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的排

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2. 参考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4. 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过程中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

5. 设备

5.1 气相色谱仪:配有 FID 检测器。 5.2 色谱柱:

5.2.1填充柱:材质为硬质玻璃或不锈钢,长 2m ,内径3mm ?4mm ,内填充涂附2.5 %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 )和2.5%有机皂土 -34(bentane )的Chromsorb G - DMCS ( 80 目? 100 目)。

5.2.2 毛细管柱:固定液为聚乙二醇(PEG-20M ), 30mX 0.32mmX 1.00 ^m 或等效毛细

管柱。

4.1 4.2 4.3 4.4 4.5

二硫化碳:分析纯,经色谱鉴定无干扰峰。 标准贮备液:取适量色谱纯的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配制于一定 体积的二硫化碳( 5.1 )中。也可

使用有证标准溶液。

载气:氮气,纯度 99.999% ,用净化管净化。

燃烧气:氢气,纯度 99.99% 。 助燃气:空气,用净化管净化。

采样装置:无油采样泵,能在0~1.5L/min 内精确保持流量。

活性炭采样管:采样管内装有两段特制的活性炭, A 段100mg ,B 段50mg 。A 段为采样

段,B 段为指示段,详见图1。

5.3 5.4 1——腿帼

2——活件疑 10D inr 話外遥 B ——SO rzE 活世冥

图1活性炭采样管

5.5

5.6 5.7 5.8 5.9 5.10 气压计:精度0.01kPa 。 微量进样器:1~51,精度0.1讥 移液管:1.00mL 。 磨口具塞试管:5mL 。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6.步骤 6.1样品采集

6.1.1 6.1.2 采样前应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在采样现场,将一只采样管与空气采样装置相连,

调整采样装置流量,此采样管仅作为调节流量用,不用作采样分析。

敲开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与采样器相连(A 段为气体入口),检查采样系统的气 密

性。以0.2~0.6L/min 的流量采气1~2小时(废气采样时间5~10min )。若现场大 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同时记录采样器流量、当前温度、 气压及采样时间和地点。

6.1.3 6.2 采样完毕前,再次记录采样流量,取下采样管,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密封。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将活性炭管运输到采样现场,敲开两端后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

密封,并同已采集样品的活性炭管一同存放并带回实验室分析。每次采集样品,都应 至少带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6.3 样品的保存:采集好的样品,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将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密封,避光 密

闭保存,室温下8小时内测定。否则放入密闭容器中,保存于一 20C 冰箱中,保存 期限为1天。

6.4 6.5 样品的解吸:将活性炭采样管中A 段和B 段取出,分别放入磨口具塞试管中,每个试管

中各加入1.00mL 二硫化碳(5.1)密闭,轻轻振动,在室温下解吸1小时后,待测。 推荐分析条件

8.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2 6.5.1填充柱气相色谱法参考条件:

载气流速:50mL/min ; 进样口温度:150 C ; 柱温:65 C ;

氢气流量:40 mL/min ;

6.5.2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参考条件:

柱箱温度:65 C 保持10min ,以5 C /min 速率升温到90 C 保持2min ; 柱流量:2.6mL/min ;

进样口温度:150 C ;

检测器温度:250 C ; 尾吹气流量:30mL/min ; 氢气流量:40mL/min ;

空气流量:400mL/min 。

6.6校准

6.6.1校准曲线的绘制:分别取适量的标准贮备液(5.2),稀释至1.00mL 的二硫化碳(4.1)

中,配制质量浓度依次为0.5、1.0、2.0、5.0、10和20卩g/mL 的校准系列。分别取 标准系列溶液1.0卩注射到气相色谱仪进样口。根据各目标分质量和响应值绘制校 准曲线(其相关系数应大于0.996 )。

6.7测定:取制备好的试样(6.4) 1.0 uL 注射到气相色谱仪中,调整分析条件(6.5), 目标

组分经色谱柱分离后,由FID 进行检测。记录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相应值。 6.7.1定性分析:根据保留时间定性。

