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编号:【H 】G C L 3 - 1

化学药物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指导原则

(第二稿)

二OO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指导原则

目录

(一)、首篇 (3)

1、封面标题 (3)

2、目录 (3)

3、研究报告摘要 (3)

4、伦理学相关资料 (3)

5、试验研究人员 (3)

6、缩略语 (4)

(二)、报告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4)

1. 基本内容 (4)

2、I期临床试验 (9)

3、II/III期临床试验的报告格式 (11)

4.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报告格式 (13)

(三)、附件 (14)

(四)、样表 (15)

三、名词解释 (17)

四、参考文献 (17)

五、起草说明 (18)

六、著者 (19)

一、概述

临床研究报告是对药物临床研究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估拟上市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药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制定《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其主要目的是向药品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提供合理思路以便于其能够整理出内容完整、表述明确、结构良好、易于评价的临床研究报告。临床研究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对试验实施过程的描述应条理分明;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分析方法,以便在必要时评价机构能够重现对关键数据和结果的分析。以上关注和要求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一致的理念。本指导原则包括了以下的临床研究:I期临床(耐受性试验和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II期/III期临床试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关于这几类临床研究的具体技术要求,请参阅相关的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研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阐述。

内容决定格式,格式是为了更好地表达所承载的内容服务。本指导原则只对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提出了原则框架,列出了报告中应涵盖的基本点,不可能做到完全细化。由于临床研究的复杂性,因此某些情况下,对格式和内容需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一)、首篇(首篇中各标题下的内容均应分页单列)

1、封面标题

包括受试药物通用名、药品注册申请人(盖章)、研究类型、研究编号、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研究单位(盖章)、统计学报告也应有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报告摘要(附样表)

对所完成的研究的摘要介绍,应以重要的数据体现结果,而不能仅以文字和P值来叙述。如需要,应附有完成的各期临床试验一览表。

4、伦理学相关资料

须申明完成的临床研究严格遵守赫尔辛基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的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须申明本临床研究及其修订申请均经伦理委员会(IEC 或IRB)审核批准,提供伦理委员会批准件,提供对受试者的研究介绍信息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5、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位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6、缩略语

临床研究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报告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为各类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中所包含的主要项目的原则性说明。

1.1 引言

介绍受试药物研发的背景、依据及合理性,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治疗方法及治疗效果等;说明本研究实施的合法依据及申报人和临床研究单位间的合作情况。

1.2 试验目的

本临床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

1.3 试验管理

对试验进行的管理结构、流程和符合GCP 的情况进行描述,如试验参加人员的培训,监查/稽查情况,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研究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1.4 试验设计

1.4.1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如平行设计、交叉设计等)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实际进行中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包括下列方面:治疗方法(药物、剂量和具体用法)、受试研究对象及样本量、设盲方法和(非盲、单盲、双盲等)、对照类型及研究设计(平行、交叉)、分组方法(随机、分层等)、试验时间及顺序(包括随机化前到治疗结束时间、治疗中断时间、单盲或双盲治疗时间、随机化的时间,应尽量采用流程图的方式以直观表示时间安排情况)、数据稽查及安全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中期分析情况。

1.4.2 试验设计及对照组选择的考虑

应阐明所设对照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如果研究中不设对照组,应说明原因;如未采用随机化分组,则应详细解释和说明用以有效克服系统选择性偏倚的其他技术措施。对试验设计中涉及的药物的清洗期、给药间隔时间的合理性的考虑应进行说明。

1.4.3 研究对象的选择

确定合理可行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根据研究目的确定入选标准,说明适应症范围及确定依据,选择公认的诊断标准,注意疾病的严重程度和病程、病史特征、体格检查的评分值、各项

实验室检验的结果、既往治疗情况、可能的预后因素、年龄、性别、体重、种族等。必要时进行合理的论证。从安全性和试验管理便利性考虑的排除标准应进行说明,并注意排除标准对整个研究的通用性及安全有效评价方面的影响。事先确定的剔除标准的理由应有所说明。

1.4.4 试验过程

详细描述试验用药在临床研究中的应用过程及其相关事宜。列出试验用药的名称、剂型、规格、来源、批号(如采用多个批号,对各受试者采用的药物批号应登记)、效期及保存条件,对特殊情况的对照药品应进行说明和评价。对试验用药的用法用量(包括剂量确定依据、给药途径、方式,剂量和给药时间安排)应详细描述。

详细描述随机化分组的方法和操作,说明随机号码的生成方法,应在附件中提供随机号码和分组表(多中心的研究应按中心分别列出)。

描述盲法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何标注瓶签、破盲标签、±à?¤±íoíó|?±D??t,双模拟技术)、紧急破盲的条件(如严重的不良事件、泄密等)、保证受试药和对照药无法区别所采取的措施、数据稽查或期中分析时如何确保盲法的继续、无法设盲或可以不设盲的合理理由并说明如何控制偏倚。

