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总则(戴律师,转载)

第一条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调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三条刑事和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自愿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应当自愿参加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和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均出于真实意愿。

(二)协商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充分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对赔偿、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法适度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

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对和解结果的接受能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片面地以赔代罚。

(四)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切实弥补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第五条刑事和解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主进行,办案人员主持、协调下进行,或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组织及人员主持、协调下进行。第六条根据和解行为及达成和解协议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和解协议应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终结前履行完毕。

刑事和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未及时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继续刑事诉讼程序。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陈述的案件事实未经刑事诉讼程序确认的,不得作为之后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八条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法作出相应决定或裁判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对和解协议反悔的,不影响生效决定或裁判的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和解协议内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有证据证明该和解协议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

和解协议因上述原因被否定的,原决定或裁判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或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下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对应刑法规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轻微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数额较大”的情形;

(二)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

(四)依刑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罚

的轻微刑事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犯其他罪行为目的多次非法侵入者除外;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5.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6.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7.依刑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交通肇事案,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醉酒驾车或追逐竞驶、行为人具有多次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二次以上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除外;

(五)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初次犯罪,依刑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罚,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但严重暴力犯罪的除外。

第十条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刑事和解:

(一)涉黑、涉恶、有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累犯、惯犯或者因违法犯罪曾受到刑罚处罚、劳动教养的;或在服刑、劳动教养、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案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连续犯罪或者多次作案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有过刑事和解记录又故意犯罪的案件;

(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七)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第十一条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自主自愿决定和解,或者经办案人员建议后双方愿意和解;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谅解。

三、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申请,口头形式应当记录在案。符合本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启动和解程序。

对于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和解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该建议应当记人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同意进行刑事和解的,应在同意

和解协议或者笔录上签名、盖章确认,作为启动刑事和解工作的依据。第十三条办案机关对拟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案件,应先行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符合侦查、起诉条件。公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自诉案件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案件是否属于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类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具有相应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

第十四条刑事和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当事人的近亲属、受委托律师以及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进行协商和解事宜。被害人已死亡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之间进行。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或者非完全责任能力人的,和解时应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席,并对和解结果进行确认。

刑事和解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适当方式向被害方赔礼道歉,经双方充分沟通后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由办案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应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方在刑事和解中各自享有的权利,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和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案人员在双方协商和解过程中,可以为双方进行必要的事实沟通和法律释明,但不得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第十六条办案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和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道歉。(二)有赔偿或者补偿内容的,应当明确赔偿或者补偿的数额、责任人、履行方式及履行的具体时间。

(三)被害人或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撤回自诉,或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宽或免除处罚。

刑事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办案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八条由当事人双方自主进行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组织及人员主持、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后,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和解的意见,告知被害人刑事案件可能从轻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凡符合本规定的,认可其效力,否则对其效力不予认可。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或补偿数额超过法律规定额度的,可以认可。但办案机关不应因此而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节受理、立案侦查阶段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将案件侦查终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决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应当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撤销案件,并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三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七日内通知公安机关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第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参与主持、协调进行刑事和解的,应当向检察人员提出申请,由检察人员提交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

对于可以适用检调对接程序的案件,按照《江苏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过程中,在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审判阶段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经过刑事和解程序,或虽经调解但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或虽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可以在一审宣判前继续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履行和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要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案件,被害人在和解协议中仅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处。

第三十条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作为定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当事人要求或者该和解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规定,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和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规定,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此种情况下被告人被先行羁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于因刑事和解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从宽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第三十三条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节,按照本规定符合和解条件,当事人双方均愿意和解,仅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而影响和解的,办案机关可以视情启动被害人国家救助程序对被害人方予以适当救助。所支出的救助基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政法机关,此前各地政法机关已

经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逐级对口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 1年10月1日起试行。如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地方标准发展现状 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员,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作出新的定义,并明确标准制定、实施及制定、实施监督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也由农业、工业拓展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主体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展到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截止2018年底,我省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354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地方标准的蓬勃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有关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 (一)《标准化法》中涉及地方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质[2011]103号)

