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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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

第一章隐患确认及处罚标准

1、以下人员检查问题由安全监察科进行复查,具体为:沁秀公司有关部室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检查人员、矿领导、科室各级管理人员、小班安检工。其余人员检查三定由本单位复查。

2、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上井后,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填写三定表,每次隐患条数不得少于三条(文明生产类隐患不计数)。安全监察科隐患组负责落实隐患分类、登记及考核。

3、每天中午14:00和调度会结束后,各单位要到安全监察科落实隐患,签字认可。对上级单位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由安全监察科根据情况通知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指定地点落实隐患。各单位值班人员将隐患落实到班组、个人,积极组织整改。

4、凡属于本业务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或者属于本区队文明生产责任区(统一按照生产调度室下发的“各单位文明生产责任区”执行)内存在的隐患,相关业务科室或区队必须无条件认可,并在定案表(或隐患通知单)上签字,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对于确实属于本业务或本责任区范围内的隐患,无理取闹,拒绝签字认可的,除对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并对单位正职和当日值班干部株连处罚300-500元。

5、出现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单位立即停产整顿,比照《坪上煤业公司事故调查与报告》中的较大非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6、出现较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单位立即停产整顿,比照

《坪上煤业公司事故调查与报告》中的一般非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7、出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安全绩效分2分。

8、出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考核安全绩效分0.2分。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10、重大隐患

10.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10.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以上同时作业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采区内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以上同时作业的;

10.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设置“三专两闭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企业技术标准的;

10.4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

10.5采区未形成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开采不规则煤块段和煤柱的通风系统不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而生产的;

10.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10.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0.8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

10.9矿井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1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0.1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10.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0.13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14专用排瓦斯巷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专用回风巷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设置的;

10.15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盘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0.16主要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的;

10.17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10.1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有无突出威胁区域都要探放水)

10.19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0.2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0.21矿井未实现双回供电的;

10.2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斜井人车等未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的;

10.23被列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0.2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0.25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10.26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10.27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10.2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其它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未及时汇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

10.2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对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10.30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0.31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其它煤矿有风流漏入或者漏出现象的;

10.32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与外界其它煤矿无计划贯通、计划内贯通无可靠措施或未按照措施严格执行的;

10.33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产量的或核定后超产的;

10.34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0.3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10.36未实行壁式开采的或以掘代采的;

10.37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10.3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10.39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10.40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边界其它煤矿贯通后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

10.4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10.42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

10.43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必须由矿井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

10.44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10.45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采掘作业的;

10.46井下烧焊无专项措施的;

10.47盘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等地点未实行独立通风的;

10.4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0.49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10.5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10.51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11、较大隐患

11.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11.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11.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11.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1.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11.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11.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1.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1.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11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1.12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1.13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1.14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1.15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1.16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1.17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11.18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11.19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1.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11.21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11.22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11.23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

11.2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11.25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11.26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11.2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1.28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

11.2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1.30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配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

11.31施工设备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11.32施工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资料档案的;

11.33施工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1.34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

11.3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11.36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1.37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12、严重事故隐患

12.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12.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12.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2.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12.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12.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12.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12.8区队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2.9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2.10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采掘

12.1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12.12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12.13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12.14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2.15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规定;

机电

12.16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

数量装备不够;

12.17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12.18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12.19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12.20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12.21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12.22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12.23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2.24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2.25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2.26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2.27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12.28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2.29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12.30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

12.31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

12.32风电闭锁未按规定做试验;

12.33主通风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不可靠;

12.34主通风机及主电机轴承超温报警装置失灵;

12.35主通风机轮毂及叶片损坏;

12.36主通风机励磁装置运行不稳定;

12.37主通风机运行有异常、响声或振动;

12.38主通风机倒机后未按规定进行内部检修;

12.39空压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可靠;

12.40空压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2.41空压机出水温度超过摄氏40度;

12.42空压机自动断水报警停机保护失灵;

12.43空压机润滑油断油保护不起作用;

12.44空压机盘车装置与启动柜不闭锁;

12.45空压机风机运行中出现严重震动和噪音;

12.46提升绞车钢丝绳“三证”不齐全;

12.47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缺检、漏检、错检情况;

12.48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超限或锈蚀成麻坑继续使用;