描述除试验药品外的其他药品使用、禁用、记录情况及其规定和步骤,并评价其对受试药物的结果观察的影响,阐明如何区分和判断其与受试药物对观察指标的不同效应。描述保证受试者良好依从性的措施(如药品计数,日记卡、血尿等体液标本药物浓度测定、医学事件监测等)。

1.4.5 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

包括具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指标,实验室检查项目,测定时间安排,检测方法,负责人员,流程图,注意事项,各种指标的定义及其检测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说明不良事件数据的获得方法,不良事件的判断标准及其处理等。如采用的有效性或安全性指标是非常规、非标准的特殊指标,应当对其准确性、可靠性和相关性进行说明。

判断疗效的主要终点指标应清晰阐述,并提供相应的确定依据(如出版物、研究指导原则等),如使用替代指标应提供相应依据。测定药物浓度时,详细说明生物样本的采样时间和服药时间之间的相隔时间,服药及采取标本时,饮食、合并用药、吸烟、饮酒和喝咖啡的可能影响。样本处理和测量方法应进行方法学确证,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1.4.6 数据质量保证

对保证指标测量的数据达到准确可靠的质量控制过程进行简要阐述,包括监查/稽查的情况、数据录入的一致性、数值范围和逻辑检查、盲态审核的过程等。必要时,须提供质量控制的有关文件,如数据一致性检查、数值范围和逻辑检查的原始记录、盲态审核时的原始记录、研究者与监查员间交流的疑问记录等。

1.4.7 统计处理方案及样本量确定

应明确列出统计分析集(按意向性分析原则确定的全分析集FAS、符合方案集PPS、安全性数据集)

的定义、试验的类型如优效性、等效性或非劣效性、主要指标和次要指标的定义、各种指标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国内外所公认的方法和软件)、疗效及安全性评价方法等。

重点阐述如何分析、比较和统计检验以及离群值和缺失值的处理,包括描述性分析、参数估计(点估计、区间估计)、假设检验以及协变量分析(包括多中心研究时,中心间效应的处理)。应当说明要检验的假设和待估计的处理效应、统计分析方法以及所涉及的统计模型。处理效应的估计应同时给出可信区间,并说明计算方法。假设检验应明确说明所采用的是单侧还是双侧,如果采用单侧检验,应说明理由。

对各种主要和次要指标的定义应清晰明确,分析时对某些有数据病例的剔除应解释原因并加以详细说明。对研究中任何统计方案的修订须进行说明。

提供样本含量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过程以及计算过程中所用到的统计量的估计值及其来源依据。1.4.8 试验进行中的修改

试验方案不宜更改,对进行中的研究进行的任何修改(如治疗组改变,入选标准改变,给药剂量改变,样本量改变等)均应说明并应有伦理委员会批件,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4.9 期中分析

说明有无期中分析,如进行期中分析,应按照所确定的试验方案进行并说明α消耗函数的计算方法。

1.5 结果

1.5.1 研究对象

1.5.1.1 受试者的入选

参加试验的所有受试者人数可以图表方式加以描述,包括筛选人数、随机化人数、完成试验人数及未完成试验人数(退出、剔除、中止、脱落)。对未入选、未完成试验的原因(如失访,不良事件,依从性差等)、及退出后是否继续随访、退出时是否破盲等进行分析说明。还应描述受试者的人口学信息,同时合用其他药物情况等。

1.5.1.2 试验方案的偏离

所有关于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受试者管理、受试者评估和研究过程的偏离均应阐述。报告中应按中心列出以下分类并进行总结分析:

●不符合入选标准但进入试验研究的受试者

●符合剔除标准但未剔除的受试者

●接受错误的治疗方案或治疗剂量的受试者

●同时服用禁用的其他药物的受试者。

1.5.2 有效性评价

1.5.2.1 效应分析数据集

对参加效应分析的受试者应进行明确的定义,如所有用过试验药物的受试者或所有按试验方案完成试验的受试者或某特定依从性的所有受试者。

一般应进行全分析集的分析。对使用过受试药物但未归入效应分析数据集的受试者的情况应加以详细说明。

1.5.2.2 人口学和其他基线数据

以主要人口学指标和基线特征数据进行试验组间的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按意向性治疗原则确定的全分析集的分析,和符合方案集的分析或以依从性、合并症、基线特征等分类进行的分析。多中心的研究,应比较各中心间的可比性。分析时应包括年龄、性别和种族等人口学指标和目标疾病入选指标、病程、严重度、临床特征症状及实验室检查、重要预后指标、合并疾病及治疗、既往病史、其他的试验影响因素(如体重、抗体水平等)及相关指标(如吸烟、饮酒、特殊饮食和月经状况等)。1.5.2.3 依从性

