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第十二条税务案件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的正本。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视听资料的提交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简要说明视听资料的内容,提供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调取录音、录象磁带时,应载明磁带长度。调取计算机数据盘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读取密码。

第十三条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税务机关所作的陈述。

税务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第十四条当事人陈述是税务案件当事人就其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税务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承认。

当事人陈述时,税务机关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陈述材料应当由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本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如当事人认为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陈述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材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税务案件鉴定结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技能,对税务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签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鉴定结论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二)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

(四)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五)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七)明确的鉴定结论。

前款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十六条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勘察或者检查现场时,对现场情况作出的客观记录。

现场笔录必须由税务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全面、客观。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税务检查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者出示《询问通知书》;

(二)《询问(调查)笔录》固定格式部分应逐项填写清楚。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得随意取舍。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

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三)《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制作;

(四)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的,要在笔录的每页签名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五)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要在笔录末尾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互相代签。第十八条税务检查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应询问当事人实施与案件有关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并要求其对被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应重点询问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

第十九条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条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以下证明手续:

(一)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成员由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二)我驻港、澳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等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所在的机构出具证明;(三)其他香港居民可由我国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传递的公证证明;

(四)其他澳门居民可由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部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五)对来源于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其它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需要收集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税务机关收集。受托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证据收集工作,送交委托税务机关。受托税务机关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税务机关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税务检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应审查核实,对有疑问或有遗漏的,必须消除疑问或者补充证据。

税务检查人员应对其提交审理的证据材料按不同的违法事实进行整理和分类编号。

第三章税务案件证据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审理人员应根据证据特性,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对检查人员提交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

对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审理人员可按规定退回检查人员补充证据或重新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证据审查可采用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等办法,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七条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

(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性质;

(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

第二十八条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是否合法。

第二十九条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它因素。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

据;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四)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

(五)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六)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第三十二条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按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其复印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它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它亲密关系、利益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它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三十四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

(四)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五)其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证据规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所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以及规范的税务文书格式要求收集、审查证据。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一、单选题(共20题):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属于证据的法律特征。 A.关联性 B.合法性 C.公正性 D.真实性 2.按照证据的来源进行划分,证据可分为()。 A.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B.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D.本证和反证 3.()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 A.认证 B.质证 C.辩证 D.实证 4.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属于以下哪一种证明对象: A.实体性事实 B.程序性事实 C.免证事实 D.合法性事实 5.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6.下列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的是()。 A.物证、书证 B.实物证据 C.言词证据 D.传来证据 7.按照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将证据分为()。 A.本证与反证 B.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D.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稽查证据的法定种类。 A.视听资料 B.证人证言 C.当事人的陈述 D.被告人的供述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书证的是()。 A.账簿 B.合同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D.发票鉴定结论 10.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是()。 A.物证 B.书证 C.勘验笔录 D.检查笔录 11.下列哪种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运用()。 A.用座谈会形式收集的证言 B.用威胁的方式取得的证言 C.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 D.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的证人证言 1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下列物品,错误的是() A.证明该物证的照片 B.证明该物证的录像 C.根据原物制作的复制品 D.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13.下面关于证明效力错误的是() A.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B.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C.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D.视听资料优于鉴定材料 14.根据证据的()要求,在税务违法案件检查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A.关联性 B.合法性 C.真实性 D.准确性 15.伪造、变造的发票属于()。 A.物证 B.书证 C.鉴定结论 D.勘验笔录 16.在缺乏完整的书证、物证、当事人又拒不合作的情形下,()能够帮助税务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A.鉴定结论 B.证人证言 C.视听材料 D.现场检查笔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江苏国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操作手册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操作手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目录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 2.系统初始化 (3) 3.填写申报表(按填报顺序) (4) 3.1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4) 3.2 税控发票已抄报税明细表 (8) 3.3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 3.3.1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9) 3.3.2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0) 3.3.3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0) 3.3.4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1) 3.3.5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1) 3.3.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 (13) 3.3.7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情况表 (13) 3.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4) 3.4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4) 3.5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15)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5) 3.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 4.正式提交申报 (17) 5.查看回执 (17) 6.自主发起扣款 (18)