12.49提升绞车液压系统残压超过规定;

12.50提升绞车闸瓦间隙调整不当;

12.51提升绞车天轮衬垫超限;

12.52提升绞车天轮联结部位出现裂纹;

12.53提升绞车减速警铃不起作用;

12.54提升绞车信号声光失灵或失去记忆能力;

12.55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

12.56提升绞车安全回路故障检测显示装置失灵;

12.57提升绞车活动滚筒闭锁不起作用;

12.58提升绞车主轴及各种关键销轴、联结装置未进行探伤;

12.59钢芯强力胶带机无断带保护或不使用逆止托滚;

12.60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内部钢丝绳出现严重断裂、锈蚀、裸露;

12.61钢芯强力胶带机烟雾报警装置失灵;

12.62钢芯强力胶带机机头溜槽防堵塞保护不起作用;

12.63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覆盖胶出现龟裂、脱胶、严重划伤等;

12.64钢芯强力胶带机未设除铁装置;

12.65钢芯强力胶带机信号、报警系统运行不可靠;

12.66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

12.67主通风机主电机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

12.68主通风机高压启动柜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整定;

12.69主通风机风门钢丝绳锈蚀严重;

12.70主排水泵启动柜过流和欠压保护整定不合格;

12.71主排水泵备用水泵未及时进行检修;

12.72主排水泵发生剧烈震动、电机过热;

12.73提升绞车钢丝绳钩头不标准或部位严重变形;

12.74提升绞车液压系统出现不完好投入使用;

12.75提升绞车制动油路出现堵塞,回路不畅;

12.76提升绞车二级制动调整不准;

12.77提升绞车天轮轴未进行探伤或过期限;

12.78提升绞车主电机未进行预防性试验;

12.79钢芯强力胶带机沿线紧急拉线开关失灵;

12.80钢芯强力胶带机拉紧装置张紧力不足,出现打滑现象;

12.81钢芯强力胶带机超温自动洒水保护不起作用;

12.82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发生跑偏保护失效;

12.83钢芯强力胶带机主电机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

12.84冷补质量不合格;

12.85各种机电设备的按扭(旋扭)、闭锁杆不完好;

12.86防爆电气设备大盖打不动,闭锁变形或打不到“零位”;

12.87主通风机、防爆门、天轮、钢丝绳各联接装置未定期检修、检查和无记录;

12.88空压机释压阀未定期检修;

12.89空压机风包超温保护不灵敏,滤风器未定期清洗;

12.90空压机安全阀未做每周一次的气动试验;

12.91主排水泵雨季前未做水泵联合试运转;

12.92主排水泵水泵盘根过热,漏水成线;

12.93提升绞车滚筒运行中出现异响;

12.94提升绞车减速器未按规定揭盖检查、检修;

12.95提升绞车制动闸出现异响或蝶簧疲劳断裂;

运输

12.96矿车连接件磨损超限或断裂;

12.97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12.98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12.99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2.100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通风

12.10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12.10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12.103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12.104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12.105仓房残采未采用全风压通风或无批复;

12.106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2.107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2.108瓦斯抽放未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12.109永久抽放管路破损、泄漏(一处);

12.110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12.11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12.112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12.113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12.114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一处);

12.115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测

12.116塌陷坑和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12.117基本控制导线超过500 米;

12.118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12.119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12.120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地面

12.121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12.122、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

12.12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12.12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12.12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12.12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12.127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电气线路、大型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投切保护的;

12.128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2.129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12.130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2.131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2.132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

12.133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2.134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2.135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12.136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12.137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的;

12.138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12.139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

12.140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

12.14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作业未划区、定级管理;

12.142采用微机保护的装置,显示界面不正常或历史数据不完整;

12.143采用微机保护的变电所,前置机不能正常切换;

12.144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12.145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

12.146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

12.147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

12.148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12.149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

12.150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

12.151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

12.152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

12.153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

12.154危险化学品施工作业未按要求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或安全票证未按要求使用;

12.155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12.156火药库储存火药容量超过核定储量、品种;

12.157爆炸物品、剧毒危化品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12.158爆破器材库帐、卡、物不相符;

12.159运输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12.16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不全;

12.161化工场所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的选用不符合行业规范;

12.162输送管道上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阻断设施不完备或失效;

