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山东理工大学教案

注:教师讲稿附后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观念是法国古典法学家、公法学家让·博丹(布丹)首创。他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又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他还仔细分析了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国家主权具有永久性、国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权力是法律的渊源,而作为法律制定者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能转让等等。按照博丹的理解,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条约权,官吏任免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货币制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等八项。博丹认为主权在君主。

英国的洛克认为主权在议会。

法国杰出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的生平:

1712年生于日内瓦,是一位钟表匠的儿子。他自幼丧母,家境贫寒,十二岁辍学后开始颠沛流离的生活,做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家庭教师和乐谱抄写员。1754年,他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认为私有制是市民社会和社会不平等的根源。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宣扬民主,否定王权神授。尽管这些书大大提高了他的名声,却也给他招来了官方的谴责和迫害,他只好逃离法国来到英国,晚年他完成了《忏悔录》,与1778年与世长辞。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既然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求,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

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因为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受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也有类似规定。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一不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除了在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之外,各国宪法还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一是间接的代议制形式。二是直接的形式。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另外,各国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

文艺复兴产生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十七世纪荷兰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作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的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不仅详细解释了格老秀斯提出的上述命题,提出了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而且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英国著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生平: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个清教徒。1652年,二十岁的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员,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1655年至1665年在牛津大学教授希腊修辞学、哲学。1668年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666年结识辉格党领袖安东尼·艾希利勋爵,担任其政治顾问和家庭教师,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较深。1677年艾希利出任英国大法官,洛克担任宗教事务秘书,后改任贸易和殖民

委员会秘书长。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先后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主要著作有《自然法论》、《政府论》上下篇。洛克的宪法思想在《政府论》下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他看来,这些权利是造物主给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侵犯的,即使进入政治社会以后,人们仍然应保留这些权利。这样,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最终形成,从而不仅在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把保障天赋人权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

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称之为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的本质,是人生活的目的。这些权利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不能被剥夺或放弃。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为了公正的裁判、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人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如果统治者违反约定,人们就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起来把它推翻。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最早将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1791年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各国宪法都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把这种权利描述为“‘天赋人权’,作为整个人性中的一柱阳光,由上帝亲手写下,且永远不能被任何凡力消除或模糊。”由于不是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善良的,所以,总会有人试图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没有政府,就没有人有权解释或执行自然法,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就不安全,因此,人们必须创制政府,来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然权利,以便所有人都享有这些权利并与他人和平相处。但是一个合法的政府要经人们同意接受其统治才能存在。杰斐逊把这一思想在《独立宣言》中表述为“政府由人民创建,其正当性源于受治者的同意。”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各国宪法明确规定此原则,或通过规定基本权利的形式来明确基本人权的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美国、德国宪法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宪

法只确认此原则,基本权利内容较少。

三、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最早阐述这一思想。他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提出了选举、限任、监督、法治等一系列权力制约方法。

根据罪感文化,人天性就是恶,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性与堕落性,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体现至善的可能。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就很容易被滥用,权力就会成为一种危险的东西,因此,需要从制度上对权力进行防范。

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发展了此理论。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认为国家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应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也要受委托条件的限制。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可恣意行使的权力,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力。这些限制包括:不可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不可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财产的任何部分。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工具;政府权力必须受到限制;政治分权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制度保证;人民对国家事务享有最终的决断权。

孟德斯鸠的生平: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1689年出生于法国一个贵族世家。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700年进入有名的朱伊公学,1708年在波尔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出任律师,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推事。1715年,与富有军官之女结婚,其妻带来丰厚嫁资。次年,他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的职位。1721年他出版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名著《波斯人信札》,尖锐地讽刺法国专制制度,猛烈抨击路易十四的种种倒行逆施。此书的出版和流行,使他跃为全国瞩目的人物。1728年被选为法兰西学士院院士后,他开始了长达3年的学术旅行,游历了欧洲列国,广交名人学者,考察各国风俗与政制,研究学者著作。1748年,其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在日内瓦一出版,即在欧洲引起轰动,二年内印行了二十二版,还被翻译成多种文字。虽然该书也遭到教会的憎恨和查禁,但其巨大影响不可遏制。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因旅途染病,逝世于巴黎。《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宪法思