2016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报税、后申报”,即先完成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抄报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影响申报正常完成。 网上申报流程:输入所属期并申报初始化→填写与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接收申报回执”查看申报回执→打印各类申报表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97470690.html,/)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办税”,点击“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右侧“网上办税服务厅”。 系统弹出如下页面: 再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系统”,进入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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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 【标 签】年审,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95号 【发文日期】2005-03-23 【实施时间】2005-03-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国税机关正式认定且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和暂认定期内的一般纳税人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3、上一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表现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保管情况; 5、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一、单选题 1、在缺乏完整的书证、物证、当事人又拒不合作的情形下,()能够帮助税务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A、鉴定结论 B、证人证言 C、视听材料 D、现场检查笔录 2、下列()不属于稽查证据的法定种类。 A、视听资料 B、证人证言 C、当事人的陈述 D、被告人的供述 3、根据证据的()要求,在税务违法案件检查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A、关联性 B、合法性 C、真实性 D、准确性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书证的是()。 A、账簿 B、合同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D、发票鉴定结论

5、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是()。 A、物证 B、书证 C、勘验笔录 D、检查笔录 6、伪造、变造的发票属于()。 A、物证 B、书证 C、鉴定结论 D、非证据 7、《调查(询问)笔录》正文部分采用()形式。 A、问答 B、设问 C、自述 D、自问 8、税务稽查中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帐簿及有关资料时应经()批准,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并在()内完整退还被查对象。 A.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3个月 B.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或地州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长;3个月 C.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个月;

D.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或地州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长;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个月; 二、多选题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A、关联性 B、合法性 C、公正性 D、真实性 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查主要有()方面。 A、动机与目的 B、内容 C、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D、重证据不轻信 3、稽查人员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采用()方法,取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A、记录 B、录音 C、照相 D、询问 4.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 A.记录 B.录音 C.录像 D.复制 5、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答案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证据可分为()。 A、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B、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D、本证和反证 答案:C 2、下列当事人()的陈述可作为证据使用。 A、关于案件事实 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 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 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A 3、鉴定结论属于()。 A、言词证据 B、实物证据 C、证人证言 D、书证 答案:A 4、税务稽查底稿属于()。 A、言词证据 B、实物证据 C、证人证言 D、书证 答案:D

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纳税人承认违法行为的陈述 B、证人听到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商议如何做假账的证言 C、销售清单的复印件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答案:B 6、行政诉讼中的书证,由()提供。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原告 D、被告 答案:D 7、从查处税务案件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诸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书证,属于可()。 A、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 B、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C、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书证 D、证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合法的书证 答案:C 8、税务机关在提取物证时,应同时制作()等加以佐证。 A、《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B、《现场笔录》 C、《勘验笔录》 D、《询问笔录》 答案:B 9、下列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是()。