12.163升降口、煤仓口、楼梯、平台、走桥等,未设盖板、篦子、栏杆等防护设施或设施失效;

12.164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

12.165存放放射物品的库房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盗

设施或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以及未填写每日巡查记录;

12.166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经营和投入使用的;

12.16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设备设施损坏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12.168要害部位“三铁一器”达不到齐全有效;

12.169基建施工外电防护距离不够;

12.170基建施工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

12.171基建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12.172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固定不牢或保险装置失效;

12.173符合要害场所申报条件而未进行申报的;

12.174锅炉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2.175电梯无维保单或未按周期进行维保的;

12.176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12.1776KV及以上机电设备发现隐患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12.178选用未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和未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

12.179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八种消防登记、十二种管理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

12.180仓库、库房、堆场等物资存储场所以及其它物品临时存放地,未按规定的高度、数量、间距、性质等消防安全要求摆放和

堆垛物品;

12.181热水锅炉无超温保护及自动补水装置的;

12.182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事故隐患。

13、一般事故隐患

采掘

13.1采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

13.2回采时,顶板管理不到位,信号柱切顶柱不按规程要求支设;

13.3皮带、溜子机头机尾地锚、压柱或地锚、压柱松动;

13.4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设计值的90%);

13.5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3-5%);

13.6支架接顶不实(一处);

13.7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或顶板离层仪失效(一处);

13.8支架微表失效或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13.9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现象(一处);

13.10支架仰、俯角大于7°;

13.11综采工作面两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未经批准;

13.12巷道受压变形严重,超过原设计200mm 以上的;

13.13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支柱造成支护质量效果达不到要求;

13.14棚子前倾后仰(1米垂线不大于17cm);

13.15棚子迎山角不符合要求(偏差+ 10,不得退山);

13.16无锚杆(索)检测工具;

13.17锚杆(索)失效(一根);

13.18巷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

13.19各类仪表无合格证;

13.20相邻支架间隙大于200mm 未采取措施;

13.21支架梁端冒高大于300mm 未采取措施;

13.22煤壁面有伞檐;

13.23顶板移近量按采高大于100mm/米;

13.24支架损坏未及时修复;

13.25遇地质构造变化,冒顶出现矸石,未分装分运;

13.26使用超过8个月的单体柱、摩擦支柱未进行打压试验和保养;

13.27煤仓上口未设护栏、警示标志、照明;

13.28没有使用仪器对单体柱初撑力进行监测;

13.29撤架通道煤帮柱未按规定架设;

13.30现场无力矩搬手;

13.31水仓无护栏或无警示标志;

13.32锚固力不符合规程要求(最低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

13.33锚杆未做拉力试验;

13.34无喷体强度检测报告;

13.35水沟的挖注不符合设计规定;

13.36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13.37砌体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处);

13.38有网包或网破掉矸;

13.39壁后充填不合格(一处);

13.40独头巷维修时,人员进入维修区以内巷道;

13.41耙斗机无护栏;

13.42液压系统不完好,有漏液现象(一处);

13.43皮带、溜子缺过桥或过桥不合格;

13.44大样图板缺项或与实际不符一处;

13.45端面距大于340mm,(大采高工作面大于550mm);

13.46一处积水(长5 米,深0.1 米)、淤泥、杂物等;

13.47撤架通道顶梁断裂未及时更换;

13.48撤架过程中损坏两巷支架未及时修复;

13.49防倒棚装置缺一根或一根失效;

13.50锚杆(索)几何参数不符合规定;

13.51混凝土试块强度有一块不符合要求(不低于设计值85%);

13.52工作面无急救箱或不符合规定;

13.53物料未挂牌管理、码放不整齐的(一处);

13.54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抽检初撑力时,连续

2架支架初撑力不达额定初撑力的80%;超前支护单体柱连续2根不达规程要求的90%;

13.55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接顶不严实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

13.56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仪未按规定进行观测;

13.57锚杆、锚索间排距超宽(一处);

13.58锚喷巷道抽检喷层厚度连续2处不符合规程规定;

13.59锚喷巷道出现裂缝(宽度大于0.3mm,长度大于5m)、脱层、掉渣(面积大于5㎡);

13.60浮煤、废旧材料、杂物、垃圾未回收或清理(一处);

