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G储罐码头环境风险评价

LPG储罐码头环境风险评价

06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影响评价

6 水环境影响分析 6.1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源调查 本次地表水污染源调查主要对象为向沭河在厂址上游至沭河夏庄镇处境前河段内以及夏庄镇境内向马沟河排放废水的主要排污企业名称、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CODcr 、NH 3-N )排放量。 根据污染源调查,向沭河排放污水的主要企业有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莒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山东晨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向马沟河排水的企业有莒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万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其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见表6.1-1。 表6.1-1 评价范围内重点污染源废水排放情况 评价方法 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①6010?= i ij ij C Q P 式中:P i —j 污染源i 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m 3/a ; Q i —j 污染源i 污染物的排放量,t/a ; C 0i —j 污染源i 污染物的评价标准浓度,mg/l ; i =1,2…n ;j =1,2…m ; ②i 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m j ij i P P 1 ③j 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n i ij j P P 1 ④评价流域的等标污染负荷:∑∑====n i i m j j P P P 1 1

⑤i 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比:%100?=P P K i i ⑥j 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比:%100?= P P K j j 评价标准 废水污染源评价标准采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中的一般保护区区域标准,标准限值见表6.1-2。 表6.1-2 废水污染源评价标准 单位:mg/L 具体评价结果见6.1-3。 表6.1-3(a )向沭河排水污染源评价结果 由评价结果可见,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污染负荷80.220%,排第一位,其次为莒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染负荷19.771%; COD 为主要污染物,其等标污染负荷比为84.26%,其次为SS ,其等标污染负荷比为15.74%。 表6.1-3(b )向马沟河排水污染源评价结果 由评价结果可见,目前向马沟河排水的企业莒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污染负荷62.22%,排第一位,其次为日照万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污染负荷37.78%;COD

环境风险分析

环境风险分析 1 硫酸生产危险因素分析 在硫酸生产、储运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工艺的原因,人为的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废气超标排放和硫酸泄漏,造成的事故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 ①在生产过程中开车生产、工艺或设备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硫酸生产尾气中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超标排放。硫酸储存设备与装置由于受损或人员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硫酸泄漏,可能造成大量硫酸雾排放。后果会危及周围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硫酸雾会毁坏周围的植物及植被,腐蚀附近建筑物。 ②在火车、汽车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浓硫酸泄漏,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硫酸及酸雾会危及周围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硫酸泄漏后渗入土壤会造成土壤酸性;硫酸雾在空气中扩散污染环境空气,酸雾会毁坏周围的植物及植被,腐蚀周围建筑物。硫酸如果直接流入地表水中会污染水域;导致水中动植物死亡;浓硫酸遇水引起强烈反应,会产生浓烈的硫酸烟雾。影响周围环境空气,危及周围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次评价根据硫酸生产工艺、装置和生产储运情况分析,通过对硫酸造成的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硫酸生产在厂区内的主要环境危险因素是SO2、SO3、硫酸雾废气的非正常和事故排放,本次评价主要对SO2、SO3、硫酸雾废气非正常和事故排放对空气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措施分析,对浓硫酸大量泄漏对空气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和防范措施分析,根据该厂生产、储存设施情况,废水处理装置情况,对浓硫酸大量泄漏,或停车冲洗废水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环境风险评价中往往是通过对历史事故的调查,最好是全世界或国内同类项目运行的历史的事故调查来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概率。关于硫

