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1.2.4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

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 不得大于0.80m(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单位为毫米

1)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2)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3)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200mm、1800mm、2200 mm;

4)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5)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6)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000mm;

7)当货厢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000mm;

8)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0mm;

9)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10)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宽限值3000mm;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11)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

15)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4.2 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2.1 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4.2.2 并装轴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4.2.3 其它类型的车轴

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轴轮胎数×3000 kg。

4.3 车辆总质量限值

4.3.1 最大允许总质量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

4.3.2 最大设计总质量

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小限值。

表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单位为千克

1)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3000kg;

2)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26000kg;

3)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

17000kg;

4)对于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4500kg;

5)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

32000kg;

6)不适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

7)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铰接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37000kg。

4.4 其他要求

4.4.1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4.4.2 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4.4.3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测量方法

A.1 车辆通道圆

A.1.1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

A.1.2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但是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为25m的圆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间。

A.1.3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外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

A.1.4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内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

A.1.5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

A.2 车辆外摆值

A.2.1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

A.2.2 沿车辆最外侧部位向地面做投影,并做与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的投影线。

A.2.3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但是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为25m的圆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间。

A.2.4 上述过程中车辆外侧任何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外摆轨迹,该轨迹与车辆静止时车辆最外侧部位形成的投影线的最大距离即为车辆外摆值T。

A.2.5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

图A.1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示意图(汽车)

图A.2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示意图(汽车列车)

整车质心控制规范

整车质量参数及重心位置测量试验规范

前言 本规范由汽车工程研究院底盘中心底盘性能所编制。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试验条件 (2) 5. 试验准备 (3) 6. 试验步骤 (3) 7. 数据处理及分析 (4) 8. 评价标准 (5) 附录 (6)

整车质量参数及重心位置测量试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质量参数及重心位置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1,N1类汽车新产品的开发和研制以及产品改进开发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743-1997 轿车轮胎 GB/T 5910-1998 轿车质量分布 GB/T 12534-1990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2538-2003 两轴道路车辆重心位置的测定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轮载质量 汽车某个车轮对支承平面的正压力除以9.8N/kg,单位为千克(kg)。 3.2 总质量 汽车在某种载荷下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总质量包括汽车的整备总质量和最大总质量。 3.3 整备总质量 汽车在整备状态下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3.4 最大总质量 汽车在最大设计载荷状态下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解读GB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解读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 点题 一辆本能承载10吨的汽车却标为承载1.99吨;本该承重两吨的货车,稍加改造后却装上了15吨的货物......近几年,这种被业内人士称为“大吨小标”、超载超限的车辆越来越多,它严重干扰了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今年4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从源头上遏制了“大吨小标”、超载超限车辆的制造,使道路车辆生产行业健康发展。 明确各种车辆载重限制 该标准以车辆总质量和轴荷指标约束车辆在使用中的超载行为。在标准执行中,结合运输和交通管理措施,在路面执法中严加控制;以尺寸参数控制超限车辆的使用,对于特殊车辆进行明确和规范,杜绝常规运输和作业车辆超限;以挂车、二轴货车的尺寸分级指标约束车辆在设计、制造中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1.1条中,对货车和挂车提出了在不同吨位、轴数情况下的车长分组限值,并将栏板货车的栏板高度列入标准,防止了超载超限。对于一轴、二轴及三轴半挂车(不是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的车长,对不同最大设计总质量及不同轴数时的挂车车长限制加以规定,从而约束挂车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3.2条中,从设计上,对三轮和四轮货车、常用挂车和半挂车的不同结构与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关系加以规定,对货运车辆提出各种结构情况下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低指标,将两类车辆的违规空间压缩到最小,限制不合理的车辆产品的制造和使用,防止“大吨小标”。新标准增加了对常用车辆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分别给出限值,在个别项目上有所调整,车辆质量指标包括最大允许总质量、轴荷、轮荷3方面要求,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各轮的允许轮荷之和≥各轮的允许轴荷之和≥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以尺寸参数控制超限车辆的使用。另外,本标准尽量减少对车辆、车轴、车轮的具体布置和产品结构的限制和具体规定,其目的是避免妨碍车辆产品的技术进步,促使使用者对车辆能力加以充分利用。 农用三四轮归汽车序列 本标准首次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货车提出要求,并将其归纳到汽车产品序列内,而且将这两种车名称分别改为: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三轮汽车存在有驾驶室、无驾驶室两种,相对而言有驾驶室比没有更安全,而且驾驶室里可以存放物品。同时为了鼓励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的车辆广泛使用,对有驾驶室的尺寸指标进行了调整。鼓励多轴车辆发展 适当增加了汽车列车的总质量指标,目的是鼓励多轴车辆的发展。对于三轮汽车,提出总质量限值要求,对于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等空间的,由于自重增加,从鼓励角度出发对其总质量限值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他车辆按照各轴轴荷限值之和小于车辆最大总质量限值的方式给出,对两轴车辆限值严于其他车辆;对于三轴和四轴货车、常用挂车和半挂车的不同结构与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关系加以规定,对货车提出各种结构情况下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低指标,将这两类车辆的违规空间压缩到最小,限制不合理车辆产品的制造和使用。 规定不同的轴荷限值 根据交通部2003年新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等级公路的车辆轴荷按照10t考虑,《JT标准》成为道路建设的主要依据。但考虑到我国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货运量及周转大幅度上升,以及目前车辆的实际轴荷超出建设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型货车的轴荷维持在13t,而实际行驶时可能达到20t~30t甚至更多的问题)等问题,标