乡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是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行、司,由不同机关来行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汉认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不是天使而是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国家。英国运用此原则的特点是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院胜过上院,建立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法国融合了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监督原则。

四、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

法的统治,rule of law,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我国古代儒家学派是人治的倡导者,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人治。法家学派韩非、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的时候,谁至上?“人依法”还是“法依人”?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

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他对法治优于人治进行了全面论述。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所谓普遍服从,既包括公民,又包括统治者。

中世纪末期英国著名法官科克在其任内,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

13世纪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时代的著名大法官布雷克顿在他的《英格兰的制成法和普通法》一书中有句名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把布雷克顿的观念具体化了。于是,不承认君主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成了一项英国普通法的准则。而且,君主也无权改变法律,更不能未经民众的同

意便剥夺属于民众的东西。这样,法治的传统在英国初露端倪。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也是早期的创始人。在他的《政府论》中关于法治原则有诸多的论述。他说:“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他还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认为,有法律而不执行,就等于无法。法治并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卢梭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

(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或者是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它文字和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的内容:

1.宪法是最高法,不得抵触。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依法行使权力。

5.司法独立。

正当法律程序:根据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观点,正当程序就是让一个孩子切蛋糕,另一个孩子先拿一块。同意了程序,也就是已经接受了最后的结果。

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有两方面的意义:一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二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参见王明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中,表述为“未经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案例]

1956年,美国修正了《社会安全法》,其中规定了残疾扶助金计划,即工人在身负残疾而无法正常工作时,政府应当给予残疾扶助金。埃尔德里奇是一名身负残疾的工人,1968年6月,他第一次从州政府那里领取了残疾扶助金。但是,到了1972年3月,他收到了州政府询问他治疗情形的书面文件。埃尔德里奇在对州政府的答复中指出,他的病情并未改善,并同时报告了他接受治疗的情况,包括他的医生及其医生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等等。后来,州政府又向他的医生及精神顾问询问他的情况,并得到了相关的报告资料。在考虑了这些报告及其他资料之后,州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埃尔德里奇,其扶助金已于1972年5月终止给付,并同时说明了中止的原因,以及告知他可以要求合理的时间以获取并提出有关病情的其他资料。

埃尔德里奇回信申诉了他的病情状况,指出州政府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仍然处于残疾状态,然而州政府还是做出了自该年5月起埃尔德里奇已不再是残疾身份的最后决定,这一决定为社会安全局所认可。于是7月,社会安全局通知埃尔德里奇其扶助金将终止,并告知埃尔德里奇可在六个月之内请求州政府审查这一决定。

埃德里奇并未请求州政府审查社会安全局的决定,反而质疑这一项行政程序的合宪性。他要求立即召开听证会审理其残疾情形并恢复其权利。埃尔德里奇提起了诉讼。地方法院认为,被告根据行政程序中止了埃尔德里奇的扶助金,已经剥夺了他于宪法上所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因此,终止扶助金之前,必须提供一个由社会安全法第五章为福利者所设计的证据听证会。

北京地铁票价听证会。

依赖程序成为英美法的特征。美国人重视程序,胜于实体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在沙尼斯诉美国一案中说过:“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事实上,如果要选择的话,人们宁愿生活在忠实适用我们英美法程序的苏联实体法制度下,而不是由苏联程序所实施的我们的实体法制度下。”

“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小结

[内容提要]

1.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

法治原则。

3.主权概念在不断发展,人民主权原则也随之在不断演进。各国根据自己的历史和国情,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这一原则。比如,瑞士的直接民主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英国的议会主权制等。

4.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都以种种方式有所体现,对人权的基本概念的理解呈现出多元化。人权的概念具有开放性,其内涵在不断发展。

5.分权原则的宗旨主要是使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方式主要由美国式:极为具体明确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分权制衡;英国式:以立法权为三权的重心;法国式:将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相结合,权力的重心在行政。

6.法治是治国的理论,更是治国的原则和方法。在各国的宪政建设中,虽然对其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但都以不同方式使这一原则得以贯彻和落实。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材料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材料2:“任何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政治上、经济上或社会上之关系,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的身份及门第而有所差别。不承认皇族及其他贵族制度。”

材料3:“任何人若非告以理由,且予以即行委托辩护人之权利,则不得予以拘留或拘禁。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拘禁任何人。如经要求时,应立即在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庭之公开法庭,说明其理由。”

材料4:“天皇仅实行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之行为,并无干预国政之权能。天皇依法律之规定,可以将其有关国事之行为,委任他人行使。”“国会为国家之最高权力机关,并为国家之唯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材料5:“所有法官,均依其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仅受本宪法及法律之拘束。”(注:以上材料均摘引自1946年《日本国宪法》。)

问题:1.材料1、2、3、4、5共同体现了哪一项宪法原则?

