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的研究

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的研究
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的研究

保险学结课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体系

学院名称工商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会计学

学生姓名王艳玮

时间: 2014年12月12日至 2014年12月22日

目录:

1.摘要、

2.关键词、

3.文献回顾、

4.正文、

第1章、互联网金融的概况

第2章、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的博弈

5.结论、

6.参考文献。

一、摘要: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保险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保险监管体系,做到既能充分接纳新事物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当下的热门话题。

二、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网络支付

三、文献回顾

“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四个基本命题:“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全面和关键性运用的创新金融模式;“金融互联网”是商业银行将传统银行业务从线下部分或者全部移动至线上的一种金融改良和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实现其六大基本功能的方法和路径的总和;“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实现“资源配置”,即货币资本调配这一单一基本功能的方法和路径。<8>

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方式使得市场的不确定性更为明显,这需要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适应市场的特有规律,增设互联网保险经营者的准入制度,构建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预警机制,确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备案制度,设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误导预防机制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应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因此,需要强化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保险消费者金融隐私权遭受损害时能够寻求便捷、有效的救济措施。<15>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碎片化理财,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其运行中潜在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制定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3> 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国内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之一,但许多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问题至今仍存有很大争议。本文在梳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中三个争议较大的基本问题给予了深入辨析,以期能够增进各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据此定义,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两大类——支付类和脱媒类。展望前景,最有可能出现的是金融专业性与大数据的有效融合,更重要的则是由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金融体制改革。<7>

四、正文

第1章、互联网金融的概况

1.1概念辨析

1.1.1类型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支付结算类。这一类型又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如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存在直接催生了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结算平台的出现。另一类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这类平台一般通过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来实

现支付结算功能,如快钱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融资类。这一类型也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中介平台,如拍拍贷作为一种无担保线上融资平台,供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借贷利率、借贷金额、借贷期限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另一类是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典型的如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金融等。(3)投资理财保险类。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我国,传统的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除通过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自有网站以及专业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外,更多的是通过银行这个平台来完成线下认购目标

1.1.2特点

①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②互联网金融实现了碎片化理财

③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速度快、信息公开、便捷的优势

④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

1.2互联网金融的成长

1.2.1崛起

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互联网金融的走红与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余额宝把“互联网金融”这个新概念推向

了时代的风口浪尖。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的新生事物,新生事物的出现通常会遵循这样的路径:即当某一种变化悄然出现在生活中的时候,人们会感受到它的发生,但是并不知道意味着什么,只有当这种变化达到一定规模并产生足够大的影响的时候,它才会得到时代的认可,并成为影响社会进程的大事件。其实在余额宝出台以前,互联网金融不仅已经光顾我们的生活,而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1.2.2主要业态

从推进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业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由金融机构进行的互联网交易,即传统金融交易方式的网络化和电子化,手机银行等业务属于这一种类;其二,由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等业务具有这一性质;其三,由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机构或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作而产生的新兴业态,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属于这一类型。

金融互联网是指金融机构将传统的线下业务转变为线上业务,以电脑终端和手机终端等互联网交易方式取代传统的柜台交易。手机支付、手机转账和手机证券交易都属于金融互网的内容,其本质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新的互联网交易方式的结合。按行业的不同,金融互联可以分为银行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和保险互联网等内容。

第三方支付属于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的金融业务,是第三方机构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的资金结算担保系统。其具体流程为:买方在做出购货决定后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通知卖方款到发货,卖方发货给买方,买方验货后通知第三方给卖方付款。第三方支付克服了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排除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为该业务的迅速扩展奠定了基础。

P2P的本意是指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借贷业务,但是从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来看,其含义已经有所不同。广义的P2P是指所有互联网信贷业务,其内容包括阿里小贷。而狭义的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阿里小贷不属于这一分类。另外,从经营P2P业务的企业性质来看,其主体为互联网企业。