A、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B、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D、附有说明材料的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 答案:D 10、()是鉴定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 A、税务机关 B、财政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能够做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应该具备证据的以下特性()。 A、真实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排他性答案:ABC 2、对证据的审查通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取得的主体是否合法 B、证据的取得程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C、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D、是否属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及其收集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及其收集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行政执法证据作出统一规定。由于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缺位,证据收集一直是困扰行政执法的一大问题,也是税务行政执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从税务行政执法的角度,主要对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进行梳理和探讨,希望对税收行政执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事实。“证据为王”是当代世界法治国家一切行政执法直至司法活动的公理。证据是税务行政执法的核心内容,税务行政执法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而展开的。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判别、保存可以证明税务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取证。证据收集往往事关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成败。 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对外发布的调查统计信息显示,税务行政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00年以后6年间的税务行政案件总数比此前7年的2倍还要多。从结案情况看,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比例为55%∶45%。相关分析指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充分或者取证程序不当。1在税务行政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应当收集什么证据、如何取证、取证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不甚明了,同时加上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取证权限受到限制,造成取证活动不规范。在现阶段缺乏专门、统一的证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有主动有所作为,运用好法理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执法证据收集工作,改善目前的税务行政执法取证现状,才能有效提高税务行政执法质量。这也是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特征和一般种类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特征与诉讼证据的特征是一致的,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税务人员在取证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这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在实践中一般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以及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考量证据的真实性。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97470690.html,/newtax/ 后界面进入网上办税厅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回车或点击登录,系统将根据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用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 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第七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练习题 一、单选题 1、税务执法人员以偷拍的方式获取纳税人偷税的证据,违反了证据的( C )。 A.客观性 B.公平性 C.合法性 D.关联性 2、税务机关在提取物证或者以照片、录像方式提取物证复制件时,应同时制作( C )加以佐证。 A.《询问笔录》 B.《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C.《现场笔录》 D.《勘验笔录》 3、书证的原件不包括( B )。 A.原本 B.节录本 C.副本

D.正本 4、关于证据的证明力,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公文文书优于私文文书 B.视听资料优于现场笔录 C.勘验笔录优于证人证言 D.司法认定优于其他认定 二、多选题 1、当事人陈述是指税案(ABCD?)就税案事实向税务机关作出的叙述和承认。 A.纳税人 B.纳税担保人 C.纳税代理人 D.第三人 2、下列关于书证的收集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A.收集书证应尽可能提取原件 B.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提取发票原件 C.需要收集的书证非常多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

D.税务执法人员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的出处,签注“此XX件由XX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系原件的影印件或系原件的节录本,原件保存在我××处”的字样,并由原件提供人签章。 3、税务检查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以下做法正确的有(ABCD?) A.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回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记录在案。 B.询问结束后,检查人员将《询问笔录》给被询问人核对。 C.被询问人在核对时发现《询问笔录》存在错误的地方,检查人员允许被询问人进行修改。 D.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在修改处押印,并签署“以上笔录全部看过,情况属实”字样。 4、在哪种情况下自认人可以推翻和撤销自认(ABCD?)。 A.有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利诱的情况下做出 B.有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 C.自认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项的 D.税务机关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行政相对人的自认事项的 三、判断题 1、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抽样取证。( Y ) 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税务机关无需证明就可以直接确认。( Y )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6月14、15日两天。请各地严格按照《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

2016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地税)

2016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地税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Array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 括号内。) 1.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主题是()。 A.创新发展B.依法治国C.以德治国D.税收法定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该公告属于()。 A.部门规章B.政府规章C.税收规范性文件D.税务行政法规 3.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 A.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没有关系 B.依法行政要求政务活动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C.依法行政要求政务活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D.依法行政要求一切政务活动均应公开 4.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章,应当使用的文号类别是()。A.国家税务总局令B.国税发C.国税函D.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税务机关应当将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时限是()。 A.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B.在举行听证的5日前 C.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D.在举行听证的15日前 6.下列国家机关中,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A.国务院 B.国家税务总局 C.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对于税法溯及力问题,一般而言,税收实体法应坚持()。 A.法律优位原则B.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D.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8.某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该纳税人起诉税务机关,举证另

一家企业因基本相同的原因被税务机关处罚,只处罚了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针对纳税人的该项举证,税务机关()。 A.应向法院主张原告所举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B.应向法院主张处罚数额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C.应向法院说明行政裁量的理由及其合理性 D.应向法院说明原告具备实际履行能力 9.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税务稽查人员向企业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的行为是为了保障企业的()。 A.经营权B.知情权C.陈述权D.救济权 10.下列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是()。 A.停止出口退税权 B.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C.停止发售发票 D.将不依法纳税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11.税务人员到企业实施查封扣押,配带了执法记录仪,对查封扣押过程进行录像。这种做法()。 A.没有法律依据,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B.属于偷拍偷录,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C.有违法之嫌,录像一般不能成为证据 D.并不违法,录像可以作为证据 1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协助鉴别的部门是()。 A.公安部门B.发票监制税务机关 C.法院D.公证部门 13.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达到一定数额和比例标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符合该规定的行为()。 A.不属于犯罪B.属于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C.属于犯罪但不予起诉D.属于犯罪但放弃追究刑事责任 1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纳税人因不服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 A.自税务机关决定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 B.自纳税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6常见问题