酸生产、储运中发生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报道较少,尤其是危害事故的报道不完整,因此很难从历史事故调查分析中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概率。本次评价重点对污染排放的原因、源强及其影响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 主要污染物物化毒理性质 2.1二氧化硫 2.1.1理化特性 分子式:SO2;分子量:64.07;性状:常温下无色气体,具辛辣和窒息气味,在常温时压力(4~5kg/cm2)下压缩为无色、流动的液体。沸点:-10.1℃;熔点:-75.5℃;相对密度: (水=1)1.43; (空气=1)2.26;蒸气压:338.42kPa/21.1℃。溶解度:水中8.5%(25℃);易于与水混合并氧化成亚硫酸;易溶于甲醇、乙醇;溶于硫酸、醋酸、氯仿和乙醚。 8.2.1.2毒理性质 属中等毒类,系刺激性气体;高浓度吸入,引起喉头痉挛、水肿而窒息。人的嗅觉阈值1.5-3mg/m3、刺激阈值10mg/m3;30mg/m3浓度时只能耐受1分钟,过久则引起呼吸困难、青紫、呕吐甚至意识障碍;大量吸入时,由于SO2窒息作用和细胞毒作用而致死。 ①急性毒性 30-50mg/m3可立即引起眼、鼻、粘膜刺激症状和支气管痉挛及窒息感,1000mg/m3以上即时生命危险,5000mg/m3以上,立即产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而窒息。SO2易被粘膜的湿润表面而吸收生成亚硫酸,一部分进而氧化成硫酸。因此对呼吸道及眼有强烈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 ②慢性毒性 动物实验显示小鼠吸入5.24mg/m3低浓度,经半年出现免疫反应受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广州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South China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MEP 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 二○一二年八月

目录 1 拟建工程概况 (1) 1.1 工程基本情况 (1) 1.2项目规模及工程组成 (1) 1.3 主要工艺流程 (2) 2区域环境功能属性与评价标准 (2) 2.1 区域环境功能属性 (2) 2.2环境质量与污染控制标准 (3) 2.3 评价工作等级 (3) 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4) 3.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 3.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4) 3.3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4) 3.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4) 4 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5) 4.1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5) 4.2 施工期噪声影响分析 (5) 4.3 施工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5) 4.4 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5) 5.5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 5 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6) 5.1大气环境 (6) 5.2声环境 (6) 5.3地面水环境 (7) 5.4地下水环境 (7) 5.5固体废物 (7) 5.6电磁环境 (8) 6 污染防治措施 (8) 6.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8) 6.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8) 6.3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8) 6.4地面水环境保护措施 (9) 8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 (9) 9综合结论 (10)

1 拟建工程概况 1.1 工程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发展鳌头分布式能源站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广州从化鳌头镇鳌头工业基地人和片区内。项目地理位置见图1.1。 (3)项目性质:新建。 (4)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 (5)项目规模:首期建设2台15MW级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并预留二期扩建条件。拟建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对鳌头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供冷,投产后全厂总热效率达80%以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台燃气轮机、余热锅炉、天然气高压站等。 (6)定员及班制:建设项目劳动定员40人,全年工作330天(约8000h),厂区不设员工宿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2.2标准、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风险管理).环境风险分析

6.环境风险分析 农药属有毒化学品,在其生产、贮运、应用等每个环节都潜在着对人类生活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本项目将对三唑磷生产线原辅材料、产品等进行环境风险分析。 6.1物料的理化性质、毒理指标 1.苯肼 分子式:C6H5NH-NH2分子量:108.1 物理参数沸点:244℃(分解);熔点:20℃;闪点:88℃;自燃温度:174℃;比重:1.1;蒸气比重:3.7;蒸气压:在20℃时为0.08mmHg;水溶性:微溶。 最高容许浓度5ppm,20mg/m3。 其它特性黄色粘滞性液体或黄色结晶。燃烧时产生有毒的亚硝蒸气,能与氧化剂发生强烈反应。本品除呼吸道和消化道外,还可以从皮肤吸收,影响肝、肾和血液,腐蚀眼睛、皮肤和呼吸道粘膜,大量吸入可发生肺气肿或死亡。经常接触可发生皮炎。 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本品可燃,应禁明火及吸烟。于88℃以上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物具爆炸性,此时必须密闭设备、加强通风,着火时可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接触后的症状有刺激感、咽喉痛、咳嗽、呼吸困难、腹痛、呕吐、脸色苍白、皮肤发蓝,眼结膜充血、疼痛、视力模糊、皮肤烧伤等。应严格注意防护,加强通风和排风,或戴防护面具,穿工作服、手套、防护镜,不准在工作时进食、喝水及吸烟。中毒后迅即离开现场,半卧位休息吸入新鲜空气,迅速用大量水冲洗眼睛,清洗口腔,脱去被沾染衣服,淋洗全身,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泄漏时戴过滤式防护面具细心收集漏物。 贮存与氧化剂隔开 【附注】根据其接触决定体检的时限。肺水肿要几小时才出现症状,它会因体力活动而加剧,因此要注意休息,可先给与考的松喷雾吸入。本品能形成高铁血红蛋白,要特效治疗。沾污的衣服要用大量水浸洗,以免着火。本品能致癌。 2.甲酸 又名蚁酸,分子式HCOOH 分子量46.0 物理参数沸点:101℃;熔点:8℃;闪点:69℃;自燃温度:520℃;比重:1.2;蒸