对每个受试者依从性测量的总结及分析。描述保证和记录依从性的方法/指标,如用药的计数、日记卡、血、尿等体液标本的药物浓度测定。

1.5.2.4 效应的分析

以主要疗效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药代动力学参数等比较处理组间差异,必要时对每个受试者进行利益/风险评估。根据试验设计中规定的方案进行FAS 分析和PP 分析。方案中分类指标和数值指标均应进行分析,新设定的分类指标还应说明其定义依据,如有可能,还应说明效应产生的时间过程。

多中心研究的各分中心应提供分中心描述性分析结果(分中心小结),样本量较少时,可以不进行假设检验。分中心小结一般由该分中心的主要研究者撰写,首页需有该单位的盖章及撰写人的签名。内容应包括该中心受试者的入选情况,试验方案的偏离、人口学等基线数据的描述性分析,主要疗效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的统计描述,发生的不良事件的处理和描述性分析,分中心主要研究者对该临床试验的评论等。

1.5.2.5 有效性小结

通过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的分析,简要小结受试药的有效性及临床意义。

1.5.3 安全性评价

只要使用过至少一次受试药物的受试者均应列入安全性分析集。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受试者用药/暴露(exposure)的程度,指试验药物的剂量、使用时程,使用的受试者人数。第二、以合理的方式对常见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的改变进行归类,以合适的统计分析比较各组间的差异,分析影响不良反应/事件发生频率的可能因素(如时间依赖性、剂量或浓度、人口学特征等)。第三、严重的不良事件和其他重要的不良事件(指需要采取临床处理,如停药、减少剂量和其他治疗手段的不良事件)。通常通过分析因不良事件而退出研究的受试者来确定。所有不良事件应明确与药物的因果关系。以图表

的方式对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总结,对重点关注的不良事件进行详细地描述。受试药和对照药出现的不良事件均应报告。

1.5.3.1 用药/暴露的程度

用药/暴露时间以药物使用时间的平均数或中位数来表示,可以采用某特定时程有多少受试者数来表示,同时应按年龄、性别、疾病等列出各亚组的数目。

用药/暴露剂量以中位数或平均数来表示,可以表示成每日平均剂量下有多少受试者数。可以将用药/暴露剂量和用药/暴露时间结合起来表示,如用药/暴露至少一个月,某剂量组有多少受试者,同时应按年龄、性别、疾病等列出各亚组的数目。可能时尚应将发生不良事件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时的药物浓度同时提供。

1.5.3.2 不良事件分析

对受试药和对照药的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进行分析,并以列图表方式直观表示,所列图表应显示不良事件的发生频度、严重程度和各系统情况以及与用药的因果关系。

分析时比较受试组和对照组的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最好结合事件的严重度及因果判断分类进行,需要时,尚应分析其与给药剂量、给药时间、基线特征及人口学特征的相关性。

严重不良事件和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应单列开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附病例报告。附件中提供每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重要不良事件的受试者的病例报告,内容包括病例编号、人口学特征、发生的不良事件情况(发生时间、持续时间、严重度、处理措施、结局)和因果关系判断等。1.5.3.3 与安全性有关的实验室检查

根据专业判断,在排除无意义的与安全性无关的异常外,对有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应加以分析说明,提供相应的异常项目一览表、受试组和对照组分析统计表,对其改变的临床意义及与受试药物的关系进行讨论。

1.5.3.4 安全性小结

对受试药的总体安全性进行小结,重点关注导致给药剂量调整的或需给予其他治疗的或导致停药的或导致死亡的不良事件。阐述安全性问题对受试药临床广泛应用的可能意义。

1.5.4 讨论和结论

通过以上部分的图表说明、论证和分析,对临床研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进行总结,讨论并权衡受试药的利益风险。不要简单地重复结果,也不要引出新的结果。结论应清晰明确,对其意义和可能的问题应加以评述,阐明对个体患者或针对人群治疗时所获的利益和需注意的问题以及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1. 5. 5 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列于附件中,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1.对整个临床试验中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过程的简单描述。包括: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研究设计、随

机化、盲法及盲态审核过程、主要指标和次要指标的定义、统计分析集的规定、以及在资料整理过程中对缺失值和离群值的处理等内容。

2.对统计模型进行准确而完整地描述。包括选用的统计分析软件(注明统计软件全名及版本)、统计描述的内容、对检验水准的规定、以及进行假设检验和建立可信区间的统计学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如果统计分析过程中进行了数据转化,应同时提供选择数据转换的基本原理以及以转换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治疗反应评估的解释。

