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11000元。

征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

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2、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表六。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区有关文件执行。征收其他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具体见附表七。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通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数据库;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和户籍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对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手续。

第十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

建设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亩计算。

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

市区提取资金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进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各县(区每人为11000元;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再乘以70%。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被征地农民产生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市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各县(区一次性领取4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见附表八。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并予以公布执行。

第二年龄段人员以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将剩余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工龄。折算方法: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各年度自由职业者缴费折算(含利息并不低于最低缴费额。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不愿意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按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足额支付;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不得拖延交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取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被征地农民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即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被征地农民确定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批准时间,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其所有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应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通过后,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二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当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求职需要,以定向培训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面向16至45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费结算办法参照《淮安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创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用地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征收土地有关费用的,不予报批用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3〕50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4〕33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耕地类别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各县(区

一般耕地元/公顷21000

(1400元/亩 18000

(1200元/亩

菜地

露天菜地

元/公顷24000

(1600元/亩 21000

(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顷27000

(1800元/亩 24000

(1600元/亩

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

附表二:

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市区各县(区

蔬菜元/公顷15000 12000

粮食作物元/公顷13500 10500

经济作物元/公顷13500 10500

水生作物元/公顷12000 9000

鱼池元/公顷12000 9000

注: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 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

的1.8倍补偿;

3、青苗等产物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三:

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种砍伐补偿移植补偿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6600元/亩900元/亩60株/亩枣、石榴、山楂、板栗4800元/亩900元/亩60株/亩

葡萄4800元/亩900元/亩60株/亩

湖桑2000元/亩500元/亩1000株/亩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

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

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

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

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

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

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四: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类标准零星树木移植补偿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 1 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 6 元补偿 5 公分以下 5-10 公分以下元/株元/株 5 l0 砍伐补偿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

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 公分以下 15-25 公分以下 25-35 公分以下 35 公分以上元/株元/株元/株元/株 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 公分以下 15-20 公分以下 20-30 公分以下 30 公分以上元/株元/株元/株元/株 100 80 60 40 竹林杞柳等三条元/丛 4(每平方米超过 3 丛的,按每平方米 10 元补偿)花木苗圃移植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 6 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 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 l0 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附表五:林木补偿标准类别林用材林幼龄林万元/公顷意杨3.6 龄单位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4 别规格单位补偿新造林元/株 4

水池杉泡桐其它 3.6 3 3 3 刺槐、柳、国外松中龄林万元/公顷意杨 2.7 水池杉 2.7 泡桐 2.4 刺槐、柳、国外松 2.4 其它 1.8 近熟林万元/公顷意杨 1.5 水池杉1.5 泡桐 1.2 刺槐、柳、国外松 1.2 其它 0.9 成熟林万元/公顷意杨 0.9 水池杉 0.9 泡桐 0.6 刺槐、柳、国外松 0.6 其它 0.45 注: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 2 倍和 3 倍补偿;凡持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 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附表六: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备注喷灌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直径 3 米以下元/只 1000 直径 3 米以上元/只 1400 炉灶砖砌单眼元/只 120 砖砌双眼元/只 180 砖砌三眼元/只 220 水井手压井元/眼 150 砖砌元/只 900 水泥管元/米直径 40CM 以下 30 直径 40CM 以上 50 猪牛羊舍砖砌元/平方米 40 土墙元/平方米 8 简易元/平方米 5 粪坑缸式元/只 40 砖砌元/平方米 30 院墙土壁元/平方米 8 乱砖元/平方米 1 5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备注院墙整砖元/平方米 30