建质[2011]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勘察设计协会: 现将修订后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原《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质[2006]3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规范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国家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金质奖和银质奖。每次评选的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金质奖与银质奖的比例原则上为30%和70%。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相关协会办理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两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地下工程竣工后经两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设计、治理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地下水开采达到设计要求,或暂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开采性抽水试验(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或经两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验证,并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论证)、钻井工程、专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且经过两年及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乡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全国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地方或行业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三、申报项目须经过两年以上实际应用,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九条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装饰工程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分册装饰工程 主编单位:苏州市建设局 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抹灰工程 4、吊顶工程 5、轻质隔墙工程 6、饰面板(砖)工程 7、涂饰工程 8、裱糊与软包工程 9、细部工程 10、玻璃工程 11、楼地面铺装工程 12、配套工程 1总则 1.0.1为贯彻(建筑工程质盈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t验收规范)(GB50210)等国家系列标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制定本规程。1.0.2本分册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公共与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凡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及配件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对保温节能、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火、防爆、防辐射、成品保护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含量超标的装饰材料进人施工现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装饰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1.0.4装饰工程施工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应在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各种设备管线安装试压合格并通过隐蔽验收和基层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特殊、高级的装饰工程必要时实行样板制,在认可与成功后展开大面积施工。 一般施工工序应做到: 1先做上层,后做下层。 2先做水电排管,后做补洞抹灰。 3先做吊顶,后做墙地面。 4先做湿作业,后做干作业。 5先做油漆、涂料、裱糊,后做灯具、洁具安装。高层建筑、大面积工程施工时,可以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分层次、分标段实施装饰装修。 1.0.5装饰工程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凡低于下述规定温度,应采取冬季保温措施。 1、砌筑、抹灰、涂刷、饰面工程低于5℃。 2、玻璃工程及其他装饰干作业低于0℃。

江苏地方标准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xxxx—xxxx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 及其图例和色标规范 Cope of Drawing with legend and color standard for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草案) 2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包括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及其图例和色标,提高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大学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及其图例及色标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制图规范及其图例和色标的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黄河故道项目、高沙土项目、滩涂围垦项目等相关以农田水利工程为主的土地治理类项目兼具指导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103-2010总图制图标准 GB/T50257-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GB/T50026-2016工程测量规范 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3130-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NY/T2148-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17-2013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SL56-2013农村水利技术术语 SL73.7-2013防汛抗旱用图图式 SL73.1-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SL73.2-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工建筑图 TD/T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GB/T20203-2006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DB32/T1969-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规范 DB32/T1970-2012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DB32/T1971-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规程 3术语 3.1高标准农田建设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解除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第十四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