13.61支架、液压柱漏液(一处);

13.62溜子刮板严重变形(一处);

机电

13.63输送机或输送机机头和机尾与巷帮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

13.63检修电气设备使用的安全用具不符合规定;

13.64设备运转、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

13.65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轨道在入井处接地极少于两处;

13.66破碎机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安装不牢固;

13.67采煤机无闭锁溜子的电气保护装置或闭锁失灵;

13.68掘进机、装岩机无本机照明也未在作业区前方设防爆照明;

13.69电气设备的各种接触器接触不正常;

13.70未按规定安装接地极;

13.71乳化液自动配液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3.72主副水仓内主接地极接地系统不完善,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13.73各类保护安装位置不当;

13.74乳化液无检测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

13.75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未按规定时间(一年)试验;

13.76高压设备的过流保护、无压释放未按规定时间(一年)校验;

13.77井下接地系统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

13.78接地极,连接母线材质不合格,埋设不正确,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13.79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或接头变形;

13.80高压开关柜无照明;

13.81变电峒室温度不符合规定,无合格的温度计;

13.82高压铠装电缆无定期防腐、发生锈蚀、铅皮脱落或吊挂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编号:SM-ZD-24130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分类与分类学1、概念 一、分类与分类学 1、概念 知识存在于比较分类之间。分类是人类很自然的一个过程,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在进行了分类的工作。分类顾名思义就是分门别类,是鉴别比较和划分的过程。分类看起来非常之简单:根据相似性将要分类的东西加以整理归类。然而,分类能使事物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效率和工作效率。 分类这一术语有两层不同含义:①设计一种分类方法的过程;②通过某一分类法的概念的标记性代码或术语对对象进行编码或描述。我们仅使用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分类法是某一领域内概念的序化系统及其或隐或显的序化原理。分类的准则取决于这些类别的应用目的。分类法来自原有知识,却又把原有知识进一步扩展。

事故隐患分类规定

永煤公司化工企业事故隐患分类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煤公司所属化工企业。 第三条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条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或车间,由于条件所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要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跟踪监控并逐级上报。单位主要领导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并跟踪落实。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跟踪落实。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试行);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说明

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说明序号隐患大类隐患小类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 员配置类 安全生产责任制类说明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类 1安全管理类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奖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和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的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记录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记录档案,危险作业安全生产记录档案类管理记录档案(如动火证审批)、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变配电室值班记录,检查及巡查记录,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档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安全费用台帐等。 相关方管理类

其他安全管理类 物料类 平面布置类 建(构)筑物类 工艺及生产工具类 2设备设施及物料类安全设备设施类相关方是指本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物料包括原材料、辅助物料、中间体、产品等。 平面布置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系统、动力公用设施系统、修理设施系统、运输设施系统、仓库与堆场、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系统、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等的布置布局及其与厂区内其他系统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 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结构、防火等级等。 生产工具中包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以及运输工具。 安全设备设施包括安全仪器仪表,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防爆、泄露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毒除尘装置等。 辅助系统主要包括电气系统(含变配电室、电气线路隐患、电气设备/工具)、消防系统、照明系统、压缩空气站、辅助系统设备设施类锅炉房、乙炔站、煤气站、天然气配气站、氧气站等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动力或其他辅助生产经营活动的系统。但生产经营单位主营业务为提供动力时,其主营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隐患不属于辅助系统类隐患。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按伤害程度和伤害方式进行分类。我国在在工伤事故统计中,主要是按照伤害方式,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各种分类方式介绍如下: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隐患分类标准(试行)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说明 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3其他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 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理机构)。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 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 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 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 等。 1.2.3其他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 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 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 1.3安全规章制度 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 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 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 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 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 填写不规范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 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2021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 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一、隐患定义 隐患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简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管理上的缺陷。 二、排查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运输行业实施“三关一监督”安全源头管理。按照全面摸清一般事故隐患,绝不放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治理原则,建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自查自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三、认定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四、工作程序 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工作计划、拟定检查内容或编制检查表、确定检查人、召开检查准备会等)---现场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附件一)---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分析认定---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需限期整改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台账登记---整改(整改过程中应跟踪)---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提出复查申请---复查验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三)---复查合格的,予以核销---建档。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改责令,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做法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具体做法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分类:上级部门检查、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各系统专业检查、临时性检查(上级部门、法定节假日及复工复产检查)、区队、班组员工日、周隐患检查、管理干部巡查、带班领导及中层带班隐患检查、专项检查、干部上岗记录隐患检查。 (一)上级部门检查 每月根据上级部门来矿检查时间安排,矿领导应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按时安排人员参加迎检,并积极配合(提供 检查组所需内业资料),检查结束后,由矿长亲自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根据检查文书所列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按照“五定”表形式,制定隐患落实整 改表,一是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下发至主管部门;二 是通过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录入),由 主管部门安排相关区队(或人员)进行落实、整改,并及时 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上进行闭环、销号、销警,(隐患闭环管理分为六项:白色:正常,未超 出整改时限,绿色:轻警,超出整改时限0—1天之间,蓝色:低警,超出整改时限1—2天之间,黄色:中警,超出 整改时限2—3天之间,橙色:重警,超出整改时限3—4天 之间,红色:巨警,超出整改时限4天以上),凡是超过整 改时限未进行闭环、销号、销警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条,(此项只考核主管部室),在隐患落实整改期间,由安