厕所砖砌、有顶盖元/平方米 50 砖砌、无顶盖元/平方米 30 简易元/平方米 15 打谷场水泥地面元/平方米 30 迁坟单棺元 240 240 双棺元 300 300 拾骨元120 120 蔬菜大棚竹木骨架、塑料薄膜元/平方米 4 钢架、塑料薄膜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树大棚钢架结构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直径 30CM 以下元/米 10 直径 30-60CM 以下元/米 20 直径 60CM 以上元/米 40 注: 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附表七: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类别等级结构、装修以及设施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一级平均层高 2.8-3.0 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 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500-550 二级平均层高 2.8-3.0 米,砖基础,240 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420-480 三级平均层高 2.8-3.0 米,砖基础,180 或 240 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90-430 四级平均层高 2.4-2.6 米,砖基础,180 或 120 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10-350 砖木结构一级多层建筑,层高 3.2-3.8 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750

一级层高(檐高2.8-3.0 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 240mm 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400 -450 类别等级结构、装修以及设施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级层高(檐高2.8-3.0 米,砖基础,实砌 240mm 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370-410 三级层高(檐高2.8-3.0 米,实砌 240mm 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20-360 四级层高(檐高2.8-3.0 米,180mm 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

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280-320 简易结构一级檐高 2.8-3.0 米,

180mm 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160-180 二级檐高 2.8-3.0 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 90-120 草房 100 注: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定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 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 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确定; 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 5、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6、本表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附表八: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地区年龄段保障标准(元/月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市区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各县区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一)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一) 【摘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融于一体的做法,在理论上忽视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区别,在实践上不利于被征地农民。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应当首先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然后规定合理地分割补偿款的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键词】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社会保障权 【正文】 中国物权法提高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本文认为,该规定有利于缓解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但是,该规定也混淆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延缓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公正补偿的时间,不能充分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分开,先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然后规定合理地分割补偿款的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一、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关系的变迁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遵循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其土地征收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之间不发生关联。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中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否认土地的财产属性,不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而是按照“对土地被征收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的原则,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补偿,将重心放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上,以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这种重安置、轻补偿的规定实际上是将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融于一体的补偿安置办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中间有一段时间有所偏离之外,中国长期坚持了这种补偿安置办法。(一)补偿权与劳动就业保障权的融合阶段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的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全面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文件。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中有两条:一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二是“凡虽属需要(的工程),而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则应俟安置妥善后再行举办,或另行择地举办。”这两条原则都强调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妥善安置问题。办法第8条规定,对一般土地是按照土地最近3年至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进行补偿1],而不是按照其市场价值给予公正的补偿。在没有给予公正的补偿的前提下,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办法第13条规定政府和用地单位必须承担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根据该规定,当地政府协助被征地农民解决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被征地农民转业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被征地农民根据该条享有的是劳动就业保障权。当时农村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以后,当地政府协助其获得继续进行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土地时,并不是由当地政府用国有或公有土地进行实物补偿,而是由当地政府协助其用补偿款重新购买土地,或者安排其耕种国有土地。这时,政府承担的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农业劳动就业机会的义务。如果当地政府无法协助被征地农民找到继续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被征地农民不愿意进行农业生产时,当地政府必须安排被征地农民转业,从事非农业生产。这时,政府承担的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非农劳动就业机会的义务。以后,这种补偿安置办法一直延续下来了。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的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除了办法。根据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形势,条例对补偿和安置办法作了一些修正,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失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账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和答疑解惑,引导失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二)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保配套制度 各地应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参加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 (三)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应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的比例提取筹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为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在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积极探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二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像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征地源头开始 要真正规避失地农民的风险,必须整体性地审视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的源头开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商品化运作土地,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到用地单位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毫无关系。应对此进行根本性调整,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完善征地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要从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在征地程序上把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关,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矛盾解决在显性表现之前。 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监督敦促交易双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动员农民参保的大量口舌工作;二是省却了大量的核定缴费工作;三是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四是征地单位和农民都了解资金的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 论文作者:王萌 学校: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学号: 年级: 完成时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非常广泛的社会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者在汇总了诸多资料后,归纳了诸多方面,形成此调查报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北京、浙江和四川等地的调查,在征地或变相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甚至面临生计断绝的尴尬境地。举一现实例子,四川省蓬安县一位58岁的老农算了这样一笔账:过去因为住得靠近县城,包了城里几家机关食堂的潲水来养猪、养鸡,老俩口一年收入可达上万元。现在土地被征,得了个“城镇居民”的虚名,付出的代价却是不能养猪、养鸡了。虽然得到一万多元的各种补偿,但仅相当于过去一年的收入。年龄大了,就业根本就没有指望,日常生活还不敢动用这笔补偿款,因为万一有个病痛还全指着它。所以,现在生活的窘迫就可想而知了。农民土地被征最早可追溯到10年前,因征地产生的问题一直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只能得到一个“城镇居民”的虚名,再加上依照政府的传统思维,农民失地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这样的认识误区导致征地成为对这部分农民的“最后的剥夺”。 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而言,具权威性且统一性的文件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各地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各有不同,根据某省某县地方政府的调研,归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有以下四种: 集体养老保障。大部分农转非村和城郊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快,管理比较规范,集体出资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养老金交纳人均每月30元左右。一些村给予一定补助,但是有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高,无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低。有的村因经济困难等中途停止了补