附件 第十四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名单 金质奖(51项)建筑6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参加单位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1 国家体育场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 及基础设计分析咨询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在明沈小克周宏磊唐建华孙保卫李立沈滨孙长斌 李根义于玮李军韩煊冯红超陈爱新王慧玲 2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岩土工程勘察、监测及 基坑降水设计施工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顾国荣张晓沪许丽萍陈晖罗建军黄永进褚伟洪袁雅康 莫群欢姚天强褚平进魏建华孙莉张国强陈波 3 石太客运专线太行山越岭地区工程地质 勘察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许再良王俊峰赵建峰李志华徐永明李国和荆志东甄庆廷 韩会勋姜贤平孙海富陈则连赵凤林唐文军王子武 4 1000kV晋东南-南阳-荆门特高压交流 试验示范工程输电线路岩土工程勘测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电力设计院 华东电力设计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西北电力设计院 西南电力设计院 于刚梁政平高文龙余铁稳曹卫东陆武萍邵峰宋金志 王中平李振华江兆云湛川别传炎周序明闻久成 5 西安财经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岩土工程 勘察、试坑浸水试验及复合载体夯扩桩静 载试验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张炜夏玉云张苏民王国梁石怀清张继文戚长军吕雪漫 张玉守胡双节高术孝张本俊刘雅众周兰党立平 6 深圳港铜鼓航道、西部港区公共航道工程 及大铲湾港区(一期)工程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张文华丘建金张先亮聂云华周清和万国治张波谢昭宇 陈安平覃志毅蔡学文李继民王硕易宙子李爱国 1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参加单位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7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地质勘测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李清波路新景赵颇马国彦周益民乔来禄董遵德杨炳炎李明俊王登科葛勇王宝成郭玉松易学文刘建周 8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控制网测量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杨爱明汪易森严建国郑征宇姜本海丁涛杨成宏陆望明周传松王志平邓小川李国义赵风雷吴尚科姜文斌 9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安家岭露天煤矿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李慧智马培忠高仁义孙晓张占彪邵珂关家祥郑友毅师恩奎黄劲松张福思王山立齐颖徐永胜张玉珍 10 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厂工程华东电力设计院陈胜明赵虎陈仁杰袁因林磊叶勇健干梦军张熠侯新建陶黎峰丁珞陈斌陈健冯丽敏林涛 11 1000kV晋东南-南阳-荆门特高压交流 试验示范工程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电力设计院 华东电力设计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西北电力设计院 西南电力设计院 汪建平于刚吴云梁政平孙寿广彭开军俞正周大吉 李宝金李勇伟薛更新高选倪敏张国良吴建生 12 通辽发电厂三期工程东北电力设计院郭晓克吕祥涛詹扬肖峰杨晓杰张秀颜杨眉王海鹤袁泉刘杉惠超崔占忠王树昌侯淑莲石志奎 13 岭澳核电站一期工程设计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唐红键刘巍彭雪平杨传德罗必雄邢馥吏陆文定姜宏 朱明张吉富朱光涛张超琦黄艳君陈功刘辉 14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设计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林秀山沈凤生景来红罗义生高广淳潘家铨杨法玉徐复新 涂启华刘善美金树训刘贻笔牛广尧王庆明王晓峰 2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DGJ32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GJ32/J29-2006 1、ALC(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采用ALC专用黏合剂砌筑。 2、ALC砌块专用粘合剂,应由专业生产厂商提供,并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合 格证。施工方按说明书使用要求与规定进行砌筑。其垂直和水平灰缝厚度应控制在3mm左右。 3、第一层砌块在结构件(楼板和柱)上,应用厚度10-20mm的1:3砂浆作找 平层,厚度超过20mm用不低于C15的细石混凝土作找平层。 4、加气混凝土砌块开始砌筑时,其产品的龄期应超过28天。 5、进场砌块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0米,并应防止 雨淋。 6、砌筑前应提前2天浇水润湿,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7、墙底部,砌筑高度不宜小于200mm烧结普通砖、多孔砖或C20以上砼坎台。 8、砌块上下皮应错缝搭砌,搭砌长度宜为砌块长度的1/2,也不应小于150mm, 当搭砌长度小于150mm时,应在水平灰缝中设置2Φ6拉结筋或Φ4钢筋网片。 9、外墙转角处及纵横墙交接处。应将砌块分皮咬槎、交槎搭砌,砌至门、窗洞 口边非整块时,应用同品种砌块加工切割,不得用其他砌块或砖镶砌。 10、砌体水平灰缝厚度一般为15mm;垂直灰缝厚度为20mm,大于30mm的垂直缝 应用C20级细石混凝土灌实。(ALC砌块粘结剂其垂直、水平缝一般控制在3mm 左右。) 11、砌体与结构件联接部位应预埋(或后植)拉结筋,当拉结筋间距设计无要求 时,沿高度500-1000mm预埋或后置2Φ6拉结筋,拉结筋的末端应做40mm 长90度弯勾,拉结筋不得随意弯曲,应埋置在水平灰缝的砂浆中。 12、当框架填充墙砌至最后皮(即梁底)时,用砌块斜砌塞紧。房屋顶层的内隔 墙应离该处屋面板底15mm,缝内采用1:3石灰砂浆或弹性腻子嵌紧。 13、加气砼砌块的切锯、钻孔、打眼、镂槽等应用专用设备、工具进行加工,不 得用斧、凿随意砍凿。 14、砌墙时,砌体不得留脚手眼(洞),宜采用双排脚手架。

江苏省安全资料(4)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第四册) 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动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目录 4.1 安全教育培训 4.1.1 项目部安全培训计划表 4.1.2 项目部作业人员花名册 4.1.3 项目部施工机具操作人员花名册 4.1.4 项目部职工安全培训记录汇总表 4.1.5 项目部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 4.1.6 日常安全教育记录 附:职工三级教育卡片 4.2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台帐 4.2.1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基本情况 4.2.2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章程 4.2.3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制度 4.2.4 建筑工人业余学员守则 4.2.5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组织机构图 4.2.6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师资人员配备表 4.2.7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学员名单 4.2.8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达标自评表 4.2.9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教学计划 4.2.10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月课时安排计划表 4.2.11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开展活动记录 4.2.12 简报、照片、影音资料 4.2.13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教材 4.3 安全活动记录 4.3.1 项目部安全活动记录 4.3.2 项目部安全会议记录 4.3.3 班组(日)安全活动记录 4.3.4 班组(周)安全讲评记录

