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一)

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一)
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一)

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一)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债权让与/标的物/让与性/禁止让与的约定

内容提要: 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做类型化的考虑;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其效力如何,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债权让与,无论作为一个准物权行为看待,还是作为债权让与合同这个债权行为生效的结果,都紧紧地与债权联系着。难怪奉行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德国民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的中国大陆民法,都同样重视债权这个债权让与的标的物。不过,在不同的理论构成中,债权所处的地位不同。

一、处分权在债权让与中的地位

在德国民法上,债权让与系准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条件,无处分权人从事债权让与,无效(1)。所以,它们讨论债权让与的条件,重点在考察是否存在着债权;若存在,还要关注让与人对它是否具有处分权。至于债权让与合同,则受到冷遇。究其原因,一是它是债权让与的负担行为,而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生效条件,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债权让与合同这个负担行为也仍然有效;二是因为它只是债权让与契约(2)这个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而德国民法又实行无因性原则,故只是在考察债权让与契约的原因时,才提到诸如买卖、赠与、信托、委任、代物清偿等具体的合同,或者使用基础行为的称谓,不使用债权让与合同的概念。

中国台湾民法追随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在债权让与问题上也采取相同的理论(3)。

日本民法的通说将债权让与契约作为准物权行为,因此债权的客观存在成为债权让与契约不可或缺的要件。这与有体物的买卖有本质的不同。在物的买卖中,日本的通说及判例虽然不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法律构成,但是买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被认为是有效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已。这是因为日本的通说认为"只要在理论上买受人存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能性,即使是与无处分权的让与人签订的契约,也不被认为是不可实现的"(4)。与有体物的买卖不同,债权让与契约被认为属于准物权契约,即相当于有体物买卖中的履行部分。而该合同又是诺成和不要式的,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发生债权的转移,这时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债权,则该准物权行为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对于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一前提,几乎没有异议。

由于日本的通说和判例同样认为,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条件,而准物权行为则以具有处分权为必要,因而,债权的让与人必须拥有处分权。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该准物权行为无效,当然也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在受让人误信让与人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因为对于债权让与,通说认为不适用日本民法第192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此时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5),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与此不同,在中国大陆的民法上,债权让与系事实行为,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结果,它完全是债权让与合同这个债权行为的效力表现。如此,与其说让与人需要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是债权让与这个债权变动结果的条件,莫不如说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更为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及其解释,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32条、第51条的规定,可知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6)。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

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不成立,或者效力待定。这是不同于德国民法、中国台湾民法之处。

二、债权的让与性及其效力

债权让与,系债权从让与人处转移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更是一种结果。这个结果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在近代法上,债权大多表现为财产权,而流动的财产权才更有价值。为使债权充分发挥其价值,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增加社会财富,法律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转让。只要债权让与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都承认其效力。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即债权毕竟是特定人之间的权利,终究不能完全脱离个人色彩,例如人格的信赖关系等。所以为了尊重此等关系,债权仍有不适于让与的。同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这个问题,德国民法采取列举方式,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0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等三种情况下不具有可让与性。而日本民法和瑞士民法等采取概括性的规定方式,比如日本民法第466条第1款规定"债权可以让与,但因其性质不得让与的不在此限"。此处的"其性质",可以理解为"债权的性质"和"法律关系的性质"(7)。一般认为,日本民法中不得让与债权的范围比德国更为广泛。在中国大陆,《合同法》规定三类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79条)。总的精神相同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的民法。

(一)基于债权的性质不得让与

1.因债权人的变更而引起给付内容变更的债权

对于债权人的变更而引起给付内容变更的债权,在日本民法学说认为,如果此类债权让与,就往往丧失债的同一性,因而不得让与。多数学说认为,这种债权完全没有可让与性,因而此种债权的让与契约(准物权行为)无效,债权不因让与契约(准物权行为)发生转移。即使在债权人、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三者间形成合意的情况下,也不属于债权的让与,而应视为债的更改(8)。而德国民法并不认为此类债权的让与契约(准物权行为)绝对无效,只是在对债务人的关系上无效。在没有得到债务人承诺的情况下,该债权继续作为债权人的财产而存在;在得到债务人承诺或同意的情况下,该债权让与契约(准物权行为)就完全有效。须注意的是,在债务人的承诺或同意是在债权让与合同的缔结后作出的情况下,该承诺或同意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9)。