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含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来源:| 作者:| 日期:2015-03-04 11:05:52 | 浏览2733 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 行)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 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7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

码头变更环境影响说明(上报)

1 前言 1.1变更说明的由来 2010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中指出要统筹规划皖江岸线资源利用和港口布局,调整优化沿江港口结构,把安庆港建设成为地区性中心港,推动以安庆港为依托的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为积极承接石化企业转移,安庆市在石门湖地区建设化学工业区(目前已更名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区主要包括凤凰片区和山口片区。 随着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企业的相继落户,为了给入区企业提供安全、高效、畅通的水运运输服务,完善安庆市综合运输体系,充分发挥石门湖航道航运效益,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石门湖新建一个工业品码头,建设规模为:新建8个1000吨级泊位,占用岸线长度1035m,从上游向下依次为4个液体化工品进出口泊位、1个件杂化工品进出口泊位、1个烧碱进口泊位和2个散货进口泊位。年设计吞吐量326.5万吨(液化丁二烯和液化丙烯出口15万吨,其他液体化学品进出口66.5万吨,件杂化工品进出口30万吨,烧碱进口35万吨,散货原料进口180万吨)。主要工程内容为后方陆域、码头工程、地基处理、道路、堆场、护岸、土建工程以及机械、电气、控制、通讯、给排水等配套工程。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以安发改办许可[2012]20号文“关于同意安庆港石门湖凤凰作业区工业品码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同意该项目开展有关土地、规划、环保、水利、海事、节能、安全及其他各项前期工作。 2012年5月20日安庆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2年12月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安庆港石门湖凤凰作业区工业品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了专家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环评单位对报告书进行了认真修改,提交了报告书报批稿。2013年4月25日,安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建函[2013]82号文《关于安庆港石门湖凤凰作业区工业品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修订稿从P38-40: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定量分析企业生产、使用、存储的化学品与事故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的比值(Q),工艺过程与风险控制水平(M)以及环境风险受体(环境保护目标)敏感性(E),按照分级矩阵法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和红色标识。分级程序见图6-1。 图6-1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流程示意图 6.1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评估 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发【2014】34),项目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主要有:氧化镉,硫酸镉,盐酸。根据企业化学品

种类与数量(折纯),与临界量分别进行比对,计算比值(Q ): (1)当企业只涉及一种化学物质时,该事故环境风险物质的数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即为Q 。 (2) 当企业存在多种事故环境风险物质时,则按式(1)计算事故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 1 (22) 11≥+++= n n Q q Q q Q q Q (1) 式中:q 1, q 2, ..., q n ——每种事故环境风险物质的最大储存量或使用量,且数量超过对应临界量的5%,t ; Q 1, Q 2, ..., Q n ——各事故环境风险物质相对应的临界量,t 。 计算得到事故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 )后,将Q 值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1) 1≤ Q <10;(2) 10≤ Q <100;(3) Q≥100。 本项目Q 值见表6-2 表6-2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值比值 因此,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值比值(Q )为18。 6.2工艺过程与风险控制水平(M )评估 6.2.1评估指标及赋值 评估指标及赋值见表6-3