货车载重标准

货车载重标准 根据2010年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2009年交通部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车货总重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一、载重标准 1.轴限标准 (1)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2)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3)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4)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货车总重限的标准 (1)2轴车:17吨;(2)3轴车:25吨;(3)4轴车:35吨;(4)5轴车:43吨; (5)6轴车及以上车:49吨。 二、计费标准 1.计重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8元/吨·公里(2)正常装载收费正常装载部分≤10吨0.08元/吨·公里 (3)10吨<正常装载部分≤40吨从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 (4)正常装载部分>40吨0.04元/吨·公里 2.超限装载收费 (1)超限率≤30%超限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费,超过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 (3)超限率>100% 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费,超过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费 三、配货车的分类和载重 一般的配货车按照轴数分:单桥(单轴)、双桥(双轴)、前四后四(三轴)、前四后八(四轴)、半挂(五轴)、二托三(六轴)、三托三(七轴)。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

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四、新交通法对机动车载物相关规定 新交通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89-2004 代替GB/T 1589-19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Limits of dimensions,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2004-04-01 发布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与GB 1589-15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4.1.1);——增加车辆通道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4.1.2.4、附录A);——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4.2、4.3);——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4.4);——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原标准(4.1 、4.2、4.3),现标准4.1.1 、 表1)。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12 个月后执行。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科学 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GB 1589-197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 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规范性要求

整顿汽车产品的有关规范性要求 一、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的要求 (一)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要求(不大于1500mm )的同时,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 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1.0900+??货箱内部宽度(米)货箱内部长度(米)载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二)载质量利用系数 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三)厢式运输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最大允许总质量的90%。 (四)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 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 [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 ≤1.05 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量。4)应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运输多种介质的至少标明核算罐体总容量的介质),在右45度照片上应清晰可见。 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五)运输类半挂车 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 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 (六) N类产品、O类产品及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相临尺寸的轮胎。轮胎规格参照GB/T 2977-199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标准。 (七)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或缸径超过100mm的柴油发动机(不包括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八)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199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对N1类汽车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半挂车为轴荷)的1.3倍。 (九)N3类、O4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N3类、O4类仓栅车和棚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mm。 (十)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在《公告》“其

汽车制造设计与工艺标准

汽车制造设计与工艺标准 G1589《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2.00 G5345《GB/T 5345-2008 道路车辆石油基或非石油基制动液容器的标识》19.20 G5910《GB/T5910-1998 轿车质量分布》7.20 G11552《GB11552-1999 轿车内部凸出物》14.40 G11557《GB11557-1998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9.60 G11567《GB11567.1~2-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14.40 G12538《GB/T12538-2003 两轴道路车辆重心位置的测定》12.00 G13057《GB1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14.40 G13094《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33.60 G16735《GB/T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14.40 G16737《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12.00 G16888《GB/T16888-1997 客车安全顶窗》7.20 G17346《GB/T17346-1998 轿车脚踏板的侧向间距》7.20 G17347《GB/T17347-1998 商用道路车辆尺寸代码》30.00 G17351《GB/T17351-1998 汽车车轮双轮中心距》7.20 G17354《GB17354-1998 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7.20 G17578《GB/T17578-199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7.20 G18363《GB/T18363-2001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口》9.60 G18364.1《GB/T18364.1-2001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口(螺旋式)》9.60 G18364.2《GB/T18364.2-2005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口:快插式》12.00 G18410《GB18410-2001 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9.60 G18437《GB/T18437.1~2-2001 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12.00 G19234《GB/T19234-2003 乘用车尺寸代码》18.00 G19239《GB/T19239-2003 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9.60 G19240《GB/T19240-2003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9.60 G19514《GB/T 19514-2004 乘用车行李舱标准容积的测量方法》9.60 G19578《GB 19578-2004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4.40 G20182《GB 20182-2006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14.40 QC1(合)《QC/T1~7、18-1992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管理办法》46.00 内含以下标准: QC/T1-1992 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QC/T2-1992 汽车产品图样格式 QC/T3-1992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完整性 QC/T4-1992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更改办法 QC/T5-1992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 QC/T6-1992 汽车产品明细表编制规则 QC/T7-1992 汽车产品设计文件编号规则 QC/T18-1992 汽车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术语 QC240《QC/T240-1997 车轮轮辐在轮毂上安装尺寸的检验方法》12.00 QC245《QC/T245-2002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12.00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整车分技术委员会启动了标准的修订方案,标准工程方案编号:20120011-Q-339,标准工程名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二〕制定过程 2012年初,工信部经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等单位讨论协商后,启动了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修订工作,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牵头,研究标准具体如何修改、分析后续影响,尽快拿出修订方案。 1、汽标委提出修订方案 中汽中心对一汽、东风、重汽等多个重点企业进展了调研,初步征求了汽车行业对三个标准的修订意见, 2012年10月16日,汽标委在召开了GB 1589及相关标准修订行业研讨会。会议对前期工作进展了通报,针对各企业代表对GB 1589—2004标准在实施及企业新产品开发中所遇到的问题进展了梳理和汇总,并就下一阶段工作进展了布置和安排。会议研究成立了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工程组,开展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试验验证工作。 会议后,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工程组召开会议,研究了车辆运输车的半挂车、中置轴挂车、铰接列车、中置轴列车的长度调整问题,以及通道圆及外摆值等指标的论证方案,并制定了工作方案。会后该工作组完成了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计算机模拟及实车验证试验。 2013年1月25日,汽标委在召开GB1589标准修订会议。集中研究了牵引销和牵引鞍座的技术尺寸、车辆运输车〔半挂列车、中置轴列车〕、侧帘车等的问题,形成了统一意见。 2013年6月7日,汽标委在再次召开GB1589行业研讨会议,会议形成了汽车行业部对GB 1589修订的统一意见,在此根底上,形成了修订方案。