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局(室)、村(社区)、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开发区城乡统筹建设,加快开发区转型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汊河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机构成立开发区(汊河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吴亚龙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农村工作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局(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社保科。二、实施步骤1、调

查摸底阶段(4月1日—7月31日)。成立各村(社区)工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核对基础信息,反馈疑难问题,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召开宣传部署动员大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推选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在前期入户调查宣传的基础上,展开重点宣传,每家每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栏、横幅、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整理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人档案。3、实施办理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三、工作流程(一)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2、

浅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doc

浅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 “ 关键词:农民生活方式特色 摘要:我国农民“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不能走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老路子,而应走一条切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低消费、高福利”的新途径,构建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鲜明的民族性特征、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和明确的主体性特征的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 一个时期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令人谈虎色变,许多国家纷纷出重资救市。一时乎人们对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现代化产生质疑,对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嗤之以鼻。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不能走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老路,而应走一条切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的途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必须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鲜明的民族性特征、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和明确的主体性特征。 一、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时代性是其关键特征。生活方式总是要受到一定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从而使生活方式打上时代的烙印。21世纪我国农民生活方式建构的基本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活方式,也就是要构建一种不以金钱作为生活价值主要衡量标准,却可以提高农民幸福感与满意度的生活方式。其中“和谐”是建设目标,“文明、健康、科学”是建设内涵,“勤劳节俭、注重生活质量”是建设主导。具有显著时

代性特征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主要表现为:生产方式逐步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脱胎并主动接受现代农业生产方式,重视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不断增加收入水平和提高消费能力,劳动不再只是获取生活的义务,同时成为愉快的享受;消费方式以求得生存为主向日益提高的物质享受转变,在物质享受增加的同时精神生活极大丰富,有很强的精神满足感和生活幸福感;家庭方式由家族型转变为核心型,妇女的家庭地位和自主权益受到维护,家庭职能不再只是消费和生育,广泛的社会交往成为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日趋和谐;闲暇方式从低级趣味、无聊消遣转变为情趣高尚、主动参与,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生活和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需要的人群各有所得和各有所乐,形成文明健康的村庄社区组织。从农民主体地位出发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构建,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从而使农民生活方式构建既具有很强的多样性,又有显著的时代性。 二、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鲜明的民族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民族性是其核15、,特征。民族是由共同祖先、共同文化、共同习惯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建立在民族基石之上,植根于民族土壤之中。我国不但是一个多民族和睦共存的国家,而且不同民族主要以分散状态星罗棋布于我国广袤的农(山、牧、副、渔)村,是一个有着自己相对独立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综合共同体,所以也必然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从而构成我国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具有鲜明民族性特征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主要体现在:精神生活从娱乐性变为享受型,特别是不同民族的文化生活如文艺、体育、节日、礼仪等,不仅应成为本民族的精神享受,还应通过文化交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 2014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1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今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要求。 2014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乡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大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入户调查。 由乡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乡、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乡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50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11-13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0-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70元/人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农民闲暇生活方式研究