6.7.2定量分析:根据校准曲线计算目标组分含量。

6.8空白试验:现场空白活性炭管与已采样的样品管同批测定,分析步骤同测定(

7.结果计算

7.1气体中目标化合物浓度,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式中:P —— 体中被测组分浓度,mg/m3 ; W ――由校准曲线计算的样品解吸液的浓度,

W0――由校准曲线计算的空白解吸液的浓度, V ――解吸液体积,mL ;

Vnd ——标准状态下(101.325kPa ,0 C )的采样体积,L 。

7.2结果的表示:当测定结果小于

0.1mg/m 3

时,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大于或等于

0.1mg/m 3,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8.技术内容

8.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8.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

检测器温度:150 C ; 空气流量:400 mL/min 。

6.7 )。

卩 g/mL 卩

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I 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n 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 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n 时段限值。

8.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8.2 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表1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

8.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浓度限值企业排气筒VOC 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轰2无组织曲I 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哄如行

8.4 VOCs 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

8.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编制: 审核: 批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八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 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 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 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 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 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 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 4.1.1 加工纸制造 (12) 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 4.1.3 金属制品 (16) 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 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 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 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 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 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 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 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

4.2.1 源头控制 (34) 4.2.2 末端治理 (35) 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 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 5.1.1 美国 (41) 5.1.2 欧洲 (45) 5.1.3 日本 (48) 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 5.2.1 国家标准 (50) 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 6.1 适用范围 (52) 6.2 术语及定义 (52) 6.3 实施时间 (52) 6.4 控制指标选取 (53) 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 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 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 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 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 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 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编制说明 (报审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标准编制牵头单位: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协作单位: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 主要起草人员: 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标准编制过程 (2)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 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 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 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 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 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 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 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 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 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 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 5.2技术路线 (37)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 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 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 6.3术语与定义 (39) 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 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 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 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 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 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 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 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 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燃料涂料制造、溶剂涂料使用等过程,部分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表面涂装行业的涂装工序属于溶剂涂料的使用过程,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我省是表面涂装行业大省,除汽车制造、家具制造、铝型材工业外,我省具有涂装工序并产生VOCs排放的规模以上涂装企业(不含汽车修理与维护)有1000余家。表面涂装相关企业使用的溶剂和涂料种类繁多且用量大,部分企业生产车间及涂料贮存车间密闭性较差,且未能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导致VOCs排放量大,并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因此,制定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 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与涂料类型和涂装技术有关。涂装相同面积

时,使用油性涂料产生的VOCs最多,水性涂料次之,粉末涂料最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产生的VOCs最多,静电喷涂和刷涂等工艺产生的VOCs较少。我省多数表面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仍然使用油性涂料和空气喷涂技术,导致VOCs排放量大。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表面涂装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生产设备分布不集中,部分企业只对污染较集中、较严重的喷漆工位、烘干工位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而大部分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且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或仅安装水吸收、活性炭吸附等简易VOCs治理设施,对VOCs处理效率较低,使VOCs排放量高。 三、目前表面涂装行业可行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治理可分为防、治两条途径。“防”主要是源头控制,即通过提高低有机溶剂含量的环保涂料(水性涂料或粉末涂料)的使用比例,改进涂装工艺技术(静电喷涂、刷涂、滚涂等),研发智能化涂装测试线,涂装车间充分密闭等方法,减少VOCs产生。“治”主要是对涂装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结合省内典型表面涂装企业实地调研和资料调研结果,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较高效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催化燃烧(RCO)和高温焚烧(RTO)等。 从我省表面涂装企业涂装工艺水平、污染控制技术及调研实测数据来看,企业采取原料调整、改进喷涂工艺或喷涂技术、配套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完全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6.07.01)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3)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 8 结果与计算 (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控制要求 (3) 5监测与检测 (5) 6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ICS13.02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801.1—2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Part 1: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6-07-06发布2017-01-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核算 (9)

前言 DB37/ 28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马召坤、袁琦、吴彤、赵红、胡欣欣、李玄、孙辉。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ICS Z 备案号: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 2016-□□-□□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 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表3-9 B类涂料中VOCs限量