中国台湾民法学说继受了上述关于债权人变更

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不具有让与性的观

点,认为专门为教授特定人外语的合同,专门为特定

人绘肖像画的合同等场合,基于此类合同而产生的

债权如果发生让与,将导致合同给付内容的变化,从

而使合同丧失了同一性,因而基于此类合同而产生

的债权不得让与(10)。

中国大陆民法对于何种性质的债权不得让与,未作明文规定,学说赞同债权人变更会使给付内容完全改变的债权不具有让与性的观点(11)。

2.债权人的变更会使债权的行使方法发生显著差异的债权

此类债权多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债权人的变更往往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认为不具有可让与性。但是如上所述,不允许这种债权让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因此当债务人同意让与的情形下,则该种债权具有可让与性(12)。

对此,中国台湾民法学说予以继受。认为雇佣、委托、租赁、借用等合同,均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债务人只对该债权人才愿意承担给付义务,其缔约目的就是对该债权人为给付。如果债权人变更,则债权的行使方法势必发生变更。例如借用人怠于注意致使借用物毁损或有毁损的巨大危险,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借用人是否怠于注意,出借人是否

解除合同,则因人而异(13)。所以此类债权不得让与,让与时常构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中国大陆民法学说赞同这种意见(14)。

3.应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进行决算的债权最为典型的是日本商法典第529条以下规定的交互计算契约(15)。如果承认这种债权的让与性,势必使得交互计算之目的难以达成,因而判例(16)和通说认为它不具可让与性(17)。

中国台湾民法上,也有学说认为交互计算范围内的债权,不得让与。不过,此种特殊关系一旦除去,则其债权的让与性,仍可恢复(18)。

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问题,也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该类债权能否让与的问题,需要从财产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性损害赔偿的角度分别考虑。对于前者,日本的通说认为可以让与,而对于后者则存在学说的对立。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债权让与性学说的最大理由是∶该债权具有严格的属人性质,其行使也应限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笔者以为,若强调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身专属性,则推出不得让与的结论,若着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多为一定财物的给付,则与其他债权没有本质的不同。这属于立法政策或法律解释的问题。

4.得独立让与的债权

作为从权利的债权因其具有从属性,故应随主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不允许被单独让与。比如保证债权、利息债权等。中国大陆民法学说接受了这种观点(19)。

比较独特的是物上请求权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德国的多数学说将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解释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具有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可能性。日本民法的判例和通说则认为物上请求权不过是物权的一种功能,或者说至少不属于纯粹的债权,因而物上请求权应与物权共进退,而不得单独让与(20)。在中国大陆民法学界,通说否认物上请求权为债权,也不赞成它们单独转让(21)。

关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中国民法学说赞同下述观点:从权利一般随着主权利的让与而转让,原则上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让与。例如,保证债权系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它若与主债权分离,将失去担保性质,所以不得单独让与,但可以随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让与而让与。如果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则可以单独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2)。

注释: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9.

(2)为了区别作为债权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与作为准物权行为的债权让与行为两个概念,本文把前者叫做债权让与合同,或者根据上下文及其内容而直接命名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代物清偿等;将后者取名为债权让与行为或者债权让与契约。虽然在中国大陆的现行法上,在概念上不再区分契约与合同,但因作者的词汇贫乏,本文才不得已地如此使用契约和合同的概念。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670-70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6.463-479.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7.692-71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10-612.

(4)[日]半田正夫编.民法ê·债权总论·各论[M].法学书院,1989.115.

(5)[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M].岩波书店,1964.528.

(6)崔建远.无权处分辨[J].法学研究,2003.3-24.

(7)[日]西村信雄.注释民法11·债权2[M].有斐阁.1965.349.

(8)[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M].522.

(9)[日]西村信雄.注释民法11·债权2[M].351.

(10)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6.466.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13.

(11)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6-238.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10.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54.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0.