3.各组病例入选时的基线特征描述及统计检验结果。

4.效应的分析包括各组病例的各类观察指标(主要指标、次要指标、复合指标、全局评价指标和替代指标)的统计描述和假设检验结果。应给出每个观察时间点的统计描述结果。列出假设检验中的检验统计量、P值。例如,两个样本的t检验的结果中应包括每个样本的例数、均值和标准差、最小、最大值、两样本比较的t值和P值。用方差分析进行主要指标有效性分析时,至少应包括各中心的均值和标准差,考虑各种治疗、各中心和基线值因素的协方差分析表。对于交叉设计资料的分析,应包括治疗顺序资料、治疗顺序中的患者数、每个阶段开始时的基线值、洗脱期及洗脱期长度、每个阶段中的脱落情况,以及用于分析治疗、阶段、治疗与阶段的交互作用方差分析表。

5.各组病例安全性评价,主要以统计描述为主,包括用药情况(用药持续时间、剂量、药物浓度)、不良事件发生率及不良事件的具体描述;实验室检测结果在试验前后的变化情况;发生异常改变及其与试验用药品的关系。以上结果应尽可能采用统计表、统计图表示,统计分析结论应用精确的统计学术语予以阐述。所有统计计算程序应以文件形式保存以便核查。

1.6 参考文献

以温哥华格式(Vancouver style)列出研究报告的有关参考文献,其主要文献的复印件列于附件中。

2、I 期临床试验

2.1 耐受性试验的报告格式

1) 首篇

2) 引言

3) 试验目的

4) 试验管理

5) 试验设计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对试验设计的考虑

●数据质量保证

●统计处理方案

●试验进行中的修改

6) 受试者选择(入选标准、年龄、性别、民族、体重、体格检查、排除标准、例数)

7) 受试药物(名称、剂型、来源、批号、规格、有效期、保存条件)

8) 给药途径(包括给药途径的确定依据,要和不要两种意见)

9) 剂量设置(初试剂量、最大试验剂量、剂量分组)及确定依据

10) 试验过程/试验步骤

11) 观察指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观察表

12) 试验结果及分析(受试者一般状况及分析,各剂量组间可比性分析、各项观察指标的结果、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发生的不良事件的观察及分析)

13) 结论

14) 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15) 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16) 附件(1、2、3、4、5、6、7、8、9、10、11、12、13)

2.2 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的报告格式(参见相关指导原则)

1) 首篇

2) 引言

3) 试验目的

4) 试验管理

5) 试验设计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对试验设计的考虑

●数据质量保证

●统计处理方案

●试验进行中的修改

6)受试者选择(入选标准、年龄、性别、民族、体重、身体状况和体格检查、排除标准、例数)7)受试药物(名称、剂型、来源、批号、规格、有效期、保存条件)

8)给药途径及确定依据

9)剂量设置及确定依据

10)试验方法

11)对受试者的要求

12)生物样本采集(样本名称、采集时间、处置方法)

13)生物样本的药物测定方法(分析方法的详细描述及选择依据;仪器设备、分析条件、所用对照品如被测药物、代谢物、内标物的纯度)及确证(最低定量限、特异性、精密度、准确度、提取回收

率、标准曲线等)

14)样本稳定性考察及测定方法的质量控制

15)研究数据(20%受试者的样品色谱图及随行质控样品色谱图、各种生物样本实测数据、数据处理、统计方法及结果、药代动力学参数、药—时曲线)

16)发生的不良事件的观察及分析

17)其他

18)结果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不良反应观察)

19)结论

20)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21)主要参考文献

22)附件(1、2、3、4、5、6、7、8、9、10、11、12、13)

3、II/III 期临床试验的报告格式

1)首篇(包括组长单位及主要人员、参加单位及主要人员)

2) 引言

3) 试验目的

4) 试验管理

5) 试验设计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对试验设计及对照组选择的考虑

●数据质量保证

●统计处理方案

●试验进行中的修改和期中分析

6)适应症范围及确定依据

7)受试者选择

●诊断标准及确定依据

●入选标准

●排除标准

●剔除标准

●样本量及确定依据

8)分组方法

9)受试药物

●名称

●剂型

●来源

●批号

●规格

●有效期

●保存条件

10)对照药物

●名称

●剂型

●来源

●批号

●规格

●有效期

●保存条件

11)给药方案及确定依据

12)试验步骤

13)主要和次要观察指标与观察时间

●症状与体征

●实验室检查

●特殊检查

14)安全性观察指标

15)疗效评定标准

16)试验结果

●实际病例数及分配、脱落及剔除病例数及分析

●受试者基本情况分析(受试者的处理、试验方案的偏离)及可比性分析●依从性分析

●主要观察指标结果及分析

●疗效分析

●安全性分析

17)试验结论

18)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19)各参加单位的临床分中心小结

20)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1)附件(1、2、3、4、5、6、7、8、9、11、12、13)4.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报告格式(参考生物利用度指导原则)

