资料 1、法人客户: 1)企业提供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贷款期间能否覆盖经营有效期,所申请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经营范围要求,公司类型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照章程、验资报告验证股东数

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验证注册资金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是否一致,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反映增资,须相应变更手续, 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用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核查法人身份。登陆号可向信贷管理部申请。 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明,审核是否照章纳税,通过上一年度年检。可通过报表及相关税率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及公民身份核查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授权办理,履行签字手续的)。 2)经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企(事)业章程、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3)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4)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等;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5)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样本。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 风险,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项 目的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 3、定义和缩写 3.1 尽职调查:指项目组、保荐代表人对拟推荐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 项目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5.2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项目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6.2 项目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4 项目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5 项目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等资料。项目组可参照《IPO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一)及《再融资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二)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6.6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及股票承销的其他业务环节中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投行内核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是评判项目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项目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6.7 项目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8 项目组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专题调查工作底稿。如发行人按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专题调查要求的,项目组应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资料,并将补充资料按顺序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要点 私募基金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包括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尽职调查主要内容、档案管理、尽职调查监督。附有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 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 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 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 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 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 为: 3.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谈; 3.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3.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3.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3.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3.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管理规定.doc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尽职调查指引

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投资项目经理对目标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经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投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公司经营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投资经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项目经理还应对足以影响公司管理层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可以视情况需要组成项目小组。 第五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项目经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 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七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八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银行业信贷业务审查岗职责

银行业信贷业务审查岗职责 (一)受理岗收到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 1. 审核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申请金额、期限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是否有涂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是否在相应位置签字等。申请人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在申请表中签字的,可由我行将贷款受理申请表传真给申请人配偶,待其签字后传真给我行,作为其同意申请贷款的凭证; 2. 审核身份证原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按《小额贷款业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暂行规定》对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3. 审核营业执照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是否经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经营业务范围与客户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客户是否拥有营业执照的使用权; 4. 客户经营时限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5. 审核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6. 申请联保业务的,须审核联保小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业务规定;申请保证业务的,须审核保证人是否符合业务规定,审核保证人单位证明和(或)营业执照是否符合业务规定等;审核联保成员或保证人对贷款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否明晰。 对于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将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

件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章戳。对于未盖章戳、未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后续处理人员应拒绝继续操作。身份证复印件需客户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二)审查要点。审查岗应对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 审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如:申请表中关键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借款人及相关人员是否签字等; 2. 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相关业务规定条件,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誉、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3. 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4. 审查调查报告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关键财务指标计算是否准确,对获得数据的方式是否进行了说明,是否进行了交叉验证,前后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客户信用评级表中的评级是否合理,调查报告中的授信建议方案是否合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是否适合客户实际情况,信用评级表和调查报告是否签字确认; 5. 审查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主要经营风险以及联保小组成员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等; 6. 审查信贷员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实地调查职责,管户信贷员与申请人是否为关系人,授信调查意见是否客观、详实。 7. 审查保证人资格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于1名保证人的,要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 工作指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01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直接投资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和指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被投资企业符合管理公司及****基金的投资标准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投资业务人员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投资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投资业务人员还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考察,对于涉及到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详实撰写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充分披露目标被投资企业各项风险。如出现无

法完全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负责,对项目成员合理分工,逐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内容。 第六条项目小组应编制项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如果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完成尽调工作。项目小组应对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项目小组在引用该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一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八条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 (一)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访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分析公司财务报表等方法,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二)通过公司管理层访谈,结合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规模等情况,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盈利模式、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市场竞争地位等),分析判断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已经或即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变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九条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通过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公司过去几年的业务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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