码头风险评定报告

江门港开平港区裕海物流有限公司码头风险源排查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江门市港口船东协会 编制日期:2017.10

摘要:受江门市交通管理局委托,江门市港口船东协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于2017年10月7日对江门港开平港区裕海物流有限公司普货码头进行风险源分级评定。按《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粤交安(2016)1 2 6 5号)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试行)》的要求,从普通货物码头的起重设备、港口设施完整性、装卸货物种类、码头吞吐能力利用率、泊位吨位利用率、风、夜间生产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评定;评定分值为28.08分,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Ⅲ级)。 第二组参加风险排查评估人员 目录 1编制依据 2码头概况 3辨识和风险等级评估流程 4风险辨识和风险等级评估具体内容 5风险辨识和风险等级评估结论 6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7附件

码头风险源排查评估报告 1编制依据 1. 1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粤交安(2016)1 2 6 5号)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交安函【2016】2 1 7 6号) (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试行)》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 (8) 《起重机械分级-第一部分:总则》(GB/T 20863.1-2007) (9)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1)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1992) 1. 2企业基础性资料 (1)码头质量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2)码头设计、建设的原始资料及相关审批、验收资料 (3)码头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报告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1 适用范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时期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储备或开释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环境爱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大环境爱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国办发〔2013〕101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治理暂行方法》(环发〔2010〕113号);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 《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2008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最新年本);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名目》(2013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2.2标准、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讲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 2);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环境阻碍评判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判技术导则》(HJ/T169-2004);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操纵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 /SY1190-2013);

(整理)客滚码头港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预防措施.

客滚码头港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预防措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客滚船滚装运输业在我国的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群岛、长山列岛等地区逐渐兴起,由于其具备便捷、快速、客货共享、性价比高等商业特点,在激烈的海运市场上蓬勃发展。根据有关资料统计,仅我国渤海湾地区的客滚运输业务以平均每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由于其运输特点与其他运输方式明显不同,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其高风险性逐渐显露出来。 随着客滚船滚装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长山群岛、舟山群岛、琼州海峡、渤海湾等区域均设立了往返于大陆与大陆之间、大陆与岛屿之间、岛屿与岛屿之间的客滚码头。近年来,为了满足陆岛运输量逐年扩大的需要及适应客滚船运载能力逐年增加的发展趋势,我国在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海域又陆续兴建或改造了一批从事旅客、车辆滚装运输作业的客滚码头,如辽渔集团新港港务公司下属的客滚码头、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港作业区码头、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海安港码头、海安新港港务有限公司下属的海安新港等。但是,由于各个公司管理的客滚码头的建设年代不同,安全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差别较大,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自1999年以来,中国的客滚码头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重特大火灾、沉船和旅客伤亡事故,其教训是惨痛的。 影响客滚码头港口作业安全的因素较多,主要表现在人车混流、旅客或车辆夹带危险化学品进出港或上下船、车辆“三超”等,因此,分析和确定客滚码头港口作业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将各种危险性因素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是保证客滚码头港口作业安全运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一、客滚码头港口作业过程中主要危险因素分析 客滚码头是车辆及所运载货物、旅客等人员上下滚装船的专用装卸作业区,是联系船、岸之间的重要作业区,通过客滚码头来实现旅客等人员、车辆由船至岸或由岸至船相互之间的有效衔接。客滚码头是旅客、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进出港、上下船的主要通道,客观存在着发生火灾、人员落水淹溺、人员相互踩踏、电气事故、船舶靠离泊事故等危险。 1.人员伤亡事故危险 车辆及旅客等人员进出客滚码头作业区时,由于密布于码头前沿,必然存在旅客、车辆的相互交叉,存在着车辆、旅客相互拥堵的现象,若作业现场管理秩序失控,易导致车辆刮蹭旅客、旅客落水淹溺及人员相互踩踏等伤亡事故的发生。