1) 首篇(包括试验单位及主要人员)

2) 引言

3) 试验目的

4) 试验管理

5) 试验设计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对试验设计及对照药选择的考虑

●数据质量保证

●试验进行中的修改和分析

6) 受试者选择

●入选标准

●年龄

●性别

●体重

●身体状况和体格检查

●排除标准

●例数

7) 受试药物

●名称

●剂型

●来源

●批号

●规格

●有效期

●保存条件

8) 参比药物

●名称

●剂型

●来源

●批号

●规格

●有效期

●保存条件

9) 给药途径及确定依据

10) 剂量及确定依据

11) 试验方法

12) 对受试者的要求

13) 生物样本采集

●样本名称

●采集时间

●处置方法

14) 生物样本的药物测定

●测定方法(仪器、试剂)及确证(最低定量限、特异性、精密度、准确度、回收率、标准曲

线等)

●样本稳定性考察

●测定方法的质量控制

15) 研究结果数据

●20%受试者的样品色谱图及随行质控样品色谱图

●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个体与平均)

●实测数据、数据处理、统计方法和结果

●药代动力学参数

16) 生物等效性评价

17) 发生的不良事件的观察及分析

18) 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19) 主要参考文献

20)附件(1、2、3、4、5、6、7、8、9、10、11、12、13)

(三)、附件

1、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2、向受试者介绍的研究信息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3、临床研究单位情况及资格,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

资格、在研究中的职位及其简历

4、临床试验研究方案、方案的修改内容及伦理委员会对修改内容的批准件

5、病例报告表(CRF)样本

6、总随机表

7、试验用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试制记录(征求意见,特别是安慰剂是否要)

8、阳性对照药的说明书,受试药品(如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

9、试验药物包括多个批号时,每个受试者使用的药物批号登记表

10、20%受试者样品测试的色谱图复印件,包括相应分析批的标准曲线和QC 样品的色谱图复印件、受试者个体的药—时曲线

11、严重不良事件及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报告

12、统计分析报告

13、临床研究主要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样表

1、研究报告封面标题样本

2、研究报告摘要样表

偏倚(Bias):与设计、操作、分析和评价临床试验结果有关的任何系统因素导致的效应的估计值偏离其真值,属于系统误差,由临床试验的执行不正确所导致的偏倚称为操作偏倚,其他偏倚还有统计学偏倚等。

双模拟(Double-Dummy):在临床研究中,当两种处理(如药物的剂型、给药方法等)不能做到相同时,仍使试验保持双盲的一种技术。即为试验药与对照药各准备一种安慰剂,以达到试验组与对照组在用药的外观与给药方法上的一致。

期中分析(Interim Analysis):在正式结束试验之前在任何时期为了比较效果或安全性的任何分析。

多中心试验(Multicentre Trial):按同一试验方案在多个地点进行的临床试验。因而,由多个研究者进行。

意向性治疗原则(Intention To Treat Principle):以想要治疗病人(即计划好的治疗进程)为基础进行评价的处理策略,而不是基于实际给予的治疗。这一原则认为,治疗方案的效果最好是基于治疗病人的意向而不是实际给予病人的处理来判断。其结果是随机到每一个处理组的病人即应作为该组的成员被随访、评价和分析,无论他们是否依从计划的处理过程。

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尽可能按意向性治疗原则的理想的病例集,由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中排除了最少和不合理的病例而得到。

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又称有效病例、有效样本、可评价病例样本。由充分依从于试验方案以保证这些数据会按所基于的科学模型而表现治疗效果的病例子集所产生的数据集。依从性包括以下一些考虑,如接受治疗,主要指标可以测定以及没有对试验方案大的违反等。

替代指标(Surrogate variable): 是指在直接测定临床效果不可能或不实际时,用于间接反映临床效果的观察指标。

重要不良事件(Significant Adverse Event):指的是除严重不良事件外,发生的任何导致采用针对性医疗措施(如停药、降低剂量和对症治疗)的不良事件和血液学或其他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

严重不良事件(Severe Adverse Event):指在任何剂量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以下临床事件:死亡;危及生命;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目前的住院治疗时间;导致持续的或显著的功能丧失,或导致先天性畸形或出生缺陷。

四、参考文献

1.FDA:Guideline for the Format and Content of the Clinical and Statistical Sections of an Application(1988年7月)

2.ICH-E3:“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Clinical Study Reports”(1995年)

3.欧盟EMEA:“Day 70 Critical Assessment Report”(2002年3月)

