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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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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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972-11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适用范围

1.1 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 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 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

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 的柱形空间。

2.5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 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 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 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7 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8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9 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10 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1 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2 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 测爆

4.1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2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 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 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 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 明火作业审批

6.1 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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