环境风险评估

1 总论 1.1概述 1.2 评价目的和工作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1.3 编制依据 1.3.1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2004.8.28;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⑽国务院国发(2000)38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 ⑾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⑿《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3.26; 1.3.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3.27;

⑵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 ⑶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3; ⑷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05.12; ⑸国家环保总局,环控[1997] 0232号《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1997.4.14; ⑹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 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2.21; 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4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2001.1.8; 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环发[2001]199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2.3.15; 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6]4号《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 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1号),国家环保部、发改委,2008.6.6; ⑿《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 1.3.3地方性文件 ⑴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1994]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的通知>,1994.4.18; ⑵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报告》,2001.12; 1.3.4技术导则与规范 ⑴HJ/T 2.1-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1993.9.18; ⑵HJ 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2009.4.1; ⑶HJ/T 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1993.9.18;

天然气项目环境风险分析模板

1环境风险分析 1.1评价目的 风险评价主要考虑项目的突发性事故,包括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失控状态下的泄漏、技术系统故障时的非正常排放等。发生这种事故的概率虽然很小,但其影响的程度往往较大。本篇主要分析 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引起天然气泄漏,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措施,以使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1.2编制依据 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环发[2005]152号《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3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范围及评价工作内容 1.3.1 风险源辩识 本项目原料及产品涉及的物质主要为天然气等。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规定,辨识结果见表1-1。 表1-1 危险源识别表 易燃物质名称本项目最大贮存量(t) 临界量标准(t) 天然气贮存场所10 10 本项目天然气最大储存量10t,根据表1.1可知,其最大储存量等于临界量标准(10t),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的天然气储配站为重大危险源。 1.3.2风险评价等级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中规定,根

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判定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T169-2004规定的《物质危险性判定标准》进行判别,本项目所涉及的危险物质为天然气,属于易燃性危险物质,贮存场所功能单元属重大危险源;同时,项目建在弓长岭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属环境敏感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T169-2004关于评价级别的判定,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级别应为一级,应对事故影响进行定量预测,说明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级别的判定具体见表1-2。 表1-2 环境风险评价级别的判定 项 目 剧毒危险 性物质 一般毒性 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 险物质 爆炸危 险物质 评价等 级判定 重大 危险源 导则规定 一 二 一 一 一级 本工程 × × √ √ 非重大 危险源 导则规定 二 二 二 二 本工程 × × × × 环境敏 感地区 导则规定 一 一 一 一 本工程 × × √ √ 1.3.3评价范围 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级别为一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规定,本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为距离风险源源点5公里的范围内。 1.4风险评价保护目标 (1)人口集中区和社会关注区 根据本项目风险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及所在区域环境情况,确定

第四章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第四章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 4.1.1监测点布设 根据当地气象条件、评价级别及区域环境特征,环境空气现状监测点位共布设4个。具体监测点位见表4-1。 表4-1 环境空气现状监测点位布设一览表 4.1.2 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为环境空气中的SO2、NO2、TSP和PM10。 4.1.3 监测时间及频率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由邓州市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9月23日~29日进行,连续监测7天,同时记录了监测时的气象状况(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现状监测因子及频率具体见下表4-2。 注:每次监测的同时观测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气象要素 4.1.4 监测分析方法 具体监测分析方法见表4-3。

表4-3 环境空气质量分析方法及检出限 4.1.5 评价方法 采用标准指数法对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Pi=Ci/Si 式中:Pi——i污染物的单因子污染指数; Ci——i污染物的实测浓度,mg/m3; Si——i污染物的评价标准。 4.1.6 评价标准 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二级标准,具体见表4-4。 表4-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标准

表4-5 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一览表 4-3

4-4

4.1.7 监测结果与分析 根据监测报告,各监测点监测数据统计结果见表4-5。 根据表4-5监测数据分析可知,监测点的环境空气的SO2、NO2、PM10、TSP、监测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表1二级标准。 4.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4.2.1监测断面布设 本次环评监测布设2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监测断面(功能、方位和污染源的距离)的布设见表4-6及图4-1。 表4-6 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情况表 4.2.2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及频率 地表水质量现状监测由邓州市环境监测站2014年9月23日~25日进行,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及频率见表4-7。

