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0大案例

法学常见的10大案例
1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 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 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
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 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是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死刑之前 ,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 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
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 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卫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 留的青山在 不怕没柴烧 ,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卫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 往往不信赖法律 先逃狱 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 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在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而且 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 ,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 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2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 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

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
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普通人看来一种规则 只有是官方认定的就可以算是法律而来,也就是说不管他是多么的离谱不通人性 不通伦理道德 它都是法律 都需要得到遵守,就像中国古代的 君要臣死 臣不得不死 以及纳粹德国 日本帝国当年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奥斯丁毫不犹豫地硬说“恶法亦法”。那么正义何在 人们一方面不断的希望 法律是神圣的 恶法非法 又一方面 法律能够不被个人价值判断所左右。
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个案例在其他人看来 有些陌生 ,因为离现实生活比较远。而我们这些以法学为专业的人看来这是绝对的眼熟。
1801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 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不过17 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新国务卿麦迪逊与新总统杰弗逊决定作废。而17 名法官名册中有一个叫马伯里。希望拿到任命状,却被明确拒绝。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 789 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大法官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歇尔提出了自己观点,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

,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这就是说,法院可以认为第十二条规定不具有“家族资格”。
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违宪这一问题,它是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法学颇为重要的一个法律文化现象,法院有权审查可以保护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不过这种特征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而在我国 法律都是立法机关的事 审查更是和司法机关没有一丁点的关系- -

4米兰达案
还记得美剧港剧中出现得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话吗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当时感觉实在是太帅气了 于是经常模仿
1963 年3月3日,欧内斯托?米兰达的23岁小伙子,犯罪了 人证物证俱在,可谓确实、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坏小子民愤极大。 铁案如山。米兰达罪名涉嫌绑架、抢劫、强奸,被陪审团判定有罪,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处米兰达监禁30年。 但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是一个非常给力强大有经验的律师给给米兰达出馊主意。 阿尔文?穆利律师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告诉米兰达:你有沉默权,而且**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1966年,米兰达他写了好几封信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诉亚利桑那州。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见,投票表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是5票对4票,裁决米兰达胜诉。 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开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裁定: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决违宪。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推翻原判决。同时宣布警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内容主要就是"米兰达法则"那四条。
于是米兰达一夜成名了 和下面案例中一个人几乎是一样的成名经历 下文 我将介绍。
米兰达法则体现了美国法律中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刚实行时对办案照成了麻烦 也使得律师们来抓法律漏洞。不过它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弥补的 而且也对治安好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最重要还是那句异常帅气的话
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

5 辛普森杀妻案
世纪审判 历时474天 天才完美律师团队 展现律师功底的一个经典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d03338201.html,/view/1183157.html 案例太长 如果缩写体现不出其价值
也不是一两句话可以概括的

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 正义公道(即使有时适得其反) 它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 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

人 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实际上任何放 在国家都做不到 天朝都不能。所以 它不强调‘错放’强掉‘不能错判’。所以 辛普森幸好生在美国 在美国 他可以以‘证据不足 不能定罪’被放掉 如果在中国的话,即使真的证据不足 各种舆论也会让他束手受死。
不过天朝法律的这点也有好处 至少不会放过被抓的犯人(好吧 你要说富二代 高官 官二代 富人什么的 我无话可说)
6小偷案
小偷偷盗被 主人抓住活活打死 或者被各种羞辱的事这些年层出不穷,小偷们起诉这些施害人也往往被法院支持,于是被告们就十分的郁闷了。
而在高中的时候 政治老师为了教导我们天朝的好处也往往举例子说 在美国 随便一个人闯入他人住处 可以被合理打死枪杀。听的我们一阵冷汗,然后感慨美国人的粗俗无礼 为生在伟大的天朝而暗自庆幸,政治老师偷笑中。
那么一个小偷闯入美国人家中偷窃被发现会怎么样
贝莎和她的丈夫经常受小偷的关顾 于是在家中做了防范小偷的机关。但是他也说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没有任何警告标记来提示房间里该机关的存在。本案原告等二小偷以前曾经到过被告的这个房屋。这一次,他们来寻找旧瓶和旧罐。他们闯入了房子,原告走进了有机关的房间。结果猎枪发射,原告右腿受伤,部分胫骨被打开了花,他在医院住院40天。原告对贝莎提起诉讼,初审法院的陪审团判定给他2万美金的实际损害赔偿和1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衣阿华州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莫尔首先复述了初审法院的理由。他说,原告表明:他知道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他没有权利闯入该房间去偷瓶和水果罐。但他也进一步表明:他已经对此认罪,承认自己在夜晚从他人的私人房屋里盗窃价值低于20美金的财产。他说他被处以50美金的罚款和60天的监禁,在监禁期间他因为表现良好而被假释。被告在初审和上诉审中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为了防止夜盗和小偷的非法侵入,法律允许在房间和仓库里使用弹簧枪”。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同伴在闯入被告房子的时候就实施了盗窃行为,初审法院的法律意见第二条引用并分析了使用弹簧枪的早期案例史,由此指出,只有在防止暴力重罪或者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使用弹簧枪。法院意见第六条认为,“禁止房屋的所有人使用暴力的方式、有意或者故意地伤害一个非法闯入者,这种伤害包括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导致身体的严重伤害。因此,禁止房屋的主人设置‘弹簧枪’和相似的危险装置,因为这些装置可能侵害非法入侵者的生命或者导致他身体的伤害。非