答:这些材料共同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

从这五则材料中可以看出,法治原则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

2.结合上述材料,请简述这一宪法原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二)材料:在山东滨州地区惠民县,有一个偏僻小镇,名叫桑落墅镇。1996年4月2日深夜,惠民县公安局治安科的张传广、张刚等人,率领一批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摸进了桑落墅。11点多钟,桑落墅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几下砸开了村民季玉坤的家门,闯了进去。季玉坤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便被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从被窝里拖出,押上警车,送县城中心旅馆关押起来。15天后,季的家人送来3 000元莫名其妙的“罚款”,再加上225元“旅馆费”才将其赎了回来。

同季玉坤的遭遇一样,当天和以后连续几个深夜,桑落墅共有数十人被抓走,分别被关押在惠民县公安局指定的“高家店旅馆”、“顺达旅馆”、“鸿燕旅馆”等处。老百姓一律管它们叫“惠民县第二监狱”。有的村民被冠以“赌博犯”的罪名,关进了“第二监狱”,一部分人则被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赌博犯”的大牌,在高音大喇叭的喊叫声中,到各乡、各村游街示众。这些都被有计划地拍成“严打成果”。随后,山东省某报以《滨州地区严打取得显著成果》为题,报道“惠民县打掉一个涉及100多人、赌资达41万元的特大赌博团伙,群众为此鸣鞭炮庆贺”的“新闻”;滨州、惠民县的电视、报纸更是宣扬惠民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特大赌博团伙案”的事迹。

当时正值农忙季节,桑落墅700余名劳动力中,有200多名青壮年为躲避抓捕而逃往异乡。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桑落墅一到晚上几乎没人敢开灯,听见汽车响家家关门,很多村民不敢在家睡觉,有两个青年人在长期恐惧中,精神失常,两个未成年人也被抓去作为人质……

1996年8月,桑落墅村民忍无可忍,决定秘密到北京上访。村民李宝成在众乡亲的签名支持下,上访到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

1996年9月16日,李宝成因上访被县公安局以“赌博”罪“逮捕”,并被张广传戴上手铐在村里绕行一圈。张手拿逮捕证,对村民喊道:“大家听着,李宝成没有问题,可我就把他抓了,看你们谁还敢去北京!”

从1996年底到1997年初,桑落墅有几十名村民向惠民县法院起诉惠民县公安局,但不少村民因交不起二三百元的诉讼费而无法起诉。张广传等人得知消息后,还开着车到村里恐吓村民,吓得很多起诉的人到处躲藏,有的起诉后又撤诉,最终有29人的起诉被立案受理。1997年6月6日惠民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出庭应诉人员个个腰间别着手枪,连旁听的被告方工作人员也是荷枪实弹。后来更以“法庭无法保证其安全”为由,拒绝出庭,法院只好暂停审理。后在省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下,于10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10月13日以原告胜诉结案。

问题:公安局违反了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答:1. (1)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张传广等持枪夜闯民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张传广等将村民非法关押在固定旅社和非法逮捕村民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的自由。

(3)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安干警无故对村民处以罚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安干警将村民挂上“赌博犯”的大牌、游街示众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5)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张传广等人恐吓、打击、

报复村民上访、起诉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诉权。

2. (1)公安干警滥行执行权的行为违背了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之宪法原则。

(2)公安干警藐视法庭和原告等行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三)材料1:2005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有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牵涉其中。现年55岁的马德曾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到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局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每个位置都有其“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其中12起“卖官”,担任要职6年间共收受贿赂603余万元。

问题:1. 材料1中的情况有哪些制度根源?

