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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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Underground Spac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r 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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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全文文档

2、篇章2:地下空间的优点文档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迅猛发展,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具有难恢复、难估算等特点,地下空间规划日益受到重视。下文是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制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第十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由市或者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平战结合,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确定竖向分层、横向连通,规定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禁建项目,明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规则;

(四)保证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联系。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基础、人防设施、地下交通、各类管线、各类水井、地源热泵等地下设施利用现状进行分类调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水文、地质等资料。

第十三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

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联通规则。

第十四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

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

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

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八条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

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第三十条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

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变更手续。

第四章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三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既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地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六条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

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

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采用

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条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同步进行测量,同

步编制竣工图。

第四十一条地下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因水文、地质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地下建设项目开工验线、规划验收,建设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分别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第四十三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

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

第四十四条单建项目,地表规划为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实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地下建设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者现场验槽的;

(二)测绘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放线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的;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的;

(四)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未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相邻地上、地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损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结建项目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地下空间的范围通过三维空间坐标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对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章2:地下空间的优点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地下空间的利用对改善地面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在发展地下交通、降低城市大气污染的同时,还应提倡建设城市地下市政管线公用隧道,将自来水、排污管、供热管、电缆和通信线路纳入其中,可缩短路线长度达30%,还易于检查和修理,不影响地面土地的使用。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督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符合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六条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设立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推动先进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式的应用,提升工程品质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组织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实行标准化施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目标、施工标准化要求及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和施工期每月对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储备并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上海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

编制说明 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 2007-05-18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联合编制研究单位: 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 同济大学束昱 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 2007-05-18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2月01日 15时30分 38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干线” “公路” “养护”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45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 编制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〇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 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 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3) 第五章附则 (14)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附表 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容 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

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

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当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应在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地下空间发展目标、战略与建设方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 4、地下交通设施; 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7、地下空间防灾; 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 (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 (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 1 -

(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 - 2 -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11.05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5日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地下空间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原则是什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总体规划阶段重点需要解决哪 四个问题?(Y) 1、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2、地上与地下相协调原则。 3、远期与近期相呼应原则。 4、平时与战时相结合原则。 1、城市地下空间功能的确定; 2、城市地下空间的需求规模预测; 3、城市地下空间的布局形态确定; 4、城市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安排。 2. 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深度地下空间可以分为哪三类?每一类 地下空间的主要用途是 什么?(Y ) ①浅层空间:地表至-30m深度开发的空间,用于商业空间、文娱空间及部分业务空间;②中层空间:由-30m至-100m深度内开发利用的空间,用于地下交通、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城市水、电、气、通信等公用设施。 ③深层空间:指-100m以下的地下空间,用作快速地下交通线路、危险品仓库、冷库、贮热库、油库等。 3、著名的法国建筑师欧仁.艾纳尔是倡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驱,试简要说明他在 城市地下空间布局上的设想?(Y)