4.1安全教育培训 说明 1.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部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0、40、20、20学时;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项目部新进场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培训教育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5.15.20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可上岗。 5.项目部应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 6.安全教育档案应一人一档。档案应收集其身份证复印件、三级教育考卷、三级教育卡片和安全责任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_381-2000)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 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

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2-9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做到水通、灯亮、窗明地净、垃圾清理完毕,设备完好、装饰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交业主使用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2-10 .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DB32/301-1999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装饰工程》中规定的操作规程。 3.分项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3-1 .给排水管道 3-1-1 .基本要求 3-1-1-1 .水表进水管前面应装有阀门,水表与管道相连接应采用活接头,各种阀门安装应便于操作及维修,并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 3-1-1-2 .地漏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管件连接处四周必须密封,并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08-9-11 9:07:11 浏览次数: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提倡自主创新,鼓励创作优秀作品,推动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应用,规范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意见,原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变更为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不含工交系统工艺工程),与现有的行业奖一起,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实施。 评选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以及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等专项工程项目。 第三条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科学严谨、优中选优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评选标准 第四条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分为综合工程和专项工程两个奖项。 第五条综合工程奖项分为: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含民营设计分会评选的“华彩奖”建筑项目、与中国医院协会合作评选的医疗建筑获奖项目)、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按获奖名次直接推荐参加“国优”评选。 第六条专项工程奖项分为:岩土工程、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建筑环境与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管理,按其专业类别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设金钥匙、银钥匙、铜钥匙奖。对有重大技术突破和特殊贡献的专项工程获奖项目,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直接推荐参加有关“国优”评选。 第七条获奖工程项目应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36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建筑安全专家在建筑安全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关于推荐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的函》(苏建管函〔2009〕9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聘请唐来顺等197名同志为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聘期两年,现予以公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最新更新时间:2009-4-30 江苏省第一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省部属(13人) 唐来顺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丁佐领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夏明清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庄斌舵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娄永峰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许平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先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陆建彬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锦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邹志坚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亚非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仓恒芳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陈建明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厅(7人) 姜竹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黄淞文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薛宏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 葛银和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宁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 杨国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周友国南京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23人) 陈永池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邵玉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丁小虎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江苏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土壤有效磷是土壤是否缺磷的标志,是评价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方法很多,通常的方法及现行的国家标准122997,行业标准NY/T 1121.7是按土壤的酸、碱性用不同的浸提剂提取后,用钼锑抗比色法测定。此方法原理,需配制的试剂多,且操作过程中钼锑抗显色剂的加入量要较准确,特别是钼酸铵量的多少对显色的深浅和稳定性有大的影响。标准液待测液的比色酸度要基本一致。不同温度、不同酸度下吸光值有很大差别,故显色的酸度、温度要控制好,控制不当甚至有蓝色沉淀产生导致实验失败等现象。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作为新一代的先进分析仪器,用等离子体(ICP)作为离子源,通过检测器检测产生的离子。与传统无机分析技术相比,提供了较低的检出限和宽的动态性线范围,精密度高、速度快、模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对于土壤中的有效磷只需将样品浸提液上机即可。避免了复杂的显色、比色及人为条件控制过程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将是对相关标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提供了更完善、科学、快捷的方法。为土壤有效磷的测定及快速评价土壤是否缺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