4.SFDA:形式审查要点(2003 年)

五、起草说明

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品注册管理部门都制定了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指导原则,如FDA的Guideline for the Format and Content of the Clinical and Statistical Sections of an Application(1988年7月),EMEA 的Day 70 Critical Assessment Report(2002年3月)等,目前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临床研究报告主要以ICH-E3:“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Clinical Study Reports”(1995年)为规范进行要求。

我国目前尚无规范统一的报告结构要求及其内容说明的指导原则,长期以来形式上以总报告和分报告的方式,没有体现药品临床研究的自然思路,临床研究中,由于各个临床研究单位间对药品注册和GCP规范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总结报告的差别较大,出现有些必要的数据,分析和讨论缺如或流于简单,省略必要的过程说明和关键操作细节,疗效和安全性指标选择不当的情况皆不少见,导致临床研究报告水平参差不齐,所提供的可评价信息不完全,难以正确判断和评价受试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从而延长了审评时间;此外,有些研究单位由于对审评要求的不了解,造成了有些重要信息遗漏从而无法补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最终造成申报单位巨大的资源和财富的损失。

比较国外的几篇指导原则,FDA的形成时间较早[1],而且目前业已接受ICH的指导原则[2],EMEA的D70指导原则[3]主要是针对审评报告,故我们在起草本指导原则时以ICH为主要参考文献,其他作为辅助。鉴于国内医药研发水平有限,临床研究水平包括人员素质和国外发达国家尚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种国情的差异决定我们不能全盘照搬发达国家的相应指导原则,而必须挖掘国外指导原则背后的科学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临床研究报告结构和内容的指导原则,同时借此引导和规范国内研究单位以符合药品研究自然过程的思路去考虑临床研究的问题,而不是以简单的做作业方式机械地执行指导原则。

基于以上的考虑,本指导原则的初稿拟定后,经过药审中心的内部核定,于2003年11月2-3日在江苏泰州召开了由申报单位、审评专家、地方药监局代表和药审中心指导原则起草小组四方组成的课题研究组会议,对初稿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初稿的内容和结构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从而形成目前的第二稿。

为使临床研究报告层次清晰,在结构编排上,我们引入“首篇”的要求,使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的基本信息能够一目了然地表示,并将有关原始数据和表格包括统计分析报告以附件列于文尾编排,以避免重要信息的遗漏,同时也便于审评人员对数据进行核实和重新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的临床研究中,对进口药和仿制药品的临床研究为验证性的研究,而且此

类研究所占的比例较大, 严格而言,此类研究的目的不完全等同于创新药品的II/III期临床试验,但考虑到临床研究报告的内容二者相差不大,因此起草过程中,经过讨论我们认为对此类研究的报告格式和内容可以按II/III期临床试验的格式和内容来要求,并在此特别说明,以免产生误解和困惑。对于临床药代动力学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其具体技术要求请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对其研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

要求我们也参考其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并保持一致。此外,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上我们主要参考SFDA 的《形式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4],但并没有完全照搬,因为形式审查的格式尚未定稿,而且形式审查的格式原则上需依据本指导原则而定。

在有效性评价中,明确提出应包括按ITT 原则进行的全分析集(FAS)分析和符合方案集(PPS)分析,这一要求也符合国际上的通用观念。因为二种分析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药物作用的效应情况,符合方案集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情况,而全分析集包括了失访的、退出的或依从性不好的受试者,则是更加接近药物以后实际应用的情况。在确证性试验对药物的有效性评价时,当以上两种数据集的分析结论一致时,可以增强试验结果的可信性。当不一致时,对其差异应进行清楚的讨论和解释。如果从符合方案集中排除受试者的比例太大,则对试验的总的有效性会产生疑问。全分析集分析的方法是保守的,但可能更实际地反映以后现实应用的情况,而应用符合方案集分析可以显示试验药物按理想的假设情况使用的效果,但却可能夸大该药的实际应用的疗效。

关于多中心研究中的分中心小结,讨论中有人认为既然可以不进行统计学的假设检验,可以不必提供。但该部分内容对于准确把握临床试验的操作过程,实验方案的执行情况是很重要的信息来源,通过分中心小结,可以考察各分中心间的差异和不同,对正确评价总结报

告中的结论有着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各分中心的样本量较少,不足以进行假设检验,但如样本量足够,仍应进行假设检验。

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中,我们采纳了ICH-E3中定义的重要不良事件的概念,即除严重不良事件外,发生的任何导致采用针对性医疗措施(如停药、降低剂量和对症治疗)的不良事件和血液学或其他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讨论中有人提出这样的定义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主要研究者对概念的接受和理解尚存在差异,为此在报告中,略作修订,改成“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