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 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六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他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3) 1.1 任务来源 (3) 1.2 工作过程 (3)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4)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4) 2.2 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4) 2.3 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5) 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5) 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5) 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6) 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6) 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7)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7) 4 标准适用范围 (9) 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11) 5.1 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1) 5.1.1 植物油加工行业 (11) 5.1.2 酒的制造行业 (14) 5.1.3 纺织行业 (19) 5.1.4 皮革鞣制加工 (21) 5.1.5 人造板制造 (23) 5.1.6 纸浆制造业 (25) 5.1.7 肥料制造行业 (26) 5.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7) 5.1.9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3)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0) 6.1 适用范围 (40) 6.2 术语及定义 (40) 6.3 实施时间 (40) 6.4 控制指标选取 (41) 6.4.1 恶臭污染物 (4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任务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1) 2.1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1) 2.2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2) 2.3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 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 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2) 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3) 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3) 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4)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4) 4 标准适用范围 (7) 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9) 5.1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9) 5.1.1植物油加工行业 (9) 5.1.2酒的制造行业 (11) 5.1.3纺织行业 (16) 5.1.4皮革鞣制加工 (17) 5.1.5人造板制造 (20)

5.1.6纸浆制造业 (21) 5.1.7肥料制造行业 (22) 5.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 5.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8) 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29)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4) 6.1 适用范围 (34) 6.2 术语及定义 (34) 6.3 实施时间 (34) 6.4 控制指标选取 (35) 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35) 6.5.1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5) 6.5.2 排放速率限值确定 (45) 7 经济性分析与环境效益 (49) 7.1经济性分析 (49) 7.2环境效益 (52)

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第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专有名词及符号定义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含有机化合物之空气污染物总称。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碳化物、碳酸盐、碳酸铵等化合物。 二、石化制程:指以化学或物理操作产制各类石油产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间产品或石化产品之制造程序,包括产制各类有机化学品、树脂、塑胶、橡胶及合成纤维原料等产品。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指含挥发性有机物成份占重量百分比一○以上之液体。 四、密闭排气系统(Closed Vent System) :指可将设备或制程设备元件排出或逸散出之挥发性有机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防制设备,使传送之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之系统。该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五、污染防制设备:指处理废气之热焚化炉、触媒焚化炉、锅炉或加热等密闭式焚化设施、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废气燃烧塔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六、制程回收系统:指用以回收制程排出物中有机物成分之一个或数个回收设备之组合,属原制程中考量经济因素,欲达设计产能不可或缺之设备。 七、非破坏性物料回收处理方式:指制程回收系统以外所额外加装之污染防制设备,具有回收物料之功能,以减少因破坏性燃烧生成额外之空气污染物。 八、标准操作温度:指焚化设施于焚化废气后符合规定排放浓度值或达排放削减率之操作条件下,其温度监测设施量测之平均温度。 九、废气燃烧塔:指炼油厂及石化厂中一种开放式燃烧装置,该装置包括具支撑结构之塔身、燃烧嘴、母火装置(Pilot)、辅助燃料系统、点火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可分为高架废气燃烧塔及地面废气燃烧塔。 十、蒸气辅助燃烧型式废气燃烧塔:指焰顶处使用蒸气喷嘴将蒸气喷入火焰中,藉以增加焰顶处空气紊流效应,促使燃烧更完全之废气燃烧塔。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Z 备案号: DB 13 河北省 地方 标准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 2016-□□-□□实施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相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时隔六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进行首次修订。该标准为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涉及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监测排放控制方法等要求。 此次排放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有机气体(以TOG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TVOC指标的,对TVOC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2.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修订了VOCs的监测方法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34规定执行。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4.收严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要求包括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施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内容。 5.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未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此次标准规定使用的检测器为: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FID),是一种使用氢气为燃烧气的高灵敏度通用型检测器,以有机化合物含量和其在高压电场下经高温燃烧产生的离子流与之间的比例关系为依据,对有机化合物进行定量分析。气体样品通过FID分别测定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智易时代推出的符合本标准的监测仪器为ZWIN-FVOCs06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且取得了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