2. 如何解决材料1所反映出的问题?

答:1. 该材料发映出我国的国家机构以及公权力的具体运作过程都没有

真正有效地贯彻权力制约原则。在此案中,我们可以看见各国家机关之间

没有相互制约以促使公权力得以有效运作,而是联合运用公权力来谋求私

利。这是极其危险的。

2.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充分运用权力制约原则,从权利制约权

力、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推进宪法实施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体

系,遏制腐败。

宪法学

①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法律术语,即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 一、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A.序言 ? B.法律 ? C.决议 D. ?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 ? A.十月革命 ? B.洋务运动 ? C.巴黎公社 ? D.共产国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4、(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A.党内选举 ? B.人大常委会 ? C.民主选举 ? D.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5、(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 ? A.“总方向” ? B.“总原则” ? C.“总方针” ? D.“总路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A.制衡原则 ? B.民主原则 ? C.分权原则 ?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7、(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 B.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B.党 ? C.国务院 ? D.人民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 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

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补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的先锋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它既表现为人类生活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它贯穿于宪法始终,规定着人们生活最根本的制度,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 所谓人民主权,就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17、18世纪启蒙家们倡导人民主权论,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亦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而这样的约定在形成集体力量的同时,又必须保证“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唯有让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繁荣富强。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就是指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基本人权保障了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种族歧视,没有性别区分。不会再出现黑人、白人间无谓的争斗;也不会再有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黑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能够有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理想。 (三)法治原则 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法治,人们才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超越法律为所欲为,更不会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对于“法制”和“法治”,人们往往容易混淆,需要明白“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宪法习题(标准版)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宪法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是国家()(P145) A.授权法 B.程序法 C.根本法 D.特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P146)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阶级基础是()(P147) A.工农联盟 B.人民民主专政 C.各个阶级的联盟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P147)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P149) A.邦联制 B.单一制 C.复合制 D.联邦制 6、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指()(P149) A.国家的阶级关系 B.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C.国家的民族关系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7、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制度(P149)A.各少数民族 B.汉族 C.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D.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8、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P150) A.主导力量 B.必要补充 C.领导力量 D.依靠力量 9、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P150) A.帮助和管理 B.指导和帮助 C.鼓励和监督、管理 D.引导、监督和管理 10、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P151) A.义务 B.权利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和义务 11、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是()(P153)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2、我国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P154)A.领导 B.监督 C.引导 D.指导 1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B.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C.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D.产生它的同级人民政府 14、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的特别程序(P145) A.普通法律 B.一般法律 C.特别法律 D.基本法律 1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P148) A.基本制度 B.政治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基本政治制度 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P147) A.三权分立原则 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民主集中制原则 D.下级服从上级原则 17、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 A.民主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选举制度 D.少数服从多数制度 18、人权指作为一个人()享有的权利 A.应该 B.实际 C.应该和实际 D.应该和可能 19、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 A.制定宪法 B.制订法律 C.解释宪法 D.解释基本法律 20、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P147) A.无产阶级专政 B.民主与专政 C.各个阶级的联盟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P147)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22、国家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是()(P154)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监察部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 学号:***** ******** ***** 【论文摘要】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宪法;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成员的2/3或3/4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是由1953 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

宪法基本知识

宪法基本知识 在法治国家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规范,是制定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最高依据,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制统一的基础。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带有根本性的重要任务。 宪法的涵义 毛泽东同志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等内容;宪法制订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之首和权力之尊,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等。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

宪法基本知识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过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二、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智利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特定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模拟试卷考卷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个1分,共10分,每小题仅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D )。 A.宪法制度 B.国家元首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一国两制方针最早针对的是 ( D )。 A.香港问题 B.澳门问题 C.台湾问题 D.香港和澳门问题 3、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最基层的是( B )。 A.卫戍区 B.警备区 C.军分区 D.人民武装部 4、中共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 A )。 A. 干部监督 B. 干部任免权 C.干部调配 D. 干部鉴定考核 5、目前国务院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A )进行。 A.行业协会 B.国家经贸委 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 B )。 A.人民 B.公民 C.国家 D.政府机构 7、有权制定效力仅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只有( C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委员会 8、中国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法院是( D )。 A.基层法院 B.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 D.最高法院 9、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0、村民自治的基础是( A )。 A. 民主选举 B. 民主决策 C.民主管理 D. 民主监督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8分,每小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正确) 1.政治制度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ABCDE ) A.历史性 B.阶级性 C.权威性 D.层次性 E.稳定性 F.系统性 2.在我国现阶段,直接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基层群众组织当中:( ABF ) A.农村村民委员会 B.城市居民委员会 C.工会 D.妇联 E.共青团 F..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3.社会主语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 ABEF )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内容 宪法的四项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但是这四个原则却包含了所有与公民和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利与权力,同时由宪法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如果不遵守这些原则也将成为失败的法律。 一、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就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宪法的基本原则