同样在安全性的评价中,关于Exposure一词,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流行病学和毒理学中,多译成“暴露”,指危险因素或有害物质的接触过程,但临床研究者对该词的理解可能存在困难,因此在文中我们采取了折中的做法,以“用药/暴露(Exposure)”表示。

最后,将尚存在争议的两点在此提出来,希望能征求更广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I期耐受性试验的格式中“8)给药途径”中需不需要提供“给药途径确定依据”。

第二,附件7试验用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试制记录,如为安慰剂时是否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六、著者

《化学药物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课题研究组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 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月5日).pdf

附件1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证候(简称证)是对疾病(泛指非健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及病势等的高度概括,具体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是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特制定《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指导原则》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和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其正文内容中的每一个原则性要求都可以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更详实具体的技术标准。 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及基本要求 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应来源于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现理、法、方、药相一致的原则。证候类中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人用历史证明性文献材料,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提供临床实践完善处方的演变过程)、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如拟开发的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来源于中医临床经验的积累,针对临床常见基本证候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是源于医案中对比分析研究所发现的相对成

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典型医案和系列医案;如具有一定临床研究基础且有相应数据证明的成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相关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明确具体中医证候、疗效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如是源于国家科技立项的临床研究成果,应提供临床研究部分的总结资料及相关的成果鉴定材料。 证候类中药新药立项开发时,应注意评估与已上市同类药品的临床价值差异,以明确其是否具备临床开发价值。 二、证候类中药新药的临床定位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应定位于消除、改善或控制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一组疾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也可定位于通过证候改善达到疾病治疗等目的。 三、证候类中药新药的证候诊断 拟开发新药的中医证候确定应有与之相关的临床实践基础,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进行制定,如无适用的诊断标准,可自行制定并经专家论证达成共识。证候诊断构成要素可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式,或主次症的方法,鼓励制定具有中医特色的证候诊断量表,并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辅以客观诊断指标。 四、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试验设计 (一)基本研究思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可有多种模式,如单纯中医证候研究模式、中医病证结合研究模式或中医证统西医病的研究模式,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Array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 指导原则 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一、概述 (1) 二、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1) (一)首篇 (2) 1、封面标题 (2) 2、目录 (2) 3、研究摘要 (2) 4、伦理学相关资料 (2) 5、试验研究人员 (2) 6、缩略语 (2)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2) 1、基本内容 (3) 2、I期临床试验 (12) 3、II/III期临床试验的报告格式 (14) 4、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告格式 (16) (三)附件 (17) (四)样表 (18) 三、名词解释 (21) 四、参考文献 (22) 五、著者 (22) 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23)

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 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药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向药品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提供合理思路,以便于其能够整理出内容完整、表述明确、结构良好、易于评价的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对试验实施过程应条理分明地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分析方法,以便于能够重现对数据和结果的分析。 本指导原则包括了以下的临床研究:I期临床试验(耐受性试验和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II期/III期临床试验、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关于这几类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请参阅相关的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阐述,也适用于其它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本指导原则只对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提出了原则框架,列出了报告中应涵盖的基本点,不可能做到完全细化。鉴于临床研究的复杂性,对格式和内容可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一)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内容,所有单个的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

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I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I期试验,旨在为I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I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 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I期试验研究室负责I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I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 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 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 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 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 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 年以上药物 临床试验实践和管理经验,组织过多项I期试验。 (二)主要研究者。研究室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可以是同一人。主要研究者负责I 期试 验的全过程管理,熟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确保试验顺利进行。主要研究者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系统的临床药理专业知识,至少5 年以 上药物临床试验经验,有负责过多项I期试验的经历。 (三)研究医生。研究医生协助主要研究者进行医学观察和不良事件的监测与处置。研究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具备急诊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5年第14号) 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

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比如其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 2.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呼吸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其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研究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研究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研究质量并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而临床研究报告是对临床研究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制定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亦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研究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研究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评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研究对象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 3.为研究对象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研究对象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1.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为从事人类健康或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活动的法人单位。而且进行研究的产品应该在其所从事的专业范围以内。 2.临床研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研究试剂相适应的仪器设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草案)

新药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草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2016年9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背景 (2) 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3) 四、IND提交所需的特定信息 (4) (一)规定的表格 (4) (二)文件目录 (4) (三)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 (5) (四)研究者手册 (6) (五)方案 (8) (六)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 (9) (七)药理毒理信息 (13) (八)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使用的经验 (16) (九)其他重要信息 (16) (十)相关信息 (17) 五、提交信息 (17) 六、IND过程和审评过程 (17) (一)临床试验暂停要求 (19) (二)IND修订 (20) 七、申请人的其他责任 (21)