(12)[日]林良平,石田喜久夫,高木多喜男.债权总论(修订版)[M].青林书院,1982.436.[日]潮见佳男.债权总论ê(第2版)[M].信山社,2001.533.

(13)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三民书局,1997.699.

(14)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M].170.

(15)交互计算契约是指存在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对一定时期内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总额抵消后,负有余额债务的一方向对方清偿的契约。

(16)大判昭和11·3·11民集15·320。

(17)[日]伊藤进等.民法讲义4"债权总论"[M].高阳堂译.1977.247.[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M].522.

(18)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6.456.

(19)张广兴.债法总论[M].237-238.魏振瀛.民法[M].354.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M].170.

(20)[日]西村信雄.《注释民法11·债权2》,360.

(2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6-97.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3-104.魏振瀛主编前揭《民法》

(22)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7-238.王利明.民法[M].北京:310.魏振瀛.民法[M].354-355.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M].170.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总第80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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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B A A B 、4 3 、 B A B A

5 、 B A 四、根据录音内容,判断下面的图片是否与录音内容相符,符的在图片下面的括号里打“√”,不符的打“×”。(10分)

、、5、34、1 、2()()()()() 五、听一听,连一连。根据录音内容,连线。(10分)

13 16 20 12 15 六、听一听,排一排。根据你所听到的内容,给下面的图片排序,把序号填在图片下面的括号里。(10分)

)()()()()(.七、听一听,写一写。根据你所听到的单词,从字母表里选择合适的字母补充下面单词所缺的字母。(10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1、___ ouse 2、___ ey 3、___ ump 4、___ amburger 5、___ nt 6、___ uck 7、___ ather 8、___ oose 9、___ oke 10、___ ce 八、听一听,选出最佳答句,把编号填进题前的括号里。(10分)( ) 1. A. I'm Mike. B. He's Mike. C. You're Mike. ( ) 2. A. She is six. B. I am nine. C. He is four. ( )3. A. OK. B. Thank you. C. See you. ( )4. A. I can see 12. B. I have 20. C. I am 12. ( ) 5. A. I am Jone. B. Nice to meet you. C. I am form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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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例分析之债权让与纠纷 案件事实 甲与乙在2005年3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同年5月份向乙交付10台冰箱,乙应同时向甲交付价值5万元的制冷机。后来甲企业转产不从事冰箱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丙借款5万元。于是与商场丙达成合意,由丙来接受乙交付的制冷机。甲丙达成协议后,甲就此事通知了乙,乙表示到时会将制冷机交给丙企业。同年5月份,乙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丙的制冷机,但甲却于此时未向丙提供冰箱。乙于是对丙表示,除非甲对其履行,否则他为避免风险不会对丙履行。丙此时才知道甲乙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在受到乙的抗辩后,丙找到甲向其要求要么马上向乙履行,要么返还欠款。甲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乙的债务。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丙企业在受让甲对乙的债权后,债务人乙对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变成了对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法院对乙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本案中,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债务人乙,债权转让对乙发生效力,作为债务人的乙享有得以对甲行使的同时抗辩权,因此在甲未为对待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对抗丙提出的履行合同的请求权。丙的请求因为乙的抗辩不能实现,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合同法,债权让与

合同法, 债权让与 篇一: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双方就债权让与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对__________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的货款债权人民币 ____________ 万元整及基于该债权而生的利 息及其他权利让与乙方,以抵偿对乙方所欠的债务。 二、甲方同时将证明债权的文件(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交付乙方收执,不另立据。如乙方收取前述债权需甲方协助,甲方并应无条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本件债权让与的通知由甲、乙双方分别径向债务人为之。 四、本契约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书人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附一债权让与通知书(让与人所出具)存证信函第号敬启者:贵公司前于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份陆续向 本人购货,累积货款总防震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万元整,本人 因业务关系业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将上 述债权让渡予 __________ ,并交付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 款单及发票,爰依法通知如上,请径向其给付为荷。

附二债权让与通知书(受让人所出具)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敬启者:按本人业已受让_____________ 对贵公司的货款债 权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整,并执有买卖契约书,贵公司的 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除爰依法规定,特此通知。并祈依原定付款日期惠予赐付。 附三催告债权人承认债务承担书刊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_ 篇二: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XX 年10 月20 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 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 万元及

