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

标题:设施农用地备案

摘要:

本文旨在介绍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内容,包括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备案的目的和意义、备案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等。通过对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分析和说明,旨在提高人们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认识,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部分:引言

-背景介绍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结构和内容概述

第二部分: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和分类

-设施农用地的定义

-设施农用地的分类(标准设施农用地和非标准设施农用地)

-标准设施农用地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非标准设施农用地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第三部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基本程序

-备案申请的材料及要求

-备案审批的流程和时间

-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管理

第四部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注意事项和问题解决-备案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备案后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效果评估和优化改进

第五部分:结论

-总结设施农用地备案的作用和意义

-对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建议和展望

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附件1: 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注:以上均为常见畜禽养殖分类,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商品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最小规模标准。 附件2: 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附件3: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

配套设施用地()公顷 晾晒场用地 粮食烘干 设施用地 粮食和农资临 时存放场用地 大型农机具临 时存放场用地()公顷()公顷()公顷()公顷 填表人:填表时间: 注: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后。 附件4: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村 ()村民小组(社) 联系: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

知》(国土资发〔2021〕127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村 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附属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基本农田公顷)。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

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是指国家对建设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保护农业资源、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设施农用地是指在土地上建设温室、大棚、塑料大棚、网室、喷淋设备、除虫、防霜等设施,以及其它设备和保障措施,用于种植蔬菜、花卉、水果和其他经济作物的耕地。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和利用可以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农民的收入,并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因此,在保证农民利益和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用地的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要。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实施,则要求完善设施农业的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农业种植模式,推动与监管相结合的设施农业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国家对设施农业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推进设施农业与现代化农业有机结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对象、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备案对象应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备案条件应符合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及设施农用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备案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机构应由当地农业部门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则需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加强对不合格设施农用地的整治和处罚等。

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实施需要广大农民、设施农业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民在种植设施农业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科学饲养、生态维护,增强企业对质量的意识,政府需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保证设施农业有序发展。 总之,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实施,对推动设施农业与现代化农业的有机结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推动设施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完整版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完整版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行政区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方政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所在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规划用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用地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设备和设施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现有设备数量和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员工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计划投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主要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生产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位经济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经营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公司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单位组织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从业人员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公司资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公司经营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环境保护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监测设备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地选择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地利用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地容量利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设备选用及合理化布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无发布 一、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220715009000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实施编码:11220881013595824C4220715009000 事项名称: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定依据: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全文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洮南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11220881013595824C 委托部门:无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开展,政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标准用地管理,所以生产经营者备案设施农用地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设施农用地备案1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那么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标准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工程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工程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1: 注:以上均为常见畜禽养殖分类,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商品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最小规模标准。 2: 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3: 设施农业建立方案 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 填表人:填表时间: 注: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工程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后。

. . 4: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村 〔〕村民小组〔社〕 联系: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安康开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27号〕及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工程,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围位于镇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附属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

. . 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根本农田公顷〕。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立方案逐项进展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假设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完毕后一个月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展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当。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

设施农用地备案办事指南

设施农用地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二)适用的申请主体:街道 (三)应提交的材料

(四)审核条件 1.设施农业,是在环境相对可控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即是设施农业是采用人工技术手段,改变自然光温条件,创造优化动植物生长的环境因子,使之能够全天候生长的设施工程。设施农业是个新的生产技术体系,它的核心设施就是环境安全型温室、环境安全型畜禽舍、环境安全型菇房。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2.遵纪守法,依法依规经营; 3.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含5年)以上等权属证明; 4.农业种植业品种必须符合当地种植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规划范围; 5.种植基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规划范围内或重点项目建

设规划范围内的; 6.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7.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8、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9、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五)应发的证明文件:《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关于同意申办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或《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关于不同意申办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 (六)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周二、四上午9:00-11:30。 (八)办理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38622341。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施农用地备案标准化服务指南【模板】

设施农用地备案标准化服务指南 法律依据: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法 【2012】3号文件 受理单位:自然资源局 办理地点: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高苑东路7号) 办理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在规划图上不占用基本农田;2、符合县域主干道两侧控制红线;3、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 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 多不超过10亩。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 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亩。进行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 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 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申请资料:1.村、镇(办)、自然资源局服务所逐级审查签批通过的《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用地单位(个人)提交项目用地申请书。(盖单位公章,本人签字,原件1 份) 3.用地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 件各1份,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4.自然资源局服务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 5.镇(办)对单位申请用地的意见(原件1份单位盖章) 6.被占地农户、村委成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对拟安排设施农用地的讨论意见 (原件1份单位盖章) 7.用地单位(个人)出具设施农用地保证书(按规划用途、面积及到期恢复 原貌的保证)(原件1份单位盖章) 8.用地单位(个人)与镇政府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原件1份单位盖章) 9.用地单位(个人)出具取得土地的证明(只限自留地)。并提供与村签订的 用地承包合同(涉及土地补偿费的需提供土地补偿费支付证明)或设施农用 地用地协议书,其中涉及土地流转的,须提供用地流转合同并附加农业部门 对该宗土地的流转意见(复印件1份)

设施农业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

设施农业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什么问题?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3、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