环岛式交叉口系统、多层交通干道系统。 4、简要说明地铁车站规划的一般要求。(Y) 1. 2. 的远期换乘客流量的需要 3. 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4. 5. 5、说明它们的特点 。 1)“中心联结;中心联结是指在城市中心区,建设整体贯通的地下城,并通过地铁放射到 城市各地区。下部空间的开发表现为上部空间的功能与结构全面地向地下扩展,因此,城市中心的下部空间体系几乎涵盖了市中心的所有功能,如商业、文化娱乐、服务及金融贸易等,形成了自成一体的地下城市中心。在这种模式中,地下交通系统由较疏的地铁主网与较大范围的步道副网组成,各地下功能聚集点相互扩展,形成整体发展,达到彼此带动的目的。 2) “整体网络;整体网络是一种较小范围内更高强度开发的城市模式,因此,更讲求集散 效率,以地铁网取代了大部分地下步道网,交通系统表现为较密的地铁网和较小的地下步道网,建筑物与地铁站之间距离更短、联系更密切。在这一方式中,地面建筑的高层化是上部空间的显著特征,地铁车站与高层建筑群体下部结合,最大限度地缩短了从地铁车站到工作地点的步行距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复习大纲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 总复习知识点 1.城市的形成与发展 本章首先通过国内外城市发展过程所表现出来的城市空间发展规律,介绍了全世界城市经过四个阶段实现了城市化,丰富和发展着城市规划理论和城市功能。 城市的发展过程实质是一个城市化过程。全世界城市化的过程中按照发展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四个阶段。城市初期吸纳劳动力的聚集效应,使城市容量外延扩大,完成城市化的第一阶段。城市通过再开发市中心,内涵式扩展完成了城市化第二阶段。城市郊区化和再城市化发展了,外延式和内涵式并存过程完成了城市化第三阶段。目前的泛城市化现象,使世界进入城市化过程的第四阶段。 全世界城市发展过程都面临“城市化病”现象。但是不同的发展历史呈现不同的现状。发达国家的城市化面临逆城市化现象,表现为城市郊区化和泛城市化。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是滞后城市化和超前城市化。前者表现为城市人口负增长和出现城市群;后者表现为城市工业化程度与城市化水平不协调。 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发展动力;聚集效应和规模效益是城市化的关键;现代化的技术、信息及环境要求带动其他城市的发展。 城市容量又称城市空间容量或城市环境容量,是指城市空间在一定时间内,对城市人口、静态物质(建筑物和各种城市设施)和各种城市活动的综合容纳能力。理论容量是一个城市在一定发展阶段,根据城市性质、自然条件和经济地位、发展远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实际容量是一个城市某个阶段实际存在的城市空间容量。城市容量包括人口容量,一般以人口密度衡量;土地容量,表现为各种用地指标。城市容量的计算方法。 理论容量与实际容量间的关系:理论容量大于实际容量,城市发展不充分、有发展潜力或空间。理论容量等于实际容量,城市处于发挥其机能的最佳状态,具有良好的发展活力。理论容量小于实际容量,城市出现恶性膨胀,城市病出现。 城市规划要解决城市的四大功能布局和协调: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城市规划的期限: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城市人口规模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基数。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方法有产值推算法(劳动平衡法),职工带眷系数法,统计分析递推法,数理统计法,城市性质类比法。一般都要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辅助校核,再根据城市环境、最佳经济效益规模决定。 城市空间结构是指城市各物质要素在某一时段的空间分布效应、外在形态和演化过程。城市空间结构层次上分为内部空间(城市各功能区)、外部空间(卫星城、郊区、飞地)、群体空间(城市间、城乡间)。城市空间结构内涵用密度、布局和形态评价。 城市密度表现城市内部不同地段土地利用的强度,反映城市不同地段经济活动聚集程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〇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 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 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2) 第五章附则 (13)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附表 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 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当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应在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地下空间发展目标、战略与建设方针,确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划定原则,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对地下空间需求进行初步预测,重点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区域、开发强度和开发模式及配套政策等进行研究。 第七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原则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84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84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上海市首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法规是于哪一年审核通过的()。 A.2005年 B.2008年 C.2011年 D.2013年 用户答案:[D] 得分:6.00 2.下面关于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体系的主要应用的描述,正确的是()。 A.通过对采集的地下空间实时数据分析处理,来时实现对安全隐患的排查。 B.事故发生后能够立马启动相应的事故等级预案并发布信息。 C.通过红外感应器实现对地下空间人、车、物信息的实时精确掌握。 D.通过对地下空间的人员流动、管线运行、出入口、设施巡检的实时监测及数据分析,作出风险预警及评估。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3.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理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不包括()。 A.明确地下空间的国土资源属性 B.地下与地上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 C.地下空间的建设融资方案 D.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 用户答案:[D] 得分:6.00 4.提升地下空间环境质量主要途径不包括()。 A.控制污染物的发生 B.合理设计地下空间气流组织方式 C.稀释通风和置换通风 D.种植绿色植物,减少垃圾排放 用户答案:[D] 得分:6.00 5.下列关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的历史沿革,说法错误的是()。 A.大部分早期所建人防工程的特点是,质量差,渗漏水严重,内部三防设施不完善。B.1978年10月,国家人防办和建设部在“全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座谈会”上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方向是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C.1997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该法规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中心区域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与设计