农民闲暇生活方式研究 生本1201班张婷201206510020 调研目的:闲暇生活方式科学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待闲暇的态度,是衡量农民生活方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传统社会中农民那种单一的生活时间配置模式开始向多元化转变。闲暇空间正逐步扩大。在农村的闲暇时间有与城市不同的特点,但整体看目前农村居民的闲暇生活方式不太科学,表现为生活方式单一,活动内容贫乏等等。这种状况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如经济水平、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居民观念等。拥有科学健康丰富的闲暇生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指标。 调研内容: 闲暇生活方式就是人们如何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以满足精神的、社会的、生理的需要的活动方式。人们的休闲生活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也受到人们的价值观的影响,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集中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农村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在农民的产业结构、耕作方式和劳动空间等发生了深刻的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农民越来越趋向于对精神文化的追求.作为农民精神文化活动一部分的闲暇生活,不管是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全面反映着农村人民的生活状况.

1、现状 农民在一天的闲暇时间里,最主要也最普遍的闲暇活动:看电视;闲聊。其次具有娱乐色彩的闲暇活动有四项:打麻将;上网;探亲接待亲友;逛街赶集。在农村中不具有普遍意义并且农民们接触度不大的闲暇活动方式:看电影;观看各种展览;书法绘画集邮摄影创作。另外有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但不常接触的:祭祀活动;体育活动;看戏看文体表演;吹拉弹唱等自娱活动。 农民每天看电视、闲呆闲聊的时间最长,是农民主要的闲暇方式。 社交活动在农民闲暇生活中也占有较长时间。农民的社交活动主要有探亲访友、串门聊天、户外交往交谈、与亲朋好友在外(或在家)一起喝酒聚餐等形式。 打麻将、下棋打扑克是农民的主要娱乐性活动。 从事体育活动的时间短。许多农民认为,农业劳动是最好的身体锻炼,没有必要在进行体育锻炼。 网络的引入无疑是农民闲暇生活中的一大亮点,但仅仅成为了娱乐消遣的工具,却也丰富了农民的精神世界。 农民闲暇时间主要花费在看电视、闲呆、聊天、社会交往等消遣娱乐活动上,而真正属于提高农民素质的一些学习提高型、发展型的活动的时间则很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制度.。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任务,发挥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很多问题,以湖南省株洲县为例,这个县农村低保全面实施一年多了,在这一年中,各项工作和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人民群众也基本上满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株洲县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重要,在农村的低保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仍需广大民政工作人员继续努力。 1、保障不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救助金较少,救助水平低。 目前,株洲县仅只把农村特困户即因病,因残,因灾或因文化水平低,智力低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护范围,而这只仅占农村人口的1%,实际上未能做到应保尽保,而且救助水平低,贫困的家庭的生活仍旧非常困难。 2、没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及其筹备机制,当前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是以县里和市里的财政预算为主,再者就是中央省市给予适当的补助,怎么样补助,补助多少,基层在把握低保资金总量上存在很大困难。 3、低保工作平台弱。缺乏相应的工作人员,农村低保工作关系是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目前,每个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而且还身兼数职,工作难度非常大,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 4、农村低保对象确定难,农村低保对象是由村里上报到乡镇,然后由乡镇核实认定,村里的干部好多都认为确定低保对象比较难,一是不知道怎么样才是低保的保障范围,所以,这就导致了村里的工作的武断和专制,由村干部评议确定,有些村因为村里的贫困户很多,低保所给的人数名额较少,没纳入低保的贫困户对村干部有很大的意见,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工作很难。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剧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例如: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东部地区发展远远高于西中部地区。所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克服市场的负面影响,缓减农村区域间的收入差异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 2、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群、干群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农民文化心态

