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范文

二审答辩状范文

二审答辩状范文(行政)

答辩人:____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答辩人于20____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不服____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年5月15日(20________)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咨询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三、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________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________年9月30日进行凉爽听证,差不多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四、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差不多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五、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1996年11月12日届满差不多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六、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____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爱护人民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县卫生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审答辩状范文(离婚)

答辩人(被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云南省________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________官南路怡园________小区____幢____单元____号。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就上诉人魏________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0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刻尽管不算短,然而这是在极特别的情况下存续的。男女双方自从建立婚姻关系后在较长的时刻内,始终是伴随着争吵和吵闹,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早在1993年2月就曾提出过离婚,并签署了

离婚协议。由于多年来双方当事人均需上夜班,假如离婚独自一人无法单独照顾年幼的女儿,出于为小孩着想,才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连续而已。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还有于开庭后征求了现在已独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儿的口头及书面意见后,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二、原审中上诉人已表态情愿有条件离婚,其现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无任何依据

一审中上诉人曾在庭审中提出多种意见,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离婚;要么错误地认为晋宁县的房子为其个人财产,两处房产都归其所有才同意离婚等所谓解决双方纠纷的方案(对此可查询原庭审笔录)。这就讲明在内心里,上诉人已完全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现状。现在,上诉人上诉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知这可能出于何处,依据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实是,两人在1993年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上诉人并未进行自我检讨,认识其自身错误,并未包容和宽待女方,反而至今还一味把争吵和感情破裂的缘故归咎于被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的无理取闹。持不要讲明的是本案中双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及一审判决离婚后至今的时刻内,双方并无任何沟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讲如何谈起。被上诉人过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躯体状况也不行,心灰意冷,无法再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上诉人竟然还声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这简直就是对自己的一种损害。被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

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无任何证据证实,所谓租金目前并无结余。对此,一是自女儿读初中后,上诉人的工资负责家庭的日常伙食费,被上诉人的工资及后来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及女儿的教育支出。女儿毕业后就业费用也由被上诉人支付;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晋宁县的房屋,而装修则是由被上诉人一人负责并出资,购房款与装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内的所有的积蓄;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被上诉人躯体一直不行,需要不时治疗。同时,还需照顾92岁高龄的老母亲,被上诉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弥补各项开支,而多次寻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均不愿拿出钞票来,以至被上诉人在退休后至今还一直在昆明打工,辛勤操劳,补贴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诉人现在手中哪儿来积蓄,假如讲到积蓄,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第三页中倒是陈述其保管有2万3千元存款单,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对两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时应基于两人差不多年老,要紧考虑养老、居住的咨询题,依照实际情况,昆明市官渡区的这套房屋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福利房,被上诉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该小区生活,判给被上诉人便于被上诉人日后的生活。同时,被上诉人92岁高龄的母亲,住在昆明,需要被上诉人不时进行照顾,被上诉人目前的工作单位也在昆明,在昆明居住方便被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及对老人的赡养。而上诉人目前差不多融入到晋宁县房子所在社区的生活中,由其在晋宁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审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做出一人拥有一处房产的判决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分割财产不公等主张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点讲明的一点是,原审判决还没有遵照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妇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假如讲财产分割不公也应是被上诉人认为分割不公才对。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差不多公允,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相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上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审答辩状范文(合同纠纷)

答辩人:赵子珍,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盟盟员,现执业:邯郸市电视台影视中心副秘书长同时任邯郸市慈善家协会副会长,住邯郸市丛台区联防路302,9-9联系方式132********

答辩人就上诉人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君与赵子珍、周润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差不多正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请原审判决全然违反事实不成立。认为一审判决决定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昊立公司承担了部分债务,且讲债务应属于赵子珍、周润霞在股权转让之前应承担的债务。但上诉人与答辩人赵子珍、周润霞2011年7月15号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2011年7月30号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不涉及债权债务咨询题。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上诉人主张依照2011年6月26日昊立公司与国信公司签订的《关于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应当由答辩人承担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运作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该主张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不是本诉审理范围。本诉首先要研判的是何种法律关系,毫无疑咨询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不是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即使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涉及到债权债务咨询题,也是上诉人另行起诉咨询题,而不是合并审理咨询题。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没有依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一审判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要紧债务来解释本案中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未表达过不履行转让协议,而是多次向法庭陈述,在确定了债务抵消数额之后,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应得的股权转让金,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判令解除合同显然没有事实基础。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使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是正确的,该条款适用于任文君和国信环保公司,基于以下事实:2011年7月15号,答辩人赵子珍、周润霞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为了完成昊立公司赵子珍、周润霞的全部股权转让,双方对同一意见表达的协议,其共同指向的法律关系就是昊立公司的股权转让。上述两份协议均是上诉人与答辩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协议。答辩人签订协议之后,又协助上诉人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赵子珍的20%股份及周润霞拥有的40%股份变更为任文君,使任文君拥有了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60%股权,其出资额为36万元(所定36万元也未支付)同时昊立公司的法人也由赵子珍变更为任文君,2011年7月15日,答辩人赵子珍周润霞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为办理工商过户手续签订的协议,与涉县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无关。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关于2011年7月15号涉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与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不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观基础是错误的。

合同的签署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咨询题解释》的立法或司法精神,也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公平等价有

偿、老实未来信用的差不多原则来履行签订的合同。而本案的上诉人显然违背了将来信用的原则在双方签订了协议以后,上诉人接管了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厂开始了施工,并没有按照2011年6月26号签署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一次性补偿给付答辩人对该项目建设发生的费用。也没有支付与答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所约定的给付被上诉人100万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毫无疑咨询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能够解除转让合同。本案中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任文君违背了将来信用的原则,在合同法的可撤销条款中,违背将来信用的表现之一是欺诈行为,本案任文君采纳规避法律的方式,用自然人的身份和赵子珍、周润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时使用任文君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签署《转让协议》,以此来拒绝支付100万元定金和450万元股权转让金,由此签署的协议当然自始无效,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当然能够解除。因此,原审判决毫无疑咨询是正确的。

上诉人称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替昊立公司承担了部分债务应冲抵转让金,因答辩人不同意导致拖延支付转让金之讲。从双方签订的关于涉县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的内容来看,仅仅约定在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此协议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而是涉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转让协议,同时也未约定由上诉人承担昊立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而上诉人以承担昊立公司债务为由抗辩拖延或拒绝给付答辩人股权转让金显系违约。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上诉人接管昊立公司后以投入资金达4000余万元,以此来主张上诉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本案的过错方是上诉人。上诉人违约在先,主观上有过错有意,客观上没有支付答辩人的100万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造成的损失与上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四、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垫付280余万元的咨询题因为股权转让金的诉讼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垫付资金咨询题应该是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将其中的280余万元作为一个单独的起诉理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答辩人依法请求原审法院整体回避,法院给予了采纳。

五、原审判决书将答辩人赵子珍的夫君、相公范振峰分三次向任文君借款28万元列入案由是错误的。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不是民间借贷案件。

原审判决书驳回答辩人的其他请求,我方将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差不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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