201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 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1] 82 号),其中《土壤质量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获得批准成为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11829-T-326,主管部门为农业部,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承担起草工作。 三、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预研 长期以来大批量的土壤样品中有效磷的检测任务,一直采用目前现行的国标方法(比色法),操作过程繁琐冗长,费时费力,批量检测较为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尝试用先进仪器ICP多次检测试验与国标法做比对,并加以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于是专门针对土壤样品有效磷的检测,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收集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平时做样时有目的与国标法进行对比试验,通过长时间的试验数据的积累,有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阶段:成立起草小组 自2012 年 4 月第一届第二次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暨2011 土壤质量国家标准项目启动会后,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并进行任务分工。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组成。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作为起草单位负责调研和资料准备、比对验证试验的组织、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附件5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绿色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申报细则 一、申报范围 1、已获得国家或地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获得设计评价或运行评价)的民用建筑(含住宅)。 2、申报单位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建筑设计单位。 3、中外设计单位在国内合作完成的项目,可参加评选。但必须是国内设计单位参与方案设计、双方或中方完成的初步设计项目。 4、由我国设计单位承担的国外设计项目,须获得我国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获得国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当地国家的权威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国际通用的权威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方可参加评选。 5、各省级、部级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获奖项目的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二、申报条件 1、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及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实事求是,技术先进,符合工程设计标准及规范。 2、设计必须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方针,优先采用

被动式设计策略,选用与当地气候、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相适宜的绿色技术与产品,技术集成性和创新性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 3、设计内外空间尺度恰当,环境景观自然融合,绿色建筑技术策略与建筑艺术实现有机结合,造型新颖、美观,具有创新性。 4、鼓励原创,不以工程的规模、性质论高低。 5、同一单位设计的工程建设总项目和子项目不能重复参加优秀绿色建筑设计奖的评选。 三、申报材料 1、绿色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申报表。 2、绿色建筑工程设计评选项目推荐表。 3、工程简介,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总体绿色设计目标、关键绿色设计策略和技术措施,主要技术要求与成效,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与建筑设计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等。 4、建设项目立项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5、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并须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环保、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复印件。 6、获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复印件。

2014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公示名单

2014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公示名单 序号候选企业名称 1 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5 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7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安徽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0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2 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 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 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7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 安徽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候选企业名称 19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20 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 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23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6 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 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29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30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31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33 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35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6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7 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 38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候选企业名称 39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40 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1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4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5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46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7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9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 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51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3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54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55 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6 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7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 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XXXXX出版社 2011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奖市政公用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申报讲明 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选范畴包括:道路、桥隧、都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环境卫生、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等工程设计。 二、评选原则 1、落实科学进展观,贯彻都市总体规划、服务区进展规划,满足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以项目设计所体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作为评判工程设计的优良程度; 2、技术先进、高效、安全、节能、环保等重大要素应在设计中充分体现;设计工程规模和难度也应同时考虑。 3、重点考虑自主创新力度; 4、充分满足近、远期功能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技术先进性达到国内同类设计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性;与环境景观结合自然融合。 1、一等奖,所采纳的要紧技术有突出的创新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十分明显,各项要紧指标达到国家同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2、二等奖,所采纳的要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一定的创新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明显,各项要紧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家同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3、三等奖,所采纳的要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比较明显,各项要紧指标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行业先进水平; 四、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为中外合作项目时,应是由国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负要紧责任并承担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期的要紧工作量,同时应提供双方合作协议书,并注明双方合作责任,在项目名称后注明该项目为合作项目;

2、工程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申报时,其申报材料需附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的评判证明、建成后使用期已满一年的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材料; 3、由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按整体工程项目申报; 4、申报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设计的反馈意见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者投产证明和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5、申报国内项目必须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部门同业勘察设计协会二等奖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材料要完整、准确、清晰,设计要紧特点部分应具体讲明设计技术及创新要点。设计中采纳的新设备和材料应具有国家托付的检测或鉴定单位的合格证明或鉴定资料,必要时可增加专项补充材料; 7、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申报项目,请将要紧设计单位填写在申报表的“设计单位”栏目中,并在申报表封面上“申报单位栏目”中分要紧设计单位和合作设计单位分不填写,并在封面上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8、项目申报表(附后),可按A4规格自行复制后填写; 9、图纸要求图面清晰,每个项目要有总平面图,有工艺流程的必须报工艺流程图,图纸数量不要太多,及深度以能讲明项目内容为准(图纸按A 3规格折叠); 10、照片为7寸彩色扩印,不宜再大,每张照片应做简要注明(按A3规格排版); 11、图纸和照片装订成A3图幅二份,ppt格式电子文件一份(申报表、图纸、照片要与纸质文件内容相一致),以光盘形式提交。申报资料一律不退回。以上材料按照申报表、图纸、照片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A3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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