1.2.3对传统商行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当前第三方支付、小额信贷、

P2P、线上融资、移动支付等金融创新活动如火如荼。关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关系,基本上有两派对立观点:一派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不久的将来,将取而代之

传统商业银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自身缺陷很多,不会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有太大冲击。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互补关系,二者竞争的关键在于谁能够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

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有限,但未来将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毋庸置疑,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对传统银行业的存贷业务带来不小的冲击,未来基于互联网的竞争将会愈演愈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理念、灵活的运营模式与更人性化的运作肯定会极大地冲击传统金融业,促使传统金融业适时改革并加快改革进程,进一步实现专业化、市场化、普惠化和服务的人性化。

互联网金融将改变原有的金融生态,加速金融脱媒。中国农业银行曹少雄认为,支付体系已经进入三国时代:中国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将平分天下。当前,多家企业、电商都在构建自身的支付平台,这一局面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与银联有关。

1.3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1.3.1深远影响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在起步阶段,我们很难对其中长期影响进行准确的判断,但是从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点来看,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引发以下变化:

1.促进金融的快捷化、高效化、大众化和脱媒化进程

2.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会如何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在这一问题上,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大量分流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从而削弱其主导地位。也有观点认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业务的补充,二者具有互补性,互联网金融并不构成对传统金融业的威胁。

3.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第一,促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我国利率管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吸纳存款,向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廉价的资金。第二,削弱以行政区域划分的金融管理体制。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各地金融机构的线下业务主要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和居民。第三,促进金融业从分业体制向混业体制的转型。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属于重大的金融制度变革,这一变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现行的分业管理体制。第四,削弱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成为更加公平、健全和自由竞争的市场。

4.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首先,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最大区别是对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高度依赖。其次,传统的金融业主要以企业为服务对象,而互联网金融主要以消费者为服务对象。再次,就互联网P2P业务而言,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适合互联网环境的征信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较大的业务是P2P。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的博弈

2.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管十分困难。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充分暴露,这也导致目前对其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运行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状况堪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会加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进而削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无论是投资理财产品还是各类平台的出现,都让监管部门力不从心、措手不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不同,目前对其创新的界定尚不确定,这导致很多情况下相应的监管立法也是滞后的。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做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先发展,后规范”,在监管的同时又怕监管过度而阻碍了互联网金

融创新。

2.2.2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

互联网金融交易并不是像传统金融业务那样在柜台进行,其虚拟性使得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和违约责任追究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证据是法官和监管部门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因而证据的保全极其重要,但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等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挑战,电子证据还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脆弱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远比惩治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困难。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跨市场的监管制度,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业经营所造成的分业监管局面往往导致取证效率低下,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1.3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

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实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实施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根据银行对第三方的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政出多门,对于跨市场的交易活动,以谁为监管主体尚不明确,这样的监管制度安排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一些互联网企业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2.2其风险因素对保险监管制度的新创设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亟须对其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既不抑制创新又能提高新型金融产品的透明度、解决虚假信息问题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所在。

2.2.1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相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革新、完善,使之能够反映网络反洗钱工作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复杂、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3.2.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循序渐进地进行。监管部门可以对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等,并且规定互联网企业如果介入金融业务,就必须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对注册资本、技术协议、网络设备标准、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等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其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对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和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

2.2.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

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互

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同时,立法应当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2.4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

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

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五、结论

以发展普惠金融为导向。鼓励创额和规范发展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

利用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契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实现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

(二)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完善互联网金融监测和调控

中央银行应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监测体系,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规模。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适当进行窗口指导,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情况,研究将互联网金融发展成熟度高的机构纳入系统性重要银行范畴,归人宏观审慎管理监测框架体系中,研究制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措施。

(三)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尽管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开通了网络金融服务,但应该进一步加大网络金融服务的创新力度,运用成熟的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

一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服务投诉,解决金融纠纷。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教育,指导网络金融使用者树立风险观念和安全意识、了解各种保密安全工具和手段。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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