《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在网上申报的使用中碰到任何问题,首先请确定您使用的浏览器为操作系统自带的 Internet Explorer,并且版本为6.0、7.0版(在浏览器的“帮助”菜单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中可以查看到浏览器的当前版本),不推荐使用“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 正确的设置方法为: 1、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 2、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操作习惯上需注意: 1、在使用“网上申报”时,不要使用浏览器的“后退”功能,这会导致页面控制失效,发生操作异常; 2、任何操作只需单击鼠标,不要双击进行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将同一操作连续进行两次,发生操作异常。 1.用户登录 1.1浏览器使用问题 请使用标准的IE浏览器(建议使用IE6/IE7)而不能使用如搜狗、360、世界之窗、遨游等,因为这些浏览器可能会拦截一些功能,导致部分功能异常。如:在进行年报时一些提示提醒的窗口无法关闭、没有权限等。 1.2页面无法打开 (1)确认网络是否正常,其他网站是否能打开。 (2)浏览器是否为系统自带的Internet Explore,而不是“MyIE”、“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正确的设置方法为: A.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 B. 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3)地址输入是否正确:(http://221.226.83.19:7001/newtax/),注意“:”在英文状态下输入。 1.3登录系统时,又回到登录页面,提示“纳税人税号、用户名或校验码不正确”。 若在反复后尝试仍无法登录,则很可能税务机关还未为您建立登录用户,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1.4登录系统时,提示“程序出错” 确认用户名,即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准确。税务登记号中含有“X”的纳税人在输入“X”时,请选择大写,不要使用小写的“x”。在输入用户名时,请输入税务登记号,不要输入了纳税人名称,否则无法登陆。 如输入准确,则很可能为税务机关尚未开通网上申报功能,请联系税管员为其开通。 1.5登录系统时,提示“验证码或密码错误” (1)初始密码为纳税人预留的密码,如忘记可由税务机关重置。 (2)验证码区分大小写,严格按照给定的格式输入,如果小写输入为大写则会报错。 1.6登录系统时,校验码没有正确显示(为红色的叉或是一个空的方框) 按“F5”键刷新页面,若反复尝试还不成功,则可能网站服务器出现异常,请及时联系税管员。 1.7提示没有权限 首先请确认使用的是标准IE浏览器,确认后仍提示没有权限请及时联系税管员。 1.8用户登录后没有显示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而是要求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这是因为您是通过“用户注册”后登陆服务厅的。正确的方式为:用户名是您的纳税识别号,密码是税务机关为您设置的初始密码。输入正确验证码后可以登录。 1.9输完所属时期后,页面列出的报表与应报报表不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5]2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6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的后续管理,巩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修订(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跟踪管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国税发[2004]118、143号文件的规定,下同)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后,对企业在被调整以后年度相关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依法实施的税收监督管理。 第三条跟踪管理分为确定对象、案头审计、约谈举证、现场审计、结果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二章确定对象 第四条跟踪管理的对象指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不满3年(含3年)的企业。 第五条在跟踪管理期内,再次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起算3年(含3年)跟踪管理期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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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公告的解读 【标 签】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应税所得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201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5]82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紧接着总局所得税司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明确要求各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以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 为将我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到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处进行了四次专题研讨联席会议,详细梳理全省国、地税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差异,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方案,现形成下一步全省规范统一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为保证我省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基于大多数行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客观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精神,《公告》确定我省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 考虑省内区域间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告》确定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对利润率水平较高的行业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后,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的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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