山东理工大学教案 注:教师讲稿附后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观念是法国古典法学家、公法学家让·博丹(布丹)首创。他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又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他还仔细分析了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国家主权具有永久性、国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权力是法律的渊源,而作为法律制定者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能转让等等。按照博丹的理解,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条约权,官吏任免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货币制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等八项。博丹认为主权在君主。 英国的洛克认为主权在议会。 法国杰出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的生平: 1712年生于日内瓦,是一位钟表匠的儿子。他自幼丧母,家境贫寒,十二岁辍学后开始颠沛流离的生活,做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家庭教师和乐谱抄写员。1754年,他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认为私有制是市民社会和社会不平等的根源。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宣扬民主,否定王权神授。尽管这些书大大提高了他的名声,却也给他招来了官方的谴责和迫害,他只好逃离法国来到英国,晚年他完成了《忏悔录》,与1778年与世长辞。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既然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求,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

宪法基本原则

1.是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去解释和阐明法律现象(包括宪法现象)还是在改革和观念更新的口号下去兜售和推崇资产阶级和其它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原则问题。 法是如何起源的?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似乎是已经解决的问题。但我国有的学者在今年早些时候撰文宣称:“法高于法律法规,是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事物之所以美好,生命之所以演化,人性中之所以有其善良的一面,均出于自然而受其一定法则的支配,从而形成和谐与平衡,并出现造形的完美。”于是,古老的自然法观点又被堂而皇之地搬上了中国法学论坛。 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指出过,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才是法的本质。法不能脱离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人们去凭空杜撰,从这一角度讲,法有客观性。但,法毕竟又是人制定的,是人的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对于同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由于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属的阶级不同、立场不同,自然会有不同的法律。从这一方面讲,法又有主观性。至于谈到“法则”,如果指事物本身有一种独立的法则或规则的存在,那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揭示、反映和描述事物的这一规律,从而制定出反映本阶级意志、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法律来。但我们通常讲的法或法律,绝不是这种“法则”,两者虽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当然,在人们制定法律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规则或叫立法规则,可以去遵循,但这又是另外一回事。任何情况下,不能把人为的法律与事物本身存在的规律等同起来。 有的学者曾正确地说过,美国宪法就是从一个难以驾驭的国家那难熬的实际需要中“逼出来的”“妥协篓子”。它不是在学究式的讨论中产生的,而是在讨论中充满冲突和协调,既进行思想上的交锋,也有幕后交易,一面是崇高的理想主义,同时而搞阴险狡诈的勾当,总之。宪法是在政治纠葛中产生的。显然,作为法律的美国宪法同一切资本主义宪法一样,决不是遵循什么另外高于法律法规的“法则”制定的,而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和体现,是为了形成资本主义的“和谐与平衡”,追求的自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造型的“完美”。 有学者认为,从实质而不是从形式上看,宪法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当事人必须平等地遵守的、是政府治者与被治者的一种“契约关系”。这无疑是自然法学派在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上的社会契约论。 对于这种学说,连资产阶级学者也早就提出过批评,认为这是个毫无根据的假设,这不是人的自然状态,在一切可以想象的状态中,这种状态最违背人的天性、最不容于人的感情、最相悖于人的需要,并断言说,人的自然状态是社会和政治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阶级利益对立的出现,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组成的国家来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推行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固然,法律被统治阶级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在制定时,要想方设法使被统治阶级就范,考虑压迫和剥削的限度,当然也照顾到其同盟者的利益和注意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基本原则。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程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国家生活的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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