油品码头及配套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油品码头及配套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港口码头类建设项目建设类型: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煤、矿石、粮食、建材等)、液化气码头(lng)、油品码头、液体化工码头等。 本案例属油品码头,具备装卸功能,且配套建设油罐区,在施工过程中也涉及围填海和炸礁作业,涉及的环境影响要素较多。 港口码头工程的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内容调查: 1.调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履行情况,核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一致,对工程变更内容重点调查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环境影响变化程度。 2.明确验收工况,若工况较低,要进行分析说明。 3.明确相关配套工程的状况,例如:航道、锚地是利用原有的还是需要新建或扩建,相应的在后面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中也要明确。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1.环评主要结论的回顾,明确港口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是施工期生态破坏和运行期环境风险。将原环评和变更环评的环境影响预测和措施分开摘录,便于了解影响和措施的变化情况。 2.从原环评、变更环评、落实情况来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提出的相关环保措施,调查落实情况,对于变更或未落实的环保措施应说明具体原因,并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 不同类型码头环保措施调查侧重点不同 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及散装水泥等码头:关注是否落实了降尘、喷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油品、化学品、液化气等码头:重点关注是否落实了污水处理、大气环境保护设施及风险事故防范应急措施; 集装箱及多用途港口:是否落实污水处理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压舱水是否进行灭活处理情况的调查。 三、施工期影响调查 主要通过收集利用资料(工程施工总结、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结合走访当地环保部门、公众意见调查等方式,进行回顾分析。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附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 )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0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41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 年完整版);

码头环境风险评估

码头环境风险评估 7.10.1 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化各沿江(河)、沿海码头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 7.10.2 环境风险源识别 相对独立的码头(趸船)作为一个风险源,含码头至最近一处截断阀之间的装卸管线。 7.10.3环境风险物质数量/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 (1)化学品类环境风险物质 计算该风险源所涉及的化学品类环境风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q与 其临界量Q的比值R。ii最大存在总量q包括管线截断之前的流量,以及装卸管线从码i头至最近一处紧急切截断阀之间的存量(截断阀关断时间按响应时间计)。 将R值分为:①R<1,②1≤R<10;③10≤R<100;④R≥100四种情况,分别以R0、R1、R2和R3表示。 (2)油类环境风险物质 计算风险源涉及的油类物质最大可能泄漏量。最大可能泄漏量包括管线截断之前的流量,以及装卸管线从码头至最近一处紧急切截断阀之间的存量(截断阀关断时间按响应时间计)。 将最大可能泄漏量分为:①Q<10t,②10t≤Q<100t,③100t≤Q<500t,④Q≥500t四种情况,分别以Q1、Q2、Q3和Q4表示。 7.10.4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采用评分法对风险源安全生产控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及分值分别见表。7-10-2与表7-10-1. 表7-10-1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 (1)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 对风险源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按照表7-10-3进行评估。 表7-10-3 环境风险源安全生产及设备质量管理评估

(2)环境风险控制 按照表7-10-4评估码头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表7-10-4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评估

环境风险评估

1 总论 概述 评价目的和工作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编制依据 1.3.1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⑽国务院国发(2000)38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⑾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⑿《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1.3.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⑵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⑶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⑷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⑸国家环保总局,环控[1997] 0232号《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 ⑹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 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4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环发[2001]199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6]4号《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 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1号),国家环保部、发改委,; ⑿《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 1.3.3地方性文件 ⑴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1994]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的通知>,; ⑵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报告》,; 1.3.4技术导则与规范 ⑴HJ/T -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⑵HJ -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⑶HJ/T -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⑷HJ -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⑸HJ 19-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⑹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⑺HJ/T 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⑻《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1. 表1-1 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评价标准 1.5.1环境质量标准 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⑵《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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