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

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 性的基础 债权的财产化意味着债权从人身关系到纯粹经济关系的一个质变。“在人类文化史进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20.)在这一时期,如果债务未被履行,则债务人就要将其整个人身(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而且,债权作为联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锁,其任何一端发生变更都会使其失去同一性,因此债权的让与未能被承认。随着观念的更新,债权本身实现了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进,债务人的人身责任逐步演化为纯粹的财产责任。因此,债权自身取得了完全的财产价值和物权、知识产权等一同归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债权由此失去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完成了其对人的直截了当支配性到非人格化的转变。(注: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48-49.)债权的财产化(非人格化),使债权的自由让与成为可能。诚如日本学者胜本正晃所言,债权的本质,乃特定人对特定人要求一定给付的要求权,这种相对的、抽象的关系,在经济交易不频繁的时代,纯属当事人间的内部关系,在经济交易方面并不发生独立性的机能或专门意义;但在近现代经济生活中,一方面,财货的交易不再以直截了当消费为目的,而以增加交换价值为其目标,另一方面,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不仅将物质作为资本,甚至欲将一切关系均予资本化。结果,以往局限于个人相对内部关系的债权,逐步脱离其主体(即非人格化),成为一种客观的、独立的财产。(注:刘绍猷:“‘今后之债权’的让与”,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页888-889.)这种“债权所有权化”的观点尽管未能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但债权人对其债权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等权能,也不可否认。(注:刘绍猷:“‘今后之债权’的让与”,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页889.假若承认债权所有权化的观点,那么会削弱对债务人的爱护。因为所有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债权的所有权化意味着债权人(包括债权的受让人)

债权转让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016496114.html, 债权转让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债权转让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导读: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分的尊重,也不忽视对债务人的保护。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

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已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更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到达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转让行为方能生效。经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其父B其子C其兄D其祖父 4.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 5.某小学8岁的二年级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上课经常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一次他正好在班内打闹时,被班主任王某撞见,王某十分气愤,为了惩戒他,便让9岁的班长“惩罚”李某,王某在一旁观看。结果张某在“惩罚”李某时,将其牙打掉两颗。 对于李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承担。 A李某的父母B王某C张某的父母D王某与张某的父母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产生的原因是()。 A血缘关系B姻亲关系C抚养关 系D异父异母关系 7.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 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有限继承D共同继承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企业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会将第三方拉进这个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为了能够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往往会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个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吧。 企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 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 为主要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分析对象法学论文一、问题的缘起我国新合同法主要效仿欧陆各国立法例,就债权让与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债权双重让与问题,即在让与人重复让与债权时,何人取得债权的问题,新合同法并无详细规定。于是,学者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一般以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条为根据,认为让与人将已让与的债权再次让与他人时,在各受让人之间,依据如下标准确定取得债权的受让人:(1)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2)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让与的,无可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3)两个以上的让与中,同时有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的,全部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4)两个以上的受让人中,先对债务人为有效通知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注: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69;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8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页18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358。后两本着作未列出第二个标准。) 乍看之下,该方案区分债权让与的不同情况,颇为周到地为双重让与确定了可操作的规则。但稍事推敲,就会发现其破绽百出,矛盾重重。单在稍具逻辑知识的人看来,同一个债权让与事实,完全可以按不同标准被归属为上述四种不同性质的让与情形,那么问题此时就变得复杂了:假设部分让与已被通知于债务人,那么是否优先于未为通知的全部让与(注:英美合同法为这一问题提供

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9年10月 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其发生效力;明确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是考虑到债务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与让与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让与人基础之上的,而债务人对受让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让人冒然通知实为不妥。因此,债权让与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让与人通知表明我国更侧重于保护流转安全,虽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价也是为了最终避免纠纷的发生。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由于让与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损害受让人利益的问题。对于如何避免此问题,笔者认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债权转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债权转让合同正式版

债权转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转让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住址:______ 邮编:______ 联系电话:____ 乙方(受让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住址:______ 邮编:______ 联系电话:____ 丙方(担保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住址:______ 邮编: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债权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订立。 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拥有对_____的到期债权,本息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为____元人民币。该债权业经《_____民事