全管理部安排安全员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所查隐患全部落实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编写隐患整改报告,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加盖公司公章,于检查文书要求前2日内上报至相关检查部门进行备案。 (二)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 1、下发通知:在组织检查前由安全管理部编写检查通知(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相关要求等),并经矿长签批后,通过公司1号群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首页下发,通过检查方法的改变,取消了原有的口头通知不规范性,提高了安全检查的严肃性; 2、组织签名、召开会议: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检查标准、签名表、各组隐患登记表,并于检查当日8:30分之前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进行集中签名,同时协助部室领导召开检查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专业(重点)、安排每组带队负责人、检查行走路线、清点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加检查等); 3、责任追究:各检查小组按照区域分工负责本小组行走路线隐患排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过后一个周期(循环)内,被矿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查出较大以上隐患存在时,追究该检查组失查责任,并对该检查组所有成员纳入月度安全绩效考核; 4、隐患汇总上报:各检查组所查隐患于12:00前报送至安全管理部,并在下午14:00召开各小组组长会议,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会审、核实,通过“碰头会”的召开,进一步

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隐患

一、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现状? 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指的是生产单位由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 中造成的漏洞增加事故发生概率的现象,企业作为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有些特殊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成因。 造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事疏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中材料的疏漏,这二者都是不可避免的。 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排查一般可分为三方面:隐患分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而企业会把生产安全隐患分为两种: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以便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就我国当前对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态度来看,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正在有针对性的规避,大部分企业都建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系统,来对生产之中的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从而能够有效避免一些安全书谷带给企业的损失,在源头上消灭威胁安全的因素,从国家法律层面上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将生产安全的重点落实到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消灭之上,另外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都有政策性的指引,在企业安全生产事业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分类? 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人的隐患和物的隐患,人的隐 患主要体现在操作失误和管理缺陷,物的隐患只要体现在装置缺陷、设 备缺陷、生产环境缺陷上,除此之外,一些客观原因例如气候原因也会 影响企业生产的安全,下面就来一一分类。? 首先是很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将事故隐患由起因物、致害物等因素进行详细分类,主要有二十多种,经过分析,粗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是生产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高空作业的一些机械设施、车辆等,往往会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是人由于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如外力击打、出点、溺水、灼烫、火灾、中毒等等; 第三是建筑中的一些建筑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隐患,例如建筑坍 塌、漏水等等; 最后是一些原因引起的爆炸,例如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爆破作业等等。? 其次是根据职业原因进行分类,有一些生产总也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卫生部将危险有害因素过节为以下几类: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其他危害因素。? 最后是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物理方面的危害、化学方面的危害、生物方面的危害、心理方面的危害、行为方面的危害以及其他因素。? 三、企业风险评估的注意要点? 要有效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和治理,就要对工厂各处进行风险性评 估,找出安全隐患,对其带来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从而在多处隐患的治理中分出轻重缓急。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通过以下几点要素进行评估:? 首先是企业生产的地址选取,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要对生产厂址的各项信息,例如地理位置、气象条件、自然灾害、交通程度、灾害发生时的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分级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编制依据 1、《焦化安全规程》。 2、《安全监察条例》。 