法入侵者违法的事实,也不能够改变这个规则。只有当非法入侵者实施暴力重罪,或者从事足以判定死刑的重罪,或者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使用‘弹簧枪’及其相似的危险装置才是合法的。”
莫尔大法官继续说,很多很具有权威性的教科书和判例法都可以用来支持初审法院对这个原则的适用意见。他说,侵权行为法重述第85节也认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土地占有人没有权利对进入土地的人和干预他动产的人使用暴力、侵犯他的生命和伤害他的身体,除非侵入者威胁土地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小偷的权利在古代是不受保护的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的深入人心 小偷的生命权也受到一定的保护。你可以合法的保护自己的财产但决不能漠视 或因报复而使他人伤亡 哪怕是小偷 哪怕你只是预防。
7 公园停车案
你对一个案例一定不陌生
以前在吧中也有很多人讨论过,行政部门规定 车辆不得进入公园, 那么轮椅能进入吗
,其他各类交通工具能入内吗
市政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有关市区城管的法律条令。里面讲,在市区公园内不得通过或停放任何机动车辆。条令颁布后,各公园都严格执行,决不让各种车辆进入。一天,某军人团体将一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他们使用的军用吉普车开进了市中心公园。当时,公园管理人员说不行,可这个军人团体非要将车开进去。团体的代表说,这辆车非同一般,它象征着国家军队在战争中的艰辛与光荣,将车摆在公园里,是为了让人们在公园享受幸福欢乐的时候不忘这些东西来之不易。就这样,车硬被放在公园的中心草坪上。那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军人走到哪里都备受人们尊敬。他们把车放在公园以作纪念。管理人员也没觉得有啥不好。可是市政委员会有令在先,管理人员又总觉得自己未尽职责。于是,他们找到军人团体代表商议,劝其将车拉走。但军人团体毫无退让之意。
公园管理人员无奈,只得告到法院。公园一方说,法律条文清清楚楚,没办法,被告只能将车拉走。但被告说,这车放在公园不是随意的,它是为了让人们永远记住战争与军人。法院首先明确了几个问题:第一,条令很清楚,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园里;第二,军用吉普车绝对属于机动车辆;第三,按条文字句看,吉普车当属禁止之列。
然而,法院又在想另一个问题:市政委员会颁布这条法令是为了什么?换个问法,为什么机动车辆不能停放在公园里?想来想去,

法院得出了结论:禁止停放是为了让公园避免不安全噪声和污染的“侵害”。如果车辆可以停放在公园里,就意味着车辆老要进进出出,老是进进出出,当然会有不安全、噪声和污染。而按照这个结论,上述吉普车放在公园里并不与市政委员会立法的目的相矛盾,因为它不会产生不安全、噪声和污染。既然停放吉普车没有违反法律的目的,为什么要禁止呢?显然,禁止是不合理的:。最后,法院认为可以停放。
法律是理性的 是带有目的的 如果为了字面上的含义而忽视了指定的目的那是因小失大
9博斯曼法案
这个案例可能很多法学专业的同学都不知道 不过对于球迷来说这可是改变了足球进程的一个绝对经典案例 对足球有一点认识的人绝对知晓的
1990年夏天,效力于比甲RFC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 ,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准备将其年薪削减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当时敦刻尔克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在旧有转会体制下,即使球员合同到期,别的俱乐部要招入他,也必须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才能成行。 在接受了法律咨询后,博斯曼在当年8月份将列日队和比利时足协告上法庭;11月,比利时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转会合法,比利时足协上诉;半年后,比利时上诉法庭裁定驳回上诉;1992年1月,博斯曼向政府申请失业救济被拒,一怒之下将官司打到位于荷兰海牙的欧盟法院,索赔100万美元,理由是俱乐部不放自己转会违反了欧盟“关于欧盟各国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择业”的《罗马条约》。博斯曼同时要求欧盟责令欧足联放开对非欧盟球员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种族歧视。 欧盟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于博斯曼的裁决。法案出台后,欧盟范围内的球员开始加速流动,小俱乐部的球员都希望能等到合同期满加盟豪门。 博斯曼法案同时禁止欧盟成员国本地联赛及欧洲足协在比赛限制非本地球员的数目,但不包括非欧盟的球员在内。
因为该法案 小俱乐部的生存受到压缩 而豪门者真正成为了豪门
就像我所支持的国际米兰 终于真正成为了国际球队

但是就想米兰达一样 博斯曼一夜成名缺享受不到米兰达的待遇 被各个球队排斥。小俱乐部大骂他是数典忘祖的乱臣逆子,但一些球星却把他视为捍卫球员利益的自由斗士和**先行者。不过职业球员终究是要通过踢球来获取收入,博斯曼也概莫能外,但是“叛逆”的名声却让他在寻找新东家时举步

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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