城市中心区域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与设计 发表时间:2017-07-20T15:09:16.5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9期作者:张健 [导读] 针对城市中心区域地下空间规划与地下建设设计,结合实例,在分析了泸州市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地下空间规划原则和地下建筑规划设计和运行策略。 泸州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泸州市规划设计院) 646000 摘要:针对城市中心区域地下空间规划与地下建设设计,结合实例,在分析了泸州市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地下空间规划原则和地下建筑规划设计和运行策略。最后通过深入分析得出科学合理设计规划是发挥城市中心区域地下空间作用和价值关键,确保地下空间规划和设计的合理性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城市中心;地下空间规划;建筑设计;运行策略 引言 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很多城市中心普遍出现了土地资源短缺的现象,在这样的基础上开展地下空间规划与地下建筑设计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目前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但我国地下空间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起步比较晚,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固定的经验和启示可以借鉴。这就要求规划设计者结合理论实践,才能设计出符合城市发展的地下空间建筑。 一、城市中心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主要内容 (一)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起因 为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指导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合理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上、地下统筹发展,增强城市活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二)地下空间规划目标 整合地上、地下资源,优化地下空间网络节点,形成以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设施、地下防灾减灾设施和地下市政设施组成的复合型、现代化的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体系。 (三)地下空间规划主要内容 (1)地下空间总体布局 按照《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布局要求,地下空间规划形成了“一核三心、十片多点”的中心联结式布局结构。按以上开发结构总 开发面积计509万方。地下空间功能区域划分见图1。 (2)地下交通设施规划 地下交通设施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地下机动车道路系统(见表1)、地下停车设施系统以及地下人行系统。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水库适用本办法。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水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新建水库必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新建小(一)型水库须经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小(二)型水库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新建水库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条水库开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蓄水验收和大坝竣工

验收。 第七条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水库管理单位,并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水库需改建、扩建时,须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成中型水库、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水库工程竣工后,水库主管部门必须申请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库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依法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在申报水库新建、改建、扩建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同时,必须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核定水库公益性管理岗位和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分析报告及对策建议

专题报告 2012年第16期(总第25期) 市规划委研究室2012年9月17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城市地下空间是一个巨大而丰富的空间资源,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已成为世界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衡量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实行土地综合利用,已成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选择。 一、现阶段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规划制定与实施方面 1.缺乏综合利用的战略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一方面,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对城市关键性资源的战略部署,涉及国土、规划、城建、市政、环卫、民防等多个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性很强。另一方面,地下空间规划具有系统性,需要考虑在地面条件的制约下,科学规划功能布局,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促进地上、地下两大系统以及地下空间各功能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地下空间资源供给的稀缺性、开发结果

的不可逆性和利用效果的外部性等自然和经济属性,要求政府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 目前,从各地操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都缺乏超前的、整体的地下空间规划,更没有对未来深层地下空间开发的安排,造成城市地面的大规模建设对未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影响,如大量高层建筑的建设,对地铁的规划、选线、建设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今天,各个城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亟需制定涵盖地下交通系统、市政设施系统、防灾系统、物资储备系统、资源再循环系统等综合的城市地下空间战略规划。 2.规划的先行性和强制性难以落实 一方面,前瞻性是城市规划的固有属性,但与地面建设不同,地下空间的开发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建成很难改造和拆除,同时地下工程建设的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后期运营和维护成本较高,而地下空间的环境、防灾及社会等间接效益体现较慢,这些都决定着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立足全局。 另一方面,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的有关发展战略、规模、功能、布局等问题都不是单纯的技术和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保证规划的强制性与实施。然而我国在地下空间规划方面的专门立法还没有,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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