(一)遵守法规伦理要求 (21) (二)监测正在进行的研究 (22) (三)研究药物的推销或付费 (22) (四)记录和报告 (22) (五)IND安全性报告 (22) (六)IND年度报告 (23) 八、撤回、终止、暂停或者重新启动IND (24) 附件 (26) 附件1: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信息表 (26) 附件2:研究者声明表 (29) 附件3: 化药Ⅰ期临床研究CMC资料表 (32)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一、前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本技术指南旨在帮助新药研发申请人提交足够的临床试验研究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材料,以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并同时能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中国将研究药品(包括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开始用于人体研究时,所需要提供的数据。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新药不同的研究阶段加以分类,在满足向CFDA提供评估拟进行研究所需要数据的同时,建立对同一类别IND申报的统一标准,增加IND申报要求的透明度、标准化,减少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将有助于缩短新药批准进入临床试验的时间。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1)针对I期临床试验确保有充足的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以评价拟进行的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可行性;(2)结合IND阶段的沟通交流制度,优化IND申报流程。(3)通过规I期临床资料的数据要求,加快新药研发。通过优化申报流程与细化申报资料标准,本技术指南将促进申请人成功地提交IND。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 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1](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特点制定,适用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目前已上市产品最高可闭合7mm血管。 三、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导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路径,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1/ 10

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针对拟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评价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如体外爆破压力实验和动物实验。 四、同品种临床评价 (一)同品种对比要求 如果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在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同品种比对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基本原理 应对比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建议选取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尽可能相同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 2.结构组成 应分别对比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结构设计。其中刀头应详细对比传动杆、尖端设计、装配方式及各部分的材质,对比应包含图示和尺寸。图示应尽量清晰,以爆炸图或结构图的形式呈现,并标明所有组成部件。 3.性能要求 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配合,性能指标应以“一个主机+一个换能器+一个刀头”为单位进行对比。建议对比所有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参数,包括标称值和测试值。如果仅选择典型模式和典型档位进行比对,则应详述其典型性依据。 2/ 10

最新人的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人的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序言 自1993年5月卫生部公布《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体细胞治疗的研究与应用进展很快,涌现了许多新的技术方法;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促进我国体细胞治疗的正常开展并利于管理,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体细胞治疗是指应用人的自体,同种异体或异种(非人体)的体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的治疗方法。这种体外操作包括细胞在体外的传代、扩增、筛选以及药物或其它能改变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处理。经过体外操作后的体细胞可用于疾病的治疗,也可用于疾病的诊断或预防。体细胞治疗具有多种不同的类型,包括体内回输体外激活的单核白细胞如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LAK)、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TIL)、单核细胞、巨噬细胞或体外致敏的杀伤细胞(IVS)等等;体内移植体外加工过的骨髓细胞或造血干细胞;体内接种体外处理过的肿瘤细胞(瘤苗);体内植入经体外操作过的细胞群如肝细胞、肌细胞、胰岛细胞、软骨细胞等等。 由于体细胞治疗的最终制品不是某一种单一物质而是一类具有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其制备技术和应用方案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固此不能象一般生物制品那样制订出适合于每一种方案的具体标准,本指导原则只提出一个共同的原则,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应用方案应根据本文件加以准备、申请和实施。对每个方案的整个操作过程和最终制品必须制定并格执行(实施)标准操作程序,以确保体细胞治疗的安全、有效。 申报资料 一、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选题目的与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 (一)申请表 (二)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选题的目的和立题依据 (四)国内外有关该制剂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专利查询情况) 二、体细胞的采集、分离和检定 (一)体细胞类型和供体的情况 1.体细胞类型 须指出细胞来源是属于自体、同种异体还是异种。必须提供细胞的组织来源及细胞类别的确证资料,其中包括形态、生化或表面标志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临床试验的开展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错误!未定义书签。(一)临床试验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的特殊因素错误!未定义书签。 1.器械的工作原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使用者技术水平和培训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学习曲线 ...................... 错误!未定义书签。4.人为因素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错误!未定义书签。1.平行对照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1)随机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2)盲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对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配对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交叉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单组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1)与OPC比较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与PG比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版完整版

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Ⅰ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11年12月02日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 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九条 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实践和管理经验,组织过多项Ⅰ期试验。 (二)主要研究者。研究室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可以是同一人。主要研究者负责I期试验的全过程管理,熟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确保试验顺利进行。主要研究者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系统的临床药理专业知识,至少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经验,有负责过多项Ⅰ期试验的经历。 (三)研究医生。研究医生协助主要研究者进行医学观察和不良事件的监测与处置。研究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具备急诊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 (四)药师。药师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等工作。药师应具备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临床药理学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研究护士。研究护士负责I期试验中的护理工作,进行不良事件的监测。研究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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