GB15892021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21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要紧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公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治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GB 1589-1989、GB 1589-1979。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机动车整备质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术语 ※汽车整备质量也就是汽车完全装备好的质量,包括润滑油、燃料、随车工具、备胎等所有装置的质量。汽车的整备质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辆汽车的自重,它的规范的定义是指汽车的干质量加上冷却液和燃料(不少于油箱容量的90%)及备用车轮和随车附件的总质量,它会影响汽车的稳定性; ※整备质量:空载车辆各轴轮重总和+驾驶员体重 ※总质量(单位为千克):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总体重(按65kg/人) 1、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 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2、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 7258、GB 1589 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00mm。

3、轴距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1%±50mm。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道路运输管理复习题

货物运输管理基础 一、单选题 1.运输服务的可靠性是指货物运送的一致性,它是需求商()的前提条件。 A 降低库存持有成本 B 降低缺货成本 C 维持稳定、均衡生产 D 增加销售量 2.生产企业采用“零库存”管理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 A 多样化分拨运输 B 安全库存为零 C 供应链管理 D 快速、可靠的运输 3.2012年我国全社会完成道路货运量、周转量在综合运输总量中所占比重分别约为()。 A 32.3%和76.3% B 76.3%和32.3% C 36.3%和82.3% D 56.3%和32.3% 4.截止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万公里。 A 424 9.6 B 324 9.6 C 424 6.9 D 524 9.6 5.()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 A 车辆驾驶证 B 车辆行驶证 C 车辆检测证 D 车辆营运证 6.我国国家高速公路网布局方案可以归纳为“()”网,采用放射线和纵横网格相结合的形式。 A 9781 B 9718 C 7981 D 7918 7. 据2011年统计数据,我国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为649.3万户,其中,个体运输业户占()左右。 A 60.5 B 69.5 C 79.5 D 89.5% 8. 据2011年统计数据,我国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平均每户拥有的货车数量为()辆,有91.1%货运企业拥有车辆数不足()辆。 A 1.63 10 B 2.63 20 C 1.63 20 D 2.63 10 9.运输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经济实体,通过共享和运营()的资质、资源,直接指挥一线生产,直接创造利润。 A 总公司 B 所在地区 C 企业发展规划 D 客户企业 10.物流货运企业的承运商管理制度中的承运商指()。 A货运企业本身 B 发货人 C 收货人D社会运力提供商输户 二、多选题 1.道路是指()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地方。 A 公路 B 城市道路 C 公共广场 D 公共停车 E 专用公路 2.运输是指“用专用运输设备将物品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其中包括集货、分配、搬运、()等一系列操作。” A 中转 B 装入 C 包装 D 卸下 E 分散 3.道路货物运输的机动灵活性表现在:运输工具机动灵活、()机动灵活。 A 装卸场地 B 运载量 C 运输组织方式 D运营时间 E 装卸设备 4.提供运输服务的成本包括基本费用和附加费用,基本费用主要指()。 A 人工费 B 包装成本 C 装卸成本 D 油费 E 过路费 5.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A 集装箱 B 冷藏保鲜设备 C 高拦板 D 罐式容器 E 自卸设备 6.货运公司开办,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要求驾驶员通过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A 道路货物运输法规 B 运输合同基本知识 C 货物基本知识 D 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E 机动车维修 三、判断题 1.运输服务包括基本运输服务和附加的服务,不包括包装、装卸、送货上门、代收货款等服务。 2. 生产制造业是运输需求的主体,它们对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7258-1997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⑶⑷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在"11.6 13、在"12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