农民文化心态 改革开放不仅给农民的物质生活带来了明显的提高,而且也使他们的传统思想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他们“江山在改,秉性在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正在不断地调整,从封闭稳定型向开放变动型转变。尽管这种转变是初步的、缓慢的,但它早已逾越了存在几千年的心理屏障。从问卷调整中发现,村民的文化心态和观念的变化表现在各个方面,反映在不同层次上。主要有: 1、在生活观念上,开始向高层次和多元化追求,但也有惟直感、惟实惠的偏向。 过去农民生活方式单调乏味,人称“二支歌三部曲”(二支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三部曲:干活——挣分——睡觉)。 眼下农民尽管还是常年以种田为主,大部分时间却不都蹲在“承包田”了。“吃不愁穿不愁,三间房子两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已不再是他们的生活目标。随着吃饱、喝好、睡暖的要求得到满足,越来越多的农民(尤其是青年人)的生活目标开始向高层次和多元方向上发展。有20%以上的农民在乡镇村企业工作或常年在外打工,这些人或多或少地具备了城镇的生活方式,起居谈论带有许多城市特点,这就不能不对乡下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 问“你及家人在业余时间主要读哪方面书籍”时,有60%的人回答:“阅读农业技术、市场信息、文艺书刊”,这里文艺书刊占多数; 问“有条件的情况下,你是否愿意外出旅游”时,有70%的人作了肯定的回答。 就是那些不能亦工亦农的人,有90%的人也自己想琢磨点事干干,那些年岁大的人也为一辈子只进过县城而感到遗憾。 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农民企盼着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但也有少部分人仍然存在着相当浓厚的“小富即安”或惟持感、惟实惠的偏向。 问及今后的安排和打算时,有20%以上的人持维持现状的态度,缺乏现代农民的长远目光。还有人认为当农民就得实在,只有看得见、摸得着、到了手、跑不了的才是真的,其余都是不可信的。这种心理和观念上的偏颇,不能不成为加速农业现代化的严重障碍。 2.在消费观念上,开始向享乐型和娱乐型转化,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攀比现象。 在经济生产快速发展的一些村落,传统的消费习俗和观念已经开始被一些新的消费方式和观念所替代。 一是从生存型消费观向享受型消费观转化。过去,“日图三餐,夜图一宿,白菜豆腐当知足”,就是农民的基本消费观。而今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意识也悄然改变。 问及“在吃的方面你是怎么看的”时,回答“食品要多样化,不能只求吃饱,还要讲营养”的占52%。 在回答“你对穿着打扮是怎样看的?”时,有83%的人认为应该“讲究款式,朴素大方”。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会讲话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 会讲话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会讲话 各位同志: 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了进一步解决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农民的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并切实做实了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

作,实现即征即保。这不仅是各级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就是被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行列,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领取由国家发放的退休金,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调资政策。被征地人员参保后,如果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所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专户全部退回;如果退休后死亡时所缴的养老保险费未全部领完的,按规定个人专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那么,哪种对象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又如何参加呢?下面我简要讲解一下这一政策: 一、参保对象: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对象。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保障形式:本县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年龄6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本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28500元、二档24000元、三档19500元;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也分为三档,金额按月依次递减。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档次后不能再作变动。被征地农民到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年龄时,根据参保时确定的缴费档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基本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汪金敖来源:湖南社会科学添加日期:07年12月26日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为破解失地农民难题,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在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收到了初步成效。

1、失地农民得到了征地补偿和妥善安置。2005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对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思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4 年初,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给老百姓承诺年度实现8 大实事,其中第四条就有依法解决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确保征地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不拖欠、不侵占、不挪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长沙市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全市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个人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总额达34154亿元;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失地农民住房,其中集中安置的22043户;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就业19482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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