判决书》判决确认(下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甲方拟将转让标的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 第三条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人民币_____元,该款项将在本意向书签订后_____年内分_____期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标的受让金_____元人民币给甲方,其它款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第五条为使乙方的债权受让金确保支付,丙方承诺对乙方债权受让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一属丙方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价款已交付

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对杨卫东、靖美英等(以下简称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标的债权数额 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元),该债权及附属权利业经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二、债权转让对价 甲方同意将上述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三、债权转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乙方予以协助。 四、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将甲方持有的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向法院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并通知债务人; 3、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2、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七、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发表于2010年06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⒈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B.3个月C.1年D.2年 ⒉在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B.不管保证人承担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主债务一旦清偿完毕,保证合同即消灭。 ⒊侵权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债? A.选择之债 B.任意之债C.契约之债D.法定之债 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A.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B.由加害人承担 C.由双方分担 D.互不承担责任 ⒌因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公民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A.国家 B.民政部门C.受益人D.受害人所在单位 ⒍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 )。 A.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无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⒎下列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是( )。 A.接受赠与B.交纳保证金C.多付商品价款D.赌博输掉钱财

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 )。 A.书面通知债权人B.经过债权人同意 C.口头或书面通知转权人D.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⒐下列不属于公民与法人都能享有的权利是( )。 A.名誉权B.荣誉权C.债权D.隐私权 ⒑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根本区别在与( )。 A.过错B.损害后果C.违法性D.因果关系 ⒒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同B.抵销C.免除D.清偿 ⒓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⒔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⒖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债权让与通知书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转让人): xx (身份证号:)乙方(债权受让人): xxx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 协议: 一、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孙xx欠甲方工程款xxx元未还,(相关欠款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对孙xx享有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还款期限 与所转让的债权还款期限一致为自2009年9月16日起两年内还清。 四、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其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 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 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六、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方签名或盖章及乙方签名 或盖章。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2010年 10月23日签订地点:市 债权转让通知书 孙xx: 根据我与焦xx在 2010 年 10月 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你所欠我的款元 债务,于2010 年 10月 23日起转给焦xx,请你将该笔款项在原债务还款期限内支付给焦 xx。 特此通知。 通知人: 2010年10月23日篇二: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 _____________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 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与 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 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摘要: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是平衡债务人、出让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关键。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对让与通知作出详尽的规定,而“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债权变动要件”的通说有违债的本质。本文指出让与通知作为债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可以解决债权让与理论上的混乱,保证债权让与的顺利、安全进行。 关键词让与通知债权变动债权让与 古罗马法将债权视为“法锁”,认为债具有强烈的人身特征,即债不能与主体分离,禁止任何债权的让与和债务承担。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对象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人们逐渐意识到债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具有经济价值的债权成为交易的客体。从而,债的强烈人身属性在法律上开始发生转变,债权逐步发展为一种期待性的财产权利。顺理成章,债权让与制度应运而生。 一、问题的提出 债权让与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往往通过债权让与合同来实现债权的让与,但基于合同相对性的特征,除当事人外,合同通常不向他人公开。债务人和第三人往往很难得知债权让与合同的具体内容,甚至都可能不知道债权让与合同的存在,因此,为了避免债务人或第三人免受不必要的损害,也为了使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利益能够顺利实现,必须对债权让与的生效时间予以明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但《合同法》对作为整个债权让与制度核心的通知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通知的法律效力如何?债权何时转移于受让人?的解答关系到整个债权让与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 二、债权让与通知的国内外立法例及学说 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权利,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应对权利转让做出适当限制,即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如何呢,我国学者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债务人同意主义 即严格限制主义,是指合同权利的让与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我们不难发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人的同意,其实已经成为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然而,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民法通则这一模式已经被立法所抛弃。故不再展开讨论。 (二)自由主义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依据其与受让人的债权让与合同即可实现,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让与第三入。债权让与契约一经订立,新债权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我们不难发现,将德国法归纳为“自由主义”的依据正在于此。然而,《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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