3、国家及焦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 四、管理制度细则 1、总则 (1)为了排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公司安全监察局《公司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制度(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制度(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计划、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焦化厂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公司安全处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3)公司各部门、各车间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机构、 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行政人事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组织 或协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3、与事故相关联的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和情况,负责本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五级:轻微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轻微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元以 内的事故(含500元)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 3000元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 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较大、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部门负责人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采取停产等必要 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一 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领导、行政人事部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组织、协助对事故的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相关部门。 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安全领导小组会通过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报相关部门。需要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调查组负责配合调查,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事故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事故性质进行分类,也可以按伤害程度和伤害方式进行分类。我国在在工伤事故统计中,主要是按照伤害方式,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各种分类方式介绍如下: 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属于责任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责任事故占90%以上。 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几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死亡事故 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劳动部对国务院!"号令的解释,特大事故包括: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死亡40人及其以上);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2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下介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仅供学习参考。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修正,修正部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实施更规范、表述更科学。 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 (1)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要求(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①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⑤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7项):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7项):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其他从业人员履职要求(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1)基本要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一、分类与分类学 1、概念 知识存在于比较分类之间。分类是人类很自然的一个过程,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在进行了分类的工作。分类顾名思义就是分门别类,是鉴别比较和划分的过程。分类看起来非常之简单:根据相似性将要分类的东西加以整理归类。然而,分类能使事物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效率和。 分类这一术语有两层不同含义:①设计一种分类方法的过程;②通过某一分类法的概念的标记性代码或术语对对象进行编码或描述。我们仅使用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分类法是某一领域内概念的序化系统及其或隐或显的序化原理。分类的准则取决于这些类别的应用目的。分类法来自原有知识,却又把原有知识进一步扩展。 分类学(taxonomy)是分类法的理论研究,是关于分类法的科学,包括其基本原则、步骤和规则。分类学这一术语源自林奈(Linnaeus)的生物分类着作。分类学这一术语也可用来表示分类过程的最终结果,因此常常被作为分类法的同义词。分类学感兴趣的是一般意义下的分类法。 2、分类的作用 哲学家和分类学家几乎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分类具有双重作用,一个是实际作用(识别),另一个是一般(即科学的或形而上学的)作用(检索)。但是关于这两种作用的本质却有不同的看法。早期学者所别强调的实际作用是把分类当作事物识别的检索表。近年来最常强调的则是将分类看作是信息贮存和信息检索系统的索引。为了最充分地发挥这种作用,分类应当由具有最大数量共同性质的客体科目构成。这种分类就自动地成为对贮存于其中的信息的表征。因此,易于表征就是这样一些分类的主要或唯一的目的,例如馆的图书和其它或多或少按任意标准归类的事物。与此对映,对于与原因联系的项目(例如事故分类、疾病分类)或与起源有关的项目(如生物分类)的分类则受到某些限制,然而仍然具有可以作为影响深远的概括的基础的能力。 分类作为事物贮存于系统的信息的检索。为了使分类成为最有效的信息检索系统,在将系统分类时就必须考虑分类的某些方面,如“等级”(rank),“分类单位大小”(Size of taxa),“对称性”(symmnetry),和“顺序”(Sequence)等。在确定这些方面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性,因而它们将可能构成长期争论的焦点。 3、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种是人为的分类,它是依据事物的外部特征进行分类,为了方便,人们把各种商品分门别类,陈列在不同的柜台里,在不同的商店出售。这种分类方法,可以称之为外部分类法。另一种是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分类。无论是外部特征还是本质特征,都是事物的属性。当然,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分类的方法也是多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方法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里有丰富多样的事物,那里就需要进行分类。 二、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是一系列的事件和行为所导致的不希望出现的后果(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延误、干扰)的最终产物,而后果包括了事故本身和其产生的后果。事件是其中的过程或者行动,一个事件不一定有一个明确的开头和结尾(例如,载油车翻倒在公路上,油流出来,溅满道路,并流入道。这时,不好区分事件的开头和结束)。 伤亡,是系统失效的后果,但不是惟一可能的后果。人们做过统计,在工业部门中,每发生数百起事件,才有一件造成伤亡或损失,但每一件都有伤亡及损失的可能性。这就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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